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是不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收入吗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如何算 除以的收入是不含税的吗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如何算 除以的收入是不含税的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计算方式为: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除以 年度不含税收入额 得出。
采纳率:91%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税负率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您已成功注册高顿网校
用&户&&名:
初始密码:(您手机后六位)
请尽快到个人中心 。
忘记密码,可点击“忘记密码”进行密码重置。
如有疑问请致电 400-825-0088
登录高顿网校
资料修改成功
失败提示失败提示
合作账号登录
【企业所得税】什么是查补收入?差不收入可否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发布时间: 09:55
来源:高顿网校
小编导读:
  【企业所得税】什么是查补收入?差不收入可否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 & & & 小编温馨提示:注税改革并不意味着取消考试,实际上是重新调整,由政府准入的职业转向行业自我规范,考试将从职业准入类转变为资格评价类。2015年有关改革之后的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条件等相关内容并未公布,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高顿网校、高顿注册税务师考试微信:gaoduncta
  一、查补收入
  查补收入是国家税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每年每季每月时有发生,关于查补收入的财税处理,是税企双方均需了解的问题,本文结合实务分析。
  二、查补收入可否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而对于企业纳税申报时未在&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申报的数据不可以追加作为所属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查补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上述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少报收入是企业自己发现的,那么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工作截止前调整会计报表,重新确认收入,并且依此作为计提三费基数,如果是税务部门检查发现的,一般只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不调整报表,所以查补收入不可以作为计提三费的基数。
  案例1:
  A公司为某市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申报所得税表为:销售收入1000万元,税金及附加17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成本35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15万元),营销费用48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300万元),利润为-47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
  在次年税务稽查中,税务部门发现其少进一笔销售收入150万元,请问A公司应补缴多少企业所得税?
  分析: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基数及广告费的基数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1000万元。企业的申报表已报完,稽查查补的收入不作为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5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3.09万元(5.15&60%),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为3.09万元,招待费超支2.06万元(5.15-3.0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150万元(1000&15%),实际发生了300万元,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金额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扣除,2010年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万元。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的扣除额为150万元。A企业应补税63.765万元〔(150 2.06 150-47)&25%〕。
  三、查补收入能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关于税务机关查补收入及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新的企业所得税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查补收入均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到了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改变了规定,规定查补收入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案例2:
  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经税务机关检查后确定需调增201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2010年及以前年度存在亏损,且作了亏损鉴定证明。请问B公司这笔查补的税款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怎样弥补?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查补收入 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是查补的税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具体存在以下3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后,仍然存在可弥补亏损,不存在补税问题,但应调减可弥补亏损额。假设B公司2009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B公司申报的亏损是200万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5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累计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50万元。 2012年经税务稽查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100万元。经调整后结转以后年度的弥补亏损额50万元,那么B公司就不存在补税处理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是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假设在2009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中,B公司申报的亏损是100万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5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累计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50万元。2012年经税务稽查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100万元。经调整后发生盈余50万元,这50万元应按适用税率补税。
  第三种情况是查增的所得额不允许向后弥补。假如B公司2012年亏损40万元,2011年查增的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尚余50万元,不得用于弥补2012年的亏损,即税务机关检查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检查所属年度以后年度的亏损。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允许弥补亏损并不等于免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如属于偷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所得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个是追溯效力的问题。公告自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也按本规定执行。对于企业故意虚报亏损,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涉及相关规定,具体如何处罚,要看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和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纳税人切不可掉以轻心。
  四、稽查查补收入是否计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案例3:
  C公司是一家2010年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2011年3月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C公司2010年10月有一批产品发出未记销售收入,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15万元。税务机关遂依法做出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上述款项C公司已于2011年4月份申报并缴纳入库。C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是否要将这笔15万元的查补销售额记入2011年年应税销售额的认定基数,以判断是否达到认定标准?
  分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根据国税函〔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查补销售额虽然是2010年违规行为造成的,但相应的查补税款入库是在2011年4月份,因此C公司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查补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应将这部分查补销售额15万元纳入2011年的4月销售额中,计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认定基数。
扫一扫微信,第一时间获取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提醒
& & & &&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2014年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报考指南:&
  考前冲刺:&&&
& & & & 考试备考:&&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网校”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电话:021-),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责编:leonne
新版建议课程反馈题库反馈直播反馈
反馈内容(*必填)
亲爱的用户:欢迎您提供使用产品的感受和建议。我们无法逐一回复,但我们会参考您的建议,不断优化产品,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 上传图片
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查看: 16620|回复: 37
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算不算偷税?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历届活动视频回放
一年内免费直播参加
老板管的严,活着真是难
年底最容易被老板干掉的财务人
第四届管理会计高峰论坛预定通道!
CMA获得政府及各大企业集团一致推荐
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算不算偷税?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欢迎大家讨论!
该贴已经同步到
<p id="rate_5776"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好文&威望 + 1
" class="mtn mbn">
<p id="rate_820"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威望 + 10
" class="mtn mbn">
税务机关“发现”了,不算偷税,但是滞纳金、处罚等一样都不能少。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发现”,什么都没有。
<p id="rate_01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2
" class="mtn mbn">
确实如2楼所说。
<p id="rate_01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2
" class="mtn mb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 &#160;国税函发[1996]8号&#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160;
广东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税财检[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160;&#160;&#160;&#160;&#160;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160;&#160;&#160;&#160;&#160;&#160; 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确实如2楼所说。
能不能如4楼所说?
