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选择自主择业与转业干部退休补贴2017和退休相比有哪些优势

军人面临转业时,是选择自主择业好,还是安置工作好?_百度知道
军人面临转业时,是选择自主择业好,还是安置工作好?
现在正面临转业的问题,还请有相关经验的给点提示!!我在西安,我将以我现在累积的微弱积分倾力回报,所在的是一个从事科技工作的部队,让我走好人生转折的关键点,万分感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军官转业还是安置好我有位朋友,从总装备部某基地转业。如果是三期士官转业,还是要安置费自主择业好一些,因为只有城镇管分配而且与义务兵分配差不多,只是允许优先选择而已。以上意见请参考。我向他咨询了一下,他说要看你是军官还是士官,给一定的级别待遇,在当地人事局找找关系可以当公务员
采纳率:26%
觉得应该看你自己咯~比如你是个有创业精神,而且又有一定的本钱,包括管理才能和资金,那你就去创业,而且最好是安排好的吧~现在工作难找啊~有份工就打着先,积累些经验,再谋求更好的收入..,如果你只是希望有份安稳的收入,那我就建议你打工
是个男人,就自己去开创天地
还是自主择业好,因为安置工作可能有些不适应,所以还是自主择业好一点啊.
大哥,我的想法是你自主择业,人活一辈子,就要做自己的主.不管采不采纳,送你一句话;忘记背后,努力面前,向着标杆之跑.
一是要看你有没有社会关系,有就加上你的能力可以待安置;二是如果没有社会关系,一点没有的活,就自己安排工作,还是要看自己的个人能力有多少;三既没能力又没社会关系只好听命于他安排了,这样还个稳定的职业,好坏也有饭吃呀,你说呢?其实我也是军人转业,但没有要工作,自己安排的,目前看来差不多嘛.也祝你好远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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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30万裁军降至,很多同志都在犹豫是该选择自主择业还是选择退休呢?犹豫。。。。纠结。。。。今天在这里将自主择业和退休后的待遇做一个比较分析,供大家参考。
工资待遇 :自主择业 退役金,军龄满20年,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每年定期增加退役金基数:正团70元
工资待遇 :退 休 退休金,军龄(工龄)在2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5%;军龄在20年以上,从第21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每年定期增资基数:正团70元。
1、自主择业干部工资起点为本人原工资的80%,退休干部为85%。2、自主择业干部工资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退休干部没有。
国转联(2001)8号、9号,(2006)6号、7号(2009)9号文件
自主择业补助费
自主择业补助费 :自主择业 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自主择业补助费: 退 休 无
总政、总后(2001)政干字第49(2001)后财字第45号文件。
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 :自主择业 军龄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生活补助费 :退 休 发给本人4个月原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两者差异较大
总政、总后(1985)政干字第488号文件
安家补助费
安家补助费 :自主择业 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按现行标准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安家补助费 :退 休 城镇安置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本人原工资;农村安置的,一次性发给8个月本人原工资。
两者差异较大
总政、总后(1989)政干字第242号文件
住房补贴 :自主择业 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行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住房补贴 :退 休 无
国转联(2001)8号文件
交通费 :自主择业 无
交通费 :退 休 每人每月140元
自主择业没有。
医疗保障 :自主择业 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其在部队缴纳年限视同地方的连续缴纳年限。
医疗保障 :退 休 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医疗费个人承担超过2000元的实行二次报销、由财政按90%比例予以补助。
自主择业干部没有退休干部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2000元的实行二次报销。自主择业没有。
国转联(2001)8号文件
服务管理 :自主择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管理服务工作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没有管理服务机构的地区的由同级军转办直接承担; 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服务管理 :退 休 地方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实际,设置、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即地方政府干休所负责具体服务管理工作。
管理部门不同
中发(2001)3号、中发(2007)7号文件
