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评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代价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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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现代税法价值观的确立是对传统税法价值取向的反思和补充,代表了人类未来的发展模式与方向。亦代表了中国税法所追求的法制理想:税收调控的目的不止局限于经济发展,也注重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缓解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了理念性的指导。本文在解析税法传统价值的基础上,对现代税法价值进行了探讨。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为了实现代际公平,但要使它成为现实却面临很大困难,其主要原因是下述现象的存在:代内公平的缺失;本代利己主义的盛行;代际权利的不平等;代际关怀的递减。实现代际公平的可能性路径在于:实现代内公平;树立体现代际关怀的消费观;确立合适的代际储存;坚持代际创造。
社会公平是政府制定社会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则和价值取向所在,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然而,在人们关注社会公平时,往往忽略了一个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环境公平问题。之所以国际国内环境问题不断加剧,难以解决,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过去没有把环境问题上升到社会公平的高度,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统筹考虑。环境公平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问题。当前,实现代内公平是实现代际公平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不能实现以国家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以及群体之间环境公平为主要内容的代内公平,则不可能有真正的代际公平,至多是"部分地区或群体"内的"代际公平"。
环境道德素质教育是新时期素质教育的一项新内容,主要是教育人们如何关心地球、关心其他物种,其最终目的是培养自觉践行环境道德的“理性生态人”。环境道德素质教育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种际公平、绿色消费观教育。环境道德教育的提出,使道德价值观从当代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扩展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人与自然界之间。中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正处于世界观与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其环境道德意识一旦形成,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要求从理念和制度层面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公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而现实中存在大量生态不公现象,只有建立起公平、公正的生态文明理念及公正的生态治理机制,才能真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建立绿色生态消费机制、生态权益与生态责任对等的国际合作机制、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和广泛多元的生态决策参与机制,以实现生态种际公平、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经济增长和财富积累的伦理性决定于经济增长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正及其人性后果。就代内公平说,创造任何财富所需的资源,原则上属于每个有公民资格的人,然而这些资源却往往垄断在精英集团那里。除去耗费资源外,财富的创造还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负外部性,但这些负外部性却并未被财富的拥有者承担,而是在利益不相关者之间分配。一代人由于过度开发和无度消费,致使下一代人所能利用的资源锐减,且要承担上一代人造成的各种代价,如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社会无序等,这便是经济增长的代际公正问题。
代价合义性中的“义”是指“公平、正义”,代价合义性就是指代价的付出要合乎正义、保持公平,即代价的分配和价值的分配要保持公平、均衡。代价合义性包括体现未来取向的代际公平和体现整体取向的代内公平两方面的内容。代价合理性中的“理”是指“公理”,代价合理性是指代价的付出要合乎公理,这主要是针对从人的目的出发,对人的代价付出、代价活动过程及代价结果的理性预测、评价、规范和实现。
