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交流,安置滞留,第二年能选择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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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退役军官转业安置的心酸路
billxiao 发表于 &23:53:05『标签:&&』
  我是1995年的转业干部,转业单位是长沙工程兵学院(现合并为国防科大指挥军官基础教育学院)。1995年省、市军转办对我的转业安置没有落实、到位:省军转办安置我到省招商局,省外经委以各种借口拒绝接收、安排工作;市里安置到长沙市物资集团公司,市军转办暗箱操作,没有开出安置调令和安置通知书,1995年年底两次催促部队通知本人到地方报到和报到截止日期,如不报到准备退档,但连电话也没人通知,使我失去了应有的安置机会。第二年军、地军转部门又不对我进行二次安置,到了1996年年初开始审批96年转业指标、决定是否退档的十天短暂关键时刻,他们使用胁迫、恐吓的手段,以狸猫换太子方式,强制安排我的档案由原长沙工程兵学院直接转交至长沙市人才交流中心,通过第三方档案委档方式轻易地消除我的转业名单,等同于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这种档案委档转业安置方式使军转干部随着档案的消失,瞬间人间蒸发;再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向上汇报我已安置到长沙市物资集团公司工作,就圆满完成了95年的安罝任务,既不占用96年部队转业指标,又为地方节省了干部编制。军、地军转部门在军转安置上无需做任何的实际工作,只需剥夺了我的安置权利,对我根本不需安置,对我的生活和作完全没有进行任何一点实质性的妥善安置,不管我的身份、工作和生活去向,至今20年未能落实我的工作单位和政治、经济上的待遇,档案还在人才交流中心,造成我生活没有保障,组织没着落,连基本的社会保障也没有解决,也不知找谁解决,这就是军、地军转部门1995年和1996年对我转业安置的结果。他们以人才托管、档案委档为转业安置方式,通过档案消失法使转业干部瞬间人间蒸发,制造出现代版狸猫换太子的冤假错案,严重违反《兵役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同时违反《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擅自调整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擅自移交转业干部档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地军转部门强制、胁迫转业干部将档案交由长沙市人才中心商业托管,既不是转业安置,也不是复员,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求,至今也找不到将档案交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就是转业安置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他们曲解政策、篡改政策、自定政策、擅做主张、滥用权力、以权代法,不顾转业干部和家庭的死活,通过第三方档案委档方式消除转业名单和干部编制,未尽任何的安置责任和义务,狸猫换太子,把人才托管、档案委档当成转业安置,造成形式上“转业”,实质上没有安置的假象,还隐瞒、抹杀事实真相,欺上瞒下、误导、欺骗上级领导,把责任推卸给当事人,坑害转业军人,栽赃陷害转业军人,是一起严重的组织违规违法事件。  我于日批准转业,在军队文职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中(见补充材料四)写到:批准肖安同志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本人愿意从事省级单位的外贸经济工作或从事市级国家政府机关工作,因本人有计算机技术及英语特长。1995年5月16日我被省军转办安置到省招商局(湖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已填发《军队转业干部分配通知》(见附件二)),拿了省招商局调令却被省外经委以各种借口拒绝安排工作,接收单位阻力重重,拒绝接收转业干部,有令不行,政令不通,行政调令成了一纸空文。没遵守《兵役法》第五十九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违反了中办发[1995]5号《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当年有十多家省级单位拒绝接收转业干部,我成了其中受害者之一。  1995年下半年市军转办内部安置我到长沙市物资集团公司,但没有任何人通知我这一转业安置去向,既没有安置调令,又不将安置通知书以信函的方式送达本人,安置程序不到位使我没有得到合法的安置权利。市军转办连安置调令和安置通知书都没有开出,对我而言实际上就没有安置到位。没有安置调令和安置通知书,我怎么知道得到了安置,分到了什么单位,什么时候到哪里去报到,怎么到部队开具行政介绍信?省里有分配通知(见附件二),为什么市里没有安置通知书?  在没有安置调令和安置报到通知书的情况下,地方多次催促部队通知本人到地方报到和报到截止日期,并准备退档。在湖南省军区转业办值班日志( ----&
停)中,日志(见补充材料一、二)二次清楚地记录了1995年12月份长沙市人事局安置科于科长两次电话催促转业干部报到,否则市安办准备退档的历史事实。  事实1):一次是12月19日,少数干部还末报到,请予以催促。月底前,准备退档。总参:肖安& 己告张主任(见补充材料一)  事实2):另一次是12月29日,下列同志目前尚未到单位报到,要求12月31日前截至时间。务必于今天(29日)前去办,否则市安办准备退档。工院技& 孙某、李某、 肖安 物质总公司&& (末报到)肖安名字后面没有打勾,说明连电话也没有通知到位。(见补充材料二)  上述两份材料表明:1995年长沙工程兵学院转业到长沙的三名转业干部孙某、李某、肖安安置不当。都没有按时报到,市安办转业安置工作全面失败,准备作退档处理。证明1995年省、市军转办对长沙工程兵学院的转业安置没有落实、到位,只能按规定作退档处理,转到1996年转业计划进行二次安置。当年长沙市安置科给我安排到物质总公司工作并且两次催促工院要我报到,十分急迫,还为退档提了醒,但我却完全浑然不知。部队既没有通知催促,也没将安置调令和安置通知书送达到本人。  1996年初,部队面临新的转业任务,为了阻止本人档案退回部队,不占用96年部队转业指标,新上任的政治部主任应永来却能在决定是否退档的10天短暂关键时刻,1996年元月1至10日两次找到我,说是档案已退回部队,不得将档案滞留部队,要求我无条件接受档案移交至人才交流中心的组织决定,并且配合部队和市军转办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如果将档案继续留在部队,我会受到行政记过甚至关禁闭的处分,还将停发工资和转业费,实际上部队扣发了我95年一年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至今未补(见附件七)。