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正式被纳入监管货为什么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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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高利贷横行激怒监管 现金贷整顿风雨欲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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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催收高利贷横行激怒监管 “现金贷”整顿风雨欲来
  郭建杭
  受资本市场热捧的现金贷,首次出现在银监会点名清理整顿的文件中。
  日前,银监会网站正式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借助金融科技FinTech技术的发展,现金贷成为资本市场宠儿,但高利贷、暴力催收、信息倒卖等声音也不绝与耳,在确保金融行业风险,严防出现系统性风险的背景下,现金贷行业迎来整顿风暴。
  《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多位现金贷行业从业者,普遍认为,监管的出现会让行业更加正规有序,也会使整体利润率从之前无序状态下的暴利回归到合理的范围,这会减少新的行业参与者,让之前鱼龙混杂的状况得到有效的控制。从行业口碑以及行业竞争角度来看,这对“现金贷”巨头都是一个利好消息。
  高额手续费催生隐形“高利贷”
  “借款门槛低”“到账快”“利息奇高”“隐性利息明目多”“逾期后暴力催收”等现金贷平台具有以上共性,在这些共性下,现金贷平台和高利贷平台界限模糊。
  现金贷行业默认,向外放贷时有高利率和各项服务费规定的条款,这些条款一直存在各种争议,高额借款服务费、砍头息等变相增加借款成本的方式,都导致现金贷产品与高利贷的界限模糊。
  记者此前调查某现金贷平台获知,借款2万多元,实际还款额度接近6万元。在借款人申请借款后,合同显示的年化利息为24%,但是贷前咨询费、贷后管理费、信息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相加后,需要支付的借款成本超过实际获得的放款规模,仅一项信息服务费费用就超过实际获得放款的规模。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现金贷平台普遍用‘高利息+手续费’来覆盖坏账和运营成本,行业内的风控手段和获取的征信数据都比较雷同,降低几个点的坏账非常难,多数就走最简单的路径,提高借款成本,即利息+高额手续费。”
  而根据此前媒体报道的公开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现金贷行业年化综合利率(含手续费等在内)平均值为158%,超过法律规定受保护的36%的年利率。
  与此同时,现金贷平台目标客户都是银行的次级客户,以在校学生、城市中低收入者为主,在高借款成本下,当借款人在偿还困难时,出现借款逾期和坏账时,收取逾期管理费时,就引发了暴力催收现象,此前也有多家媒体报道暴力催收引发的社会性事件。
  网贷之家CEO田维赢认为,现有很多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公司都是在从事金融业务,在业务操作中,多头借贷、风险控制能力不足、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通过互联网加大杠杆必然会加大风险累积,危及现有存量业务和新增业务,监管宜早不宜晚。
  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监管层出手现金贷与中央提出的防控金融风险有关。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对记者表示,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布局今年的经济工作时,明确要求: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银监会清理整顿现金贷既是对互联网金融专项治理的延续,也是中央对2017年经济工作布局的要求。
  “现金贷”行业或面临“急刹车”
  对行业参与者来说,利率调整是对其影响最大的一点,发展迅速的现金贷行业或许会面临“急刹车”。
  现金贷行业在过去一年中发展迅猛,根据盈灿咨询的测算,目前行业规模大约在6000亿元到1万亿元之间,其中电商系现金贷规模在5000亿元左右,垂直系和网贷系现金贷规模在1000亿元左右,而持牌系的规模在4000亿元以下。
  且参与主体众多,颇受资本市场青睐。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参与现金贷业务的主体涉及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网贷平台,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平台近千家,已有近百家现金贷平台获得B轮投资。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现金贷行业发展迅猛是因为这个行业具有高额利润,坏账不超过50%都可以赚钱,但这是建立在收取借款人超过100%的借款成本之上的,如果按照指导意见所提严控在36%之内,平台要在风控上下很大功夫,同时提高放款门槛,这也变相提高了平台的运营成本。”
