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可以代替村主任和村书记哪个大办理村务合法吗

中办国办发文:村监委会主任原则上不由村书记兼任|界面新闻 · 中国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从源头上遏制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现就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准确把握定位,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治机制和村级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是村民监督村务的主要形式;严格依法监督,保证和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
二、人员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要把好人选关。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职责权限。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2)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3)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4)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5)主持民主评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四、监督内容。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村情实际,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1)村务决策和公开情况。主要是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2)村级财产管理情况。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级其他财务管理情况。(3)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4)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5)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主要是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镇、推动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6)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五、工作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监督:(1)收集意见。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2)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3)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4)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梳理总结、研究安排村务监督工作;每半年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村务监督情况,村党组织要认真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六、管理考核。有计划地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一级负责培训,其他成员由乡镇负责培训。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村党组织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日常教育管理,帮助其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乡镇每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要健全退出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免去其职务;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被判处刑罚、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七、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协调,民政、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加强指导。严明有关纪律,对村务监督工作不配合不支持、设置障碍,甚至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打击报复的,要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利用监督职权谋私利、泄私愤、搞无原则纠纷、挑起矛盾的,要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职务,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提供保障支持。
来源:新华网原标题:最新更新时间:12/04 21:20您至少需输入5个字评论 相关文章推荐阅读当前位置: &
村支部能够替代村委会吗?
发布: 10:07:11&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本社记者 牟希同 戴鹏文&
核心提示:经过全体村民公选,代表全体村民意愿的村委会主任竟然无法主持工作;村党支部替代村委会职责,全权处置村内大小事务。
& & 经过全体村民公选,代表全体村民意愿的村委会主任竟然无法主持工作;村党支部替代村委会职责,全权处置村内大小事务。如此怪事竟然发生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夏庄村。村委会通过法律手段诉讼至法院,请求行使职权,却被法院驳回。
&&&&村民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新当选的村主任反而被青岛市城阳区公安、检察、信访、农业等七部门成立的联合调查组调查,当地村民称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打击报复。
村民权益受到损害多人被打
&&&&&村里选举都快两年了,我们全体村民选举的村委会主任竟然无法主持工作,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事务找村委会主任不管用,您说这事怪不怪?&日前,夏庄村的多名村民向本社记者反映,他们公选的村委会主任栾存业被排挤出村委会之外,这种做法让村民们很不理解。
&&&&多名村民向记者反映,原来的村委会主任栾同意在任三年多的时间,并没有给村集体增加收入,反而造成村集体上百亩土地流失,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被损害。其中,栾世峰、栾志许、栾世岗、栾泽岭等四名村民因土地反包合同一事诉至法院,但是这四名村民的合法要求均未得到支持。
&&&&村民们说,上届村委会根本没有公开过征地补偿情况,谁也不清楚村里有多少村民的土地被占,拨付了多少补偿款。有的村民去村委会询问了解该补偿款的拨付情况还被打伤。据初步统计,自日至日,夏庄村董桂林、于延苓、栾培波、栾宝森父子等十多名村民被打伤或者撞伤,造成整个村庄人心惶惶。
&&&&对于村民反映的这种情况,夏庄街道驻村工作组成员邵绪林称有很多情况是村民之间的矛盾造成的。但是,记者调查发现,该村已经落选的原村委治保主任栾尚考依然掌管夏庄村的治安工作。村民反映他可以随意指示打伤他人,甚至连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栾存业的住所都被人监视。
新当选村主任无法行使职权
