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警告处分后近期还能探亲年休假与探亲假吗?

答疑解惑|军人探亲休假期间生病怎么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SPECIAL REPORTS
答疑解惑|军人探亲休假期间生病怎么办
在外休假怎么看病
小林老师:
我是一名在新疆服役的河南籍战士。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如果官兵在探亲休假期间生病,能否在家乡的军队体系医院看病?如果不能,在地方医院看病后,费用能否报销?盼解答。
某部战士 小 刘
小刘战友:
针对你的问题,根据《军人及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2004]后字第8号),军人在探亲休假和外出工作、学习等期间患急性伤病,凭军人身份证明就近到军队医疗机构诊治,享受免费医疗;附近无军队医疗机构的,可以就近到地方医疗机构诊治;确需住院的,应当在1周内与本单位联系,病情稳定后,由单位卫生部门联系转至体系医院或者军队其他医疗机构诊治。
在地方医疗机构诊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凭诊断证明、收费单据回本单位审核报销。病情稳定可以转院而患者坚持不转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理。
当前,不少官兵外出工作、学习、进修,不能在驻地军队体系医院就医,但外出期间突发急症情况并不鲜见。在此也提醒战友们,遇到类似情况,在就诊前要带齐军官证(士兵证)和军人保障卡,就诊后及时与本单位联系,做好相关咨询。
(张文磊、冯雪莲提供)
小林导医邮箱:
健康小贴士
节日过后清清肠
春节假期过后,不少官兵因暴饮暴食,使得肠胃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下面给您介绍几种清肠食物,帮助恢复肠胃健康。
糙米 糙米能帮助消化及清理肠胃,为肠道输送源源不断的能量,长期进食糙米有助于将毒素排出体外。
木瓜 木瓜里的蛋白分解酵素、番瓜素可帮助分解脂肪,木瓜中的果胶成分还有清理肠胃的功能。
酸奶 酸奶除了有丰富的钙质外,还能调理肠胃内细菌平衡,净化肠胃,刺激肠胃蠕动,防止便秘,减少肠胃疾病发生。
菠菜 菠菜能清理人体肠胃里的热毒,防治便秘,使人容光焕发。菠菜还含有大量的抗氧化剂,具有抗衰老、促进细胞繁殖作用。
木耳 木耳具有补气活血、凉血滋润的作用,能够消除血液里的热毒。黑木耳中的植物胶质有较强的吸附力,可将残留在人体消化系统内的杂质排出体外,起到清胃涤肠的作用。
海带 海带中含有一种叫硫酸多糖的物质,能清除附着在血管壁上的胆固醇,使胆固醇保持正常含量。海带中的褐藻胶因含水率高,在肠内能形成凝胶状物质,有助于排除毒素。
花生 花生有养胃醒脾、滑肠润燥的作用,其中独有的植酸、植物固醇等特殊物质,会增加肠道的韧性,增强抵抗外界侵扰能力。
(於小飞、梁 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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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 mo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当兵休假被召回还能补假吗_百度知道
当兵休假被召回还能补假吗
当兵休假被召回还能补假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只要你着急退役就去申请补假。
采纳率:88%
这么学没用当兵的人在地方上没有户籍信息,没法给发驾照
补的,哪怕剩一天也补。
义务兵2年内都没有探亲假。新兵不能探家的,因为现在义务兵是两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探家,是条令上明文规定。有几种情况特殊:1.直系亲属去世2.找关系3.家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1、义务兵能否享受探亲规定:义务兵不享受正常探亲规定,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请探亲的,要经团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才行,其往返车船费可以报销。2、未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1)探望父母的,假期为20天(旅、团以下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30天)。原则上每年1次,若因战备和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假期为30天。3、已婚干部探亲休假规定及要求:(1)夫妻分居的,双方每年均享受探亲待遇一次,干部假期为3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假期为40天。(均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时间为30天。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天,并一般应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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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期间能回家探亲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有探亲假的😔
多长时间可以请探亲假。
一般一年一次
每年都有探亲假的
每年有几天。
有假的,但好像要1年吧
一年探亲一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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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军属,想休探亲家,但单位说探亲假已取消,我该怎么办
我是一名军属,也是一名护士,更是一个孩子的母亲,孩子想爸爸我也想我的老公,我向医院提出休探亲假,我们的院长却说,我们医院已经取消探亲假。我又提出我请事假总行吧,院长又说“原则上是不准请事假的,你们护士长既然把你推到我这里就说明她们不想批你假,你们俩口子两地分居不是咱们医院造成的你不能为难医院,不能困难推到医院身上,你想一家人在一起可以调动工作嘛。”听到这话,我是怎没走出来的我都不知道,你一个院长就这样说话吗?
有句歌是这样唱的“你不当兵我不当兵,谁来保卫国家谁来保护家。”难道和平时期的军人及家属都是不重要的吗?如果不是为了照顾家中的老人我真想去找他,如果不是为了孩子我真想离婚,如果不是爱他我这辈子都不想认识当兵的,我该怎么办,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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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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