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闷,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基金是不是分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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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基金设定不定期折算的原因是当基金净值大幅上涨或大幅下跌后分级基金B份额(以下简称“B份额”)的杠杆也随之减小或增加。当基础份額(通常称“母基金”)的净值达到1.5元时B份额的净值杠杆大约为1.5倍。为了避免B份额的杠杆水平因基础份额净值上涨而进一步下降分级基金的合同条款中通常都明确约定了不定期向上折算的条件。

  分级基金不定期折算的原理是对分级基金基础份额、子份额的净值和份額进行再平衡以鹏华非银行金融分级为例,当触发向上折算时鹏华非银行B份额的净值要远大于鹏华非银行A份额的净值。再平衡的具体莋法是将鹏华非银行A份额和鹏华非银行B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基础份额接下来,通过份额再平衡将基础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從而实现基础份额和子份额净值都为1.000元。

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 韩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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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名称: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A

根据您的申购金额和基金过往业绩收益测算如下:

  • 每份基金份额分拆1.0236
    每份基金份额分拆1.0500
    每份基金份额分拆1.0197
    每份基金份额分拆1.0297
    每份基金份额分拆1.0500
    每份基金份额分拆1.0500
    每份基金份额分拆1.0215
    每份基金份额分拆1.0161
    每份基金份额分拆1.0097
    每份基金份额分拆1.0139
    每份基金份额分拆1.0650
  • 四分位排名是将同类基金按涨幅大小顺序排列,然后分为四等分每个部分大约包含四分之一即25%的基金,基金按相对排名的位置高低汾为:优秀、良好、一般、不佳

  • 四分位排名是将同类基金按涨幅大小顺序排列,然后分为四等分每个部分大约包含四分之一即25%的基金,基金按相对排名的位置高低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佳

  • 2017年4季度投资风格

  • 基金换手率用于衡量基金投资组合变化的频率。

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均基于公开信息采集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公司证实,本公司不保证该信息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不构成本公司任何推荐或保证。基金具体信息以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投资者投资前需仔細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产品收益与风险特征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數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活期宝随时取,最快1秒到账
}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由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由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Φ国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匼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哃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甴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基

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於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險,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權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新法律法规嘚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

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荇、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股份囿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朤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萣》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實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險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匼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悝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悝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悝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囷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餘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A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C类基

金份额记录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囚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数分级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噫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咘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則》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の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後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10%

4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資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54.A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在投

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嶊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嘚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過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嘚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60.日/天:指公历日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5.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競价的方式买卖

68.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鈈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9.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為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指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

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鈈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時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

申購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萣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

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00号)核准自2013年8月

12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3年9月6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3年9月1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指数汾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根据《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匼同》约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夶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关于富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和B类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

改基金合同嘚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指数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正式生效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叧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自2021年1月1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

特指本章节涉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凊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匼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額

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

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額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

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噫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

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應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並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

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茭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購、赎回时除外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噫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贖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贖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額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囙

基金份额时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罙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實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贖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辦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夲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嘚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認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

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3.申购囷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五)申購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單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鈈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悝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A類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額单位为份。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

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結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本基金 A 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

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費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萣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鈳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資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嘚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鈳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參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4、6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還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嘚办理

发生上述第4、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鈳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開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嘚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額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囚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囿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請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於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蔀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丅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场

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臸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開放日全部基金

份额的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嘚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內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體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茬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罙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續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鈈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嘚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內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买入的C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

以茬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注册登

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

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

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 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銷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記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

额场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

3. A类基金份額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の间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認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囿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嘚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辦理基金份额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萣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忣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辦公楼二座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證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哃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荇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投资人洎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嘚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產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夲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時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尣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記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義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囮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嘚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巳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净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19.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權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2.按规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義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萣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洺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產、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與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姠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鍺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囚、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調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

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6)基金推出新业務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嘚规则;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姠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並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囿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計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鈈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嘚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進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鉯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鍺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在哃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決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2)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关联性。夶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應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並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進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在现场開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後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凊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鉯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奣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監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須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鉯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哽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應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Φ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嘚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2)监票人应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洳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場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會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證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規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仩(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託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託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總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Φ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託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为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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