要补所得税和滞纳金
<p id="rate_01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2
" class="mtn mbn">
还真不是这样的。
预缴不是随便缴,而是所得税条例规定的一种法定纳税方式,所以,没有足额预缴,也是违法。
是不是偷税,取决于企业是否采取了多列支出、少计收入的手段,这时,如果会计处理错误,导致多列支出或少计收入,的确构成偷税。当然,由于年底会汇算,所以,事后被发现时,税款已经补足了,追不追究都有道理。
<p id="rate_01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2
" class="mtn mbn">
通过预缴不实手段,延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在总体税款上没有存在逃避纳税的行为,但占用了国家税款。
<p id="rate_01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2
" class="mtn mbn">
处罚不好找依据
<p id="rate_01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2
" class="mtn mbn">
未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一般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在发现后责令纳税人自行补充申报缴纳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一般不进行处罚。如果要处罚的话,个人建议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如果没有收入任务这根大棒的话,最终的发展方向是预缴应会被取消的。
<p id="rate_01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2
" class="mtn mbn">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在当前形势下,税收任务紧张,税局会要求按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若没有按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会产生滞纳金。税局也可按征管法64条的规定,给你5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充分理解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六条的内涵。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p id="rate_01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2
" class="mtn mbn">
企业所得税平时是预缴,在次年初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定要计算准确。
<p id="rate_01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2
" class="mtn mbn">
在公司实务处理中,一般是税务局通知我们交多少,前提是比全年实际应缴的数少就行了,到次年5月汇算清缴时一次补足
<p id="rate_01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2
" class="mtn mbn">
如果是因为计算错误导致的少缴,不能算偷。如果是有意这样做,还以为是纳税筹划的话,肯定是偷。预缴并不是你可以随便缴的意思,是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预缴。
<p id="rate_01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2
" class="mtn mbn">
专管员都希望我们少缴,因为缴多了退税时他跟我们一样怕麻烦。
<p id="rate_01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2
" class="mtn mbn">
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预缴的,没有按实际利润额进行预缴申报的,属于虚假申报。如果该虚假申报造成企业不交或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属于偷税,适用征管法第63条规定;如果该虚假申报未造成不缴或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不属于偷税,适用征管法第64条规定,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税函[1996]8号文件已失效。
根据 国税函[2009]34号第四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p id="rate_01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2
" class="mtn mbn">
现在不是没有偷税这个概念了吗?好像只有逃避纳税义务之说。
<p id="rate_018"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2
" class="mtn mbn">
现在不是没有偷税这个概念了吗?好像只有逃避纳税义务之说。
刑法修订案(七)逃避缴纳税款罪!
现在不是没有偷税这个概念了吗?好像只有逃避纳税义务之说。
刑法修订案(七)逃避缴纳税款罪!
Powered by当前位置:&>&
2017注会《税法》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 & & &&距离考试是越来越近了,大家需要抓紧时间复习,想要把教材看一遍是不太可能了,所以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高频考点,一起来学,2017注会《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内容导航】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续)  (二)特殊收入及相关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九章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    【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续)  关于各类收入的确认时间,易命制选择题。(P260)  (1)销售货物收入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P260)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所有其他商品服务另行收费的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的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P256)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P256)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P256)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例】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自日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5个条件是: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投资类别投资方的税务处理被投资方的税务处理权益性投资投资回报为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投资回报为利息收入——取得利息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的不超标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混合性投资(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前提下)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认本期利息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前扣除投资期满按协议价格赎回投资时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P257)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P257)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P257)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P257)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及相关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折让方式销售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财产、劳务流出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提示】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1)一些特殊销售在时间、金额上确认;  (2)辨析实物捐赠过程中的收入确认问题。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计量: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2.资产移送他人——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计量:  属于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政策解释】  1.投资方与被投资方  投资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也必须是居民企业(现存或新设立均适用)。  2.投资方式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3.核心政策  税收递延——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所得确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5.收入的实现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6.递延纳税的停止  (1)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几点解释】  ①关于限售股。在2005年之前,中国股市处于股权分置状态,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购买“流通权”,非流通股就变为了流通股股份,这些非流通股股份转化的流通股均有一定的限售期,称之为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简称股改限售股)。  ②关于代持股: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监管限制,一些个人投资者往往通过法人企业代持的方式购买非流通股,形成“代持股”现象。  ③税法不承认没有办理法律过户的限售股交易,而是严格按照法律形式纳税。  规定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释】包括企业接收政府投资资产、政府指定用途资产、政府无偿划入资产三种情况:  (1)投资划入——作为国家资本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的,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其计税基础可按实际接收价值确定。  (2)无偿划入且指定专门用途——作为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专项用途管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3)其他无偿划入——确定应税收入  企业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无偿划入资产,属于前述情形以外的,按政府确定的该项资产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 & &知识点当然离不开习题的巩固,更多等你来!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东奥会计在线微信
责任编辑:高源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官方微信
东奥会计在线
微信号:dongaocom
&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收入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