&&&&日,夏庄街道夏庄村依法进行了新一届村委会选举,栾存业当选为村委会主任。12月31日,城阳区民政局和夏庄街道办事处联合向栾存业颁发了《当选证书》。证书中载明:&栾存业同志于日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当选为夏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栾存业说,在公布选举结果之后,多名村民就找到他要求公布上届村委会的账本,清查账目,进行离任审计。但是,上届村委会就是拖着不移交,他作为新上任的村委会主任也无法履职,甚至连最基本的工作都无法展开。当选一年来,村里的大小事务在街道办事处驻村工作组干预下,村党支部代替村委会行使职责,作为村委会主任的栾存业甚至连提建议的权利都没有。一些事关夏庄村广大村民重大利益事项无法正常开展,广大村民意见非常大。
&&&&据知情村民介绍,在村民们的强烈要求下,街道办事处对上届村委会工作进行了审计,但是这份审计报告只是对村两委成员和监事会成员草草宣读一遍,并且规定任何人不能查阅。夏庄街道驻村工作组成员邵绪林也向记者证实确实在村两委扩大会议上公布了,并没有向全体村民公布。他还辩称:&这个审计报告并没有规定要向全体村民公布。&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固定资产、村务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遗留事务的移交。逾期拒不移交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下达移交通知书,依法责令改正。
&&&&针对这种情况,栾存业多次向夏庄街道办事处反映,也多次给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纪瑞礼写信反映,但是都没有结果。邵绪林称,在现行社会体制下,村党支部决定村里的一切事务。村民们咨询相关法律专家,专家称,这种说法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一种&法盲&的表现。
寻求法律支持竟被法院驳回
&&&&万般无奈之下,新一届夏庄村村民委员会以原告的身份将上一届村委会法人代表、村主任栾同意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栾同意立即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公章、村务档案等法律规定的村务内容。新旧两届村委会主任对簿公堂,一时间在当地掀起轩然大波。
&&&&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下达〔2015〕城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栾存业作为法人代表代表夏庄村委会起诉栾同意一事,未经过夏庄村两委会的决议程序,诉状仅有栾存业个人签字,没有加盖夏庄村村委会的公章,部分村委会委员证实栾存业以夏庄村委会的名义起诉栾同意不知情,而且夏庄村委会的公章和账目由夏庄街道办事处代管,不在栾同意手中。最终,法院裁定夏庄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属于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针对法院的裁决,记者电话采访了审理此案的城阳区法院夏庄法庭庭长宋承峰。对方称该案原告已经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接受采访需要城阳区法院研究室同意,拒绝回答记者提问。
&&&&按照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产生了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原村民委员会职责也自行终止。中办发〔2004〕17号文件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账目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据了解,夏庄街道办事处根本没有监督夏庄村村委会村务移交工作,对于以栾同意为主任的原村委会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行为,夏庄街道办事处也没有督促其加以改正。对此,记者多次拨打夏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纪瑞礼的手机,了解夏庄村委会村务为何没有移交的情况,但是一直无人接听,短信也没回。
依法维权 村主任竟遭多部门调查
&&&&采访两个月后,夏庄村部分村民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城阳区成立了工作组,准备调查夏庄村委会存在的问题。然而,让村民们没想到的是,这个所谓的工作组并非解决村民们提出的问题,而是对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栾存业进行调查。村民们怀疑是因为替村民维权,村主任被人故意打击报复。
&&&&记者从城阳区政法委了解到,针对夏庄村存在的问题,城阳区委区政府确实成立了由政法七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承诺对村民反映的情况在20天给出调查答复。但是让村民们没想到的是,这个20天给出承诺的期限,一直拖到两个月之后,村民等来的也只是口头答复。
&&&&该村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村民称,当时他参与了听取答复过程。&给我们的答复说村民举报前任村主任栾同意的所有问题,都是依法合法的,没查出什么问题。这简直是胡扯乱来,这么多村民都是见证人,都是亲身经历的,调查了两个月,却调查出上任村委会没有违规,能让村民们信服吗?&
&&&&栾存业说,城阳区信访局一位分管局长告诉他没有查到栾同意违法违规的事实。&夏庄村的村务和账目已公开,离任交接也已办理。理由是我已经正式工作,对村委会账单已签字,证明已正常工作,没有什么可公开可移交的工作。&
&&&&但是,部分村民和村干部反映,现在村里的情况是村党支部书记栾同意即可支配村集体财务,没经村主任同意签字即可支出资金。所谓的村务公开根本就没有村委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并非村委会的公章,而是村党支部印章,而且所有的村务不经民主程序随意办理。
&&&&针对村民们反映的有关工作组的情况,记者分别来到城阳区委政法委、农业局、信访局等部门了解情况,城阳区委政法委牵头此事的董姓负责人在外地开会,答复等回来后给记者回复。截至发稿时,都没有接到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在夏庄街道办事处夏庄村委会,作为村委会法人代表的栾存业却无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村民自治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当成一纸空文随意违反,令人难以置信。
 责任编辑: 尤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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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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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两委换届还是村委换届了。如果是两委换届,应先选出村委候选人,再竞选村委主任和村委副主任,新当选的村委主任如果是中共党员,可以参选支书,也不发两份工资。建议不搞一肩挑,人多力量大吗,农村工作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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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先选支书,群众到民政部门要求选举。
先选村委会。
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违规。确实违规,向县级政府投诉,举报等。
先选村委会。2
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违规。确实违规,向县级政府投诉,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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