类似的情况同样发生在当年本院转业干部李某身上,领导1996年元月5日晚冒雨找到他家,要求他无条件离开部队,去市人才中心办理托管手续,其原话是“去也得去,不去也得去,档案不得滞留部队”。  在没接到地方安置报到通知的情况下,1996年元月10日原长沙工程兵学院强制、胁迫、命令我到市军转办报到(见附件四——工院强制开具行政介绍信),市军转办再开具“干部调动介绍信”(见附件五),调动我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工作”,并且命令我在1996年元月15日前报到。办理档案委档手续为什么要以调令形式开具干部调动介绍信?调动我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也算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难道市军转办就这样可以用合法的转业手续,狸猫换太子,干起实际不安置的非法勾当?长沙市军转办以原长沙工程兵学院开出“报到的行政介绍信”为由,推卸安置转业军人的职责和义务,擅做主张按照“流动人才”模式简单地办理人才托管手续,把档案调离部队,以此把一个军人变成老百姓,等同于对我的指令性转业安置,随着档案的消失,轻易地消除了我的转业名单和地方干部指标,瞬间人间蒸发;完成形式上“转业”,实质上没有安置的假象。因部队强制、恐吓、胁迫和违规开具行政介绍信,我必须执行部队命令,按组织安排到长沙市军转办办理转业手续,填写相关表格,使档案不滞留部队,达到组织的目的和意图。在没有本人申请、同意、签名和自愿的凭据下,工程兵学院擅自违规开具行政介绍信,并在介绍信上(见附件四),恣意妄为地写上“本人愿意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字样。这完全不是本人的签字和笔迹,也不是本人意愿表示,实则是弥天大谎,强奸民意。在市人才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时,组织还安排我在人才流动审批表上(见补充材料五)填写“转业后自谋职业”(人才中心的人才流动审批表是第三方人才公司信息表,而不是转业安置表,与转业安置无关),事后查明这是组织留下的机关和把柄,李某也有相同的证据。这是在原长沙市工程兵学院胁迫和组织安排下所为,是军、地军转部门共同合谋设局和布好的圈套,是挖好的陷阱和精心设计的阴谋骗局,是胁迫和欺骗我们的转业安置;他们知法犯法,是有预谋和授意,是栽赃陷害,是包藏祸心。事后他们以此为把柄说成“自谋职业”,强加于当事人头上,强迫本人承担安置不到位的责任和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为抹杀事实,欺上瞒下,千方百计找借口、编谎言,误导、欺骗上级领导,以掩盖转业安置到人才中心委档托管和没有进行转业安置的事实真相,他们在有关的部队档案资料上虚假记载我已安置到长沙市物资集团公司报到和工作,李某到了长沙市啤酒厂工作,现在查官方资料都表明我们已得到妥善安置。  长沙市军转办不但不履行安置转业军人的职责和义务,安置好转业军人的工作和生活,对安置结果进行把关、问责;还有政策不执行而执行不受法律的约束,暗箱操作,违反档案法,私自将档案拿回工程兵学院,并没有按照干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转业(复员)干部档案审查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军、地军转部门共同协商、配合把转业军人当成“流动人才”简单地办理人才托管手续,把档案从部队直接移交到市人才中心就算完成转业安置工作(档案应该在长沙市军转办,为什么违反档案流转程序私底下到了部队?),把转业军人当成“流动人才”看待、处理,等同于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甩掉国家指令性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事后为推诿责任说成是自谋职业安置(1995年叫自愿自行),栽赃陷害当事人。自谋职业是在当年转业干部安置之前即自愿放弃被安置的机会而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方式,我既选择了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并从未向组织放弃计划分配工作,就决不是自谋职业。第一年安置不到位,第二年改为自愿自行转业安置方式没有先例,它既不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不具备当事人自愿自谋职业的个人申请手续,自愿自行转业安置没有任何手续和证据。他们以调令形式办理自谋职业也是谎谬的。  明明白白在军队文职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中(见补充材料四),批准肖安同志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本人愿意从事省级单位的外贸经济工作或从事市级国家政府机关工作,因本人有计算机技术及英语特长。长沙市军转办为什么不依法依规对我转业安置?为什么在没有任何行政变更手续和本人申请书的条件下,长沙市军转办擅自调整转业安置计划,违规安置,将本人的档案移交到市人才中心托管呢?并把人才托管、档案委档当成了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还在长沙市军转办1995年度转业安置名单(见附件九)安置单位及职务栏中填上:长沙市人才中心委档。难道人才托管、档案委档是转业安置吗?难道长沙市军转办不知道转业安置是他们的职责和义务吗?他们剥夺转业干部的安置权利,根本没有安置,对我的生活和工作完全没有进行任何一点实质性的妥善安置,生活没有保障,组织没着落,连基本的社会保障也没有解决,军转干部随着档案的消失,瞬间人间蒸发,难道这就是湖南军转安置工作引以为荣的成果吗?他们的良心和职业道德何在?湖南军转安置工作做了些什么?这是转业安置工作程序中出现的严重失误,是相关军转部门失职、渎职、敷衍了事、擅自作为、滥用权力、以权代法,对军转干部转业安置政策不落实到位的行政违法行为,他们把人才托管、档案委档当成了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是利用合法的手段干起不安置、狸猫换太子的非法勾当,他们既不为党工作,也不为人民工作,其结果严重侵犯了军转干部的基本政治和经济待遇的权益,对我和我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不公,给我的人生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折磨。