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廷被什么人整哪里人呢

原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李嘉廷受贿案
原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李嘉廷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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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03)年二中刑初字第00320号
&&&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李嘉廷,男,59岁(1944年4月28日出生),彝族,出生地云南省石屏县,大学文化,原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曾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住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468号附40号1栋2单元4-2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1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护人田文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韩嘉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2002)京检二分审字第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嘉廷犯受贿罪,于200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副检察长于春生、检察员宋蕾、孙振宇、代理检察员丁子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嘉廷及其辩护人田文昌、韩嘉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10人谋取利益,先后30次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一、被告人李嘉廷利用职权,接受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的请托,为其出口香烟及与云南省石油公司合作提供帮助,于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1月期间,伙同李勃或单独8次非法收受杨荣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港币643万元、1000美元。二、被告人李嘉廷利用职权,接受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俊的请托,在开发昆明螺蛳湾市场改造和园林住宅小区项目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于1997年5月、1998年10月伙同李勃两次非法收受李俊给予的人民币950万元。三、被告人李嘉廷利用职权,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葛建辉和其弟葛景辉请托,为葛建辉职务调动提供帮助,于1994年9月、1995年底两次非法收受葛建辉委托其弟给予的1.2万美元。四、被告人李嘉廷利用职权,接受昆明建华企业集团董事长舒建请托,为其获取银行贷款提供帮助,于1995年春节前至1999年春节前,4次非法收受舒建给予的3.5万美元。五、被告人李嘉廷利用职权,接受昆明伟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伟请托,为其获取拆迁工程房款提供帮助,于1996年春节前和1999年春节前两次非法收受王伟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1万美元。六、被告人李嘉廷利用职权,接受云南省人和实业集团总裁和丽伟请托,为其变更药品经营合格证提供帮助,于1996年3月非法收受和丽伟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七、被告人李嘉廷利用职权,接受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新元请托,为该公司获得黄金首饰加工批发权和修建过街天桥提供帮助,于1996年4月非法收受吴新元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八、被告人李嘉廷利用职权,接受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邹丽佳请托,在建设昆明佳华广场及合作成立昆明沃尔玛公司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于1996年9月至2000年7月,3次非法收受邹丽佳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港币6万元、1万美元。九、被告人李嘉廷利用职权,接受原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副行长李忠平请托,为其升任行长提供帮助,于1996年12月至1999年1月,5次非法收受李忠平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1.2万美元、20万日元。十、被告人李嘉廷利用职权,接受香港金时利集团公司董事长李镇桂请托,为其与他人合作在柬埔寨开办烟厂提供帮助,于1997年上半年、2000年6月,两次非法收受李镇桂给予的1.1万美元。综上,被告人李嘉廷伙同李勃或单独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038万元、港币649万元、9.1万美元、2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 105 323.75元。上述赃款已追缴。案发后,被告人李嘉廷向检察机关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已有部分查证属实;还提供了重要线索,使检察机关得以侦破多起重大案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和扣押款物清单,认为被告人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嘉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其不清楚李勃收钱的具体数额;接受他人钱财是被动的,从未主动索要;为他人所办的事绝大多数不属于利用其直接分管范围的职权;为他人谋利没有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述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被告人李嘉廷的辩护人田文昌、韩嘉毅对公诉机关指控李嘉廷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犯受贿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李嘉廷在主观上对李勃与李俊是否合伙做生意