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 垄断行业行业什么时候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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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行业打响反垄断案第一枪 能源破垄断改革先行
&&来源:中国经济网&&作者:李春莲&&责任编辑:陈晶
  有民企董事长表示,由于中石化的垄断地位,阻碍了生物柴油进入消费市场,如果败诉会继续上诉
  随着反垄断调查愈演愈烈,各个行业的反垄断再次被市场所关注。近日,石油行业也出现了首例反垄断案,民企云南盈鼎以垄断为由一纸诉状将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占据了昆明超过80%的销售终端,但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并没有销售的资质,必须与成品油销售企业合作。而中石化拒绝从云南盈鼎购买生物柴油,认为其生产的生物柴油不符合国家标准。
  7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这是我国石油系统的首例反垄断案,遭遇困境的民企对央企第一次进行反垄断的尝试。
  云南盈鼎董事长吕勃向《证券日报》记者,由于中石化的垄断地位,阻碍了生物柴油进入消费市场,如果败诉,公司会继续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以中石化和中石油为首的两大垄断集团正在火热地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家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最近对媒体表示,下一步,石油、电信、银行都在反垄断的调查视野之内。业内人士认为,能源破垄断要逐步让民资介入,包括股权层面和业务层面。
  石油行业打响反垄断第一枪
  据了解,云南盈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盈鼎”)是一家年产1.5万吨生物柴油的生物能源公司,同时也是云南唯一一家规模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
  由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占据了昆明超过80%的销售终端,所以云南盈鼎希望和中石化进行合作将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卖出去,但未得到中石化的同意。
  因此,云南盈鼎以垄断为由将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中石化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将盈鼎公司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并没有销售的资质,所以必须与成品油销售企业合作。
  7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这是我国石油系统的首例反垄断案。
  在庭审中,云南盈鼎表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具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云南盈鼎提供的生物柴油,致使公司的生物柴油难以进入市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阻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而中石化代理人则称,云南盈鼎此前并未向被告提出完整的交易条件及请求,也不能提供该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证据。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石化垄断的事实是存在的,我们的请求应该会得到受理。”云南盈鼎代理律师陈维镖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据《垄断法》第十七条的对“拒绝交易”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情形之一。
  陈维镖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只要企业在市场中占有二分之一份额,就视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中石化在云南范围内占的市场份额超过了80%。云南盈鼎和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的拒绝交易纠纷属于垄断纠纷。
