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产权商品房车位产权现在能交易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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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求助:安置房可以买卖吗?问题描述:今年完工的安置房,5年后才有房产证,卖家说这个房子是可以上市的,5年后只要办理过户的费用,他们那边好多安置房出售的,
求助:安置房可以买卖吗?问题描述:今年完工的安置房,5年后才有房产证,卖家说这个房子是可以上市的,5年后只要办理过户的费用,他们那边好多安置房出售的,卖家有多套房。5年后还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吗?我们的购房合同受法律保护吗?5年时间会发生的变化太多,不知道这种安置房买卖可不...年完工的安置房,5年后才有房产证,卖家说这个房子是可以上市的,5年后只要办理过户的费用,他们那边好多安置房出售的,卖家有多套房。5年后还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吗?我们的购房合同受法律保护吗?5年时间会发生的变化太多展开网友ddddxx01给出的答案是:1、如果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购房合同受法律保护2、根据相关法律,禁止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参与或协助办理无产证的房产进行交易,否则会被住建部等机关严厉处罚3、税费是根据过户价或当地政府的最低过户指导价为计算依据的,一旦地方过户指导价调整,或税收政策调整,可能会带来很大的损失4、目前的政策是,出售满五年的住宅不用交营业税,但是出售满五年非唯一的住宅是要交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的,另外,目前的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首次上市还要交3%的土地出让金。综上,建议尽量不购买此类房产。买二手房是安置房能买么网友一起守侯1314给出的答案是:有房产证就可以购买。安置房过户的流程:一、安置房过户费用:1、交易手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2、登记费:普通二手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方承担。3、土地收益金(代收):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卖方承担。4、核档费:50元/宗。5、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6、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7、营业税及附加: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8、个人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方式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用)计征;②未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已成交价格的1%征收。卖方承担。二、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1、产权的区别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2、质量的区别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3、土地来源的区别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4、交易限制的区别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的约束。5、交易时间的限制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你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6、享受权利的区别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而安置房却没有这全部的所有权。备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即商品房)没有任何区别,所以购房时要注意甄别。安置房能不能出售 房产证有没有 多少时间能过户?问题描述:由于当地经济开发 征用房屋土地之后的安置房 有没有房产证呢 如果要出售的话 要多少时间能办过户手续 手续费怎么样算的
还望不吝赐教
谢谢谢谢网友幸运的活雷锋给出的答案是: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安置房有产权吗?安置房可以买卖吗?网友狼恋莫_3y7给出的答案是:不符合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办理公证手续等。按照《物权法》规定,需要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后。安置房买卖具有较大风险对于很多人来说,一直对安置房有产权吗存有疑问。其实安置房尽管分为两大类,但是都是有产权的,但是如果想上市交易,可以进行上市交易,但由市政工程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安置房产权问题如果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屋产权是属于被安置人个人所有的,只是在上市交易方面有不同的限制和规定。安置房一类为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果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的情况,这类安置房与商品房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被安置人的个人财产,在上市交易方面没有限制。安置房上市交易问题安置房的购上市交易与普通商品房是有区别的,在取得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相关阅读:村民安置房产权是大产权还是小产权。在买卖安置房时要注意查清拆迁前的产权性质,查看产权证,产权期限,安置房在没有取得安全产权的情况下,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就算是签订了买卖合同,较多没有取得产权证或是更取得产权证,因为现在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这两种类型的安置房都是有产权的,并归个人所有什么是安置房,安置房是否可以自由买卖?网友气质非凡287给出的答案是:但法律对安置房的买卖也做了相关规定,关于“安置房是否可以自由买卖”的问题。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自由买卖。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其次。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随时可以自由买卖。5年之后就可以自由买卖了。对于“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对于“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关于“什么是安置房”的问题,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两个问题。首先,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自由买卖: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魏国鹏律师解答:您好安居房和安置房有什么区别???网友天朝妹子_捏官给出的答案是: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经济、美观,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编辑本段]拆迁安置房购置注意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小区环境等。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要体现适用。 [编辑本段]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  拆迁安置房,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也是拆迁回迁房,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 [编辑本段]安置房分类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只能购买不能出售,由于交易时间长,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安全、卫生,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 [编辑本段]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安居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便利的原则。  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安居房包括按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拆迁回迁房是指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法规的规范之外,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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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05 &匿名提问