的认知程度需进一步查实;李嘉廷为舒建、李忠平谋利不明显;葛建辉的请托事项不明确,认定李嘉廷为葛建辉谋利的证据不充分;吴新元虽于1996年8月就昆明百货大楼修过街天桥一事请李嘉廷帮忙,但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同年7月18日的《会议纪要》已原则同意修建该过街天桥,认定上述请托事项的证据存在矛盾;王伟送李嘉廷人民币5万元、李镇桂送李嘉廷美元1000元及李忠平后四次给李嘉廷送钱均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所送钱款不应计入受贿数额;李嘉廷是借李勃与杨荣合做生意之机,利用职权帮助李勃发财,同时也为杨荣谋取了利益,与一般的贿赂关系有所不同,应视为一种从轻情节;李嘉廷不清楚李勃收钱的具体数额;李嘉廷无索取钱财行为,基本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认罪态度积极,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法庭依法对李嘉廷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嘉廷于1992年11月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1993年1月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1995年8月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1998年1月任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1994年至2000年7月,李嘉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另案处理)先后30次收受10人的钱款,具体事实如下:一、1994年9月,被告人李嘉廷出访美国,行前,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为与李嘉廷搞好关系,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云南省驻京办)送给李嘉廷美元1000元。1995年初,被告人李嘉廷应杨荣的请托,打电话让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何兆寿在杨荣与他人出口1.3万大箱香烟的品种搭配上予以照顾,使杨荣从中获得巨额利润。在此期间,经李嘉廷与杨荣商议,由杨荣为李嘉廷之子李勃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同年5月,杨荣出资人民币50万元,在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以“李博”的假名为李勃办理了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杨荣、李勃分别将花50万元办理通行证的情况告诉了李嘉廷。后李嘉廷又让杨荣对李勃“在香港的生活和资金方面给予照顾。”同年8月,杨荣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和香港渣打银行,分别以“李博”的名字为李勃存入港币30万元和50万元,并将两个存折交给李勃。1996年3、4月间,被告人李嘉廷应杨荣请托,为使杨荣与他人出口1万大箱香烟的指标得以落实,向国家烟草专卖局计划司司长张辉催办,又打电话让何兆寿在出口香烟的品种搭配上予以照顾。其间,李嘉廷向杨荣提出对李勃予以关照,杨荣向李承诺,出口香烟生意做成,会分给李勃一部分钱。后杨荣从中获得巨额利润。同年9月,李嘉廷出访返经香港时,杨荣送给李港币3万元。1997年1月,杨荣在香港给李勃港币500万元。1997年初,被告人李嘉廷将杨荣介绍给云南省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张修亮,促成广东电白县三和实业贸易公司与云南省石油总公司合资成立了云南华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杨荣任董事长。后该公司赚取了巨额利润。1999年9月和2000年1月,杨荣在香港汇丰银行李勃的帐户两次各存入港币30万元。李勃将收受杨荣钱款的情况均告诉了李嘉廷,李嘉廷多次叮嘱李勃,钱是全家的共同财产,不要乱花。为限制李勃动用收受的钱款,李嘉廷还于1998年让其妻王骁和李勃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了联名帐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云人发〈1993〉1号、〈1998〉6号文件,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李嘉廷任职情况的说明》证明:李嘉廷于1992年11月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1993年1月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1995年8月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1998年1月任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2、证人李勃的证言证明:杨荣在云南做烟的生意,其父李嘉廷给他帮了忙,杨荣为了感谢其父,才给其办赴香港定居单程证和给钱。1995年5月,杨荣带其到广东茂名市公安局,用“李博”的名字办理了单程证,杨花费人民币50万元。同年9月,杨荣在香港的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用“李博”的名字开立两个帐户,分别存入30万元港币和50万元港币,把两个存折交给了其。后其将办单程证及杨荣在香港为其存钱的情况告诉了李嘉廷。1997年初,杨荣给其一张500万元港币的支票,其将此事告诉了李嘉廷,李叮嘱:“这钱不是给你个人的,是全家的钱,要在香港放好,不许乱动。”1998年,李嘉廷为控制其用钱,让其母王骁与其一起到香港汇丰银行开立了联名帐户,并让把杨荣、李俊给的钱全部存入该帐户。1999年下半年和2000年1月,杨荣分两次给其60万元港币支票。其父说,“这钱不是给你个人的,你不要乱花。”其没有帮助杨荣的生意做任何事,实际上就是其父帮杨荣办事,由其收钱,这也是其父的意思,杨荣把钱送给其,也就是送给其父。其父曾说,将来万一有事,就说钱是和杨荣做生意赚的。3、证人杨荣的证言证明:1994年,其听说李嘉廷要出国考察,就到云南省驻京办李的房间送给李1000美元。1995年初,李勃即将大学毕业,其向李嘉廷提出为李勃办赴香港定居单程证。同年5月,其准备了50万元,与李勃一起交给茂名市公安局,用“李博”的名字办理了单程证。此间,李嘉廷曾问其怎么办证,其说需给茂名市公安局捐款50万元。李对其说,李勃到香港后,要在生活、资金上照顾他。同年8月,其为李勃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和渣打银行开立了帐户,分别存入港币30万元和50万元。1995年初,其为出口1.3万大箱香烟找李嘉廷帮忙,李给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何兆寿打电话,使其在香烟品种的搭配上得到了照顾,共赚了1300多万元。1996年3、4月,其为出口1万大箱香烟找李嘉廷帮忙,李给国家烟草专卖局计划司司长张辉打电话催办出口香烟的指标;给何兆寿打电话,让何在香烟的品种搭配上给予关照;在其拿去的出口批件上作了批示,大意是让尽快安排,并在烟的品种上给予照顾。后李嘉廷让其多关照李勃,其即将在香港给李勃钱的事告诉了李嘉廷,并答应出口香烟生意做成后,分给李勃一部分钱。