  据了解,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与云南盈鼎当庭都同意调解,按照调解要求,双方在15天之内需要把调解方案报到法院,上周,云南盈鼎已经上交了调解方案,但是中石化方面没有递交。
  对此,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表示,自行和解时限已到,对方提出所谓的和解条件,我方代理律师依据云南石油对广者高度负责、对销售油品质量严格把关的要求,拒绝了对方提出的不合理条件,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双方未就这一事件达成一致,这意味着上述案件进入了判决程序。陈维镖表示:“预计下个礼拜会出判决结果。”
  云南盈鼎董事长吕勃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败诉,公司会继续上诉,要坚持打这个官司,此事不会就此结束。
  他认为,中石化阻碍了生物柴油进入消费市场,危害了类似企业的生死存亡。
  云南盈鼎状告中石化的石油行业首例反垄断案会如何进展,民企能否告倒央企这棵大树,《证券日报》将持续关注。
  能源反垄断或改革先行
  不得不提的是,汽车行业近日遭到了最严厉反垄断处罚。发改委反垄断局向12家涉嫌价格垄断的汽配企业开出了超过12亿元的罚单。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开出的最大一张罚单。
  受此影响,借着反垄断不断推进,业内希望这把大刀能砍向垄断已久的石油行业。
  有业内人士认为,上述云南盈鼎状告中石化,虽然诉讼双方根本不在一个等量级上,诉讼的前景也不很光明,但却打响了国内反石油巨头垄断诉讼的第一枪,开启了国内反垄断的新领域。
  国家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最近对媒体表示,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下个目标会跟老百姓的日常消费生活密切相关,石油、电信、银行都在反垄断的调查视野之内。
  但是与汽车、奶粉等行业的反垄断相比较而言,能源反垄断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困难。
  目前,石油行业两大垄断巨头中石油和中石化都在不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以逐步破除垄断,能源行业破垄断或以改革先行。
  中石化宣布要将油品销售业务的30%股权引入民资,目前腾讯、复星国际等公司已经进入了第二轮竞投,引资或在今年年底完成。
  而中石油改革的力度似乎更大。中石油拟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所持东部管道公司100%的股权,这被认为是管网开放的第一步。
  近日,有消息称,中石油计划将位于新疆的两处油气田股权售予当地投资者,这意味着地方油气改革也在不断加速。
  中石油的改革已经触及到全产业链,尤其是垄断已久的上游也开始松动。随着两大垄断集团改革的深入,石油垄断这块坚冰有望慢慢撬动。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能源局有望于近期向多家企业颁发石油勘探开发资质牌照,发放数目或达五个,届时国内具有资质企业数量将在现有4个的基础上翻番,油气改革也从中下游延伸至垄断程度最高的上游。
  尽管一直以来都颇为艰难,但能源垄断的局面正在逐步打破。
  “状告中石化事件从法律层面讲是反垄断的问题,还有另外一个意义就是能源央企在转型过程中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吕勃表示,这是遭遇困境的民企对央企进行反垄断的尝试。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能源破垄断要逐步让民资介入,包括股权层面和业务层面。
高清图集赏析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日前,国资委原主任李荣融表示,“如果没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这3个石油企业,中国经济早乱了”,并指出初级阶段“某些行业出现垄断是正常的”。李荣融的“垄断有功论”引起了民间巨大争议。那么,在石油业这个特殊领域,垄断是否非有不可?垄断是否也是个“好东西”?[]
垄断:石油行业的关键词
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内一家炼油厂工作时的情景。
石油业讲究规模经营,企业“越大越优”
