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民工有没有五险一金上班民工被打断牙齿是不是工伤

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张宇琪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 作者:
农民工在工地工作期间,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下面就该问题列举2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 申请工伤认定,首先应该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建筑企业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例一:据山西法制报报道,余某、何某受雇于张某,从事某工程公司分包于张某的部分劳务工程,余某、何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近日,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审结了该案,因分包人张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余某、何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0年6月,某工程公司承揽了某高速公路部分工程,并将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于张某,由张某雇佣被告余某、何某从事混凝土工作。同年7月,余某二人在工地搅拌水泥过程中受伤,工程公司为二人支付了医疗费。随后,余某二人向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原告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申诉人余某、何某与被诉人工程公司劳动关系确立。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诉至小店区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将其承揽的工程中部分工程劳务分包于张某,由张某雇佣二被告施工作业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案中,原告主张与二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但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的证据,未提供可以证明与二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的证据,亦未提供承包人张某是否取得劳务资质的有关证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法院依法确认了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二(来源于淮海晚报杨尚孙宪腾)& 某房地产公司承建住宅楼期间,将钢筋分项工程以清工形式分包给李斌施工。日,丁曾经他人介绍到该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李斌负责记录每天人数的统计,丁曾干一天拿一天钱,每天95元,不上班不需要请假。丁曾没有与房地产公司商谈用工性质,双方也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房地产公司不对丁曾管理、指挥,丁曾亦不从房地产公司领取工资。日10时许,丁曾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并住院治疗。日,李斌与丁曾就医疗费等达成协议,并支付医疗费等3万元,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房地产公司称,公司招用丁曾只是为临时赶工,双方形成短期劳务关系,并无确立劳动关系之意。  丁曾认为,其经人介绍到该房地产公司工地李斌班组从事钢筋工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李斌对其考勤并发放工资,其在工作中受伤,以上事实经淮安市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丁曾是与从房地产公司承揽钢筋工项目的承揽人李斌所委托的人商谈后前来从事钢筋工工作,没有与房地产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不受房地产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其取得报酬的方式是干一天拿一天钱,不来干也不向谁请假,来去完全由自己决定,故房地产公司主张与丁曾之间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宣判后,丁曾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实际上,丁曾与房地产公司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中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在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用工主体责任与构成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代表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理论,构成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丁曾是经人介绍到工地做工,而不是房地产公司招用的,在工作期间,由钢筋分项承包人李斌负责对丁曾的考勤,工资也由李斌发放,干一天活拿一天钱,是否来干活由丁曾自主决定。因此,丁曾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的支付关系,双方之间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丁曾要求确认其与房地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同样的法律关系在二个不同的地方进行诉讼,法院得出二个完全不同的结论,可见在实际的造作中,各地法院办案标准不同、对法律、法规等的理解也不同,不能说法院的判决错误,只能说法律的规定不明确,使法官、律师、当事人对案件的性质判断产生迷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工地建筑农民工工伤_工伤赔偿法律网
咨询电话:35&&&
工地建筑农民工工伤
最新文章 &&
热门文章 &&
[1090486次]
[1008388次]
[688215次]
[669997次]
[623759次]
[620289次]
[601959次]
[600223次]
[540582次]
各省条例 &&农民工工地受伤后如何维权? - 简书
农民工工地受伤后如何维权?
陈小燕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吸引了很多农民工进城打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但是由于建筑行业内的不规范管理,很多工程违法分包,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甚至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包工头,由包工头招用名民工去工地进行施工,建筑工地不会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更不会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工资都是由包工头现金发放,每月先发一部分生活费,剩余的年底发放。导致很多农民工受伤后,包工头以及用工单位(即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往往拒绝对农民工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农民工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方式进行维权,第一种是通过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种是向法院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下面来进行一一分析:一、受伤后应如走工伤认定程序?
首先要确定向谁去主张工伤赔偿责任?由于建筑工程行业的不规范,违法分包现象非常严重,很多建筑工程都是由包工头个人承包的,包工头直接找些工人来工地干活,既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作服,工作证等,也没有工资发放明细即银行流水等书面证据,工资都是包工头现金发放。工伤发生后,工人很难从包工头那里得到足额赔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上述条文可得知,农民工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后,与包工头或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可向用工单位要求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若是经查承包方不具有承包建筑施工资质,那么应当向上一级具有承包建筑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或发包方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1、如何申请工伤?