其把这个意思也告诉了李勃。这笔出口香烟生意使其获利1000多万元。1996年9月,李嘉廷出国回来途经香港时,其在李嘉廷住的酒店送给李3万元港币。1997年1月,其在香港给了李勃500万港币。1997年初,其准备在云南投资石油制品,请李嘉廷帮忙。李将其介绍给云南省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张修亮。经商谈,广东电白县三和实业贸易公司与云南省石油总公司合资成立了华丰公司,其任董事长。其从华丰公司经营中获取了100多万元人民币。1999年下半年和2000年1月,其分两次给李勃各30万元港币。李嘉廷是个人想捞钱,但他是省长,不便出面,所以想通过其在云南做生意,他帮其解决生意上的难题,然后通过他儿子李勃收钱,把其做生意赚的钱分一部分给他。2000年7、8月,其发现了李勃母子的联名帐户,就对李嘉廷说,开这个联名帐户等于把你们全都捆在了一起,很容易暴露。4、证人何兆寿的证言证明:1995年初和1996年上半年,李嘉廷两次给其打电话,要求对杨荣出口香烟的品种搭配给予照顾,其将此事交杨有珠等人具体落实。5、证人杨有珠(时任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其按照何兆寿要求对香烟品种照顾的指示,通过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关人员,为杨荣办理了香烟出口。6、证人张修亮、肖崇昆(时任云南省石油总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 1997年4月,经李嘉廷介绍,省石油总公司与杨荣合资成立了华丰公司,杨荣任董事长、法人代表,肖崇昆任总经理。该公司经营一年半后停业,杨荣分得100多万元利润。7、华丰公司《营业执照》、《出资合同书》、《盈利及财务分立说明》证明:广东电白县三和实业贸易公司与云南省石油总公司合资成立了华丰公司,杨荣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以及该公司盈利的情况。8、茂名市公安局证明材料、“李博”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茂明市公安局《公民因私事往港澳呈批表》证明:1995年5月,茂明市公安局收取杨荣赞助的50万元,以“李博”的名字为李勃办理了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9、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证明材料证明:李嘉廷于1994年9月出访美国,1996年9月出访韩国、日本,返程均途经香港。10、李勃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香港渣打银行开户手续及对帐单、杨荣夫妇在新华银行开立焕德公司帐户的开户手续及对帐单、李勃与其母王骁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联名帐户的手续及对帐单证明:李勃收受杨荣给予港币的银行帐目以及与其母开设联名帐户的情况。11、被告人李嘉廷供述:其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8次收受杨荣钱款,并多次告诉李勃,这钱不是给李勃个人的,是全家的钱,要在香港放好,不许乱动。其不放心李勃手里有那么多钱,就让李勃、王骁去香港银行开了一个联名帐户,把家里的钱和李勃手中杨荣给的钱都存在联名帐户里。李勃在杨荣的生意中没帮过什么忙,都是其在帮杨荣。杨荣给李勃钱,就是通过李勃把钱给其。二、1996年,李勃产生了利用其父的权力和影响赚钱的想法,被告人李嘉廷表示同意并嘱咐李勃不要出头露面,可以找人合作,有事由他向有关部门打招呼,李勃从中分钱。1997年初,李勃将上述想法告诉了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发公司)董事长李俊。1997年4、5月,被告人李嘉廷经李勃介绍,接受李俊及其父昆明明兴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公司)董事长李黎明的请托,为使二人承揽到昆明市五华区螺蛳湾市场改造工程,打电话让五华区区长廖晓珊与李黎明父子面谈并帮助协调。同年6月,五华区政府未经招标,即与明兴公司签订了开发螺蛳湾市场工程的协议。李俊承诺竣工后将分给李勃人民币500万元,该工程使明兴公司获利人民币1500余万元。1998年初,经李勃同意,其兄李群从李俊处提取人民币200万元。后李勃向李俊索要另外300万元,并提出再借一笔钱用于炒股。同年5月,李俊以汇票方式向李勃提供人民币750万元,其中450万元是李勃的借款。1998年10月,被告人李嘉廷通过李勃接受李俊的请托,为使俊发公司获得昆明市园林住宅小区的开发权,将昆明市官渡区政府《关于开发建设99世博会配套工程园林住宅小区的请示》批转云南省政府副省长邵琪伟、副秘书长崔质涛,要求抓紧协调。 1998年底,官渡区政府与俊发公司签订了开发园林住宅小区的协议。李俊承诺给李勃分利,后李俊以李勃的450万元借款折抵了拟分给李勃的钱款。1999年8月,俊发公司欲让官渡区政府就园林住宅小区项目压低地价,李俊请李嘉廷提供帮助,李嘉廷遂指示崔质涛就此事召开了协调会。李勃将李俊承诺分利及收受李俊上述钱款的情况均告诉了李嘉廷,李叮嘱李勃,把钱在香港存起来,这是家庭财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勃的证言证明:1996年上半年,其产生了利用李嘉廷的权力和影响做生意赚钱的想法,并让李俊寻找项目,双方合作。其把上述想法告诉李嘉廷,李表示,“你和李俊合伙挣钱可以,但不要在昆明抛头露面,有事让李俊直接到家找我,我可以给有关部门打招呼。”1997年初,李俊提出昆明五华区螺蛳湾市场要改造,让其请李嘉廷帮助拿下项目。后李嘉廷让李俊、李黎明到家中面谈。不久,李俊告诉其李嘉廷已协调好关系,螺蛳湾工程项目已经签了协议。1997年底,螺蛳湾工程赚了1500万元,李俊要分给其500万元。1998年初,经其同意,李群向李俊要了人民币200万元。同年3、4月,其向李俊索要剩下的300万元,同时提出因炒股需向李俊借点钱。同年5月,李俊向其提供一张750万元的人民币现金汇票,其中450万元是借款。后其将李俊给予500万元一事告诉了李嘉廷。李说,这钱不要乱花,在香港存起来,这是家庭财产。1998年下半年,李俊看中官渡区一块地,让其找李嘉廷把批文批下来。其便让李嘉廷帮助办理此事,李嘉廷将李俊叫到家中面谈。后李俊告诉其,已拿到了700亩的指标用地。不久,李俊嫌官渡区的地价太高。其对李嘉廷说,再跟下面说一下,每亩减5万元。其间,李俊同意分给其“利润”,但条件是折抵其欠李俊的450万元。其将此事告诉李嘉廷,并嫌李俊给钱太少。李嘉廷说,人家给多少算多少,不要和人家争,这450万元在香港存好,这是家庭财产。在螺蛳湾市场改造和园林住宅小区项目上,其没有投过资,也没做过任何事情,只是其父李嘉廷利用他的权力和影响帮助李俊;李俊他们为了感谢李嘉廷,才给其950万元。2、证人李俊的证言证明:1997年3、4月份,李勃让其打听什么项目赚钱。李勃的意思是,他是省长的儿子,不便直接出面,想通过其在昆明做生意赚钱。后其发现螺蛳湾老市场要改造,就让李勃请李嘉廷协调,把项目拿下来。李嘉廷给廖晓珊打电话,并把其和李黎明介绍给廖,让廖帮助协调。由于李嘉廷帮助协调,虽然还有几家公司也在争取这个项目,但明兴公司拿到了开发权,后共盈利1500多万元。1997年10月,李勃向其要500万元,其答应工程竣工后给钱。1998年春节后,李群经李勃同意向其索要了人民币200万元;同年5月中旬,其又交给李勃一张人民币750万元的汇票,其中300万元算螺蛳湾项目的钱,剩下的450万元是李勃借的。1998年10月,昆明市官渡区区长张忠对其和李黎明说,申请世博会用地指标,区里已给市里写了报告,如果能跑下指标,可以优先开发。为此,其让李勃请李嘉廷帮忙。李嘉廷将其和李黎明叫到家中了解情况,后报告批下来了。