代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母原则中公平性子原则的基本要求,与纵向的代际公平共同构成环境公平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着眼于当代人横向环境资源权利分配和环境责任分配的公平性,主要包括国家、地区间和社会阶层间的环境公平问题,旨在促进当代人之间对于环境相对平等的享有和保护,进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这一环境法基本理念的实现。
目前,河北省成人学历教育存在招生混乱、工学矛盾突出、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网络化推进阻碍重重等现实问题。突破这些难题,使河北省成人学历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和高等院校加大对成人学历教育重视程度,多方面、多渠道规范并支持其健康发展。
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伴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责任不明确造成了环境资源的任意索取和环境问题无人问津的现状。十八大正式提出建立生态补偿制度.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生态环境。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须有正确的理论基础,公平原则是其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法的正义价值、环境公平理论是生态补偿制度公平原则的理论支撑。生态补偿制度的公平原则包含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等内容,其内容都体现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宗旨.即平衡环境权利和义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金月芽期刊网 2017社会公平正义测评的理论前提与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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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正义测评的理论前提与基本逻辑
社会公平正义测评的理论前提与基本逻辑麻宝斌  【内容提要】社会公平正义是执政党、政府和普通民众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政府需要借助公共政策,通过对公共资源的再分配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就需要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测评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现况。测评的基本前提是厘清相关正义概念的区别,以主观和客观的差距为测评主题,从公正与公平两方面进行客观测量,从公平感与正义观着手进行主观测评,再通过整合数据分析评估公共资源的配置和相应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正义实现的程度,为政府调整公共政策指明方向。  【关 键 词】社会正义 分配正义 公平 公正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准则,成为重新凝聚改革共识的价值基础。政府一般借助相应的公共政策,通过对公共资源的再分配来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价值进行的权威性分配,在弥补市场失灵、协调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公共政策质量的高低与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密切相关。在这种意义上,公共决策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而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关键在于客观、准确的信息反馈。只有掌握了准确的信息,政府才能实现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更新,做出符合实际的政策选择。为此,需要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当前社会公平正义的状况进行测量,其核心是设定较为客观的衡量标准和尺度,全面了解社会公平正义现状和社会公众的主观感受,依此度量和评估公共资源的配置和相应公共政策的推行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并且通过对社会公平正义状况的动态跟踪为政府评估和调整公共政策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反馈。这样,就可以帮助决策者在各种相互纠缠的利益冲突中,确定哪类不公正现象是政府应该首要关注和重点解决的,进而明确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和问题取向,为决策者提供更合理的路径选择。同时,测评社会公平正义的实际状况,也有助于推进公平正义政策体系的整体优化,改变现有公共政策缺乏系统的顶层设计、若干政策供给不足和制度化程度低的问题。  一、社会正义相关概念辨析:测评起点  公平正义问题极其复杂。