民政怎样撤销朝阳区民政局结婚登记记

民政局被判撤销结婚证
妻子伪造军人身份结婚 丈夫起诉民政局撤证
民政局被判撤销结婚证
&&&&本报讯(记者安然)一对“军人”在民政部门持军官证复印件登记结婚,男方却在婚后发现妻子的身份属于伪造,于是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记者上午从北京二中院了解到,法院终审驳回民政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撤销彭先生与李女士2014年的结婚证的判决。&&&&2014年,彭先生、李女士以军人身份到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登记时,李女士提交了标注有她所在单位的军官证复印件。而据彭先生讲,婚后,他发现李女士生活中表现出种种怪异迹象,登记之后仅仅三天,他去调查妻子的身份,发现对方涉嫌造假,系伪造国家公职人员(现役军人)。但在这之后,李女士采取各种方式胁迫自己与其一同接受这个事实,并继续维持婚姻生活。&&&&彭先生讲,因李女士的种种恶行,导致他被迫于2014年年底转业。他认为,产生这些问题,都是民政局在婚姻登记审核上没有依法进行详细调查核实,程序审批上把关不严,审查不力,严重失职。因此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他和李女士的结婚证。&&&&民政局方面在庭审中辩解说,婚姻登记的过程均合乎有关规定,按照民政部和军队相关规定,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为双方单位政治部门向对方单位政审调查后方能出具,二人均系自愿提交;民政局对他们提交的材料依法进行形式性审查,而且这二人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确认没有隐瞒事项,提供信息事实完全真实,由此才为二人颁证。军队某部是否有李女士这个人,不是民政局审查的内容。&&&&民政局认为,彭先生如果认为对方欺诈,应该向法院申请离婚,而不是要求民政局撤销结婚证。李女士的行为不属于胁迫,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李女士作为案件第三人,也提供了辩解意见,她说,她在此之前已经告知了彭先生她是村民,彭先生带着她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而且婚姻登记双方完全自愿,结婚证合法有效,请求维持民政局所作婚姻登记。&&&&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结婚证后,民政局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法官认为,李女士提交材料显示其所在单位系某部政治部,但现在由该单位证明,并无李女士此人,申请结婚登记时,李女士提交的军官证为伪造。这也导致李女士申请结婚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民政局所在地区,也无法证明民政局具有为他们二人办理结婚登记的管辖权。民政局用于办理结婚证的证明材料中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李女士军官证记载的内容虚假,这张结婚证也就丧失了合法性基础。尽管民政局对二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合理审查,被诉结婚证仍应依法撤销。&&&&由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民政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J060&&&>&&>&&>&&>&&>&
【行政确认】婚姻登记-撤销婚姻登记
填报单位:阿克陶县民政局 
撤销婚姻登记
【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日发布,自日起施行) 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规章】《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号 日) 第四十六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县婚姻登记处
向申请人公开 
收费依据和标准
国家计委、民政部计价费[号;[号, 精装结婚证书(离婚证书)9元/对
调整意见及理由
阿克陶县民政局 
一、受理阶段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签字。 二、审查阶段 审核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核实申请之时是否在受胁迫方获得自由一年之内,无女子抚养、财产、债务问题。 三、决定阶段 做出申请人是否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送达阶段 通过确认的, 宣布婚姻无效,收回结婚登记证书,材料归档,信息备案。 五、事后监管阶段 对婚姻关系当事人违反规定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作出处理。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日)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日)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日)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日).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7.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新民网移动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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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政部门取消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新华网北京9月17日电题:让机构多负责,让信息多跑路——解读取消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新华社记者朱基钗、林苗苗
  有结婚证和离婚证,却不能证明婚姻状况;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异地办理,异地查询;全国一年提供了841万份婚姻状况证明,占工作量的58.5%……近年来,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成为许多人出国留学、买房贷款时的“烦恼”,也成为的“负担”。
  近日,民政部发文明确规定,除对涉及台湾地区和哈萨克斯坦、芬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此举无疑为老百姓办事创业提供了便利,但要想让政策的红利彻底释放,还需要“制度+技术”的力量。
  婚姻状况证明由何而来?
  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介绍,2003年《》实施以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部门和机构在办理公民贷款、出国留学、移民等事项时,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为了满足群众需要,陆续开通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随着时间推移,这一证明被泛用了,不仅给群众带来了不便,也给造成很大负担。”王金华说。
  据了解,目前我国公民贷款、买房、购车、出国、继承、迁户、申请廉租房,甚至找工作时都有可能需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而且,这些证明必须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开具。在许多机构看来,结婚证和离婚证对个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并不具有完全效力。
  据民政部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29个省提供了841万份婚姻状况证明,占工作量的58.5%,超过了婚姻登记的工作量。
  王金华向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群众在办理证明时来回跑路和等待的时间,婚姻登记机构花费的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就是一笔不小的成本。”
  “让机构多负责,让群众少操心”
  各地不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体现了行政机关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良好初衷,值得点赞。同时,这也引起了部分人的担心:婚姻状况证明不开以后,如果有些机构还需要个人提供证明怎么办?
  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巡视员杨宗涛介绍,民政部在作出这一决策之前,向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使用主要涉及的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建部、银监会等部委,征求了意见,才制发了该通知。“我们已经与相关部门事先沟通过了,他们也会采取一定的方式,通知各自的系统。”
  “相关机构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无权让公民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这是一个前提。”杨宗涛表示,证明取消以后,确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相关机构要和当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沟通,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供。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认为,这相当于把个人需要办理的事情转移到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例如,一些商业机构对公民婚姻状况证明的需求,今后就应该转变为机构与间进行信息沟通,而不是让公民自己跑腿开证明。”
  “为老百姓办事,重要的是在理念上要有服务意识。政府部门应不断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加强信息联通,在设计审批事项、办事流程等方面,多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减少老百姓的麻烦和负担。”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
  “让信息多跑路,让老百姓少跑腿”
  政府部门机构之间需要做好制度配套和衔接的同时,还需要信息化建设加快步伐。
  对于目前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化发展现状,杨宗涛介绍,已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县级以上已基本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在线婚姻登记。但是,他也承认目前该信息系统还不具备异地查询的条件。
  他表示,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信息化建设水平不平衡,信息共享和互联也亟须加强。一方面在数据联网的硬件设施建设上还需努力,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完成已有纸质历史数据的补录工作。他透露,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已列入民政部“十三五”规划的重点项目。
  李红兵表示,对于公民婚姻状况信息,北京市已经具备政府部门间的查询条件。“自2012年上半年起,北京市民政局已经与北京市住建委建立了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在当事人授权的前提下,由北京市住建委提出房屋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核对需求,北京市民政局信息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库核对后进行反馈。”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在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婚姻状况、房产等信息都应该能够实现联网共享,相关部门机构也应该可以根据规定申请查询。“连通信息孤岛,才能让信息多跑路,让老百姓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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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接待时间为:
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撤销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电子政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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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申请撤销婚姻: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2.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4.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使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登记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拟写撤销决定,报所属所属民政部门批准;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机关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公告栏公告30日。
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但需其他部门的协助且需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具体时限根据具体个案而定。
夷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夷陵区黄金路10号7839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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