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公司钱转到个人账户转到另一个公司钱转到个人账户带公龄,如果不能胜任回赔偿吗?

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外资企业日本公司管理制度.doc 18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需要金币:30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事架构图
第三章:佣工管理
制服,证件及其它领用物品
培训及教育
归还领用物品
第四章:考勤
第五章:薪资福利
福利与保险
第六章:假期
带薪年休假
各类假期的扣发
第七章:行为准则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及上海森本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制定.
本手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次序,提高工作绩效,促进本公司的经营发展.
本手册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均应按本手册各项规定执行.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企业发展,热爱本职工作,讲究职业道德,不断的加强自身学习,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发扬团队精神,共同协作,完满的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人事架构图
 各类假期审批程序
适用职位 请假时间 须提前 须证明 准假权限
  文员,主管  
N 部门经理
部门经理  
产假 文员,主管  
员工手册  
证明 部门经理
副理,部门经理
婚假 文员,主管  
员工手册  
结婚证 部门经理
副理,部门经理
丧假 文员,主管  
员工手册  
证明 部门经理
副理,部门经理
探亲假 文员,主管  
员工手册  
证明 部门经理
副理,部门经理
日常病假 文员,主管  
病假单 部门经理
副理,部门经理
短期病假 所有职位 1~6个月 无规定 有效
病假单 总经理
长期病假 所有职位 6个月以上 无规定 有效
病假单 总经理
事假 文员,主管  
N 部门经理
副理,部门经理
文员,主管  
副理,部门经理
总经理,副总
第三章. 佣工管理
所有应聘者均应填写&新进员工登记表&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及专业技术水平等有关证
明资料,并附个人2寸免冠照片4章.
录用者须与公司签定《员工劳动和约》或《劳务和约》
制服,证件及其它领用物品
公司每年发放制服津贴,不再另行发放制服,员工着装须按《员工手册》规定.
新进员工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将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将转为正式职工,对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将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员工因工作绩效出色可提前结束试用期,经直接上司提案,报管理部批准后可予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试用期(若转为正式员工)也计入员工的连续工龄内.
因工作需要,公司有权调动员工的职位,调职后的薪资按新职位薪资发放.
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是本公司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是转变传统的人事管理观念,引进市场机制,参照国外先进的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技术和经验,形成适合本公司发展的,科学规范的,充满生机的佣工机制,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本公司的经营发展.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坚持人尽其用,任人唯贤的佣工原则.
根据本公司每一阶段的发展目标,在坚持不断提高人均绩效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本公司的用人计划.
本公司根据岗位空缺需要招收员工,主要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公司将一部分业务出售给了另一家公司,所有人员也会转到新公司,原公司需要给员工补偿吗?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公司将一部分业务出售给了另一家公司,所有人员也会转到新公司,原公司需要给员工补偿吗?
公司将一部分业务出售给了另一家公司,所有人员也会转到新公司,原公司需要给员工补偿吗?
可以不用补偿协商解决。如果人员拒绝转入新公司,可以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偿,不过这样的情况应该不多。1、公司卖掉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要公司存续,没有法定的理由的话劳动合同的向对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足额支付工资等。2、如果原单位要求员工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进而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和你协商,如果你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单位应当向你支付补偿金,你可以要求单位立即支付,然后在和新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你要慎重选择了。新单位显然不会连续计算你再新单位的工作年限的。
现在是公司只卖掉了一个部门,并未全部卖掉,原公司仍然存在。是否属于公司发生重大变化?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N+1),还是赔偿金(2N+1)?
采纳率:43%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公司把我转到另一个公司,人事关系都转了,现在要辞退我,如何补偿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公司把我转到另一个公司,人事关系都转了,现在要辞退我,如何补偿
公司把我转到另一个 子公司,人事关系都转了,现在要辞退我,如何补偿,转的这个公司跟我签了3年,现在才半年,之前公司(工作3年)现在转的这个公司(工作半年)工作地点没有变,还是之前在哪现在在哪。辞退我补偿怎么给我呢?我要怎样得到我的合法权益。正常...
  公司安排你到另一个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46、47、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N+1;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并且视为一个公司,也就是有后来的公司承继接受原公司债务,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N如果属于公司之间的变更,不影响劳动者主张权利;
3,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人事关系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公司劝退员工如何补偿合理?
公司劝退员工如何补偿合理?(反复细看)
1、公司劝退表示同意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第三十六条的情况,应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两个月工资);
2、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则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数额就不是两个月而是四个月了。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应是前12个月的,而不是公司所谓的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
4、合同到期未续签,公司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即合同到期后应签而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5、即使已经办好了离职手续,也不妨碍你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资。
6、劝退是一种协商的形式,在协商途中应该提出自己需要的补偿金额也不是规定的那些。
此外还应该注意以下这些:
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不去上班是用人单位的意思,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劳动者不上班是其授意或默许的话,此时的劳动者将处于及不利的地位,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其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员工为名开除该员工,这样的结果是劳动者不仅拿不到解除劳动合同,反而背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罪名。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建议面临类似问题的劳动者:1、如果被单位劝辞,您可以不同意,但是一定不可以自作主张不上班,单位口头同意也不行,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最好是书面证据,也可以是录音、手机短信等)不上班是单位的同意才可以考虑选择不上班。
7、根据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任何经济补偿,因此,不要不注意这个问题导致这个严重的后果。
8、如果一旦争议已经产生,一定想好办法补救,证明当初不上班不是自己故意旷工,而是用人单位的授意,可以通过人证,最好再辅助于其他证据,录音往往是比较容易取得的证据。
9,如果单位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就要看看该规章制度指定的民主程序和是否有公示,如果从来没有见过这个规章制度,那么依据它做出的开除决定可以质疑他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10、关于被劝辞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算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中这些补偿金最好是协商后确定下来,书面。
  11、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2、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比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事先对重大损害做出界定。单位应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形式量化,比如规定达到<font FACE="仿宋_GB元则为“重大损害”,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一旦职工持有异议,单位可能拿不出相关依据,从而导致单位解除合同后要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3、如果是单位劝退且本人也同意,对自己来讲反而是件好事,因为单位需要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14、如果单位擅自辞退你,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
&15、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如按规定,需要补偿你N+1个月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和其它福利) 比如你做了5年,就要赔偿你6个月的基本工资,以此类推。)
16、新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
20、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劳动合同法》:
2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4、新全文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二、如何解除和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司车转到个人名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