在现实中,它表现在政治(如公民平等的投票权)、经济(如收入公平)、社会(如教育公平)和环境(所有人都能免受环境侵害)等诸多领域;在理论上,正义(justice)、公平(fairness)、公正(impartiality)和平等(equality)等几个基本概念相互交织、易于混淆。要测定社会公平正义状况,首先需要从内涵上厘清这些概念。笔者认为,“正义”概念具有形而上的道德和伦理蕴涵,可以看做是内涵最广的概念,包含了“公平”与“公正”两方面的内容,而“公平”往往与“平等”、“均等”相联系。  正义本身既是一项道德原则,又是一项伦理原则。作为道德原则,正义本质上是个人内心向往追求善的道德情感,旨在规范个人行为;作为伦理原则,正义本质上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旨在建构合理的社会合作体系,为个体的幸福生活提供条件和保证。因而,正义存在于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个领域,既是对个人行为正当性的追问,也是对社会关系正当性的追问。直观来看,个人正义的基本要求是一种行为要得到相应的回报,或者一种回报来自相应的行为,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人始终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是人类必需的合作形式,因而社会正义往往就成为正义的代名词。一般而言,社会正义包括分配正义、交换正义和矫正正义等多方面内容,其中分配正义要回答社会基本或主要的福利、利益和物质成果或某种生活负担(税收或劳役)在人们中间进行分配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问题。从社会整体层面看,分配正义最具全局性和主导性,可看做是衡量不同社会中正义程度差别的最主要内容。事实上,理论界对社会正义的实证性研究基本上是围绕分配的不平等展开的。  关于社会资源、社会财富的分配是否正当、合理,有两种不同的思考维度。一种是强调资源、财富的分配本身是否合理,强调分配的过程、分配的规则和分配的机会是否公正合理;另一种是侧重于资源、财富的分配结果,注重考察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分配、分布是否有差异。由此,分配正义可分成两类:一类是“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是“作为公正的正义”,指社会成员认为应当用何种程序来决定分配资源的方式,它总是与人们如何贯彻、实行既定原则相关,其作用在于摒弃身份、特权等先赋性因素的影响,保证社会成员能够有参与财富等社会资源分配的平等机会,得到公正的对待;二是“实质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倾向于描述人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资源与利益的分配是否符合某种实质性的标准或原则[1](P7-8)。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但对于二者可否统一、如何统一、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的问题,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总体上看,由于特权的存在或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会造成严重的贫富分化,这种状况往往被看做是社会分配不公平。此时,人们对分配公平的关注程度就会高于对分配公正的重视程度。  从宏观上看,公平的社会分配机制包括三个环节: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在现代社会中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在初次分配中,人们的基本共识是,主要看分配与劳动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是否相称,贡献多则收入多,反之则收入少。但对于劳动、资本、知识等要素到底应占怎样的份额,总是会有不断的争论。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在这个层次上,主要应看一个社会中高收入群体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拿出部分财富帮助弱势群体。如果这三个层次的分配机制都建立起来并有效运作,该社会就大体上可以看做分配比较公平的社会。  从内容上看,分配正义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竞争中有着同等的机会,在竞争过程中遵循同等的规则(即公平竞争,本文将其归入公正的范畴),在分配方面能获得与个人所付出的劳动相当的收入。这样,公平的分配正义就体现为两个方面。1.起点的平等,即机会是否平等。对此,人们有基本的共识。“平等的机会”包括两层含义:(1)作为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表现为交易的平等自由权利,即每个经济主体都具有独立的自由决定权和参与竞争权,任何人不得强行干涉或侵犯,不得以出身、背景、民族、能力、性别等方面的差异来剥夺其参与市场自由交换的平等权利;(2)作为平等起点的机会平等,即为了平等地利用机会,从一开始就应具备平等的物质条件,这需要依靠公平的再分配来实现。2.终点的公平,即结果是否公平。但对于结果公平的原则,则有平等原则、需要原则和公平原则之分,其中平等原则也称“齐头式公平”,是最原始的“公平”观念,主张“生而平等的人应当得到平等对待”。需要原则关注的是绝对量(维持基本生活的供给量)上的得益,这一原则往往在物资比较匮乏时成为主导性原则。公平原则意指基于人际比较的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关系相等。