应该不用的。在离婚的时候,房产证上的名字已经只是A的了,&/p&房子只归A所有了!应该不需要B 的签名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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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了许多法律,但都没有与之相符和的,最相近的也只是90年代初期的法律,也不知道失效了没有。毕竟问题所处的年代太久远了。建议你最好去房产部门咨询,或者上访。有许多资料都是内部的,无法查出来,但是肯定会有一些政策来处理这方面的问题。你的地契太久远了,连时效都过了,起诉可能不会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厅(建委),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房管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房管局: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于人民法院和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密切配合,使一些历史老案中涉及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有些地方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统一认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对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历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时,对需要作出撤销原判决,发还当时被没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决前,先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房还存在,按私房政策规定应发还原房的,要及时发还;对一时不能发还原房屋的,可先明确产权;对原房屋变动较大或退还原房屋确有困难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办理房屋发还或作价补偿。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在贯彻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提示的几个问题,经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通知》下达前,已经人民法院审结的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案件,现当事人申诉,或经复查,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由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如政府主管部门认为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为宜,也可撤销原判决,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    二、在《通知》下达前,已经人民法院审结的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政府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对处理意见就不一致,现政府主管部门按《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对于这样的问题,如经审查,未发现原判决有错误的,仍应执行判决;如原判决确有错误,可按此答复(一)的意见办理。    三、在《通知》下达后,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已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的房屋案件,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或者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在执行落实私房政策和管理房屋方面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经申请未予改正,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受理?对此,我们意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向当事人讲明道理,告其向原处理部门或其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8〕湘法民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日《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下达后,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第二条的执行有些问题不明确,现请示报告如下:    一、《通知》下达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房屋纠纷案件中,涉及有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案件,现当事人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是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还是撤销原判决移送有关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    二、《通知》下达前,人民法院处理的房屋纠纷案中,涉及有落实政策问题的案件,当时房管部门与法院对处理意见不一致,现房管部门按《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法院应怎么办?    三、《通知》下达后,按照第二条规定,移送落实政策部门处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坚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    四、属于《通知》第二条规定落实私房政策方面的案件,房管部门在执行政策上或在管理方面明显侵犯了房主的权益,经房主申诉又不改正,现房主坚持向法院起诉,是法院受理,还是仍然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处理?    以上请予答复,以便遵照执行。      日  建设部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                                                                                             日,建设部      为了妥善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1〕9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接管、没收、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是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一律不予退还。    (一)接管、没收的房产包括:    1.解放初期,军事管制委员会和人民政府遵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和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接管的国民党军政机关房产和没收的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的房产;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规定没收的房产;    3.“文革”前按照党和。国家、原大行政区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接管、没收的房产。    (二)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以下简称私房改造)包括:    1.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产;    2.“文革”前已开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中仍继续进行的城市,凡符合政策规定已纳入改造的房产;    3.