石油业也许是最容易形成垄断的行业之一,这与其行业特征密切相关。在石油业,企业自身的规模与规模经济能否实现密切相关。理论上说,一家油企的产量越大,单位成本就越小、越能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
石油业上游勘探开发是典型的高投入、高风险产业,规模太小的企业不仅无力承担风险,采收率往往也偏低,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加工水平高的大石油集团不仅有能力包揽一定区域内的全部炼油业务,甚至完全控制成品油供应渠道。从采集原油、到炼油再到成品油销售,越大的企业越能实现上下游、产供销和内外贸的一体化,客观上越容易形成行业优势。
兼并与并购:石油工业发展史的代名词
不夸张地说,一部世界石油工业史,就是一部油企并购史。世界石油工业发展至今140多年来,其中每一个重要阶段都伴随着油企的兼并与重组。
在资本密集型的石油业,“资本游戏”无处不在。石油是不可再生资源,随着石油日益吃紧,掌握了上下游资源的大公司为了生存,只能将目光转向资本市场,通过收购有增长潜力的、规模较小的公司增加自身的产能和储备。100年前,正是通过不断的收购与兼并,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成功组建了世界第一家现代“托拉斯”企业(以高度联合的形式组成的综合性企业)。(据《中国石油企业》)
垄断形成的两种途径
图为洛克菲勒成立标准石油公司后的一个美国加油站。
1999年合并成功的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成为世界石油业的“大哥大”,其在上游工业的优势尤为明显。
标准石油:通过包揽上下游形成的自然垄断
1863年,24岁的洛克菲勒在美国克利夫兰开设了一家炼油厂。 不久,克利夫兰便出现了50多家炼油厂,这让本来只经营炼油厂的洛克菲勒想到,要占有优势就必须深入石油工业的上下游。于是,信奉规模经济的洛克菲勒开始“不择手段”地将小规模的公司逐个收入囊中,并于1870年成立标准石油公司。
据后人评价,标准石油几乎就是为了兼并而生的。1878年(距标准石油成立仅8年),标准石油控制了美国97%的炼油厂和输油管道;1880年,美国国内生产的石油95%是标准公司提炼的;到90年代,标准石油一举垄断美国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以及25%的原油产量,成为通吃上下游的“石油大鳄”。标准石油在美国石油业的垄断地位,一直维持到1911年被美国最高法院强行拆分之前。
中石油、中石化:行政安排势力范围,“合谋”垄断销售
上世纪80至90年代初,中国石油石化行业是相对开放的。民营企业的大肆进入带来激烈的竞争,油价曾一度不断走低,却也存在国内石油市场混乱、劣质油横行的问题。然而,本来应从监管上解决的问题,却让两大国有油企“意外转运”。
1998年,在保护“战略资源和国家利益”的名义下,得益于行政安排,中石油和中石化突破此前各自盘剥的开采和炼化领域,将全国油田资源和炼油企业资产盘剥后,以黄河为界实现“划江而治”。此后,两家企业又合作取得了批发专营权,全国民营油企可谓一夜间被“停牌”。据统计,1998年以前,中国民营企业在石油流通领域占到了85%,民营资本占成品油批发企业总数的33.4%和国内加油站总数的56.3%。然而,即使民营企业已具有如此规模,行政安排下的垄断依然战无不胜。两大集团表面上实现的上下游一体化格局,实际上是联合垄断。[]
“好垄断”,垄而不断
2008年,墨西哥民众庆祝石油业国有化70年,虽然此举带来的后果是好是坏依然存有争议。
标准石油案的启示:公司可以做大,但不能操控价格
100年以后,围绕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被肢解一案,石油业内部和经济学界依然有不同意见。是不是企业做大了就算垄断呢?当时,不少大公司都担心判决会产生仿效效应,美国政府将把手伸向所有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公司。但事实上,最高法院也在判决书上强调,规模本身并非构成拆分公司的充分条件,是否“利用垄断地位控制价格”才是最重要依据。
时任美国总统的塔夫脱还特别说明,公司的规模大小、经营的广度、范围或资本额都不会让一个公司或联合体遭到法律禁止,关键是看他们是否做了两件事:控制价格和控制产量。事实上,标准石油被拆后,由埃克森、美孚、BP、壳牌等巨头重组成的“石油七姐妹”,反倒开启了世界石油业的“寡头垄断时代”:它们控制了除北美以外的90%以上原油生产、油气输送、炼油和销售,石油实货价格也由它们决定(即掌握了最终定价权)。
“好的垄断”不会屹立不倒,竞争能将其打破
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Dominick Armentano在其有关垄断法的著作中透露,美国政府向标准石油“开刀”(1907年)前的十年,标准石油的市场占有率早就开始萎缩,到1911年前后,它在炼油领域的占有率仅剩下64%。也就是说,标准石油真正意义上的“垄断”,维持了不过短短十年左右。事实上,在洛克菲勒的石油王国被瓦解前,美国国内至少还有147家炼油企业和它竞争,包括后来成为几大“寡头”之一的德士古和海湾石油。
“坏垄断”有功在哪?