  《指导意见》出台后,行业将面临变数。
  美利金融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指导意见》对于现金贷的重点监管,一方面可以有力震慑和规范从业者,在开展业务时严格筛选借款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等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是在大量资本和创业平台涌入消费金融行业的背景下,督促行业发展回归理性,为行业降温。
  田维赢认为,监管的点名清理整顿并非对现金贷一刀切,而是规范行业。未来现金贷业务依然会快速地发展,规模增长并非会放缓。一部分机构会被影响,甚至淘汰。但是整体业务规模不会受到影响,业务增长情况也不会受到较大影响,行业会出现一些抱团现象,成立联盟或者协会等自律组织,解决行业的共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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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下的现金贷合规之路
【摘要】近日,随着现金贷监管收紧,赴美上市的几家金融科技公司股价受到影响,随后有媒体报道称蚂蚁金服旗下芝麻信用停止与部分现金贷平台合作,并向部分消费金融类合作方发出通知要求年化利率不超过24%,并对合作机构提出资质、产品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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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伦文德
金评媒()编者按:近日,随着现金贷监管收紧,赴美上市的几家金融科技公司股价受到影响,随后有媒体报道称蚂蚁金服旗下芝麻信用停止与部分现金贷平台合作,并向部分消费金融类合作方发出通知要求年化利率不超过24%,并对合作机构提出资质、产品审核要求。并且紧接着网络小贷牌照停批更是监管部门发出的又一监管信号。为何现金贷成为众矢之的,从现金贷业务模式来看,其主要存在诸多风险:第一,贷款利率过高。部分公司经营过程中规定较高利息、手续费等,一方面利率较高触及监管红线,另一方面过高的利率和服务费直接导致借款人无力偿还,特别是如果对高利率不充分提示,甚至误导借款人,将进一步引发坏账风险。第二,暴力催收问题严重。部分公司在催收过程中采用侵犯隐私、个人信息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从而引发法律风险。我国对于催款行为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限制,但在《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涉及对于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明确规定,如果暴力催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则会触犯相关法律对于人身权、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规定而遭受处罚。第三,业务风控不完善。由于公司对借款人资质、背景、历史借款信息等审核不严,导致多头借贷、共债等问题严重,一部分借款人甚至通过借新还旧,在资金循环往复中无形中增加现金贷业务风险。第四,政策及法律风险。相当一部分现金贷一直处于无资质非法放贷状态,自四月份银监会《关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对现金贷业务整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等直接对现金贷业务提出整顿要求,到11月21日监管部门发文停批网络小贷,可见对于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成为部门的重点工作。因此,不当的业务模式往往导致现金贷出现共债、高利贷等风险,对于平台如何合规,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持牌经营、利率合规。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中的利息有明确的限制,超出36%的部分则不予支持,因此,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制定利率标准,如自身从事放贷业务的,应当取得放贷资质。第二,业务风控。对借款主体的资质、还款能力、历史借款、还款来源等进行严格审核,从各个环节上把控风险。第三,信息披露。对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要求、催收方式等信息对借款人予以明示。因此,对于现金贷业务的整治一方面要平台自身按照现有法律要求尽早规范,另一方面也期待现金贷业务规范的早日出台。(编辑:郑惠敏)
来源: 中伦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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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对现金贷监管会利好借贷宝等纯信息中介平台?