就业经商: 自主择业 1、安置地政府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上招聘录用人员时,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创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干部占企业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视情提供低息贷款。
就业经商 :退 休 无
退休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
国转联(2001)8号、中发(2001)3号文件
出国定居 :自主择业 经批准因私出国(境)1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安置地军转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书,继续支付退役金;在国外定居的,其境外医疗费自理,住房补贴停发,死亡的,军转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出国定居: 退 休 出国(境)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国外定居的,每半年应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供本人生存证明书,继续支付退休金;死亡的,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待遇基本相同
国转联(号、(2006)1号劳人劳〔1982〕42号文件
抚恤丧葬: 自主择业 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抚恤丧葬: 退 休 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符合规定的按比例增发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发给6个月的遗属补助和定期生活补助费。
抚恤金标准不同,自主择业干部标准是退休干部标准的1/2。另有按比例增发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发给6个月的遗属补助和定期生活补助费。
国转联(2001)8号文件
说明1、表中所指正团职上校干部包含相应职级的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2、所指退休干部系指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3、退休干部有些由管理部门掌握使用的经费未列,如:福利费、公杂费、差旅费、机动费、政工费、卫生费等。另外发给退休干部本人电话补贴8元/月、防暑降温费240元/年、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年等,未列入。自主择业干部没有。4、“去向安置”、“养老保险”、“滞留处罚”等项目未列入。小编个人相册里的内容有干货,有意思,加小编的个人微信号:caring058,让我们一起开启一段奇妙的旅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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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05-03-17 20:10
首先欢迎你,新筒子!
其次我想请问:你是自主择业的战友,还是其它身份?如果你是自主择业的战友,我说,兄弟,你糊涂啊;如果你是其它身份,请表明一下。
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这里我们与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相比,而不是与部队的退休干部相比。军队干部退休的待遇,你能享受到几条?
你这五条,是站在军转办的角度说话的,不能苟同。
发表于:05-03-17 21:37
贵在掺和:你是何方神圣?你还知道退休干部享受的待遇啊?偶卖肉的告诉你:在没交地方民政之前部队的一切待遇不变!这5条是你闭门造车凭空想象的?还是受他人指使来此瞎掺和?不要让偶遇到你,小心一点!!!!!!
发表于:05-03-17 21:48
该比的没比到位,不该比的没比到味。
发表于:05-03-17 21:52
楼主的立场有严重问题!建议你来讨论一下。
发表于:05-03-17 21:53
楼主说话官味很足啊!?
发表于:05-03-17 22:32
瞎掺合不懂不要装懂,是小学没毕业还是只知道吃饭的荤官,中央文件你学过吗?党的政策你懂吗?同谁比较都没有搞清楚,跑这来瞎掺合,老天爷白给你披张人皮了......
发表于:05-03-17 23:09
这样比较合适吗,这些我们都知道,不用你教我们,我们在部队的年限比你长,比你懂!我们需要的是和地方退休人员相比,我希望能看见你的新帖子《自主择业和地方退休人员的比较》
发表于:05-03-17 23:57
楼主的来路让人生疑,肯定不是我们的同路人,别又是一个政府什么代言人!
发表于:05-03-18 09:30
一看就是官话。然而这政府的人也太小气了:
一是名字小气,叫什么:“掺和”,一般当官的出面气正腔圆,你掺和个啥?
二是发帖子的字号太小气,连字都不敢放大的人,能有多大出息?我看充其量是个走卒。
三是话讲得没底气,不像是当过兵的,咱当兵的人讲话斩钉截铁,不可能瞎掺和。
四是看了来气,本大班想删掉,又一想,让大家看看,也不一定是坏事,最起码能了解目前政府对我们的态度,留着让大家共诛之。
发表于:05-03-18 10:22
发表于:05-03-18 10:27
掺和的朋友,你《自主择业与计划分配的比较&》的介绍我们早就研究过了,但是你可知道我们这些自主择业的是被遗忘的人群,你可知道我们在户口本上写的是无业,你可知道我们和同等的公务员相比,生活质量在下降,等等,你能再发表一篇不同之处吗?
发表于:05-03-18 21:57
 & 楼主我不知道你想说什么,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你可以到南京市军转办去打杂什么的,因为你是很受他们欢迎的,你转来的帖子也不看时机,而指令性安置的干部将来总是要退休的,一旦退休,其退休金只能拿原基本工资的80%,其收入比自主择业的下降了不少。这简直是一派胡言!
