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帐到别人银行卡及汇款凭证可以作|为借货关系证据吗?

微信转账凭证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吗?-找法网学习法律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  有些人为借到急用钱,避免当面交钱或是银行汇款的麻烦,就会通过网络的方式转账。而通过微信转账会自动生成微信转账凭证,出借人就会以该凭证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民间借贷中,微信转账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王颖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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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微信转账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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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电子设备普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大多数人会选择通过支付宝、微信来进行转账。发生纠纷时,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为何有的案件中微信转账记录可以用来作为证据,而有的案件则不行?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不同的情况其证明力不同。&聊天记录中是否包含有利信息?&1、有明确的借钱信息,借贷关系一目了然。&如果聊天记录中,不仅包括微信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那毫无疑问,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是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2、未有有利信息,借贷事实无法确定。&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更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行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债权人还给他的钱。&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不利后果:&1、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无其他有利证据,无法判断借贷关系的存在;&2、给了债务人较大的狡辩空间,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太弱。&相关提醒:&1、微信转账截屏的效力等同于微信转账记录,也必须要有有利信息的证明才可以,有能够明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2、微信借款时不妨将双方的借贷关系说清楚,然后将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共同截屏,如此才能作为一份完整的证据。&3、在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打电话时的手机录音等方式先确认双方借贷关系,起诉后再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来证明,也是可以拿回借款。&微信转账记录和借贷关系明确的聊天记录共同作用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以下3个方面的条件:&一、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网络聊天记录多以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主,而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界面显示出来的聊天主体均具有特定的昵称,举证责任人需举证证明该昵称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这可以通过到提供聊天软件服务的相应服务商处调取QQ和微信号码注册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证明。&另一方面,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现为内容的真实性。由于网络聊天记录以计算机数据技术为支撑,具有易复制性和易破坏性的特定,在数据提取过程可以通过特定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复制、修改和删减,因此,在网络聊天记录的提取过程中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在实践操作中,举证责任人可以采取聘请提供聊天软件的服务商技术人员进行信息提取或者对提取的聊天记录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寻求适格证人作证,在证人的监督下进行聊天记录的提取,这些方法均可以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对于聊天记录的保存形式可以是将手机或电脑上的聊天界面进行拍照或者截屏后打印,也可以是通过特定技术将聊天记录提取出来后打印或者存贮在特定的设备或者介质中,将特定的设备或者介质提交给法院。&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1、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2、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3、适格的证人以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完整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网络聊天记录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即网络聊天记录须以法律认可的证据表现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即举证责任人在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必须完整的提交整个网络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网络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须与该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有联系,包括该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有实体意义上的联系和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如聊天记录中提到了借款的金额、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借款利息的约定、借款及还款的时间等等,这些都对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界定具有重要意义。&三、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借款支付凭证。在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对借款人的信息、借款的金额、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约定并有借款支付凭证佐证的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佐证证据对借款的事实予以佐证,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辅助证据,与借条或借款协议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证据链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并没有给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而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向出借人提出借款,出借人给借款人支付借款后,难以收回,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载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讨借款事宜的网络聊天记录就成为了关键证据,但是仅凭网络聊天记录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因此,如果只是没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而有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出借人催收借款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资料予以佐证,那么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与这些证据一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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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汇款凭证诉讼 打借线官司能赢吗?
  应老同学苏某的要求,钱某通过微信借给他2万元,讲好半个月归还,结果对方拖了两年多时间也不肯还。没有借条,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汇款凭证提起诉讼,这官司能赢吗?钱某感觉非常忐忑。   近日,常熟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现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原告钱某和被告苏某系初中同学。 日,钱某突然收到苏某发来的微信,说要借款 5万元,拟周转半个月。钱某想着老同学有困难不能不帮,于是当天下午就将手头仅有的2万元通过银行汇给了苏某。但半个月后苏某并未还款。之后的几个月,钱某通过微信和电话几次催讨,苏某一直托词敷衍。2016年春节,钱某到苏某家中催讨,但没有见到被告本人。2016年4月底,钱某又几次通过微信催讨还款,也想让苏某书写一张借条确认这笔借款,但对方一直避而不见。日,苏某在微信上答应五月份还钱。然而到了5月23日,苏某又发微信说只能先还一半。到了5月31日,苏某非但不还钱,反而不再理会钱某发的微信。无奈之下,钱某持微信截屏打印件及银行汇款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承办法官向苏某的父亲调查。苏父确认了苏某微信的身份,同时表态这2万元债务肯定要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苏某向原告钱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有银行汇款凭证、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评议: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认的方式确认,或者由适格的证人证言作证确认。   本案中,钱某和苏某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记录了双方之间沟通借款及多次催讨款项的经过,整套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借贷及催款表意清晰。被告苏某的微信身份由其父亲确认,并且钱某可提供与微信聊天记录相对应的银行汇款凭证。所有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借贷事实确实存在。因此,钱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可以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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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钱给朋友没打借条 微信和短信记录能做证据吗?