16:39:08&&来源:
北京视窗&&编辑:zgjrzk4&&
  这些天来,“现金贷”成为了众矢之的,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诚然,自2015年来兴起的“现金贷”一直处于一种混乱的发展阶段,从媒体上看到现金贷的报道,多半也是关于高息、暴力措施等负面新闻。在大众的视野中,“现金贷”已经彻底被妖魔化了。  而近日更有消息传出,监管部门正在对现金贷实行强监管。“息费合计不超36%”、“平台要向行业协会报备”、“必须要持牌经营”....类似的消息在网络上大规模传开。虽然北京互金协会负责人在随后的报道中否认了对现金贷监管实行“一刀切”措施,但是相关负责人也透露对现金贷平台的“超高息”和“暴力催收”等问题,将实行“零容忍”。  为何监管部门会对现金贷平台频频放狠话呢?不可否认,现金贷确有其价值,尤其是满足了传统金融难以覆盖人群的短期资金需求。但是,现金贷也是危险高发的行业,因为大手笔赚钱的现金贷平台,其实商业模式十分简单粗暴,说白了就是“高利息覆盖高风险”的模式。  现如今,对于现金贷最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高利息覆盖高风险”上。今年4月,银监会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时,就提到现金贷三大问题:利率畸高;风控基本为零,坏账率极高,依靠暴利覆盖风险;利滚利让借款人陷入负债危机。  现金贷可谓是暴利,不少现金贷平台赚得盆满钵满,但被高利息掩盖的高风险,却犹如一个时刻会爆的气球。而如今监管出手,目的正是要戳破这个气球,让风险暴露在大众面前,从而最终防止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  假如真的有这么一天,这个气球一旦爆掉,现金贷行业不可避免会出现一股倒闭潮。在强监管之下,
现金贷平台要么向合规化靠拢,牺牲其利益;要么就倒闭或者转入地下经营。  这对现金贷平台似乎不是个好消息,但是对于纯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这却是个十分利好的消息 ,尤其类似于借贷宝这样的平台。  为何这么说呢?其实,作为一家纯信息中介平台,借贷宝本身不放贷,也不为债务提供任何的担保,用户对债务要自担风险。  与现金贷平台的“信用中介”模式完全不同,借贷宝是一种纯正的“信息中介”模式。在面对风险的问题上,现金贷平台总是极力掩饰风险,掩饰自身的坏账率;而借贷宝模式则是主动的展示风险,因为平台本身不承担债务风险,也就不害怕展示风险。  “充分暴露自身的危险,最终才能防止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不久前的中国民间借贷研讨会上,借贷宝副总裁曾军就表示,行业应该鼓励暴露风险,并且容忍风险,可以天天出小事,但是只有这样才不会出大事。  借贷宝就是要让风险尽可能的在大众视野下曝光,而不是让风险被掩盖掉。阳光下的风险,平台能够及时拿出措施进行处理,而见不到光的现金贷风险则是个巨大的隐患,甚至有可能成为可怕的“灰犀牛”。  从监管的方向来看,依托互联网而生的民间金融力量,还是会回归到“信息中介”的笼子里来,这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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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监管整治不断 多数平台都不具备放贷资质
监管整顿消息接连不断,现金贷行业巨震。11月2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互金协会”)通过其官方渠道发布了《关于网络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风险提示》,要求相关机构应当严守法律底线,不具备放贷资质的应立即停止非法放贷行为。据了解,放贷资质解决的是放贷行为的资格问题,最终决定了贷款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表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保理公司等都属于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关于现金贷的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主要集中在《贷款通则》、《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等各个文件中。例如,《贷款通则》明确要求“贷款人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薛洪言表示,很多现金贷平台都是通过旗下的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进行放贷,或者以助贷的模式为具有放贷资质的持牌机构提供获客、风控、贷后等一揽子服务,避开放贷资质的问题。网贷平台也是现金贷业务的重镇,但网贷平台被定位为信息中介,本身不能从事放贷业务,也就不涉及放贷资质的问题,只是为借款人和放款人(投资者)提供桥梁。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日前发布的一份相关报告也显示,截至11月19日,在运营现金贷平台数量达2693家,其中有592家P2P网络借贷网站开展现金贷业务,占比15.8%。与现金贷平台这一巨大数量形成反差的是,截至目前,银监部门批准的消费金融牌照合计22张;另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22日,全国共批准213家网络小贷牌照,其中,有17家P2P网贷平台直接申请或由其股东申请共获取20家网络小贷牌照,30家现金贷平台通过其运营主体公司或其股东持有了35张网络小贷牌照(含网络小贷公司直接开展现金贷业务)。换言之,现有多数现金贷平台可能都不具备放贷资质。根据互金协会监测,近期通过互联网为个人提供小额现金贷款服务的机构快速增加,其中有的机构不具备放贷资质且存在以不实宣传吸引客户、暴力催收以及收取超高额利息及费用(下称“息费”)等问题。互金协会表示,相关机构应当严守法律底线,不具备放贷资质的应立即停止非法放贷行为,具备合法放贷资质的应主动加强自律,合理定价,确保息费定价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下称《通知》)后,23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召开了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各地金融办对于此次“清理整顿会议”格外重视,互联网小贷、现金贷等市场参与主体更是高度关注。根据《通知》内容,由于部分机构开展的现金贷隐患较大,各级监管部门一律禁止新批设网络小贷公司。随着对现金贷监管政策的收紧,上周,互金中概股普跌。截至美东时间11月24日美股收盘,趣店大跌24.33%,收报12.22美元/股;信而富大跌14.22%,收报7.6美元/股;宜人贷跌10.35%,收报38.29美元/股。其中,趣店股价上周更是连续大幅走低。此前,随着宜人贷、信而富等纷纷赴美上市,中国互金行业掀起赴美上市热潮,但随着近期监管风暴的来临,部分拟上市企业纷纷避谈上市愿景。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负责人就曾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他们暂缓推进上市计划。近日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发布的《我国现金贷行业发展及监管建议报告》表示,对于现金贷平台过高的年化利率应当采取正确认识。应当认识到现金贷利率的形成有其客观原因,以年化收益率36%作为红线,忽视了现金贷行业客户的信用成长周期,会导致整个行业无法经营。报告对现金贷监管制度提出建议,例如,实行现金贷持牌管理;对现金贷资金来源应进行监控,不应当“一刀切”;明确现金贷利率监管标准等。随着政策趋严,互金企业的赴美上市路是否将遍布荆棘?易观分析师李子川此前对媒体表示:暂停新批网络小贷牌照,对于现金贷平台而言,首先是资金渠道受限,下一步的政策重点应该是存量治理,而紧接着可能会对平台利率水平,甚至市场准入等方面作出限制,对现金贷平台的经营来说是不确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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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成因和监管对策