农民工在工地发生事故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综上农民工在受伤后,在包工头不能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包给包工头的建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工伤。2、申请工伤过程中应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与包工头达成的协议书以及录音文字稿及音频文件、工资发放明细、证人证言等);(3)、第一次医疗诊断证明、病历,dr报告单等;(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工伤认定中由于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缴纳证明,很难证明其与被申请单位的劳动关系,有的农民工甚至不知道包工头的具体身份,也不知道被申请人究竟是谁,可能只知道工程总总承包单位或者发包方,有的工程甚至转了好几手,由于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会要求农民工还必须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来支持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此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给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这样做申请工伤的诉讼时效就会中止,不会因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导致申请工伤时已过时效而无法申请工伤。在走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中,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9条规定不会支持该民工与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但是仲裁庭或者法院会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查明事故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同时查明项目的发包、承包关系后,做出裁决书或判决书,农民工再持该裁决书或者判决书与其它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劳动局会根据裁决书的内容来认定工伤,只能能够证明是在工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一般都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民工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在伤情稳定时,继续向劳动保障局申请伤残鉴定即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再根据按鉴定结果向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2、工伤赔偿具体包含哪些项目?
根据个人情况,受伤工人可以要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待遇发放)、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发生工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住院伙食、交通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等。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农民工工地受伤后,也可向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如果选择工伤认定程序风险很大,可选择向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以雇佣关系为由直接向侵权行为地即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法院依据案件的事实与应适用的法律来进行判决。
如果选择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侵权责任法》适用过错原则,考虑原告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农民工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过错,则法院会依据农民工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包工头的赔偿责任。
因此,受伤农民工在选择上述两种方式进行维权时,一定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综上,工人在工地上受伤后,应当立即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走工伤程序与人身损害赔偿程序的利与弊,以确定诉讼策略。即使私下与包工头或者分包单位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也应先咨询律师,最大利益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片发自简书App
我是富裕,我是丰盛,我是喜乐!
各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等八个审判参考已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审判工作中予以参考。上述审判参考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上述审判参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
日发布 目录 第一章程序 第二章确认劳动关系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一节工资 第二节加班工资 第三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第四节年休假工资 第五节高温津贴 第四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节失业保险待遇 第...
一、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的人工费成本分析 1. 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税法规定,...
上帝自有安排,我又何必多操心? 不管事情的真相是怎样,但是最起码你连尊重人都不会,嗯,祝你好运。 这是一种解脱。
懒惰与懦弱究竟何为因果?或者都可以。
我们理想式青春的幻灭(二) 我们理想式青春的幻灭(三) 我们理想式青春的幻灭(四) 年少时的爱情和成年后的爱情,区别在哪里呢? 可能前者是“我很喜欢你,让我照顾你”,后者是“你挺适合我,我们试试吧”。 从“喜欢”到“适合”,从“照顾你”到“试试吧”,大概就是一个人所谓成熟的...您现在的位置:&>
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稿件来源:中国就业网
字体大小:【】【】【】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壮大,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特别是去年12月29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号)的联合文件。各地认真组织学习,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力度。但目前有些地方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现笔者就某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调查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回报如下:
  一、调查摸底情况:通过深入到某县建筑行业全面调查,全县共有建筑项目27个(其中新建行目7个),涉及劳动者1530人,其中,农民工1416人,参加工伤保险157人,参保率11%。
  二、通过了解分析目前建筑业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较低的原因:
  (一)劳动合同签定少 农民工流动量大。目前建筑单位大都属于民营企业,农民工到民营企业就业的,部分民营业主因不愿承担责任而不想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加之农民工自己也不愿签合同受管制,因此没有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在责、权、利上就没有任何约束,从而形成了农民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老板想要就要,不想要就辞掉的无序用工管理状态。
  (二)民营企业老板法律意识淡薄不愿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实行的是 “五险一单”,民营企业老板想选择性的缴纳工伤保险费一项是不可能的;二是民营企业老板都抱着“侥幸”心理,总想到该不会出事吧?躲一项工程,算一项工程,逃脱一劫,算一劫;三是面对工资与缴纳工伤保险费概念混淆不清,部分民营企业老板还不清楚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将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与农民工工资挂钩,实行“补差”,即降低农民工的工资档次,减少农民工的工资额,来弥补企业工伤保险费支出,因此,导致农民工自己也不愿缴纳。
  (三)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必需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缺失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相关省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可见,从国家的法律到地方的规章中,都规定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而对工伤保险参保情况,未提只言片语,这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也是民营企业法人不愿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硬理由。