记者 段静 我的财产都转给跟别人生的孩子 已经分居20年的妻子还能拿到钱吗? 问:我跟我妻子分居了20多年,但是碍于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拖着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现在我在外面已经跟别人生了小孩,小孩的户口什么都上到了别人的门下。而且我现在已经把公司法人转给了这个小孩,从法律上讲,这个小孩是跟我没有关系的。请问如果我现在起诉离婚,我妻子能不能得到在这个小孩名下的财产?我们事实分开20多年,法院能不能直接判决离婚? 杨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西湖区优秀律师) 答:你的问题涉及离婚诉讼。首先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公司的股权是两个概念,如果你名下有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均需要分割。还有如果你任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有可能被确认无效,仍可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另外,是否系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以及感情彻底破裂,都需要通过离婚诉讼来审查和审理,法院一般都不会直接判决离婚。 没有借条的借贷 能胜诉吗? 问:我借钱给朋友,但没有打借条,只有微信以及短信记录,会胜诉吗? 邵瑞青(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答:现在民间借贷非常普遍。如果有纠纷起诉至法院,应当提供:1.借款人书写或签名的《借条》。2.银行汇款凭证;如果是小额现金交付的,应当提供借款人出具的《收条》。大额借款的,必须提供银行汇款凭证。 在没有打借条的情况下,仅有微信和短信记录是不够的。在司法实践中,短信虽然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其性质是电子数据证据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要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比如电话录音(最好是公证的电话录音),用录音证据与微信短信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自己出借款项的事实。再比如证人证言(如借款交付时在现场的证人证言),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方能达到证明效力。 短信或微信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1.诉前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提起诉讼前,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2.诉讼中,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起诉的一方或者是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同时,微信、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还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属只读文件,不能被修改、编辑等。 发了催款函他不理睬 算是确定诉讼时效的证据吗? 问:我有一个朋友欠我钱,好几年了!欠着不还,我曾五至六次信函催讨,他不理睬不回复,也没有反对意见,是默认吧?请问律师:我的书函可作为确定诉讼时效的有效证据吗?谢谢! 邵瑞青(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其中第(二)款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你保留好发送信函的底单,最好有邮局或快递公司的妥投证明,是可以作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有效证明的。 签了担保合同 朋友跑了我被告上法庭 问:我今年1月21号签了一份担保租车合同,当时合同填写处都是空白的,口头协议是农历正月初八九开回去的,但我朋友一直没有开回去,到十月份就跑了。欠下租车费说是7万多元,租车公司把我告上了法庭,要我付。 我本身是个癌症病人,承受不了这么大的压力,希望你们能帮帮我,我该怎么办? 徐建民(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答:对您的现状,我们深表同情。不过既然签订了担保租车合同,就应当对自己的担保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您认为有免责理由,可以在法院开庭时提出,但身体有病不是免责理由。 阿姨说过年要回家 找个临时阿姨带宝宝 问:快过年了,阿姨说到时候要回老家,那么我只能临时去找个短期阿姨帮忙带宝宝。从来没有这种经验,想问下这种短期的阿姨,干一二十天的那种,我需要签合同吗,工资要平时的三倍吗?(节假日)如果在此期间她受伤什么的,我要负责吗? 陈磊(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答:短期从事家政服务的阿姨一般属于劳务人员。为明确劳务(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议签订书面合同,劳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不适用劳动关系的节假日三倍工资,如果在工作期间雇员受伤,雇主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通过正规家政公司,正规家政公司会为员工购买相应保险,在发生事故时更有保障。 老板刷了我的信用卡 银行找我还钱 问:我去年在工厂打工,什么都不懂。老板叫我去办信用卡,我用身份证去办了。然后卡下来了,他说这个是公司的卡,要给他用,我就给他了……去年十二月份他破产逃跑了,结果现在银行找到我,要我还钱。老板竟然刷了3万块钱,利息现在涨到三万八千多元了。我该怎么办? 周之旸(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虽然信用卡的透支金额并不是你刷的,但信用卡是以你的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只会向你催收透支款。 而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你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尽量提供自己并未实际使用信用卡的证明,比如请求公安机关调取刷卡消费时的签字记录,如果并非你本人签字,一方面可以免除你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则方便你向你的老板追究赔偿。现在国家已经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议大家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信用卡切忌借给他人使用,避免产生不良记录甚至更加严重的后果。 都市快报专业打造的“快报律师团”微信订阅号(kblst2014),你的私人法律顾问。 快报律师团由浙江律师界在民商事、刑事、房产、婚姻家庭等领域有专长的名律师组成,及“陈辽敏法官网上工作室”特邀调解员团队倾力加盟。他们都是热心公益的知名律师、心理咨询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在各行业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士,阵容强大,共一百多人。 【 来,扫一扫 加入快报律师团 这里是你的私人 法律顾问 】
[] [] [] []民间借贷纠纷 微信、支付宝记录可作为证据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黄晓宇
编辑:高政超
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于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管辖、效力、利率等方面重要问题。在《规定》实施一周年之际,西城法院昨天通报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据统计,近一年来该院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已上升为该法院第二大商事案件类型,其中微信、支付宝等新型证据的频现值得注意。
民间借贷案件攀升
据西城法院统计,一年来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04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约38.4%。法院表示,民间借贷收案量大幅攀升,主要原因在于《规定》实施所带来的管辖变化。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表示,这明确赋予了出借人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据了解,《规定》实施一年来,西城法院以原告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为管辖依据的案件比例从21.6%上升为44.5%,而被告住所地的案件比例则从62%下降为38.3%,合同履行地成为西城法院此类案件最主要的管辖依据。
新型证据证明偏弱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近一段时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越来越多样化。法院表示,当事人除了提供借款合同、借据、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短信等传统证据形式外,还大量出现QQ、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等新的证据形式。特别是借贷双方是亲朋好友的情况下,出借人碍于情面,往往没有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上述证据有时成为了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
而在证明借款交付方面,除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证据形式外,还出现了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新的互联网交易模式。由于纠纷发生时,并非所有QQ、微信、支付宝账号均已完成实名认证,且现实中确实存在账号被他人冒用或盗用的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此类证据比传统证据的证明力偏弱,据此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难度也更大。记者 黄晓宇
微信记录要保留
法官称,如果双方通过QQ、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提交相应QQ、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决定借贷事实成立与否的关键。故留存相应记录,往往能够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
不过法官也提醒,相对于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而言,QQ、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形式的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QQ、微信联系,就草率出借款项。
来源:北京晨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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