中国三大石油集团发展路径图(来源:网易财经)。
为了抢占销售“地盘”,中石油和中石化曾掀起过激烈的收购加油站热潮,甚至不惜斥资千万购置一座加油站。
“坏垄断”能够不断加固,中国2/3民营油企被迫关门
经济学家熊彼得曾指出,在萧条时期或发展迅速的新兴行业里,垄断企业也可能是有益的——但历史经验表明,这样的“好垄断”几乎只出现在自由市场。“坏的垄断”总是通过行政手段切断自由竞争来维持自身优势。而这样的垄断,在中国石油业发展历史里屡见不鲜。
据报道,自1998年中石油、中石化获得特殊地位后,全国民营石油批发企业由原来的3340多家锐减到2007年的663家。据中商联石油委调查,石油民营批发企业已经关门、倒闭了2/3。除此以外,官方设置的行业门槛,也是阻挠民营企业重新加入石油业的重要障碍。例如,今年5月颁布的“新36条”规定,建设炼油项目的起点为1000万吨(年)以上(需投资几百亿元),经历过10年前收编和打压的中国民企,能达到如此庞大的资金投入能力的少之又少。
发改委代替市场操纵价格,行政主导的垄断难言有功
经济学领域曾有此假设,只要某个领域里不是一家独大,几家大的企业依然可以靠联合协商“稳定价格”、并让价格维持在消费者能承受的范围里。但历史学家往往会戳破这个假设,因为这样的局面几乎从未出现,因为逐利的欲望永远会盖过稳定价格的冲动。而在行政主导的垄断下,这样的假设更是愈发难以让人信服。
因此,即使中国几大石油集团客观上结束了混乱的竞争局面、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石油的稳定供应,这样的垄断之所以不能称为“有功”,是因为价格始终无法根据市场来调整。而当价格是否稳定、是涨是跌都不是由市场、而是由行政力量(发改委)决定时,人们就无法证明或证伪:到底是谁在操纵价格。
  多年来,对于“垄断是否也是个好东西”,经济学家喋喋不休。中国三大油企通过行政安排获得垄断地位,虽然在一定时期维持了价格的稳定,却比从自由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寡头垄断”更可怕:后者能通过再次竞争被打破,而前者只会通过不断排斥外部力量、最终变成只对既得利益者开放的游戏。既然无法惠及大多数消费者,所谓“垄断有功”实则只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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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石油行业垄断问题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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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石油行业垄断问题的法律规制研究
关注微信公众号  摘要:石油资源自身稀缺性,政府对石油行业的管制,以及国企石油企业的技术垄断优势和我国反垄断法规的不完善,这些都是造成我" />
我国石油行业垄断形成的原因及应对
  摘要:石油资源自身稀缺性,政府对石油行业的管制,以及国企石油企业的技术垄断优势和我国反垄断法规的不完善,这些都是造成我国石油行业垄断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打破石油行业垄断,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是我国石油行业面临的首要难题,我们应从完善反垄断法律规范和机构、改变政府职能、提高民企创新能力等方面着力规制我国石油垄断,从根本上打破石油行业垄断,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关键词:石油行业;垄断;原因;对策   1、引言   石油象征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既是保障国家经济水平的重要因素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因此石油行业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石油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两种不同属性,我国石油行业既是自然垄断性产业,同时也是行政垄性断产业。石油资源自身的稀缺性决定了其自然垄断的特质;而石油同时又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政府对石油行业的强制管制又决定了其行政垄断的地位。   由于我国经济的急剧增长,对石油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导致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但因为石油总量是一定的,所以石油供给与需求的矛盾越来越严重,目前,如何保障国家石油安全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1]。因此,通过对我国石油行业上中下游垄断现状的描述,分析石油行业垄断的主要原因,最后给出打破石油行业垄断的切实、可行性建议,加强改革理论化指导,改进改革过程中暴露出的不足,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实施具有很大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   2、我国石油行业垄断现状   2.1进口依存度高   石油安全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极为重要,因此国家对其非常敏锐,我国是石油需求的大国,然而我国原油进口路径比较单一,迫切需要开辟石油进口的新通道。50%是原油对外依存度的“安全线”,如果超过50%,则需要引起重视。