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到底买房能不能刷信用卡买房

以未成年的孩子名义买房到底好不好,是否划算呢?(北京链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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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成年的孩子名义买房到底好不好,是否划算呢?
提问者:13*******04&
时间: 14:5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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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北京出现越来越多的“娃娃业主”,即孩子小小年纪,名下就有了父母为其购置的房产。有些家长认为,让孩子当房屋产权人,是提早为他的将来作打算。父母爱孩子是天性使然,这种购房方式也是有利有弊,一方面可以规避今后过户转让税费,但是另一方面,买房时不能进行按揭贷款,同时在今后转让时会有不少麻烦。是不是要“小鬼当家”,父母应深思熟虑后再做决定。
1) 可规避今后过户转让税费
以孩子的名义买房,确实是可以规避一些税费。“这种方式不牵涉到过户,所以不会被视为赠与,不需要交纳契税等税费”,直系亲属之间赠与房产,需要交纳3%的契税。而如果父母在购房时直接把房子产权办在孩子名下,就不存在要过户更名的问题,所以可以省下这笔税费。
2) 未成年人不能向银行贷款
未成年的孩子虽然可以单独购房,但其没有债务偿还能力,而且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此未成年人购房不能进行银行贷款。
经济实力有限的家长不妨尝试父母和子女作为共同购房人,和其子女共同署名。在这种情况下,由父母向银行申请贷款和作出抵押承诺,且办理代为子女还款,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公证。
3) 未成年人卖房需符合其利益
国家对于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极为严格,房子转让可能有麻烦。监护人必须出示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才出售房产的声明书,并须提供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的证明书,才能出售未成年名下房屋。
4) 成年后父母无权处置房产
虽然房产是由父母出资购买,但是子女成年以后,已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了,那么只能由他们自己来处置这套房产。如果想要把房产卖掉,那么必须有子女的书面授权,表示愿意出售这套房产,由黄父母代为办理,同时还需要进行公证。
5) 购房登记时需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
未成年人购房与普通购房在流程上基本一致,不过除了按正常的房屋交易登记程序提交资料外,还需要额外提交一些材料。一是孩子的户口簿或出生证,二是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监护人只有一个,还须提供经公证的监护人证明书,证明其惟一监护人资格。备齐以上资料后,就可到房管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该房产登记在小孩的名下了。
6) 父母离异,收益权归抚养者
从法律上讲,小业主的房屋归小业主所有,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当其父母离婚时,双方都无法分得该房屋。但是,从抚养权的角度看,谁取得了子女的抚养权,谁就可以取得对该房屋的使用及收益权。
对于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合同效...
用未成年孩子的名义买房,有利有弊,父母应深思熟虑后再做决定。
让未成年孩子做业主,固然可以省去一笔税费。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父母不能擅自处置房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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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以买房吗?
-& 16:51:22 来源: YK
?编号:25486
?标题:未成年人可以买房吗?
?形式:看房
?处理人/部门:----
?提问者:YK
?提问时间: 16:51:22
未成年人可以买房吗?
记者跟进:
买当然没问题。法律并未限定购房者的年龄,所以可以用未成年人的名义购房。只是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需要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办理。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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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上有孩子名交易时要留心 律师:用未成年人名义买房需谨慎
日讯,郭女士和爱人在换房时碰上了糟心事:自己的房子都卖了,却遭遇卖家反悔要解约,其中一个理由就是房本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而且占到99%的份额,而作为监护人的母亲不知情也不同意。虽然最终结果是好的: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卖房人构成违约,要求双方继续完成交易,办理过户,且卖房人要支付郭女士违约金50万元。但这起案件也提醒了购房者,当房本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时,买房要留心了。
小两口换房遭遇卖房人违约
为了换一个环境好一点的小区,去年下半年,就在北京房价蹭蹭上涨的时候,郭女士和丈夫作出了换房的决定。通过中介,他们相中了一套三居室,房本上是高先生父子两个人的名字,儿子小高目前还是未成年人。
日,郭女士与高先生父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就在郭女士已经分两笔总计支付了50万定金后,合同却履行不下去了。
根据合同约定,在郭女士支付第三笔100万定金的当日,高先生父子须将房屋交付给郭女士。但郭女士称,因高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交付房屋,她为了止损也没有支付第三笔定金。后在中介沟通时,郭女士提出继续支付100万定金,但高先生拒收,且封闭了账户。郭女士想继续履约不成,无奈将高先生父子告上法院。
郭女士的爱人张先生说,他们小两口换房时,正是房价涨得最狠的时候,“当时几乎一天一个价”。保险起见,他们先跟郭先生签订了买房合同,然后才又跟别人签了卖房合同。结果,夫妻俩自己住的房子卖掉了,却遭遇这边的卖家毁约,他们只能带着4岁的孩子在外租房生活。