1999年春节前,李勃说,地的事,李嘉廷是冒风险办的,并说借的450万元炒股亏了,无法返还,就算开发园林小区分的利润。1999年8、9月份,其对李勃说,区里每亩地要加收15万元,必须想办法把地价降下来。后李勃说,这事已经告诉了李嘉廷。此后省政府开会,由崔质涛主持协调土地加价问题,但没有最后结论。螺蛳湾工程、园林小区指标用地,如果李嘉廷不出面协调,很难拿到,所以才会给他们这么多钱。这些钱表面上是给李勃、李群,实质上是感谢李嘉廷。3、证人李黎明的证言证明:其为承建螺蛳湾市场改造工程及获得园林住宅小区开发权,通过李勃找李嘉廷帮忙。1998年初,其从石宝凤处借200万元现金给李俊,李俊说,这200万元是因螺蛳湾工程给李勃、李群的钱。2001年2月10日,李俊对其说已付给李勃500万元。4、证人石宝凤的证言证明:李黎明于1998年初,向其借200万元现金。5、证人廖晓珊的证言证明:1997年上半年,五华区政府计划对螺蛳湾市场进行改造,有几家单位想参加建设,竞争激烈。一天晚上,李嘉廷给其打电话,介绍李黎明参加螺蛳湾市场改造工程建设,请其帮助协调。其将李黎明父子介绍给副区长高劲松和五华区市场开发公司经理李懿,让李懿与李黎明合作。后螺蛳湾市场改造工程未经招标,直接交给李黎明承建。6、证人高劲松、李懿的证言证明:按照廖晓珊的意图,将螺蛳湾市场改造项目交给明兴公司承建。7、明兴公司《营业执照》、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明兴公司签订的《融资改造市场合同书》、《补充合同书》、李黎明的《承诺书》证明:明兴公司为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为李黎明;1997年6月15日五华区市场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明兴公司签订了螺蛳湾日用品批发市场第一交易区(即老市场)工程的协议。8、明兴公司《财务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在螺蛳湾市场改造工程中盈利。9、证人崔质涛的证言证明:其按照李嘉廷的批示,就园林住宅小区项目列入世博会重点配套工程及压低该项目地价问题两次召开协调会。10、证人张忠的证言证明:1998年6月,官渡区政府向上级呈送了《关于开发建设99世博会配套工程园林住宅小区的请示》。其对李黎明父子说,省政府答应给区里一些用地指标,如果能跑下来,可以优先开发。后李黎明对其说,已经找过李嘉廷。省政府批示后,官渡区政府没有进行国有土地拍卖、招投标,优先给李黎明父子700亩指标用地。 11、证人李群的证言证明:1998年春节,经李勃同意,其从李俊处要走200万元现金。12、俊发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证明:李俊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13、昆明市官渡区土地管理局《土地出让协议》证明:该局将园林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700亩用地出让给俊发公司。1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建设99世博会配套工程园林住宅小区的请示》的批示件及文件审批单证明:李嘉廷在该请示上批示:“琪伟、质涛同志,这是国际惯例(奥运会、博览会均如此),我省如何处理?望抓紧协调,提出意见,以免延误工期”;在文件审批单上签批“同意”。 15、中国农业银行汇票、深圳分行支款凭条、李群办理长城万事达卡及中国银行信用卡的相关单据证明:李勃收受李俊给予的人民币950万元的银行帐目情况。16、被告人李嘉廷供述:1996年,李勃欲在云南做生意赚钱,其表示同意并嘱咐李勃不要出头露面,可以找人合作,由其向有关部门打招呼,李勃从中分钱。李勃在螺蛳湾市场和园林住宅两个项目中没做过什么,只是起着其与李黎明、李俊父子之间的联络作用。李俊送钱给李勃,主要是其利用省长权力为他们父子办了签报告、打电话等事情。李勃每次收钱后,都对其讲了,其对李勃说,这些钱来的不容易,不是李勃一个人的,是全家的,让李勃把钱在香港存好。三、1994年9月,被告人李嘉廷出访美国,云南省驻京办副主任葛建辉为使其个人发展得到李嘉廷的帮助,让在美国定居的弟弟葛景辉到李嘉廷在华盛顿居住的酒店,送给李嘉廷美元2000元。此后,葛建辉陪同李嘉廷到北京长富宫酒店看望回国的葛景辉,葛景辉送给李嘉廷美元1万元,并请李嘉廷对葛建辉的工作给予支持、帮助。1998年2月,经李嘉廷提议,葛建辉调任云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主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葛建辉的证言证明:1994年9月,因李嘉廷要去美国,其感到是个与李嘉廷搞好关系的机会,就打电话让在美国的弟弟葛景辉好好接待李嘉廷,多花些钱,为自己的发展做些铺垫。事后葛景辉告诉其在美国送给李嘉廷2000美元。后葛景辉回国,其与李嘉廷去北京长富宫看望,事先打电话告诉葛景辉再打点一下,葛景辉又送给李嘉廷1万美元。2、证人葛景辉的证言证明:其按葛建辉的安排,两次送给李嘉廷1.2万美元,并请李对其兄给予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3、证人黄维彬(时任云南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的证言、云南省委第54次常委会会议记录、葛建辉任职决定和任命书证明:经李嘉廷提议,葛建辉调至云南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任主任。4、云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李嘉廷于1994年9月出访美国。5、被告人李嘉廷供述:其先后两次共收受葛景辉的美元1.2万元并提议调动葛建辉的工作。四、1995年春节前,被告人李嘉廷在家中收受昆明建华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建华集团)董事长舒建美元1万元。同年2月,舒建随李嘉廷到泰国参加投资交易会时,又送给李美元5000元。同年6、7月,舒建多次找李嘉廷,让李帮助建华集团贷款。李嘉廷分别让云南省人民银行副行长黎维彬、交通银行昆明分行行长郑孝仁协调帮助建华集团贷款。后建华集团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市城市信用联社共计贷款人民币4500万元。为表示对李嘉廷的感谢,1996年和1999年春节前,舒建两次各送给李嘉廷美元1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舒建的证言证明:1995年元月的一天晚上,其为有事能得到李的帮助,在李嘉廷家送给李1万美元;1995年2月,随李嘉廷到泰国参加投资洽谈会,在曼谷送给李5000美元。同年6、7月,3次找李嘉廷为建华集团帮助解决贷款。同年7月,李嘉廷及省人行副行长黎维彬等人到新粤海酒楼吃饭,李对黎说“小舒企业流动资金不够,给协调协调。”后黎维彬让舒建分别与郑孝仁、胡钢联系。建华集团从交行昆明分行贷款2500万元,从昆明城市信用联社贷款2000万元。为感谢李嘉廷,199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舒建在李嘉廷家送其1万美元。1999年春节前,又送给李嘉廷1万美元。2、证人黎维彬的证言证明:1995年夏天,陪李嘉廷在新粤海酒楼吃饭时,李让其为舒建协调贷款,后分别与胡钢、郑孝仁打了招呼。3、证人郑孝仁的证言证明:1995年7月,李嘉廷让其对建华集团贷款给予支持,后为建华集团贷款2500万元。4、证人胡钢(时任昆明市城市信用联社主任)的证言证明:黎维彬让其对建华集团贷款的事给予支持,后向建华集团发放了贷款。5、《交通银行借款合同》、《昆明城市信用联社抵押借款合同》证明:建华集团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市城市信用联社共贷款人民币4500万元。