会计城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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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动机很多,但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的危害以及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侵害也显而易见。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存在深层次的原因。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是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
  尽管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动机很多,但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的危害以及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侵害也显而易见。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存在深层次的原因。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是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过去的几年里,尽管证监会围绕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如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中有针对性地明确检查上市公司“五分开”及资金安全性等,但2002年年底的调查显示,上市公司的资金被占用总额度仍达到了近1000亿元左右,相当于沪深股市一年的筹资额,可谓触目惊心。大量的资金占用,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质量,造成上市公司因资金紧缺而经营困难甚至连续亏损而面临退市,极大地侵害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违规占用资金的行为责任做了严格、具体规定,表明了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和解决问题的决心。这里,我们结合河南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实际情况,对几家占用金额较大的公司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几点监管对策,以期更好地贯彻“通知”精神,有效地解决辖区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推动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辖区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概况  随着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规范意识的日益增强,证券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部分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积极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占用问题,使得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数额有所减少。但少数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不仅未得到解决,甚至还有所增加,导致辖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总额居高不下,问题较为突出。公司自查资料显示,截至日,河南辖区30家A股上市公司(未包括10月上市的风神股份)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总额为401342万元,比2002年年报披露的372088万元增加29254万元,增加7.8%;比2003年中报披露的335405万元增加65937万元,增加19.6%,具体来说,从占用资金的结构上看,30家上市公司中,存在资金占用的有19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3%;占用额超过1亿元的有9家,其中仅莲花味精、洛阳玻璃、神马实业和郑州煤电4家公司的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数额就高达303651万元,占辖区占用总额的75.6%.莲花味精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85835万元,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也未及时进行披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进行内部批评和公开谴责,并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字通客车、豫光金铅等11家公司没有资金我占用现象,ST春都、ST白鸽在2003年的重组过程中,分别通过大股东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解决了原有的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从占用资金的主体上看,主要是大股东直接占用;此外,还有大股东的附属企业和其他关联方占用等。如豫能控股的21340万元占用资金中有21045万元为公司二股东河南省电力公司占用。从公司自查和我们日常监管中了解到的情况看,多数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在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即属于有交易背景的经营性占用。在频繁的资金往来中,由于结算时间差异、大股东销售回款不畅等原因形成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比较典型的有神马实业、郑州煤电和豫能控股等。同时,也有部分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是由于大股东自身资金紧张而以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开具承兑汇票、提供委托贷款、拆借资金或偿还债务等没有交易背景的方式有偿甚至无偿占用,属于典型的违规占用。如我们在巡检中发现,莲花集团(莲花味精大股东)于2003年3月至6月以莲花集团下属单位及有关客户等名义累计收到莲花味精签发的承兑汇票43650万元,形成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43650万元;洛阳玻璃分别为关联方洛阳晶鑫陶瓷有限公司和洛玻集团矿产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3430万元、1100万元,共形成违规占用资金4530万元。  