为了确保购房款能够到位,一审宣判前,张先生顶着压力、背负着利息,跟朋友借钱将剩余900余万的房款全额交给了一审法院。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合同有效且可继续履行的前提下,高先生不履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一审判决郭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高先生父子剩余全部房款,高先生则需在收款当天协助办理过户,中间发生的税、费由郭女士承担。同时,法院酌情判决高先生支付郭女士违约金50万元。
一审宣判后,高先生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房本上的未成年人成了“障碍”
一审结果让郭女士和爱人都松了口气。
可没想到二审期间,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公证书,一份是证明小高的母亲是小高的监护人;另一份是证明儿子小高占有该房屋99%的份额,作为父亲的高先生只占有1%的份额。而这两份公证书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作出,距今已过了十余年。
高先生的代理人据此提出,作为孩子的另一个监护人,高先生的妻子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我国法律有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高先生卖房系因做生意资金紧张,本次交易损害了小高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这两份公证书的出现,让郭女士两口子刚刚放下来的心一下子又提到了嗓子眼。
十年前,高先生夫妻为什么会作出这样两份公证?据高先生的代理人讲,2003年的时候,高先生夫妇想给儿子买房,因为小高是未成年人,需要做监护人公证,因此才有了这样的公证书。
代理人还提到,当初合同未继续履行是因为签合同时,高先生提出需要400万急用,中介承诺可以由担保公司借款,但这一内容并未写入正式的合同文本。后来因涉及卖房一方是未成年人,高先生无法提前拿到400万,因此建议解除合同,并认为双方都没有违约行为。
但郭女士却告诉法官,卖房时高先生的妻子是知道的,就连合同上约定的定金打款的账户都是高先生妻子的账户。中介工作人员李小姐出庭证实,在正式签约前,关于合同的细节高先生曾跟爱人电话沟通过多次,其中有几次高先生自己说不清还让她帮忙在电话里解释过。中介付小姐则证实,高先生的妻子签署过一个售房委托书,高先生用微信给她传过图片,但是她没有保存。后来她跟高先生约过两次去取纸质版原件,最后都没取成。
现有证据难认定损害未成年人权益
不久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高先生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的《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中的具体规定而言,未对一方监护人单独代未成年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郭女士的利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关于这次交易是否损害了小高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问题,法院认为,郭女士、高先生事先并不相识,而是通过中介公司达成房屋买卖意向,所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并未低于当时市场价格,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
关于售房款的用途,法院认为,虽然高先生主张是因为做生意资金紧张,并非为了小高的利益,但其并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难以排除他以此理由恶意达到毁约目的的可能。
法院判决表示,本案中虽无证据显示高先生出卖房屋的真正意图,但在我国亲权与监护权并未进行分离区别的情况下,其作为监护人,经济状况好坏必然关乎抚养能力状态。即使高先生是因资金困难出卖房屋,法院也难仅凭此就认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至于高先生提出的无法提前拿到钱而提出解约,是其个人原因,并无合同依据,亦非郭女士一方所致。在高先生提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双方就此协商不成,郭女士未继续支付剩余房款并无不当,应当由高先生父子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了高先生的上诉请求,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提醒:
若家长对财产处分不利子女
孩子可向家长追索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主审法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郭女士作为善意的买受人并不具备审查能力,无从知晓监护人处分财产的真实目的,如在产生纠纷时,仅凭高先生自述就认定这笔交易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无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滥用。
退一步讲,即使高先生在交易中承诺是为了小高利益出卖房屋,其是否真正为了孩子的利益仍有待后续对售房款的实际用途进行追踪检验。如果高先生在出卖房产后确实行使了明显不利于子女利益的处分行为,小高仍可以向高先生主张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本案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认定。
涉及未成人的房产
买房时要多留心
这起案件给大家提了一个醒,涉及未成年人的房产在购买时要多留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提醒买房人,在进行房屋交易时,最好拿到双方父母的书面同意,以免日后麻烦。此外,如果房本中涉及多名共有人,那么这些共有人必须全部同意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本上的所有权人有配偶的,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好拿到配偶的书面授权。
用未成年人的名义买房
家长要深思熟虑
或许是基于投资的目的,或许是为了规避今后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转让税费,现在有很多家长会选择让孩子当房屋的产权人,提早为子女的将来作打算。任战敏提醒这些家长,用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房,今后想卖时可能会遇到不少麻烦,父母也应深思熟虑再做决定。