6、云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的证明材料证明:1995年2月李嘉廷赴泰国参加投资交易会。7、被告人李嘉廷供述:其4次共收受舒建美元3.5万元并为其协调贷款。五、1996年春节前,被告人李嘉廷在家中收受昆明伟事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事达公司)总经理王伟人民币5万元。同年5月,伟事达公司投资参与了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联公司)与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金碧路拓宽改造拆迁安置房工程。工程完工后,因柏联公司未付土地出让金,金碧路拆迁指挥部拒绝支付建房款。1997年9月,王伟与柏联公司董事长刘湘云夫妇到李嘉廷家,请李帮助解决此事。李嘉廷于同年9月28日在王伟所送柏联公司的《情况反映》上批示昆明市副市长冯志成等人:“合作双方都应信守合同,特别是政府部门更应以诚取信,以信招商,否则将会影响昆明市投资环境,影响对外开放程度和水平。”昆明市政府根据李嘉廷的批示协调此事,后金碧路拆迁指挥部支付柏联公司建房款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王伟从中分得650万元。王伟为感谢李嘉廷,于1999年春节前,到李嘉廷家送给李人民币10万元、美元1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伟的证言证明: 1996年春节前,其准备了5万元人民币到李嘉廷家,当着李的面把钱交给李的爱人。李是副省长,如果关系处得好,会帮其很多忙。1997年9月,其与刘湘云共同投资金碧路拆迁安置房工程完工,刘湘云告诉其拆迁工程指挥部迟迟不付建房款,因此还不了其投资款和分利款。其和刘湘云、郝琳到李嘉廷家请李帮助协调,后将一份《情况反映》送给李的秘书。拆迁工程指挥部很快支付了一部分建房款,其从柏联公司共拿了650万元。为感谢李并巩固与李的关系,其于1999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到李嘉廷家,送给李1万美元和10万元人民币。&&&&&&&&&&&&&&&&&&&&&&&&&&&&&&&&&&&&&&&&&& 2、证人刘湘云、郝琳的证言证明:拆迁安置房建成后,市政公司拒不支付建房款,王伟也多次追要投资款和应得的利润。1997年7、8月的一天,王伟带刘、郝到李嘉廷家,汇报了拆迁安置房的纠纷。李嘉廷表示帮助协调解决。其将《情况反映》通过王伟送给李嘉廷,李作了批示。后对方很快分次付了4000万元,柏联公司付给王伟650万元。&&& 3、柏联公司的《情况反映》批示件证明,李嘉廷在该《情况反映》上批示:“转昆明市健强、成寅、志成同志阅处。合作双方都应信守合同,特别是政府部门更应以诚取信,以信招商,否则将会影响昆明市投资环境,影响对外开放程度和水平。” 4、证人冯志成的证言证明:1997年8、9月份,根据李嘉廷的批示,其指示李秉光与柏联公司协商解决金碧路拆迁安置房工程的纠纷。&&&&&&&&&&&&&&&&&&&&&&&&&&&&&&&& 5、证人李秉光(时任昆明市金碧路改造指挥部指挥长)的证言证明:在金碧路改造工程中与柏联公司发生了纠纷,冯志成让把柏联公司的事协商处理好。后支付给柏联公司4000万元建房款。6、柏联公司与伟事达公司签订的《昆明市金碧路拓宽改造首期拆迁安置房合同联营协议书》、《昆明市金碧路拓宽改造首期拆迁安置房合同》、《金碧路搬迁安置房补充协议》证明:伟事达公司与柏联公司合作开发金碧路安置房工程。7、被告人李嘉廷供述:两次共收受王伟给予的美元1万元、人民币15万元,将王伟提供的《情况反映》批给昆明市有关负责人。六、1996年初,云南人和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人和集团)总裁和丽伟因该集团所属的人和药业有限公司参与云南省卫生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卫生总公司)的资产重组,省卫生总公司在申请办理变更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时,未获有关部门批准,和丽伟请被告人李嘉廷出面协调。后李嘉廷在省卫生总公司给省医药管理办公室《关于变更云南省卫生发展总公司药品经营合格证的报告》上批示云南省医药总公司总经理陈志祥、云南省医药管理办公室主任李树吉:“公司的重组、变更是正常的事,请给予支持、关照”。同年4月,云南省医药管理办公室为省卫生总公司办理了变更药品经营合格证的手续。此后,和丽伟在云南省驻京办送给李嘉廷人民币6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和丽伟的证言证明:1996年初,为省卫生总公司办理药品经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请李嘉廷出面协调。李做了批示,有关部门很快办理了变更手续。1996年3月,其和郑大霖看望在中央党校学习的李嘉廷时,在云南省驻京办事处送给李6万元人民币。2、证人郑大霖(李嘉廷的秘书)的证言证明: 1996年,其与和丽伟看望在中央党校学习的李嘉廷时,和丽伟送给李大约6、7万元人民币。3、证人伍铁(时任人和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人和药业有限公司有意参资重组省卫生总公司,但省卫生总公司申请变更药品经营合格证,一直没批下来。和丽伟知道后,向其要了书面材料。几天后,和丽伟打电话告其李嘉廷作了批示。后有关部门给办了变更手续。4、省卫生总公司给省医药管理办公室《关于变更云南省卫生发展总公司药品经营合格证的报告》批示件证明,李嘉廷在该报告上批示:“陈志祥、李树吉同志:公司的重组、变更是正常的事,且通过重组建公司办得更好,对繁荣云南医药市场很有好处,请给予支持、关照。”&&&&&&&&&&&&&&&&&&&&&&&&&&&&&&&&&&&&&&&&&&& 5、证人陈志祥的证言证明:李嘉廷批示要求对人和集团参股进行药品经营的手续给予支持、关照。人和集团当时的情况,不符合申报条件。李嘉廷批示后,下面的部门只能照办。&&&&&&&&&&&&&&&&&&&&&&&&&&&&&&&&&&&&&&&&&& 6、证人李树吉的证言证明:1996年2月,人和集团与省卫生总公司合作,并申报变更药品经营合格证,因当时省内医药批发企业过多,未同意变更。1996年3月,听陈志祥说李嘉廷批示要求给予支持、关照,就尽快给办了变更手续。&&& 7、被告人李嘉廷供述:其收受和丽伟6万元人民币,将省卫生总公司给省医药管理办公室《关于变更云南省卫生发展总公司药品经营合格证的报告》批给有关部门负责人。七、1994年底,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百大公司)董事长吴新元因该公司向云南省人民银行申请黄金批发、加工业务未获批准,请被告人李嘉廷帮忙。李嘉廷于1995年初让云南省人民银行副行长倪光祖对昆百大公司申请黄金加工项目给予支持。后该公司获得黄金批发、加工权。1996年4月,吴新元为感谢李嘉廷,在云南省驻京办送给李嘉廷人民币5万元。1996年下半年,昆百大公司欲将该公司新建的大厦与原大楼连接,向昆明市政府申请建造过街天桥未获批准。吴新元请李嘉廷帮助协调此事。李嘉廷指示昆明市副市长冯志成给予支持。同年10月,昆明市政府批准建造该过街天桥。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吴新元的证言证明:1994年前后,昆百大公司申请黄金批发、加工权,省人行一直未予批准。其找到李嘉廷,李答应帮助协调此事。1995年8月份事情办成了。1996年4月,其和倪跃欣在云南省驻京办李的房间,把5万元现金交给李嘉廷。1996年,昆百大想在老楼和新楼之间修建人行过街天桥,有关部门未予批准。