资金占用的动机及原因  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动机,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大股东自身出现经营苦难,急需资金渡过难关,莲花集团在股份公司上市时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而非优质资产和部分银行负债留在集团,导致集团自身独立生存能力不佳;加之市场变化等原因,集团出现经营困难。银行为保证资金安全,先后将莲花集团4.3亿元到期贷款回收后转贷到股份公司,再由股份公司开具承兑汇票供集团使用,形成4.3亿元资金占用。此外,由于集团资金困难,银行借款利息较多,集团只能从股份公司借支偿还利息,形成资金占用0.83亿元。  2.大股东下属公司经营困难。莲花集团下属的与莲花味精的味精生产配套的彩印公司、纸箱公司、液氨公司和进出口公司等企业近年来都不同程度出现了经营困难,在与股份公司的业务往来(关联交易)中累计占用股份公司的资金1.62亿元。  3.大股东的多元化投资需求或者说投资冲动。大股东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或为了配合股份公司的产业结构调整,主观和客观上存在投资冲动(也有部分大股东的投资是出于地方政府干预的无奈之举),而大股东自身往往无法承担多元化投资对资金的需要,只能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如莲花集团自莲花味精上市以来,为配合上市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在金融、生物工程等领域先后进行配套投资1.83亿元,分别为参股黄河证券(民生证券)8000万元、光大银行郑州分行3000万元,投资建立河南莲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5773万元,其他投资1535万元,均是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4.在大股东为帮助股份公司扭转亏损局面进行的收购过程中产生的占用。如1999年8月,洛玻集团为帮助洛玻股份摆脱连续亏损的状况,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同意收购洛玻股份持有的财务负担沉重、连续亏损的控股子公司——青岛太阳玻璃实业有限公司55%的股权转,导致上市公司当年实现扭亏。但与此同时,原洛玻股份对青岛太阳的债权转为洛玻股份对洛玻集团的应收款,由此形成的大股东资金占用截止日达35273万元。  5.境内外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如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开发的开发区玻璃城安居工程,1996年竣工交付使用后,共投人成本6363万元,收回售房款2151万元,净损失4212万元。为保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并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份公司与洛玻集团签订了安居工程资产转让协议,将安居工程转为洛玻集团所有,售房亏损相应转为上市公司应收母公司款项,形成大股东资金占用4212万元,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也已在审计底稿和审计报告中予以确认。2001年财政部出台了新的文件,按照该文件精神,该笔损失可以冲减股份公司未分配利润,但股份公司和香港联交所沟通的结果是,鉴于该事项还需股东大会通过,且可能对公司诚信造成不良影响,至今仍维持记为股份公司对大股东的应收款。  6,大股东和内部控制人涉嫌转移资产。上市公司由于拥有较为良好的资产特别是具有良好的融资渠道,难免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千方百计恶意侵吞上市公司资金。虽然这种行为截至目前在本辖区尚未发现,但由于其性质恶劣,危害严重,需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应该说,尽管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动机很多,但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的危害以及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侵害也显而易见。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一是在原来的发行制度下,上市公司大都是在国有企业的基础上改制形成的,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大股东)为了支持企业上市,将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剥离后注入到上市公司,而将大量不良资产甚至可以说是包袱留给了集团公司。结果是,股份公司上市了,而母公司却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基本丧失了独立生存和持续发展的能力,无论从生存还是发展上都有着强烈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动机,往往以各种理由、通过各种途径从上市公司抽血以维持生计。同时,部分上市公司改制设立时产供销体系不完善,“三分开”、“两独立”不够彻底,或是由于较为特殊的销售体制(主要是电力公司),导致上市公司缺乏独立性,不得不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大量的关联交易。如郑州煤电改制设立时,大股东郑煤集团未将煤炭铁路运销计划额度和煤炭销售系统作为发起人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导致铁路运输计划不能单独下达到股份公司时,公司所生产的煤炭80%需借用郑煤集团的铁路运输计划并通过其销售系统对外销售,对外销售货款也由郑煤集团代为结算。在频繁的资金往来中,由于结算时间差异、大股东销售回款不畅或出现资金困难等主观、客观原因,形成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可以说,大量的关联交易成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主要途径或载体(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市场秩序和诚信意识等原因,不少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因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即使是上市公司直接对外销售也难免成为各种欠款)。二是虽然在证券监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这种法人治理结构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形式上,其作用的发挥有着很大的局限性。这种情况在“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更为突出。河南辖区这4家资金占用问题突出的公司就是典型的例子。从股权结构上看,4家公司国有股比例均超过50%,其中神马实业和郑州煤电甚至超过70%,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一方面导致其他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决策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中小股东的意见也无法真正影响公司最终决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大股东及关联方具有不受约束的控制权,上市公司也就很自然地成为其随手使用的提款机,一旦大股东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需要,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得以实现。  