首先,处分房屋手续复杂。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如果不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考量,不得处分该房屋。即便满足处分条件时,也需要出具多项证明,甚至需要做公证。
虽然房产是由父母出资购买,但是子女成年以后,已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只能由他们自己来处置房产,父母无权再擅自处置或干涉。也就说,子女成年后若将房屋变卖并将钱款挥霍,父母也无可奈何。
如果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处分了房屋,子女成年后若认为父母的处置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向父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来源:北京晚报
小两口换房遭遇卖房人违约
为了换一个环境好一点的小区,去年下半年,就在北京房价蹭蹭上涨的时候,郭女士和丈夫作出了换房的决定。通过中介,他们相中了一套三居室,房本上是高先生父子两个人的名字,儿子小高目前还是未成年人。
日,郭女士与高先生父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就在郭女士已经分两笔总计支付了50万定金后,合同却履行不下去了。
根据合同约定,在郭女士支付第三笔100万定金的当日,高先生父子须将房屋交付给郭女士。但郭女士称,因高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交付房屋,她为了止损也没有支付第三笔定金。后在中介沟通时,郭女士提出继续支付100万定金,但高先生拒收,且封闭了账户。郭女士想继续履约不成,无奈将高先生父子告上法院。
郭女士的爱人张先生说,他们小两口换房时,正是房价涨得最狠的时候,“当时几乎一天一个价”。保险起见,他们先跟郭先生签订了买房合同,然后才又跟别人签了卖房合同。结果,夫妻俩自己住的房子卖掉了,却遭遇这边的卖家毁约,他们只能带着4岁的孩子在外租房生活。
为了确保购房款能够到位,一审宣判前,张先生顶着压力、背负着利息,跟朋友借钱将剩余900余万的房款全额交给了一审法院。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合同有效且可继续履行的前提下,高先生不履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一审判决郭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高先生父子剩余全部房款,高先生则需在收款当天协助办理过户,中间发生的税、费由郭女士承担。同时,法院酌情判决高先生支付郭女士违约金50万元。
一审宣判后,高先生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房本上的未成年人成了“障碍”
一审结果让郭女士和爱人都松了口气。
可没想到二审期间,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公证书,一份是证明小高的母亲是小高的监护人;另一份是证明儿子小高占有该房屋99%的份额,作为父亲的高先生只占有1%的份额。而这两份公证书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作出,距今已过了十余年。
高先生的代理人据此提出,作为孩子的另一个监护人,高先生的妻子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我国法律有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高先生卖房系因做生意资金紧张,本次交易损害了小高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这两份公证书的出现,让郭女士两口子刚刚放下来的心一下子又提到了嗓子眼。
十年前,高先生夫妻为什么会作出这样两份公证?据高先生的代理人讲,2003年的时候,高先生夫妇想给儿子买房,因为小高是未成年人,需要做监护人公证,因此才有了这样的公证书。
代理人还提到,当初合同未继续履行是因为签合同时,高先生提出需要400万急用,中介承诺可以由担保公司借款,但这一内容并未写入正式的合同文本。后来因涉及卖房一方是未成年人,高先生无法提前拿到400万,因此建议解除合同,并认为双方都没有违约行为。
但郭女士却告诉法官,卖房时高先生的妻子是知道的,就连合同上约定的定金打款的账户都是高先生妻子的账户。中介工作人员李小姐出庭证实,在正式签约前,关于合同的细节高先生曾跟爱人电话沟通过多次,其中有几次高先生自己说不清还让她帮忙在电话里解释过。中介付小姐则证实,高先生的妻子签署过一个售房委托书,高先生用微信给她传过图片,但是她没有保存。后来她跟高先生约过两次去取纸质版原件,最后都没取成。
现有证据难认定损害未成年人权益
不久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高先生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的《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中的具体规定而言,未对一方监护人单独代未成年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郭女士的利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关于这次交易是否损害了小高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问题,法院认为,郭女士、高先生事先并不相识,而是通过中介公司达成房屋买卖意向,所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并未低于当时市场价格,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
关于售房款的用途,法院认为,虽然高先生主张是因为做生意资金紧张,并非为了小高的利益,但其并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难以排除他以此理由恶意达到毁约目的的可能。
法院判决表示,本案中虽无证据显示高先生出卖房屋的真正意图,但在我国亲权与监护权并未进行分离区别的情况下,其作为监护人,经济状况好坏必然关乎抚养能力状态。即使高先生是因资金困难出卖房屋,法院也难仅凭此就认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至于高先生提出的无法提前拿到钱而提出解约,是其个人原因,并无合同依据,亦非郭女士一方所致。在高先生提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双方就此协商不成,郭女士未继续支付剩余房款并无不当,应当由高先生父子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驳回了高先生的上诉请求,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提醒:
若家长对财产处分不利子女