在供给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或者说进入经济剩余或“奢侈品”领域,尤其是在人们对合作者的投入具有比较充分的信息的时候,公平分配原则的影响范围会越来越大。  二、社会分配正义的存在样态:测评主题  人类需要面向未来规定与改造现实,用理想引导自己走向未来。一方面,人类总是依据一定的正义观念批判和改造现实,并且总是在不断地追求新的理想,因此,现实永远不会完全满足人类的正义要求;另一方面,理想的正义必然不断地被部分地移植到现实世界,通过一系列制度与政策表现出来,社会分配正义的理想不可能完全脱离人的现实生存状态和可能生活。“正是在不把理想视为现实时,理想才改进着现实”。基于人自身超越性而形成的理想意义上的正义是“应然正义”,即“应当的”正义,反映了人们对正义的“纯粹的”价值追求。应然正义的研究主题是“正义应当是怎样的”或“在一个理智的社会成员看来,何为真正的公平”。基于现实社会条件约束而形成的正义则为“实然正义”,即正义的实现状态和真实世界中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主观感受。一般来说,应然正义与实然正义的统一程度越高,就意味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越高。这就构成了对社会分配正义进行测评的基本主题。  从理论上说,分配正义意指遵循某种正义原则将某种社会价值(客体)分配到一定范围的社会成员(主体)。因此,分配正义的核心要素是:分配主体、分配客体和分配原则。接近或符合分配正义的社会,就是该社会遵循大家公认的分配原则,将应予共享的社会价值分配到了所有应得的社会成员。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中分配正义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社会分配的实际差距与人们主观愿望之间切近的程度。既然分配正义包容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两方面的内容,也就不会存在最优或最理想状态。一方面,在正义理想或正义原则问题上,不同的社会群体、社会阶级会基于自身的利益和价值体系,对社会公平正义状况形成不同认识与评价;另一方面,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内容不会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人们无法依据某种绝对的、固化的价值原则来评判不同社会群体间正义程度的差别,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状况进行测度,通过比较的方式我们仍然可以衡量不同社会的正义性程度。  从以往对社会正义进行的实证研究成果来看,大体有两条脉络:一是通过系统、全面的测度工作来客观反映各种公正客体在特定主体内分配不均的状况;二是调查特定主体对各种客体分配不均事实的认知情况。就前者来说,通用的方法是基于统计资料,设计出社会指标体系加以测度。一般以单位或家庭为测度的基本单位、以规范研究中确定的多元客体为测度对象,再通过对基本单位依据具体特征(如地域、行业、年龄、性别等)的重组来建构特定的主体分类,最终实现对特定主体内多种客体分配不均状况的测定。人们所熟识的基尼系数便是测度“收入”这一客体在特定人群中分配不均程度的核心指标,也是目前国内外分配正义实证研究中应用最广泛的工具。就后者来说,即便利用指标体系准确测量到社会分配现存的客观差别,人们对于分配差别状况的主观判断也不会因为有了这个准确的结果而变得一致;这种主观判断上的分歧一旦形成,便成了决策者不得不谨慎对待的客观事实。因此,还需要通过案例研究和社会调查来采集并解释主体间对不公正的认知差异。国际社会调查项目(International Social Survey Program, ISSP)和国际社会公正课题组(International Social Justice Project, ISJP)的研究成果集中体现了运用社会调查探索主体间认知差异的一般思路。  在我们看来,上述两种研究路径都有理论和实践价值,但任何一种单独的研究路径或不加区分的混合式研究都无法为旨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政策提供清晰的方向。对社会分配正义应做更为系统、完整的实证研究,需要立足于“社会”和“人”两个角度,遵循“先分后合”的思路。首先要着眼于“社会”整体,对特定社会中分配正义的客观事实进行测量;然后着眼于“人”,力图反映人们对现实社会不公的主观认识。主体对于社会不公状况的总体认知又包括两类问题:一是有关主体对社会分配差别的事实判断的基本信息,二是有关主体对各种社会不公正问题要害程度判断的基本信息。最后,综合客观测量和主观评价的结果,可以帮助我们发现不同社会中社会不公问题的根源所在,可能是客观差距过大,也可能是缺乏主观共识。同样,研究的结果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面对同样严重的贫富差距,不同国家的民众却会有相差悬殊的感受。  三、社会分配正义的两种类型:客观测量  前文论及,分配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个方面,涉及公正分配和公平分配两类问题。事实上,这两类问题常常是纠缠在一起、难以分开的。这种纠缠的状态通常有几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其中一种表现为对分配客体不同范围的争论,也就是对于应该将哪一种价值(收入、财富、福利、自由等)纳入公平分配的价值清单。有人把眼光集中于积极价值(如权利与利益),也有人更注重消极价值(负担和义务)的分配;有人看重有形的经济利益,也有人注重无形的机会与权利;有人注重底线的尊严与权利,也有人注重作为目标的幸福。