同时违反《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擅自调整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的和擅自移交安置干部转业复员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在转业过程从未向组织提出过自谋职业的申请或者“放弃组织计划分配工作自谋职业”的协议书,也没有得到过湖南省军区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的审核批准,也就是没有中办发[1995]5号文件所规定的自愿自行的行为。根据《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第八条:选择安置方式时,应当在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干部本人意愿;对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和自愿要求复员的干部,应当要求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将其存入档案。根据补充材料二的指示,日之前不去报到的转业干部,十天之后亦即日后将其档案退回部队,但市军转办违反档案流转程序,并没有将档案退回部队。既然档案没有退回部队,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六十四条规定和国务院军转政策规定,人随档案走,本人行政管辖权在市军转办,本人改变转业计划或要求自愿自行(1995年不叫自谋职业)必须在市军转办申请、审批 ,但在没有任何更改转业计划手续的前提下,市军转办于日直接将我档案移交市人才中心托管(见附件五 —— 市军转办干部调动介绍信)。没有本人申请,没有省军区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的审核批准,超越组织程序,超越法律法规,这是市军转办失职、渎职、擅自作为、滥用权力和以权代法的组织违规违法行为。  长沙市军转办没有按照转业安置政策落实到位并对本人进行指令性安置,而是将本人档案落户人才交流中心、敷衍了事,强制、胁迫转业干部将档案交由长沙市人才中心商业托管,以此把一个军人变成老百姓,等同于完成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轻易地消除了我的转业名单;随着档案的消失,我的转业安置瞬间人间蒸发。这既不是转业安置,也不是复员和自愿自行,而是不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定政策、擅做主张、滥用权力、以权代法,造成形式上“转业”,实质上没有安置的假象,是一起严重的组织违规违法事件,既没有安置调令,又不将安置通知书以信函的方式送达本人,暗箱操作没有安置,就是违法,并非现市军转办答复本人属“自谋职业”对象,象当年办事人员盘算的那样,把责任推卸给当事人,栽赃陷害转业军人,坑害转业军人,其理由如下:  一、 日在军队文职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中(见补充材料四),部队明确批准肖安同志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肖安既不是复员,也不是“自愿自行就业”,更不是“自谋职业”,军队文职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是确认肖安为转业安置的唯一正式官方文件和法律依据。1995年3月后肖安档案移交地方,转业安置与部队无关。根据《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年度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转业复员干部的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不得在年度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之外组织移交。转业就是国家对军转干部指令性安置,不得擅自调整为复员和自愿自行就业。  二、自谋职业是由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才可以施行的一种辅助安置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自谋职业强加于转业军人头上。它是在当年转业干部安置之前即自愿放弃被安置的机会而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方式。“自谋”是安置之前就协议好了,根据国发(1993)36号文件精神的指导,按当时军转办的要求,申请者本人必须书面承诺“放弃组织分配工作自谋职业”,并提出自愿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和签名,体现“自愿”二字。省、市军转办认定肖安转业安置为“自谋职业”既没有“自谋”,也没有“自愿”,违反安置政策和法律规定。  三、根据国家相关军转安置政策,1993年称“自谋职业”,1994年称自主择业”,1995年称“自愿自行就业”转业干部,2000年后明确统一称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95年只有 “自愿自行”,没有“自谋职业”安置政策。本人属正营职转业军人,如果要选择“自谋职业”首先应该有本人申请或者“放弃组织分配工作自谋职业”的协议书,充分尊重本人意愿,要告知相关“自谋职业”政策和后果,必须自愿和签名,体现“自愿”二字,而非强制和胁迫。  四、本人于1995年8月由省里列入长沙市的军转安置计划,办理军转干部“自谋职业”委托手续时,还必须有湖南省军区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的命令,市军转办方能办理委档手续。  五、根据《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第八条:选择安置方式时,应当在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干部本人意愿;对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和自愿要求复员的干部,应当要求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将其存入档案。档案应该由军转办负责保管(国发95年5号文件规定)。而非由长沙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六、根据国发[1994]18号,中办发[1995]5号文件:对自愿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各级人事部门、军转部门应负责他们的档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国发(1993)36号文承诺给自谋职业军转干部一定数量的贷款,办企业减免税收,优先安排住房,享受同等待遇等等,无一落实,档案管理也需自费(见补充材料六:人才托管费通知)。  