我国初次达到50% 的警戒线是在2009年,自此之后又连续好几年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且逐年上升。   2.2产量和市场化程度低   中国是世界第五大石油生产国,但近年来,由于资源的限制,中国的原油产量增长缓慢。据统计,2011 年到 2013 年原油产量逐年上升,分别为为 2.03 亿吨、2.07 亿吨、2.08 亿吨;2011 年同比增长 0.3%;,2012 年同比 2011 年增加 1.9%;2013 年同比 2012 年增长 1.65%。   3、石油行业垄断形成的原因   3.1.石油资源自身特的有高度垄断性   3.1.1我国石油储量相对较少石油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其自身稀缺性导致了石油资源的自然垄断特性。于经济的急速发展,对石油的需求日益增加,石油供需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国家石油安全面形势严峻。我国石油供给相对于需求严重不足,并逐渐成为制约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问题[2]。   3.1.2我国石油资源分布不均开采难度大   我国油气资源大多数在地理条件比较额恶劣的地区,目前我国已经把大多数容易开采的地区开采完毕,所以我们以后要在环境更加恶劣的地区进行勘探开采,勘探难度会更大。我国石油资源集中分布中西部盆地和沙漠以及浅海区域。从地理环境分布看,我国石油可采资源有百分之七十六分布在平原、浅海、戈壁和沙漠,天然气可采资源有百分之七十四分布在浅海、沙漠、山地等环境恶劣的地区。从资源品优质与否角度来看,我国石油可采资源中优质资源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低渗透资源约占百分之三十,重油占百分之十;天然气可采资源中优质资源不到百分之八十占,低渗透资源约占百分之二十[3]。我国石油资源分布的地理环境,大大增加了我国石油资源勘探开采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石油资源的稀缺性,加剧了石油行业的垄断性。   3.2石油资源的战略重要性及规模优势   3.2.1石油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石油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对维护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除了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考虑,石油被认为是有能力来确定和更改的延续和战争的命运战略物资[5]。   3.2.2存在规模经济优势   规模经济,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及专业化水平提高,使企业生产的单位成本下降,从而使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的经济。在石油行业,规模经济可以应用到设备,精炼,后勤支持。在石油产业链的中游的即成品油炼制就是很明显的的规模经济行业,炼油能力较小的民企小型炼油厂,没有办法适应我国油价的频繁变化,必然竞争不过大型炼油厂。   3.3 民营石油企业与国企相比存在技术创新缺陷   3.3.1民营石油公司科研投入不足近年来,虽然我国石油行业科研投入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但科研投入强度较低。特别是与国企石油公司相比,我国民企石油公司由于资金规模原因,科研投入更低。民企石油公司普遍面临着创新慢、没有或者很少有开发新产品的能力、科技含量低等问题。   3.3.2民营石油企业自主创新意识较弱   我国民营石油公司创新意识薄弱,大多数企业都不愿意创新。首先,大多数民企规模都很小,在他们面前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持生存使企业能存活下去。企业要是无法存活更谈何创新,所以他们没有多余的精力去关心创新。其次,民营企业和国企相比在资本投入方面严重不足,导致大多数民企没有创新能力。   3.4石油行业反垄断体系不完善   3.4.1反垄断法规不成熟   反垄断法以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为政策方向,它是规制非法垄断行为的有力武器,可以遏制国有企业借机滥用权利,以防止政府赋予其优势地位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竞争,垄断是竞争的对手,因此,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实行好几年,但是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企业的垄断行为却一直得不到制约。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反垄法规不够完善。