“可以依据分配客体对人自身的效用层次和作用方式不同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为基础价值,可视为人类发展的社会条件,包括尊严、权利和机会;第二类是外在价值,即人类分值的经济条件,包括收入、资产、资源;第三类是内在价值,是所有基础价值和外在价值所服务的目标,包括幸福与能力。”[1]但问题在于,如果我们要通过预先设置的指标体系来全面、客观地反映特定社会中各种分配客体在特定主体间的分配不均状况,这就难免把目光投向经济收入和财产等外在的价值,因为这一类价值容易以量化的方式表现出来;相反,对于机会和权利的测度则历来是一个难题。  但是,对社会分配正义的测量却不能缺少对公正分配的关注。这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加以分析。理论上最具代表性的是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论。在他之前,由休谟、边沁等人创立的功利主义主导着政治哲学。功利主义的核心是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如果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它的组织就是正确的和正义的。社会成员最大幸福的标准是一个社会总的福利大于个人福利的总和。但“功利主义最大的弱点是它无法解决资源的公平分配问题”[3](P376)。针对功利主义的缺陷,罗尔斯发展出他的作为公平的社会正义理论: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即在过程公正的基础上限制结果不平等,“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4](P292)。尽管罗尔斯的正义论也受到了诺齐克、麦金太尔等人的挑战,但他对程序形式正义优先性的论证,对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强调依然有强大的逻辑说服力。从现实层面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长期领先于政治体制改革,在城乡、地区、阶层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分配不公成为社会焦点的情况下,人们倾向于认为这是市场经济使然,却忽略了行政垄断、官员寻租、产权改革过程中“掌勺者私占大锅饭”等政府的身影。客观地说,中国改革开放虽已历时三十多年,但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当下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落实不力息息相关的。虽然“只要在平等的起点上寻求环境的平等化,对平等的追求和对自由的需求就可以达成一种平衡,并且能够相互再平衡”[5](P406),但我们的问题在于,在没有建立起公正分配的体制机制之前,就已经面临着严重的分配不公(平)问题,这很容易使人过分关注分配结果的差别,却忽略了一些当前最需要加以防止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和更具根本性的程序正义的建设。  为此,在今后对社会正义所进行的系统性实证研究中,应包括对公正与公平两方面的测量。概言之,对社会公正状况的测量,主要是集中在政治领域。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政治正义、行政正义和司法正义三个方面:政治正义的核心是一定社会中权利体系是否健全,关注的焦点问题是公民是否享有平等的权利;行政正义的核心是权利能否实现,关注的焦点是一个社会中法律的贯彻与遵行程度如何;司法正义的核心则是权利的救济,关注焦点在于公民权的平等保护状况如何。对社会公平状况的测量,主要是立足社会和经济领域,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关注于社会成员的机会公平性,集中体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差距。衡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程度,则又可从负担公平性(如国家税收制度)、供给公平性(如转移支付制度)和享有公平性(如公共服务的提供半径)三方面着手。对纵向公平的研究,关注于以经济收入为主的结果公平,在这方面,经济学研究中已经有大量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借鉴。  四、社会分配正义的观念形态:主观评价  对社会公平正义主观层面的研究,又可以区分出公平感和正义观两条线索:“公平感”研究主要是针对公民对不同领域(教育、医疗、就业等)的公平状况的主观感受得出的满意度指数,通过纵向和横向比较说明公民公平感的变化状况。“正义观”则指向人们做出某种判断的潜在依据和价值前提,核心在于公民在不同情境下具体行为所遵循的正义原则。一般来说,对于前者,可以运用社会调查和案例研究等方法,了解特定主体对各种分配不均事实的认知情况;对于后者,则可以采取实验方法或基于场景的问卷调查法,分析并验证人们的正义认知同既定正义原则之间的联系①。  社会公众对社会的公平感受作为政治心理的一个重要方向,反映了社会成员对政治系统的认同。公平感是一种主观体验,它既可以被观测,也能够被引导。准确把握社会公众对社会公正状况的体验和感受,分析其公正心理的结构与状况,既可以作为理论研究的参照,也为政策制定提供方向与指引。这方面,以怀默霆(Martin K. Whyte)的研究最为典型[6](P96-120)。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成果是李培林所著《中国人的民生》(2010)。他在年度做了中国公民公平感调查,主要是针对公民对不同领域(教育、医疗、就业等)的公平状况的主观感受得出的满意度指数,通过纵向和横向比较说明公民公平感的变化状况。