综上所述,1995年省、市军转办对我的转业安置没有落实、到位,明知安置不到位,要进行退档处理,但违规不退档(见补充材料二);1996年军、地军转部门没有对我进行二次安置,而是通过第三方档案委档方式轻易地消除了我的转业名单和干部编制,使我人间蒸发,既不占用96年部队转业指标,又为地方节省了干部编制,以此等同于完成转业干部的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是利用合法的手段干起不安置、狸猫换太子的非法勾当;自愿自行转业安置既不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不具备当事人自愿的个人申请手续,自愿自行转业安置没有任何手续和证据。我从来没有提出过自愿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或者“放弃组织分配工作自谋职业”的协议书,也没有得到过湖南省军区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的审核批准,更没有享受“自谋职业”的待遇。在胁迫、恐吓的情况下,军、地军转部门共同协商、配合把转业军人当成“流动人才”,办理人才托管手续就算完成转业安置。剥夺了我转业安置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二次安置权。  我们当年服从组织安排,完成组织安排好的转业程序(见附件材料4--9的具体过程),却一步一步地陷入组织早已挖好的陷阱和精心设计的阴谋骗局,被组织无情的欺骗、戏弄,并被倒打一耙、栽赃陷害为莫须有的“自谋职业”,以此推卸他们违规违法的责任,并保障他们完成转业工作的政绩,并被评为转业安置先进单位;而我们军转干部一夜之间却断送了一生的事业和前途,变得一无所有。我的法定转业分配如此被强制、被胁迫、被欺诈、被戏弄、被陷害,转业安置没有落实到位,整个前因后果和部队、省、市军转部门相关联,是由组织违规、肆意妄为、以权代法和行政程序违法造成的。原湖南省军转办没有能够完成安置任务,顺利安置好本人,导致后来长沙市军转办在安置过程中违规将本人档案交由长沙市人才交流中心委档,部队擅自移交转业安置干部的档案,擅自调整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六十四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政府对退役军官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与义务是“妥善安置”和“保障合法权益”。省、市军转办对国家指令性安置对象草率了事、敷衍搪塞、不择手段完成转业任务,难辞其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须尽义务、公平妥善解决。为此,请求政府相关单位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法规,以人为本,依法调查、查清历史冤屈,把我本人转业安置中的事情查清,查实,恢复公平、公正的历史本来面目。依据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恢复本人转业干部身份,落实军转干部的相关安置政策,解决转业安置中安置不到位和弄虚作假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胜感谢!   军转干部:& 肖安  电话、Email:
billxiao:原创首发第1楼追查事实真相,伸张公平正义&一起欺诈、胁迫、陷害军转干部的安置骗局 http://bbs.tianya.cn/post-law-.shtml&&
把人才托管、档案委档当成了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原创首发) http://bbs1.people.com.cn/post/71/1/2/.html& &21:02:38这是第1 - 1条评论,共有1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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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入移交安置的滞留和进入移交安置的滞留处理措施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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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说不提交安置材料,将马上作为未移交安置的滞留,就要马上开始扣工资。提交了安置材料,安排工作不报到,作为已经移交安置的滞留,到明年1月份才开始扣工资。说是2011年的一个文件规定。是这样的吗?请知道的军转朋友们介绍一下。另外,滞留后第二年可以从新选择自主或改变安置去向吗?之前是可以改变的,今年没有新政策不让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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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千翻不起大浪影响不了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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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怕,是恐吓你。现在不算滞留,不可能扣工资。其他的,取决于个人闹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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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你呢,转业命令七月份才下呢!现在你还是当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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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怕,是恐吓你。现在不算滞留,不可能扣工资。其他的,取决于个人闹事的能力。
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2 ?5 d4 n' ?/ I9 _: f5 q# E5 b2 r8 a* z, a$ ^/ O; y6 i) S