同年8月,请李嘉廷出面协调。不久,李让冯志成副市长帮助解决问题。后市里同意昆百大公司修过街天桥。2、证人倪跃欣(时任昆百大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1996年4月,其与吴新元在云南省驻京办把5万元送给李嘉廷。&&&&&&&&&&&&&&&& 3、证人倪光祖的证言证明: 1995年初,李嘉廷让其支持昆百大申请黄金加工、批发项目。其让吴新元报送申请材料并上报人总行。4、昆百大公司给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的《关于申办昆明百大珠宝首饰黄金加工厂的请示报告》、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我省昆明百大黄金珠宝首饰厂申请开办K金镶嵌内销饰品生产加工和批发业务的请示》、中国人民银行给云南省分行的《关于鑫磊珠宝首饰黄金加工厂开办内销黄金镶嵌饰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批复》、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给昆百大公司的《关于鑫磊珠宝首饰黄金加工厂开办内销黄金镶嵌饰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批复》证明:昆百大公司申请黄金加工批发业务并获得批准。5、证人冯志成的证言证明:1996年8、9月份,昆百大提出修建过街天桥,李嘉廷要求市政府给予支持。考虑到副省长亲自过问并明确表态,市政府就同意了。6、昆明市政府规划管理办公室《关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天桥建设问题的批复》证明:市政府准予昆百大公司建设过街人行天桥。7、被告人李嘉廷供述:其收受吴新元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分别要求倪光祖、冯志成对昆百大公司申请黄金加工批发业务和建设过街人行天桥给予支持。八、1996年8月,昆明佳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总经理邹丽佳为尽快与红塔集团签订合建佳华广场B座的协议,请被告人李嘉廷给予关照。后李嘉廷在邹丽佳写给他的信上批示红塔集团有关负责人,要求给予支持、配合。红塔集团根据李的批示与佳达公司签订了《合作建设佳华广场协议书》。为感谢李嘉廷的帮助,邹丽佳在同年9月李嘉廷出访返经香港时,送给李美元5000元、港币3万元。1998年初,邹丽佳请李嘉廷帮助将佳华广场列入“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并向建设银行贷款。同年2月,李嘉廷将邹丽佳提供的《关于将佳华广场列为世博会接待单位的报告》、云南省建行《关于上报昆明佳华广场项目审查意见给建行总行的报告》批转主管副省长,并作了“望将此项目列入世博会配套项目”、“商量如何争取总行支持”的批示。后佳华广场被列为“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1998年6月,美国沃尔玛中国公司与云南共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邹丽佳任董事长的佳华屋业开发有限公司欲合作成立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公司。有关部门对应否批准“沃尔玛”进入昆明市场持不同意见。邹丽佳得知后请李嘉廷帮助协调。李嘉廷让主管副省长协调,并在昆明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的论证报告上作了批示。同年冬,邹丽佳到李嘉廷家,当着李的面送给其妻王骁人民币10万元。1999年6月,佳达公司因佳华广场B座的工期、付款等问题与红塔集团发生矛盾。邹丽佳将佳达公司《关于与云南红塔集团在合作建设佳华广场过程中矛盾由来的说明及解决方案的请示报告》交给李嘉廷,请李帮助解决纠纷。李嘉廷于当月11日将该报告批示有关负责人“妥善协调处理好,一次性裁决处理”。省政府根据李嘉廷的批示成立了协调领导小组,主持双方谈判达成了协议。红塔集团按协议与佳达公司将工程款结清。2000年7月,李嘉廷出访返经香港时,邹丽佳送给李美元5000元、港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邹丽佳的证言证明:李嘉廷是副省长,其公司在云南发展需要他的帮助。1996年9月,李嘉廷出访返经香港,其送给李5000美元、3万港币。1996年红塔集团有意购买佳华广场B座,需分管的副省长批准,其找到李嘉廷希望给予关照,并送给李一份报告,李答应帮忙。同年9月,红塔集团与佳达公司签订了购买佳华广场B座的合同。后双方发生矛盾,其打电话找李嘉廷帮助解决。李嘉廷在其写的报告上作了批示,最后矛盾得以解决。其为将佳华广场项目列入“世博会”的配套工程及向建行贷款,给李嘉廷送过两份报告。李嘉廷作出批示后,佳华广场被列入“世博会”配套工程。1998年左右,在将沃尔玛公司引入昆明市场的过程中,昆明有关部门不同意,其请李帮忙做工作,后来这件事办成了。1998年冬,听说李嘉廷的岳父去世了,到李家当着李的面把10万元交给王骁。2000年7月,李嘉廷出访返经香港,其和罗良继到李住的酒店,其送给李1万港币;后其又单独返回送给李5000美元、2万港币。2、证人罗良继(佳华集团新一代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2000年7月左右,李嘉廷出访途经香港,其与邹丽佳一起到酒店拜访李,见邹将一个纸袋交给李嘉廷。1998年,为争取政府对佳华广场的支持,佳达公司给云南省政府写了一份欲将佳华广场列为“世博会”接待单位的报告。李嘉廷在报告上作了批示后,佳华广场被列为“世博会”重点配套项目。&&&&&&&&&&&&&&&&&&&&&&&&&&&&&&&&&&&&&&&&& 3、邹丽佳写给李嘉廷的信件证明,李嘉廷在该信件上批示:“请红塔集团褚时健、字国瑞、黄跃奇同志阅处,建议董事会研究一下,如可行可给予支持、配合,实际上也支持昆明市政建设,支持了99世界园艺博览会的工作。”& 4、证人字国瑞(时任红塔集团董事长)的证言证明:由于有李嘉廷的批示,1996年9月,红塔集团与邹丽佳签订了购买佳华广场的正式协议。在工程建设中,邹丽佳与红塔集团因楼的价款、工期等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后李嘉廷安排杜开坦副秘书长出面协调。红塔集团共付给佳达公司2.4亿余元工程款。5、红塔集团与佳达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建设佳华广场项目的协议(草案)》、《关于合作建设佳华广场项目的协议》证明:红塔集团与佳达公司合建佳华广场B座。6、佳达公司《关于与云南红塔集团在合作建设佳华广场过程中矛盾由来的说明及解决方案的请示报告》的批示件证明,李嘉廷在该报告上批示:“请开坦同志率建设厅、市建委等部门领导,在分头听取两方意见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处理好,总的原则依法依约(原双方签的合作协议)处理,按惯例处理,一次性裁决处理。”7、证人杜开坦(时任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的证言及杜开坦给李嘉廷的书面报告证明:根据李嘉廷的批示,其两次调解红塔集团与佳达公司在合建佳华广场过程中产生的矛盾。8、证人杨思诚(时任红塔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在其负责建设佳华广场B座期间,杜开坦副秘书长根据李嘉廷的批示,协调红塔集团和佳达公司之间的矛盾,后经多次谈判,按李的指示做了一次性裁决处理。9、红塔集团的《工程款明细表》及《付款凭证》、佳达公司的《收款凭证》证明:红塔集团共支付佳华广场B座工程款2.4亿余元。