“文革”前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城市,“文革”中或“文革”后漏改、缓改已按政策补改的房产;    4.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公私合营,已属国家所有的房产。    二、对原去台人员的代管房产,属于原自住房或者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确定产权人(系指弃留房产的原去台人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之后,可承认其产权,但不发还原房,对其残值给予适当补偿。国家代管期间所收房屋租金不足维修费用的,酌情向产权人补收补扣维修费用。    对原去台人员代管房产,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64〕国房字21号)的规定办理。    (一)关于身份确认:    1.原去台人员系指房产代管时已经去台的产权人;    2.法定继承人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    (二)审定、处理代管房产产权应由产权人申请、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审查属实后,方可确认产权;    原由人民法院判决代管的房产,经原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改判后,依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三)对其残值给予适当补偿;    1.残值系指房屋建筑本身造价(重置价格)折旧后的余值;    残值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代管房屋因翻建、改建增值较大的,按其翻建、改建前的原房残值补偿;    属于危房拆除的,按拆除时危房的残值给予补偿;    3.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及战争损毁的,不予补偿。    (四)酌情补收补扣维修费用,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维修实际情况确定。补收补扣维修费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左右掌握,中小城市可以低些。    (五)随房代管的家具和其它物品,仍按国发〔号文有关规定办理,即“随房代管的家具和其它物品,时隔30余年,变化很大,除现存于建筑物内的应予退还外,其余不再清理退还”。    (六)代管房产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仍按照〔64〕国房字2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而过去漏改的房屋,应当补改”。    1.改造起点与补发定租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补留自留房。应当考虑当地私房改造开始时海内外家庭人口和当地私房改造时留房的一般标准补留房,但不发还房屋,对其残值给予适当补偿,不再补扣维修费;    3.代管房中属于改造起点以上的出租房,除发给定租和补偿留房残值,其他经济收支互不结算。    (七)经原产权人申请和主管机关审查后,按本规定确认产权人并核定补偿款、自留房和定租的,应正式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通知产权人。    产权人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1年不办手续的,原房按公产房屋管理和维修,定租款及补偿款专户储存。    三、原去台人员在城镇的宅基地属国家所有,在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其使用权随房屋转移。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土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所有人享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四、凡按照常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已处理的原去台人员的代管房产,不再重新处理。其范围包括:    (一)“文革”前按照党和国家、原大行政区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已处理的;    (二)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按国发〔号、中办发〔1984〕44号及中办发〔1987〕7号文件处理过的代管房产;    (三)按照国家、原大行政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法规规定,定期代管,逾期无人认领收归公有的房产,原则上不再变动。如产权人当时在外,确未看到公告,现提出申请并交验证件,审核属实,经原审批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审批、可承认产权,房屋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五、原去台人员中少数知名爱国人士回大陆定居,如果本人要求住原房、且有条件腾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安排原房居住;没有条件腾退的,可另行安排住房。    (一)原去台人员中的知名爱国人士系指有一定职务或有影响的人士,由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人民政府认定。    (二)适当安排原房居住。对原自住房不只一处或者一处面积较大的,在批准的定居地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给产权人居住,产权归己,其余房屋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腾退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个别特殊对象要求适当放宽的,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人民政府决定。    (三)因国家特殊需要没有条件腾退原房的,由用房单位另行安排住房解决。    六、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代管房产(包括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代管逾期归公的),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七、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代管房产,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7〕7号)第4、5条的规定办理;该文件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理。    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其它房产,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和中办发〔1987〕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八、对原去台人员因不明情况、不了解政策而提出不合理索要房产要求的,应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对借索要房产无理取闹的,应批评教育;对强占房屋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关于房源、资金问题    (一)处理代管房产所需资金,仍按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即“由现占用(或拆除)部门或单位从有关经费和自有资金中解决,确实有困难的,可按财务隶属关系申请,酌情给予补助”。    (二)原去台人员中少数知名爱国人士回大陆定居要求住原自住房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酌情腾退的房屋,继续贯彻“谁占用谁腾退”的原则,属于单位或者单位职工使用的,由单位负责腾退。有腾退任务的单位,确实无房源的,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由单位购买专用房解决。属于国家机关,确实无房源无资金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十、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地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做好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的工作。  转市房产局《南京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房产局      为了进一步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巩固私房改造成果。