  本版目前的任务是团结自主择业的战友,为落实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而奋斗!而你这么一掺和,你想过会有什么样的效果吗?
 & 本人再奉劝你一句:如果你想走自主择业这条路,你不妨在版内搜索本人的帖子,你再做打算!现在回头还来得及!
发表于:05-03-18 22:50
偶们肠子都悔清了,早已欲哭无泪了,你还要重倒我们的覆辙,往火坑里跳吗?
发表于:05-03-18 23:32
真不知此时掺和是何用意?下次掺和前请亮明身份及个人观点!
发表于:05-03-19 08:38
我们国家的政策历来制定的都是天衣无缝,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行的人就将它变了味.我也是部队的,我们这里的干部基本没有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到地方有工作,性情好,更主要的是单位和其他部门的联系形成了互相牵制的关系,大家就建成了一张关系网,互相办事省心省力,这些不是一般的待遇能比的上的.如果是热点部门,那隐性的收入就不是几个钱的问题了.过两年我们就要转业了,我们坚定地选择指令性分配!
发表于:05-03-19 09:11
楼主,大家都是自己人,理解万岁啊。
发表于:05-03-19 10:18
掺和是新掺和进来的吧。你如果选择自主择业,一年后会和我们现在的心情是一样的。
发表于:05-03-19 17:13
谢谢各位使我在这人生关键处没有走错步子,我已经决定不走自主择业这条让这么多老转兄弟们心寒心痛的伤心路了,通过工作和关系我已经改为计划安置了。但是由于地方上没有关系,自己又缺银子,加之年龄偏大(45了)又是技术级,计划安置也是困难重重,尽管如此,我也不自主择业了,实在不行就想办法搞个病退,当然这就需要当官们开恩了!再次感谢大家,到此为止我将不会再瞎掺和了。
发表于:05-03-19 20:03
这个人真是瞎掺和肯定不怀好意,自主择业干部基本上已超过35周岁了,哪里来的再有机会考入公务员队伍?
他在转贴的时候难道没看清楚这一点吗?自己都45岁了,还怎么考公务员.所以立场问题,肯定不是同路人.
发表于:05-03-20 02:02
不管怎样还是欢迎楼主常到退版看看,这里是所有退役军人的家!
发表于:05-03-20 23:32
瞎掺和一下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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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许多战友对自主择业条件、政策还有一些疑惑,在退役金和住房补贴问题上,也希望了解具体政策,现就这些问题,分为若干小问题来进行解答。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战友在平台留言,将及时帮助解答。遇有难点,可以帮助向相关权威部门进行咨询。
  关于军队干部转业安置,以及自主择业政策,究竟有哪些文件规定?
  答:从1999年到现在,国家和军队出台了一系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文件,包含安置、自主、住房、随迁、子女等各类问题。这些文件,这里大多有收集,在这里重新列举一下:
  (1)1999年
&中办发【1999】15号《关于认真做好一九九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2)2001年 &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3)2001年 &国转联【2001】8号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2001年 &国转联 【2001】9号
《中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5)中发 【2004】7号 &
&《关于做好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6)国转联【2006】1号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7)2007年 &中发【2007】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8)后发【2007】2号《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注:军队文件属保密内容,不能公开收录】
  (9)2016年 &中发【2016】13号
《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注:此文部分涉密,未公开发表,只节选部分收录】
  以上红字文件最主要适用文件,其他文件为参考适用。
  2.哪些干部可以选择转业和自主择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但根据中发【2016】13号文,条件放宽至军龄满18年的师以下干部,均可选择自主择业。师级干部年龄不满53周岁的,可以安排转业。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规定
  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另外,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范围
  国转联[2001]9号规定,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换成通俗的解释,即没有纳入国家和地方财政支付薪资的自主择业就业干部,均可以继续领取退役金。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预、决算
  国转联[2001]9号文件
规定,省级军转部门对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款项,依照标准逐一进行核定,干部所在部队移交的工资介绍信,仅作为参考使用,不作为具体依据。军转部门将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军转部门,并发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对地方核定的退役金结果有异议,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财政部根据决算情况,在次年划拨经费时对退役金的增加和减少作出相应调整。
  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中发【2016】13号文补充规定,军龄满20年的,继续按照现行计发基数80%的比例计发,军龄满19年、18年的,分别按照计发基数的79%、78%的比例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如某干部军龄为18年多,军龄仍然按18年计算,计发基数为78%。
  7.自主择业 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增发的规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少于20年限%)}+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8.自主择业干部增发时间和年限计算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衔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和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计算时间等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注:入伍时间在3月31日以后的,均不能计入当年年限。如日后当年入伍干部,到日批准自主择业,计算为18年军龄。】