10、佳达公司《关于请求将昆明佳华广场列为99世博会接待单位的报告》的批示件证明,李嘉廷在该报告上批示:“刘京、景泰同志:佳华广场是昆明市已建成和在建中唯一五星级宾馆,列为世博会接待单位确属需要,望将此项目列入世博会配套项目。” 11、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给建总行《关于上报昆明佳华广场项目审查意见的报告》的批示件证明,李嘉廷在该报告上批示:“映萱同志:佳华广场是昆明市已建和在建的唯一座五星级宾馆,是明年世博会主要接待(特别是外宾)设施,省市政府已决定列入迎世博会配套项目,请你与省建行帅行长商量,如何争取总行支持。如必要,你到北京时,可与省建行领导一起到总行汇报争取。全国人代会期间,我准备找总行领导说一说。”&& 12、云南省人民政府99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筹备指挥部云博指发(1998)第9号《关于确保佳华广场如期投入使用的通知》证明:佳华广场被列入99“世博会”配套项目。 13、《关于沃尔玛在昆设立企业的论证意见的报告》的批示件证明,李嘉廷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协调会意见,请琪伟同志做好昆明市工作(包括高新区),尽快抓紧落实。”14、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证明材料证明:李嘉廷于1996年9月出访日本、韩国,2000年7月10日出访芬兰,返程均途经香港。15、被告人李嘉廷供述:其3次共收受邹丽佳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6万元,并接受邹丽佳的请托,在合建佳华广场、将佳华广场列入“世博会”配套工程、申请贷款及合作成立“沃尔玛”公司等方面为邹丽佳提供帮助。九、1996年10月,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选任行长,被告人李嘉廷接受该行副行长李忠平的请托,在省委书记办公会上及组织部门向其征求意见时,均表示同意李忠平提任该行行长。同年12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正式任命李忠平为该行云南省分行行长。李忠平当晚宴请李嘉廷,席间送给李美元1万元。1997年11月至1999年1月,李忠平分别在昆明连云宾馆、云南省驻京办,4次送给李嘉廷共计人民币2万元、美元2000元、日元2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忠平的证言证明:1996年10月,其找李嘉廷谈了想当行长,请他关照。李说到时候他会说话的。同年12月,总行正式任命其为云南分行行长。为感谢李嘉廷,其请李在省工行招待所吃饭,其间将1万美元送给李嘉廷。1997年4月左右,得知李嘉廷要出国,其到连云宾馆将张国仪送来的2000美元送给李。1998年10月左右,其和许海一起到云南省驻京办李嘉廷的房间,送给李1万元人民币。1998年底或1999年初,其在云南省驻京办送给李人民币1万元。后听说李嘉廷要去日本,其在连云宾馆送给李20万日元。 其送给李嘉廷的钱都是公款。&&&&&&&&&&&&&&&&&&&&&&& 2、证人许海(时任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财务处处长)、熊建(时任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张国仪(时任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经理)的证言证明:李忠平为送礼,先后让他们共准备了公款美元1.2万元、人民币2万元、20万日元。许海、张国仪的证言还分别证明:李忠平在云南省驻京办送给李嘉廷人民币1万元,在连云宾馆送给李嘉廷2000美元。&&&&&&&&&&&&&&&&&&&&&&&&&&&& 3、证人李素华(时任云南省委组织部处长)的证言证明:1996年下半年,组织部按程序对李忠平进行了考察。在征求副省长李嘉廷的意见时,李表示同意。&&& 4、云南省委书记办公会议记录、中国工商银行致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李忠平任免职征求意见的函》、《中国工商银行党组任命通知》证明:经考查、审批,李忠平被任命为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5、云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的证明材料证明:李嘉廷于1997年11月22日赴泰国,1999年2月22日赴日本访问。6、被告人李嘉廷供述:其接受李忠平的请托,在省委书记办公会上及组织部门向其征求意见时,均表示同意李忠平提任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其5次共收受李忠平给予的美元1.2万元、人民币2万元、日元20万元。十、1997年初,香港金时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利公司)欲与云南省烟草公司、柬埔寨徐氏集团有限公司在柬埔寨合作开办卷烟厂,该公司董事长李镇桂请被告人李嘉廷帮忙。同年3月,李嘉廷在家中收受李镇桂所送美元1万元。后李嘉廷与云南省烟草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打招呼,促成上述三方签订了合办烟厂的意向书。2000年6月,李嘉廷在家中收受李镇桂所送美元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镇桂的证言证明:1996年,其想在柬埔寨办烟厂,后请李嘉廷帮忙。1997年上半年,其在李嘉廷家送给李1万美元。1998年,柬埔寨的徐光秀来云南考察,与云南省烟草公司签订了在柬埔寨办烟厂的意向书。2000年6月,其在李嘉廷家送给李1000美元。& 2、证人张水长(云南省烟草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李嘉廷就李镇桂欲在柬埔寨合办烟厂之事给其打招呼,要其抓紧时间,促成此事。&&& 3、云南省烟草公司与金时利公司、柬埔寨徐氏集团合办烟厂的《意向书》、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给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在柬埔寨开展贸易和项目合作的请示》证明:金时利公司与云南省烟草公司申请在柬埔寨合办烟厂。4、被告人李嘉廷供述:其共收受李镇桂给予的美元1.1万元,并接受李镇桂的请托,为李在柬埔寨合办烟厂提供帮助。综上,被告人李嘉廷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038万元、港币649万元、美元9.1万元、日元2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并扣押人民币11 279 848.94元、港币2 781 119.86元、美元474 396.40元、日元356 000元、价值人民币910 340元的18块手表及价值96 462元的10件首饰在案。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嘉廷在主观上对李勃与李俊是否合伙做生意的认知程度需进一步查实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嘉廷供,李勃在螺蛳湾市场和园林住宅两个项目中没做过什么,只是起着他与李黎明、李俊父子之间的联络作用;李俊送钱给李勃,主要是他利用省长权力为李黎明父子办了签报告、打电话等事情。李勃证,在螺蛳湾市场改造和园林住宅小区项目上,他没有投过资,也没做过任何事情,只是李嘉廷利用权力和影响帮助李俊;李黎明父子为了感谢李嘉廷,才给他950万元。