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本市自日起进行的私房改造,是城市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已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国家所有。    二、关于私房改造起点。    (一)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改造起点:市区为15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含本数,下同);郊区(县)1963年底前为70平方米以上,日后为100平方米以上。其中,华侨(指私房改造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身份,下同)出租居住房屋的改造起点,市区放宽50平方米,郊区(县)放宽20平方米。    (二)1963年底前已经实行“两个无起点改造”的不再变动,日后改造的按统一改造起点审核处理。    (三)华侨除出租非居住房已于日前实行无起点改造外,一律不搞无起点改造。    (四)私房主在本市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出租房屋,均应合并计算出租面积。    三、私房改造时的下列房屋,可不作出租面积计算:    (一)产权人自住的。    (二)确系产权人空闲、出借的。    (三)1958年以来,因举办街道工业及街道福利事业等需要动员出租的;    (四)产权人自有自用的连家店或小手工作坊用房因联营合作后转为出租的。    (五)完全由产权人自用附属的。    四、关于产权人补留自住房的核定。    (一)私房改造时按照产权人当时家庭的实际情况,已划留自住房的,依据“生不再增,死不再减”的原则,不再变动。    (二)私房改造时,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居住本市,因多种原因,确未划过自住房的,每人可按十平方米增划自住房。    (三)私房改造时,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人在外地,于1966年9月底前户口迁回本市或提出要求留房的,每人可按8平方米予以补留。日后迁回本市的,不再补留,住房确属困难者,由其所在单位酌情解决。    (四)华侨身份的国外人口,每人可按15平方米补留自住房。    (五)私房改造时,产权人自住房面积虽已划定,但未确定具体房屋或未住进划定的房屋,而按月领取“留房补贴”的,可一次性将应留房面积折价补偿或酌情明确其现住房屋的产权,同时停发“留房补贴”。    五、关于固定租息的补发。    (一)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固定租息发至1966年9月底。尚未领取或领足的,可按原凭证申请补领。    (二)凡1961年9月以后纳入改造的,其固定租息一律按5年计算,予以补发或补足。    (三)固定租息率低于私房改造时租金20%的,按20%予以补发。    六、关于共有产权的出租房屋面积计算。    (一)房屋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均为一产权整体。继承遗产或房屋购建人将房屋分别用父母、夫妻、子女或兄弟姐妹名义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证,已按一户纳入改造的,应作改造共有房屋对待。    (二)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间,确已分析产权(即立有分析契约或确已划分产权范围,并分别按分析所得或划定的房屋各自分开出租管业),私房改造当时已分户申请,分开领取定息,并有当时所缴租可证实的,可按分户计算出租面积。    (三)虽已分开领取所有权证或立分析契约,但却共同生活,统一管业,统一收支的,不按分户计算出租面积。    (四)私房改造前,产权人确非逃避改造,已将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办妥赠与手续,由受赠人独立管业的,可分户计算出租面积。    七、凡已纳入私房改造涉及典权的,一般不再变动。如出典人或承典人申请复查,可具实审核办理。    八、关于撤销改造的处理原则。    (一)经认定属错改的自住、自用房屋,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现仍由产权人或其亲属自住、自用,发还产权,由产权人自行管理。    2、现已由产权人或其亲属自行与他人交换使用的,只发还产权,不腾退房屋。    3、现已由房管部门分配给他人使用的房屋,产权人确需自住的,原则上应发还产权和使用权,按“谁用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分别处理。    4、因各种原因确实不能退还原房的,可用相应数量(面积)和质量的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与房主协商交换产权,并酌情作经济互补;也可安置产权人承租公房,原房作价收购。    5、产权人现已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原自住房腾退时,应收回现住公房或与其应腾退房相抵。    6、原房因建设需要而拆除的,由拆房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补偿,并按留房标准安排房主住房。    (二)经认定原属错改的出租、出借的房屋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无论住房有否变化均带户发还产权,不负责腾退房屋,由房管部门协助住房与产权人办理换约续租手续,建立新的租赁关系,订约一户移交一户。租金标准不得高于现行租金标准的五倍(超过现行租金标准部分由住户所在单位予以补贴)。住户应按时向产权人交纳租金。未能建立新的租赁关系的,在撤销改造时,暂由房管部门代为管理。    2、如确属动员出租的房屋,发还产权后,一般不负责腾退房屋,产权人现居住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分配公房承租使用(其中单位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公房)。    3、凡经批准确定落实私房政策腾退房屋,应坚持“谁用谁退,谁拆谁补”的原则,实行“四包”、“三定”责任制,即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既包房源又包动迁;定任务、定对象、定时间。暂时不能腾退的,可协商用与应腾退私房相当的公房交换产权,亦可用公房安置私房产权人承租使用,原房作价收购。    4、确定退还错改的房屋,在国家经租期间收支帐目互不结算。但房屋翻建、改建增值较大的,可与私房产权人按实结算,亦可按原房价值作价收购。    5、凡应退还的房屋,在未退房前应维持使用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分隔自分或使用。    6、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毁坏的房屋不予赔偿。    九、经市、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作出审查结论的错改房屋,在发还产权后,无论是否移交租赁关系,其产权已属私人所有,如以后发生产权继续纠纷,以及移交租赁关系后的使用纠纷等,有关部门应及时调解、仲裁;当事人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作过落实政策处理结论的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案件一般不再变动。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日
你义父的地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征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这些都会对本案有关键性的影响。一般来说,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的补偿费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但根据土地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以外,其他费用都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1\你的情况,现在法院肯定不会受理的你已经超出的法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的规定2\你的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想通过法律来解决有难度
这还不是什么有效期的问题,有效期是在已有某法的前提下来讨论的,比如说“建国后五、六十年代”已经有了《物权法》,你才可以说“有效期”的问题。而情况恰恰不是这样。法律不回溯过去,这是司法的一般原则。所以,你的“官司”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当然,在情感上有点不好接受。但事情就是如此。
1、那个时代的土地问题,是党的政策问题,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组织)。2、那个时代的问题,不能适用现在的法律。即便依法,也早过诉讼时效。3、那块土地,现在要求补偿,已经不可能、不现实。4、那张地契,倒是有点收藏价值,应当保存好。
一、这个不是法律问题,是政策问题,所以与哪部法律、法院均无关。首先要看当时情况下按当时政策是否应予补偿,或者目前有关文件是否规定应予补偿。可以走信访途径。如果有文件依据,还有可能补偿。二、那张地契的收藏价值会越来越高,将来走收藏品拍卖,可能还能有些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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