& && && && && && && && && && && && &政联[2011]1号* N" a, [9 u2 Z" k8 J7 d6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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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转业复员工作秩序,维护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0 }! o& B% p1 k9 ]/ S&&y
本办法适用于已批准转业或者复员,未按照规定时间移交安置或者离队报到干部相关问题的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9 ~. P3 e4 q$ u7 u3 a3 a: h
第三条* L! b' D&&E* {* e4 D0 J( K* [
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问题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区别对待、教惩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 ?3 {5 x0 c+ b( H" A% ~# P
第四条( m+ V0 {1 c, D5 O3 r6 C* Z6 t- }$ d( t! n. t
转业复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一)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X7 A- @& V' n$ t8 c# S. U2 O0 y4 M* |$ @$ W. l# w$ l7 O
(二)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S- V1 Z: b% ?$ }4 a3 o! t" @
(三)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a7 {5 h% p+ m: _( L: G5 V/ o
(四)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 Z, b. ~* B9 _5 k' ~
(五)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过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第五条$ C' N0 i7 ~& E6 q5 E. Y, r
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其所在单位应当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离队报到;2 ~- l. k: A0 _1 p/ \& }) y/ o( T# D+ r* E9 C& l) c
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B& x! ~- P& l8 F7 ^3 ~. Q! Y4 r. t9 ^0 ^; x5 P
(一)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i' o2 f1 N: J' u. v% P0 R7 _5 q, T2 m6 C0 i
(二)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
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符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一),并派专人通过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r: m2 A: A1 S' X& w% S3 c1 u& m/ R5 u
第六条! `+ f8 C. d# }7 f( k
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权限和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二),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8 T3 f# X0 S& w! |
(二)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停发津贴补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4 @; d, `0 Y6 T
处理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关费用;. \0 i&&A$ i/ a: ~2 X. `6 n$ p/ K1 n0 b" t7 B
(三)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f) f: B7 g4 j/ }" L! d4 ^9 r( I" x$ W4 J
第七条- ^# n. U5 F1 _2 b* x
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应当继续向地方移交安置;* w1 H+ k/ x! u4 h6 f
有特殊情况需要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二)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提出意见,逐级上报总政治部审批。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的,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k: k/ d. h" |( ^6 B" g1 U6 h
第八条0 e* @/ m5 f, H$ ?0 w, H3 t2 @' z5 m8 K% e1 p6 e6 q4 K&&p
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干部转业复员工作职责,对违反规定或者工作失职,造成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组织不力,滞留人数超过转业复员干部计划5%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 t) m2 I. W2 u5 T) H" }; x# w5 ~9 `1 O2 K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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