孩子可向家长追索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主审法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郭女士作为善意的买受人并不具备审查能力,无从知晓监护人处分财产的真实目的,如在产生纠纷时,仅凭高先生自述就认定这笔交易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无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滥用。
退一步讲,即使高先生在交易中承诺是为了小高利益出卖房屋,其是否真正为了孩子的利益仍有待后续对售房款的实际用途进行追踪检验。如果高先生在出卖房产后确实行使了明显不利于子女利益的处分行为,小高仍可以向高先生主张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本案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认定。
涉及未成人的房产
买房时要多留心
这起案件给大家提了一个醒,涉及未成年人的房产在购买时要多留心。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提醒买房人,在进行房屋交易时,最好拿到双方父母的书面同意,以免日后麻烦。此外,如果房本中涉及多名共有人,那么这些共有人必须全部同意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本上的所有权人有配偶的,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好拿到配偶的书面授权。
用未成年人的名义买房
家长要深思熟虑
或许是基于投资的目的,或许是为了规避今后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转让税费,现在有很多家长会选择让孩子当房屋的产权人,提早为子女的将来作打算。任战敏提醒这些家长,用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房,今后想卖时可能会遇到不少麻烦,父母也应深思熟虑再做决定。
首先,处分房屋手续复杂。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如果不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考量,不得处分该房屋。即便满足处分条件时,也需要出具多项证明,甚至需要做公证。
虽然房产是由父母出资购买,但是子女成年以后,已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只能由他们自己来处置房产,父母无权再擅自处置或干涉。也就说,子女成年后若将房屋变卖并将钱款挥霍,父母也无可奈何。
如果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处分了房屋,子女成年后若认为父母的处置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向父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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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号公安机关备案号:09市民替孩子买房容易卖房难 未成年人的房不能随便卖
  济南有的市民“深谋远虑”,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房,一些孩子刚出生就成了“小房主”。殊不知,用娃娃的名字买房简单,但一旦要卖就没那么容易了。最近,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接到了不少类似的咨询,弄巧成拙的情况真不少。
  娃的房产证不能加母亲名
  刘女士与丈夫在2013年初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当时是以孩子的名义买的,很快就顺利地拿到了房产证。今年孩子要上小学了,根据学校要求,孩子的户口必须落在该房产上,才能入学。刘女士到派出所落户时被告知,未成年人不能作为户主,无法独自落户,必须随父亲或者母亲。
  刘女士到房管部门要求在孩子的房产证上加个自己的名,以便在落户时当户主。但这事也没戏。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母亲作为监护人不能在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证上“加名字”。这涉及“处置未成年人财产”的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的房不能随便卖
  前不久,市民宋先生把16岁的儿子送出国留学,在办理完各种手续后感觉资金紧张,他不得不把一套闲置的商品房出售,才能备齐孩子的留学费用。该房在多年前以儿子的名字购买,宋先生通过中介机构很快就找到了买方。
  他在咨询过户流程时得知,未成年人处分房产需要监护人代为办理,并且由双方监护人同时到场,提交不损害未成年利益的书面保证。
  宋先生早已离婚,现在前妻在国外,无法到场办理,他不理解,法院已明确孩子归自己抚养,自己为何不能处置房产呢?
  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解释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应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而按照婚姻法,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得剥夺对方的监护权。因此,宋先生在变卖孩子名下的房产时,得有监护权的双方共同到场,并且出具保证书。
  上述刘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实质上是转移了房屋的部分份额,属于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触及被监护人的利益。不管是买卖还是赠与,刘女士都属于自己代理行为,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因此她无法在孩子的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
  近几年,以未成年人名义购买房屋的现象越来越多。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可以代未成年子女购买房屋,但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比如未成年人出现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孩子需要出国留学等,监护人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处置房产。
  原标题:市民替孩子买房容易卖房难 未成年人的房不能随便卖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王琳
日,山东日照,受今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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