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英与内江市双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建英女,****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内江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劲松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鸣律师。
被告: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渝江路61号附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英与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英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王建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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