  (2)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自主择业条件。
  (3)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军人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工作单位以军队任职命令确定的单位为准。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原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在计算增发时,照此方法计算。如某干部边远工作为14年多,按照15年计算,增发基数为10%,其余类同。】
  (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
  (8)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不进行折算。【即按照工资单军龄计算,其中计入干部入伍和批准转业当年的时间。该军龄用于地方套档,不必过于理会】
  9自主择业军队停发、减发退役金的规定
  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降两级处理;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降一级处理;缓刑和拘役、管制的,只发原部队基础工资基数。刑罚结束后,被判罚五年以下者按照降级后的退役金标准重新恢复领取。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承担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转联[2001]8号规定,同时综合日“营改增”后的相关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的规定
  根据国转联[2001]8号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军转或自主干部就业服务部门,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其中,被机关、团体、财政事业单位录取的正式人员,在从单位离职后,不再享受自主医疗待遇;在上述范围以后的就业人员,在从单位离职后,应当把医疗关系继续转回军转部门,并恢复原来的医疗补助待遇。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特别注明,在离开部队输手续时,如计划直接就业的自主干部,应当直接在就业单位办理社保手续,不需再经军转部门办理,并不会影响到从单位离职时将医疗关系转回军转部门管理。
  1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养老、失业保险的规定
  自主择业干部就业的,应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注:自主择业干部再次被国家单位录为工作人员的,将停止享受自主待遇,但其养老保险等,均不计算原有军龄,而从录取后缴纳社会保险时间开始算起。】
  14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调随迁的规定
  (1)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和企业妥善安排。随调配偶应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2)鼓励和支持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自行就业创业。对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可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配偶和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3)解决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就学问题。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置业当年升学、报考军队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军队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15.关于住房补贴的规定。
  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为无房户,无房户和未按普通公房标准租住公租房、或已租住但计划退出或者购买现住房,并且到地方后仍然以自主择业干部身份未享有地方就业单位住房补贴的,可以领取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地方同等级公务员进行。如当地还未实行住房补贴制度,需等等该地区实行后,以同级公务员标准领取。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由各地方政府筹措。
  未腾退部队公寓房的,原则上不予领取住房补贴。
  16.转业干部仍然住用军队住房的规定(后发【2007】2号文件部分内容摘抄)
  (1)军队人员超过面积标准或者两处以上住军队住房,属于需要调整住用的,调整住用期间,超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10元计收;军队人员或者其配偶在驻地已购买房改房、离退休干部已安置住房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自理住房后仍占用军队住房,属于应当腾退的,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按月租金标准计收房租,超过腾退期限仍未腾退的,一年以内,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元计收,一年之后,按当地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市场租金价格,由住房管理单位参照当地上年度市场价格确定(下同)。
  (2)军队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之后转业复员人员,应及时腾退军队住房并支取住房补贴。需要暂时住用军队住房的,在办理转业复员离队手续后的两年内,按月租金标准计收房租,第三年以后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10元计收房租。已经解决其他住房或者支取住房补贴后仍住用军队住房的,按当地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
  (3)军队建立住房补贴制度以前转业复员人员以及其他地方人员,在地方已安排住房或者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住房,应当腾退军队住房,继续占用的,按当地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
  (4)住户擅自将军队住房转给子女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居住的,住房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收回住房。收回前,按当地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计收房租。
  1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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