  (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仅仅依据文件执行难。人社部发[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中,为解决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中提出: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相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在转发人社部发[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证明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八个条件:一是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是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是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是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是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是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这就说明发放施工许可证,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仅仅依据相关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困难的。
  (五)农民工工伤中的“私了”率高。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62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但在现实中,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于工伤认定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复杂,证据收集困难,工伤认定难度大,再加上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较强,使得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大都与用人单位“私了”,但在解决农民工工伤赔偿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往往使得农民工获得的赔偿低于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所应当获得的赔偿。
  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增强企业业主的法律观念。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国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宝,是农民工的“护身符”,是企业业主依法管理,自主经营的准则,加强培训、学习是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为此,要组织农民工和企业业主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使农民工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企业主依法管理企业,管理劳动者,并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所有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规范用工行为。劳动监察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管理好劳动力市场,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善自辞退农民工的用工单位要依法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对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对拒不改正的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行动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使其用工规范,劳动关系和谐,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受侵害。
  (三)制定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使用的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提升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障法律的效力层级。目前对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保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效力层级较高外,其他的都是出于劳动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章和通知中,这些规定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缺少应有的强制性,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不够,尤其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还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之中,要想提升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的法律效力的层级,能够引起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有利于增强对农民工的保护力度,必需把农民工工伤保险上升为国家法律层级。
  (五)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要与工会一同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提供有力保障。(竹溪县人社局: 闵成翠)
【】【】【】
更多关于&的文章
今日重点资讯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电话010--(编辑部)&E-MAIL:
Copyright(c),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号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正文
我一个农民工,工伤为骨骨折已半年多了,还不工作,现在建筑工地不管,该怎么办?
我一个农民工,工伤为骨骨折已半年多了,还不工作,现在建筑工地不管,该怎么办?
提问者:wl3043***时间: 20:14:25地点:4个回答
你好,协商或起诉要求工地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你这种情况,建议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如果您认为你的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劳动局提出,由劳动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你处理。
因工作受伤一般都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也非工作岗位上猝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答:你好,先要查询该受伤的员工有没有购买医疗保险。
确定有买医疗保险后,受伤的员工,...
已帮助: 人
答:您好,关于工伤伤残等级以及划分标准如下:工伤伤残等级一共有10级,他们分别是:第...
已帮助: 人
答:您好,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
已帮助: 人
答:你好,我已经知悉你的情况。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已帮助: 人
答:您好,如果您有具体依附的用人单位,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应该在发生工伤事故的30...
已帮助: 人
其他类似咨询
答: 你好!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提前3天通知之后解除劳动关系,转正之后是提前
答: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东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超生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区分户籍性
答: 你好,逾期不还款对方可以起诉还款加利息的,如果对方起诉,建议积极应诉,否则就失去
答: 符合如下情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
答: 你好,违法的问题,应当言辞拒绝,如果你不想做了,你可以保留领导叫你做违法事情的证
法律百科专题
热门知识推荐
最新咨询回复
回答:你好,估计报警没有什么用。
回答:职工伤残应当在受伤之日起在6个月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职工个人是
回答:您好,此行为是不合法的。
回答:你19岁已经不需要监护人了,上学费用可以办理助学贷款。
回答:劳务合同,业余时间为其干活,该合同有效。
回答:你好,建议协商积极还款,逾期可能会被起诉。
回答:您好,建议您报警处理。
回答:你好,你可以要求男方负担一部分你看病的费用,可以要求他支付抚养费,具体加
回答:您好,2岁以下一般判给女方。
回答:你好,一般是车主名下。
回答:你好,谁做的车贷让谁还款。
回答: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强制执行期限是2年。
回答:有加盟合同吗,向法院起诉。
回答:您好,单独跟我联系吧,我就做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有办法处理的。
回答:看你们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回答:你好,和房东协商解决吧、
回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回答:你好,你们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可以到一方户籍所
回答:你好,那就要查这个贷款是怎么回事了
回答:你好,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回答:你好,可以申诉的。。。。
回答:你好,有证据的起诉要求退款或赔偿。
回答:你好,可以随时要求还款,无利息约定的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无利息。
回答:你好,可以申请复议。
回答:您好,若只是罚款一般没什么影响。
回答:您好,若其摔倒不是您朋友开车导致的,则没有责任。
回答:你好,向法院起诉解决。
梁静飞律师
为您推荐地区及劳动工伤专业律师、优质劳动工伤法律咨询、优质劳动工伤法律知识等内容,如果有法律纠纷寻求帮助,可以在线!
地区律师:
热门城市律师:
甘肃律师:
劳动工伤专业律师: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劳动工伤法律知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建筑工地民工有没有五险一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