  3.4.2缺乏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是否能够制约我国石油行业国有垄断,这和我国反垄断机构的独立性有很大的关系。然而,按照我国现行体制,我国反垄断的执法由商务部、工商局以及发改委三者联合执法。这导致了权力分散,以及资源的浪费,并引起执法机关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导致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以及效率较低[16]。   4、规制我国石油行业垄断的对策和建议   4.1实现政企分离,转变政府的职能   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没有分开是我国石油行业垄断的根本原因。我们国家必须收回给予三大国企石油企业在石油市场上和石油资源上的的垄断权力,应主要在监管上体现政府的职能,比如监管市场秩序,使市场秩序规范化来规制市场垄断行为的出现,只有这样才能打破石油行业的行政垄断。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实现政企分开的难度比较大。   4.2放开市场准入,引入民间资本   石油行业垄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强行制定相关行政垄断政策,所以要打破垄断必须放宽市场准入门槛,让民营资本能够不受限制地参与竞争,没有约束的进入石油市场, 不仅能参与下游的市场竞争,也能自由进入上游和中游。要使民企不受限制参与竞争,和国企石油企业形成竞争性结构,这需要政府为放开对国有石油企业的保护,为民企石油公司提供有利的政策扶。因此,政府应该撤掉那些为保护国有石油企业而制定的相关政策,收回给予国有垄断石油企业的特殊权利,因为这些文件和规定抑制了正常市场的自由竞争,压制了企业正常的发展进程,破坏了石油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这种行政垄断是一种严重的对市场秩序的破坏[4]。目前,我国在石油行业开放下游,政府通过政许可控制上游。   4.3拆分现有寡头,重塑市场主体   我国应该拆分三大国企石油企业,并且要阻止拆分后的企业实现合谋协议。打破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公司之间的地区市场分割协议,例如,中石油可以占领南方市场,中石化也可以占领北方市场;向中海油颁发陆地石油开采的许可证,使它不但可以开采海洋石油还可以可采陆地石油,和中石油形成竞争市场。同时也可以向中石油和中石化颁发开采海洋石油的许可证,使他们和中海油形成竞争格局。在三者之间引入竞争机制使他们相互制约。同时,以优厚的政策吸引和扶持民营石油企业,并使之形成市场规模和提升和三大石油公司的竞争力。   4.4建立相对独立、高效的执法机构   怎样去诠释和实行是法律效力的基础。如果执法机构不独立效率也比较低,那么反垄断法的实行就没有任何意义,这部法律将会成为一个摆设没有任何作用。从西方国家的例子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有一个独立的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如美国的反托拉斯局,它隶属于美国司法部,主要是为了禁止限制性贸易做法和垄断贸易行为[5]。和司法机构的职能差不多,因为它们有自己的具体程序和决策方式,和法院有相同的构造。反垄断的实施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反垄断机构是否独立,自己有决策和执法能力,因为要是反垄断裁决可以被随意性修正,那么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就没有效力和权威。   4.5提高我国石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我国石油民营企业无法和三大国有石油公司竞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民企创新能力低下。没有创新和改进企业就没有新的技术去提高效率,在和其他企业竞争中必然成为弱势的一方。提高民营企业创新能力的主要手段有:(1)增加对私营石油公司的支持和鼓励,增加科研投入补贴(2)加强教育,培养其创新意识(3)完善人才培养体系(4)重视民企人才培养。   5、结论   我国石油行业的产业链的上中下游普遍存在垄断现象,特别是在上中油,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了国有石油企业的合法垄断地位,使得民营石油企业很难进入石油市场,因此我国石油行业上中游的市场化程度普遍很低;石油行业的下游目前相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然而市场准入门槛较高,一些小型民企也很难进入。我国石油行业垄断的原因除了政府的管制,还有石油资源的稀缺性导致的自然垄断,以及民营企业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先天缺陷和我国反垄断体系的不完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了解决对策,首先从政府角度给出了打破石油垄断的对策:政府应该实行与企业职能的分离,转换职能;其次,放开市场准入,废除一系列保障国企石油垄断的法律法规;然后再对国有石油企业进行拆分,还有就是要建立相对独立权威的事发机构。从民意民营石油企业角度来说,民企应该加强自身实力,提高创新意识,增强与国营石油企业之间的竞争能力。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打破石油行业的垄断,这对于保持石油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严璐.石油价格体系与中国石油企业价格风险管理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9.   [2]陈艳.中美汽油零售价格差异的经济学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27).   [3]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23).   [4]缪建营.国际石油市场对我国石油贸易政策的影响分析[D].中国石油大学,2012.   [5]阎菲.我国进口原油海上运输安全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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