监管对策  1.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督促上市公司加大清理工作力度。一是要在公司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审阅自查报告、约见谈话、专项核查和巡检等手段,对大股东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防止上市公司以超正常结算期应收款等手段掩盖资金占用,督促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二是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公司落实整改计划,限期整改。特别是对于4家占用金额较大的公司要实行重点跟踪监控,除要求公司每季度向我办上报清欠工作进度外,每半年对公司清欠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核查,确保公司完成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的清欠进度。  2.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督促国有大股东规范自身行为。在充分发挥与地方政府合作监管的同时,与国有资产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引导有关国有控股股东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通过定期沟通、联合现场调研的形式,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资金的,将其不良资信记录及时向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等部门通报。  3.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加强与中注协的联系与合作,逐步建立中介机构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与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在继续坚持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中对辖区上市公司出具《管理建议书》工作的基础上,要求事务所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高质量地完成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报告,保证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得以真实、全面地反映。  4.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1)围绕规范大股东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规范“三会”运作,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杜绝出现新的违规占用。(2)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通过巡检回访、半年报、年报分析等工作,推动上市公司切实实现与控股股东的“五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3)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一方面督促上市公司按有关规定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一方面要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管,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力度,敦促其尽职尽责。(5)鼓励上市公司股权向民营和外资转让,引导上市公司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引入新的机制,实现股权的相对分散。(6)鼓励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使一个上市公司同时拥有多个较大股东,形成相互制衡的局面。  5.推动上市公司母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一厂一制”的改制。如莲花集团目前已陆续卖掉了5家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并将陆续对剩余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让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在各个企业完成改制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后,逐步撤销集团公司,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减少关联交易,解决大股东占用问题。  6.支持上市公司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探索以金融创新的方式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如神马实业根据控股股东财务状况不佳,且无足够的优质资产偿还其所占用股份公司巨额资金的情况,提出了用应收神马集团货款及客户货款15亿元回购神马集团所持国有法人股的以债权回购股权的方案,既可解决大股东占用问题,又可优化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我办已将该方案向证监会上市部作了汇报。目前,该方案已获河南省政府的原则同意,并已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洛阳玻璃在整改方案中也提出了以国有股回购解决资金占用的初步意向。  7.严格审核以资抵债的方案。认真做好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历史资金占用报批方案的审核工作,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用不良资产偿还债务。如郑州煤电的整改方案中已提出在郑煤集团共同进行业务整合和重组的基础上,实施债务重组,以郑煤集团所属的与郑州煤电属同一业务体系的几家煤矿和电厂经评估后充抵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解决占用问题的同时解决股份公司的独立性问题和关联交易问题。我们要督促公司加快工作进度,按程序上报其以资抵债方案。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做好相关准备,一旦公司上报方案,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认真予以审核,严格防止大股东以不良资产偿还债务。  8.加强监管力度,对涉嫌转移上市公司资产的恶意占用,一旦发现,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当前要特别加强对民营企业入主的上市公司的监管,防止个别民营企业以重组为名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掏空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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