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职工待岗发生活费规定在单位待岗休息死亡,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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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段职工工作时间死亡!工务段说不是工伤,一分钱也没有
死者是我父亲,工务段职工,借调到辽阳铁路派出所&&职位是高铁护路员& & 单位给安排的工作时间是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8月2日上午我父亲去上班& &&&下午6点30分左右家里突然接到电话说我父亲在医院抢救发生车祸& & 抢救以后没有抢救过来去世了
现在已经过去了一个月& &我们多次去辽阳和沈阳的单位想要单位给一个说法& &现在为止得到的答复就是不是工伤& &一分钱补偿也没有
下面说说单位对家属的态度& &派出所和工务段在事发以后没几天就给定了一个结果& &说工作时间私自外出&&超出了工作范围发生的交通意外&&不是工伤&&没有任何补偿& &家属问什么原因外出&&单位说不知道原因&&没有请假& &&&而且单位不知道几点外出&&是出现事故以后 过了一段时间才知道职工外出& &
后来去沈阳工务段&&工务段大门紧闭 不让家属进入&&派出来接待的领导&&有一个雷书记&&态度极其恶劣& &说周良平是谁我都不知道&&你们家属得去派出所找&&我们就负责开工资&&派出所管理不善 你们得去找派出所 谈话期间还拍桌子&&习近平主席不认识的人多了&&出现事故的时候 还会慰问一下&&你们对死者家属就这么言语上的攻击&&最后谈了一个小时说我还要开会就走了&&家属什么话也没等说 就走了& &还有一个工会主席&&态度也是很不好&&家属一说话 他就说 我有脑血栓别打断我 等我说完你们再说&&结果他说了半个小时以后 说了句我还没吃饭 该去吃饭了 就直接走了&&家属要求见段长&&总是以段长不在为由推脱&&而且每次都是家属来了等很久才出来接待&&接待时候就说条条框框 然后不是工伤&&没有补偿&&不给其他考虑&&
后来家属要求单位调查&&单位才去调查&&调查出来一个可能是帮同事买药的消息出来& &事发以后为什么不马上调查&&武断的就给断定&&生命无价&&对死者这么不尊重&&对工作这么不负责&&我们要去哪里说理& &这个调查出来以后 还是说不是工伤&&同事之间没有指派的权利&&帮同事买药不是公事&&难道同事出现身体不适&&我父亲就要眼睁睁的看着&&不能做好人好事吗?????& &
希望能有路局领导或者相关领导可以关注一下& &我们去路局信访办&&结果信访办把工务段的人打电话叫来了&&让他们把我们带走回去给解决&&结果回去以后还是以前的那一套&&我们不同意&&工务段的人说去办公室打电话给领导再研究& &让我们等等&&从下午5点开始等到晚上8点也没有人出来&&把家属骗的团团转&&这到底是什么世道&&这到底是什么领导&&我们家属到底怎么样做才能给我父亲讨个说法& &
拉条幅 讨说法&&工务段就是打电话给铁路公安&&让公安来维稳&&也不出来解决
求大家能够帮忙&&谢谢了!!!
公道在哪里
希望有关领导能够关注& &
是不是工伤无所谓了人都死了,直接说赔多少钱吧
是不是工伤无所谓了人都死了,直接说赔多少钱吧
说不是工伤 一分钱没有& &可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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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铁路部门上班 晚上加班回家途中车祸死亡是工伤吗?有饮酒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
在铁路部门上班 晚上加班回家途中车祸死亡是工伤吗?有饮酒
(七)法律;(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火车事故伤害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五)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铁路部门上班 晚上加班回家途中车祸死亡是工伤吗?有饮酒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
在铁路部门上班 晚上加班回家途中车祸死亡是工伤吗?有饮酒
在铁路部门上班 晚上加班回家途中车祸死亡是工伤吗?有饮酒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铁路职工下班途中在铁路上遇泥石流死亡算工伤吗?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在上班中突发脑梗死算工伤吗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职工个人申报工伤到哪去【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我早晨4点在上班途中被人吓倒把手摔骨折了算不算工伤。我是铁路人,因为...1.上述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无法认定为因工死亡; 2.但是可以按因病死亡处理,享受因病死亡待遇!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沈阳铁路局工伤死亡优先安排工作有文件吗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个工伤职工都全...铁路在职职工工亡和城镇居民赔偿待遇有什么区別?铁路局职工工伤工亡事故...向铁路局工伤保险参保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上班时间当然是工伤。先治疗后去鉴定。咨询当地医疗机构以及自己的单位。死亡补员制度早已废止,没有工伤死亡安排子女工作文件。 劳动者退休补员、死亡补员制度,早在1986年7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时已经废止,沈阳铁路局没有优先安排工伤死亡职工子女补员的文件。根据...铁路职工工亡待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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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ICP备号-23待岗职工再再就业工伤由谁承担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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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2004年企业改制后下岗的工人,下岗后,为生活我又到某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2010年12月我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请问,我原工作单位和我现在工作单位哪一个应承担我的工伤保险责任?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接受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就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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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后单位叫我待岗合法吗?
我05年因工十级伤残,现在单位另我待岗,而且我还有职业病。癌症,我该怎么办?
t609s9314vb53
律师回复区
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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