但这方面的研究仍需加强,可以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带给公众的公平体验出发,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社会调查方法,测度社会公众对不同公共服务的重视程度与敏感性,找出造成公众不公平感受的矛盾症结,为政府改善民生、通过提高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程度、改善国民公平感受提供政策建议。  很多研究者认为,人们对客体分配不公程度产生认知差异的主观原因在于他们持有不同的正义原则。但要验证这种逻辑推断,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不同主体对各种客体的分配到底持有哪些正义原则。心理学和伦理学的研究表明,在操作层面厘清人们道德动机(如公正原则、利他原则等)的最大挑战之一,便是寻找有效的方法把研究对象从其现实角色中分离出来,使其由利益相关者变成公正的旁观者来“纯粹”地表达道德诉求,而不受自利动机的左右;否则,主体间的道德诉求差异便会被裹挟在普世的自利动机中而无从分辨。目前,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张静开展的一项法律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很有代表性。她力图从社会中实在的且实施中的规则得出结论,即不仅看人们怎样说,更要看他怎样做[7](P540-560)。我认为,在诸多实证研究方法中,基于场景的问卷调查和实验方法被认为是目前为止能够实现上述角色分离与转换的最有效手段。因此,可以综合运用以上两种方法,对中国公众的正义观进行调查。考察内容可设计为五个维度(详见表1):外在维度——对正义及其他相关价值的比较;主体维度——对政府和市场机制的信任程度;内在维度——对分配正义原则的认识;空间维度——对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正义的重视;时间维度——对代际与代内正义的认知状况。  公民正义观的核心是分配正义原则,实证研究的目的是要澄清特定社会中人们更认可怎样或哪种或哪些分配原则,也就是说支持什么样的人应得什么样的东西以及为何如此。前文提到,关于分配原则有着持久的争论,当代最具影响力的分配正义原则有需要原则、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等。为了实现“公平的结果”,可能要均衡地考虑三类不同的分配原则,在多项原则中寻求平衡与妥协。  五、社会公平正义的测评结果及运用  既然社会不公产生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通过从客观差距和主观评价两方面对社会公平正义状况进行总体测评,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症结所在,进而明确在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的努力方向。一方面,通过对公众公平感和正义观的实证分析,决策者会更加明确平抑公众不公平感,以及矫正部分公众朴素正义观中的狭隘性或误区的基本方向;另一方面,通过对社会资源分配客观差距与民众主观感受的数据整合分析,决策者可以更加明确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政策改革方向,出台新政策或矫正以往政策的不足。  首先,通过构建一套符合国情,以客观、多维度、系统性、易解读、可更新和便于维护为特征的社会公平正义指标体系,进而依据指标体系测度自改革以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各地区(省或市)社会公平正义状况,再通过数据的组合及汇总分析观察省及地区社会公平正义状况的变化趋势,以及其间社会公平正义状况的差距。由测度数据所汇集成的面板数据,将按标准的复合指标生成方法进行处理,从而得到各地在不同年份中可比较的“社会公平正义分值”。这一直观的指数,可以帮助研究人员和决策者清晰、便捷地掌握各地社会公平正义发展状况,同时还可以依据测度结果分析自一定时段内我国区域社会公平正义状况的差异和变化趋势。通过进行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工具的动态和静态分析,每个观测单位(省级行政区划或由若干省级行政区划组成的地区)自身社会公平正义状况的变化以及该单位相对于全国其他地区社会公平正义状况所处的相对位置都可以通过地图得到直观呈现,便于研究人员和决策者开展横向与纵向的比较,客观评价不同地区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而,还可以依据分析结果筛选出社会公平正义指标体系各维度上的最优实践观测单元。通过对它们的最优政策实践进行案例研究,总结出各地区从不同角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成功经验,从而形成一个各级政府决策者可参考的政策工具箱。结合测度结果和政策工具箱,可以为不同地区的政府决策者提供有科学依据并切实可行的缓解社会不公的政策建议。  其次,社会公众对社会的公平感受是一种主观体验,它既可以被观测,也能够被引导。准确把握社会公众对社会公正状况的体验和感受,分析其公正心理的结构与状况,既可以作为理论研究的参照,也为政策制定提供方向与指引。因此,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带给公众的公平体验出发,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社会调查方法,就中国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观体验与感受进行测量,可以帮助决策者发现造成公众不公平感受的矛盾症结所在。社会公众不公平感强烈的领域,也应成为政策供给的主要方向,因为社会不公状况以及公众不公平感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现有制度或政策有效供给的不足,缺乏完整统一并具有稳定约束力的制度和政策体系。