据此,李嘉廷明知李勃和李俊不是合伙做生意,而是由他利用职务便利为李俊谋取利益,由李勃收受李俊的钱款,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李嘉廷为舒建、李忠平谋利不明显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嘉廷要银行负责人为舒建请托的贷款事宜予以协调,帮助舒建获得4500万元贷款;李嘉廷接受李忠平的请托,在有关部门考核提任李忠平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提任李忠平,李嘉廷为上述二人谋利的行为明显,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葛建辉的请托事项不明确,认定李嘉廷为葛建辉谋利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查,葛建辉希望李嘉廷对其工作给予支持、关照,请托事项明确;根据李嘉廷的供述和葛建辉、葛景辉的证言,李嘉廷是接受葛建辉的请托,并实施了提议为其调动工作行为,为葛建辉谋利的事实已为充分的证据证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吴新元虽于1996年8月就昆明百货大楼修过街天桥一事请李嘉廷帮忙,但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同年7月18日的《会议纪要》已原则同意修建该过街天桥,认定上述请托事项的证据存在矛盾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会议纪要》中没有原则同意修建该过街天桥的内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王伟送李嘉廷人民币5万元、李镇桂送李嘉廷美元1000元及李忠平后四次给李嘉廷送钱均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所送钱款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三人均有具体请托事项,李嘉廷利用职务便利为三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收受钱款的时间,无论是在谋利之前还是之后,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受贿性质。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嘉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嘉廷不清楚李勃收钱的具体数额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李嘉廷对李勃收受李俊的钱款,事先有预谋;李勃收受杨荣的钱款后明确告知了李嘉廷;在李勃收受李俊、杨荣钱款后,李嘉廷对李勃明确表示,所收钱款都是家庭共同财产。由于李嘉廷未经手收受这些钱款,因此不掌握收受的准确数额是正常的,但不影响对李嘉廷行为受贿性质的认定,也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述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嘉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嘉廷接受他人钱财是被动的,未主动索要,为他人所办的事绝大多数不属于利用其直接分管范围的职权,基本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李嘉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并未认定李嘉廷索要财物和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也未区分为他人谋利是否利用了其直接分管范围的职权。李嘉廷为他人所谋利益中确有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是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谋取正当利益,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对指控罪名的成立没有影响,也不能成为对李嘉廷从轻处罚的理由。李嘉廷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李嘉廷是借李勃与杨荣合做生意之机,利用职权帮助李勃发财,同时也为杨荣谋取了利益,与一般的贿赂关系不同,应视为一种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嘉廷供述,李勃在杨荣的生意中没帮过什么忙,都是他在帮杨荣。杨荣给李勃钱,就是通过李勃把钱给他。李勃证,他没有帮助杨荣的生意做任何事,实际上就是李嘉廷帮杨荣办事,由他收钱,这也是李嘉廷的意思,杨荣把钱送给他,也就是送给李嘉廷。李嘉廷曾对他说,将来万一有事,就说钱是和杨荣做生意赚的。据此,李勃和杨荣不是合做生意,李嘉廷和杨荣的关系与一般的贿赂关系并无不同,不能成为对李嘉廷从轻处罚的情节,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李嘉廷认罪态度积极,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法庭依法对李嘉廷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原已提出,李嘉廷向检察机关揭发他人犯罪,已有部分查证属实,还提供了重要线索,使检察机关得以侦破多起重大案件。经查,李嘉廷揭发柴某某、晋某某犯罪,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李提供的线索,对侦查机关侦破相关案件起了重要作用,其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酌予考虑。辩护人关于李嘉廷认罪态度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嘉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嘉廷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李嘉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并提供线索,对侦破相关案件起了重要作用,且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嘉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物品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处理(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 & 审 判 长  耿景仪审& 判& 员 & 李天民审& 判& 员  袁立忠 &&&&&&&&&&&&&&&&&&&&&&&&&&&&&&&&&&& 二OO三 年 五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王金龙书& 记& 员  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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