为此,决策者一方面要注重顶层制度设计以及政策体制(元政策)的完善,另一方面要注重具体制度规则的设置以及政策领域的覆盖。或者是加强收入分配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或是侧重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教育、医疗、住房等)中特定项目的投入。在具体社会政策的设计上,还要谋求各项制度规则间的统一以及各项政策间的协同。  再次,关于公民正义观的差异与分殊,既体现在城乡居民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也体现在社会精英与普通民众之间、决策者与决策对象之间。若能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真实的问题和观念的误区,就可以对不同社会群体的价值取向与正义观念进行积极引导。李强教授立足当前我国经济基础,从城市和农村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公民的正义观。他认为,中国农村是以家庭为本的公正观,在家庭内部强调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责任,不计较利益的得失,但在不同家庭之间强调机会均等的竞争和利益的分割。城市中,因为已经形成了壁垒分明的二元体制,既有“体制内单位”也有“体制外单位”,因而在两大经济社会体制中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公正观:前一种更强调集体主义、单位的整体利益,强调单位成员共同的福利和保障,单位内虽然不是平均主义,但过大的个体差异总是会引起人们的非议;后一种则更强调个体主义、个人奋斗、自由竞争,反对单位内部的平均主义。这两种相互冲突的社会公正观常常造成老百姓心理上和观念上的冲突,也是引发城市中关于公正问题争论的重要原因[8]。类似的理论若能获得社会调查数据和社会事实的支撑,就会相应地推导出建构社会基本正义共识的基本命题。  最后,全面了解社会公平正义现状,有助于公共政策体系的不断优化。政府在实现与维护社会公正中负有主要责任,政府的行为偏差或政策缺失也是导致社会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如何调整政府的角色定位,将公正价值纳入政府的行为取向,完善顶层制度设计,优化政府决策过程,将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从价值层面看,政府必须将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的价值原则,从宏观上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经济发展、社会公平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微观方面,政府必须妥善处理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全球正义与社会正义、权利平等与特殊保护、整体公平与部分公平间的关系。从政策过程看,政府必须以正义原则统领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政策目标的设置,以及政策客体、政策工具、执行结构的选择等全过程。因为每项政策设计要素的合理与否,以及各要素间的配置协调与否,直接关系到政策实施的效果,以及公众对具体政策乃至政府整体的认知取向,是公众公平感的重要影响因素。政策设计要求质量上的科学性,是对决策者素质的较高要求。另外,封闭的决策过程容易导致决策失误或质量低下,成为社会不公的重要根源。对政府决策程序自身的不满,也是引发公众不公平感的重要原因。优化决策过程,就要建立并完善各种利益表达与整合机制,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决策,提高决策的代表性以及公众的政治效能感;还要实现由权威独断决策向集体协商决策的转变,这就需要对现有制度平台(如人大、政协)进行改革与完善的基础上,突出决策咨询机制、决策听证机制以及政策监督机制的建设。最后,应将社会公平状况以及公众公平感纳入政策实施评估以及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以增强政府与公众间的互动交流,建立起政策调整和优化的长效机制。  注释:  ①参见于君博的工作论文:《探索分配公正原则的实证研究路径》。  【参考文献】  [1]麻宝斌,等.十大基本政治观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2]麻宝斌.社会公正测量的五个维度[J].理论探讨,2012, (1).  [3]信春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M]//《读书》杂志社.改革:反思与推进.北京:三联书店,2007.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6]怀默霆.中国民众如何看待当前的社会不平等[J].社会学研究,2009, (1).  [7]张静.转型中国的社会公正观——初步发现的报告[M]//梁治平.转型期的社会公正:问题与前景.北京:三联书店,2010.  [8]李强.社会分层与社会空间领域的公平、公正[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 (1).  【作者简介】麻宝斌(1973-&),男,吉林敦化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春&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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