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人们提供权利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具体落实,及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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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正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与自由的关系协调,可以在两个领域中讨论:一个是思想政治领域,一个是社会经济领域。而这两个领域中平等与自由的冲突与协调,都会在法律领域中清晰地表现出来。
  第一,思想政治领域中平等与自由问题。在纯粹的思想政治领域,平等与自由关系的最大特点是基本一致、不存在冲突的。在这个领域中平等与自由的协调关系,不仅被法律(通常是宪法)所确认,而且为大多数思想家所赞同。人们普遍承认,个人在政治法律上的基本自由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非法定的理由对公民的基本政治法律自由进行限制,否则,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剥夺和非法限制,也就意味着对平等的破坏。因此,基本政治法律自由总是同平等相联系,即这种自由是平等的自由,每个人都和其他任何人一样,享有同等的生命价值、良心和信仰自由、人格尊严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是自由的必要条件,没有平等,也就没有完整的政治法律自由;而基本自由恰恰又是平等得以实现和体现的载体和存在方式。所以,在思想政治法律领域,平等与自由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二者相互配合和协调。从根本上说,这也是政治正义的要求和体现。
  第二,社会经济领域中的平等与自由问题。在社会经济领域,平等与自由存在着尖锐的冲突和对立。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正义的实现,非常关键之点在于如何协调和解决二者在这个领域中、尤其是在收入和社会财富分配层面的严重冲突与对立。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关系问题,实际上包含两个层面,即市场运行层面和财富分配层面,如果说在市场运行层面解决平等与自由的协调问题相对还是比较容易的话,那么,在收入和财富分配层面解决平等与自由的协调问题,则显得非常困难。这里的关键之点在于如何限定国家在解决这个问题中的地位和作用,即究竟如何确定国家介入收入和财富分配及再分配的范围和程度,才能保障国家行为和社会制度都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因此,由于平等与自由在经济领域中不能自发协调和解决冲突,在此情况下,由国家出面进行国家干预实属必然,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在平等与自由冲突的时候作出抉择,是容忍不平等的存在以全面捍卫个人自由权利,还是牺牲个人的某些自由以换取更大的社会经济平等。对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回答。
  在经济领域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上,学者们的主张可划分为自由优先论、平等优先论和调和论。一般认为,哈耶克、弗里德曼、诺齐克等是自由优先论者,罗尔斯是平等优先论者。如哈耶克认为,自由是首要的,不平等在市场秩序中由于人的行为结果的不可预测性是必然的,而且也有助于物质进步和减少贫困,企图消灭不平等就会取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取消法治。因此,哈耶克强烈反对国家干预,他认为,对市场的任何干预都会损害价格的功能,因而导致经济低效,假如不在原则上排除一切干预行为,我们就会为一系列的干预行为提供舞台,这些干预行为加起来就会完全毁掉自由。正是基于此,有人称哈耶克为本世纪传统自由主义构起了最复杂和最全面的防御工事。这种自由优先论的理论基础应该是诺齐克关于国家应当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思想。诺齐克认为:国家应当是“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 这表明,自由优先论者极力限制国家对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干预,捍卫古典意义上守夜人式的国家,这实际上也就捍卫了市场中的经济自由。他们承认市场运行会产生不平等,但纠正这种不平等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因为不平等是通过合法过程产生的,它本身也就是合法的。不平等当然会造成一部分人的不幸,但是,不幸并不等于不正义。与自由优先论者相反,罗尔斯认为,正义即使是经济领域中的分配正义也应该以平等为前提,所有社会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某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正是因为如此,罗尔斯被视为平等优先论者。其实,仔细玩味和推敲罗尔斯的第一和第二正义原则,本书作者倒是赞同这样的观点:“他(指罗尔斯——引者著)试图结合自由与平等,调和其间的冲突,想在不损害自由的前提下,尽量达到经济利益分配的平等,在不'损有余'的前提下达到'补不足'.罗尔斯不是处在一个极端(或者说,他与诺齐克客观上处于一种对峙状态是由某种社会条件造成的),而诺齐克倒是处在一个极端,即强调自由权利的极端。” 因此,与其说罗尔斯是一个平等优先论者,还不如说他是一个平等与自由的调和论者。因为正如牛津大学德沃金教授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平等是比自由更抽象、更一般的概念,我们可以从平等演绎出自由,却不能从自由演绎出平等。而罗尔斯在强调平等作为正义原则的时候,时时地注意顾及平等向自由的演绎以及平等与自由的协调,这在我们前面反复提到的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当中能够得到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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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 规范体系。) 2.法学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切专门以法 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3.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 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4.法制 (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 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在内的 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 统。) 5.法治 ( 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 的原则。) 6.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 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 活动。) 7.法的原则 (法的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 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8.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 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 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 体、肉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9.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 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10.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 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1.法律调整 (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 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 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3.法律权利 (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 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 行为。) 13.法律义务 (法律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 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 为满足 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 为。) 14.法的部门 (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 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不同, 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 方法的不同所作出的分类。) 15.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 的来源, 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 么方式产生、 具有何种外部形式 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 具有法律 规范的效力, 并成为国家机关审 判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 据。) 16.法律意识 (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 种特殊形式, 址人们关于法和法 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 理的总称。) 17. 法的实现 ( 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 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 即权 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 遵守。 法的实现强调法实施的结 果, 强调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 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和实际状 况。) 18.法的适用 (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 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按 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 整和保护具体的祷会关系的活 动。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 19.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称为制定法体系, 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20.―国两制 ( 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 下, 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香港、 澳门、 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 不变, 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 大业的完成。) 21.法的价值 (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 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22.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 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 它是法的 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 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 智慧和知识的 总和。) 23.社会调整 (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 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 指明其发 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 有目的地将其纳入 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 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4.违法行为 ( 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 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25.法的历史类型 (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 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 作的基本分类。) 26.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 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 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7.法律监督(狭义)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对法的创制和 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 促。) 28.法律监督(广义) (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 关、 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 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在法的一般理 论中,法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它包括国 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律作为体系在一定的立法目的 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 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 能够通 1. 权利能力 ( 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的资格,是当事人参加任何法律关 系,实际取得权利的前提条件) 3.司法 (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 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 门活动。) 4.法律程序 (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 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 的步骤与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 合法方式与必要条件。) 5.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 法律效力或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6.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 观情况或现象。) 7.免责 (免责,即法律责任的免除,指行为主 体已构成法律责任, 但由于存在法律规定 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 而不实际地承担 全部或部分责任。) 8.法律效力向法律实效的转化 (法律效力向法律实效的转化,是指法 律的应然作用力在实际生活中现实化为 实然的作用力 ,成为支配人们行为的事实 力量,法律规范设定的行为模式具体化为 人们现实的行为方式。) 9.法律的目的价值 ( 法律的目的价值在整个法律的价值 体系中占据突出的地位, 它是法律的社会 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 反映着法律创制和 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 态应当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 也是关于权 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是怎样的权威性 宣言。) 10.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即法律的功用和效能,指法 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 客观后果, 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 值, 从而体现自身在社会中的实 际特殊地位的关系。) 11.法律的作用 ( 法律的作用泛指法律对社 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实际发生的 影响。) 12.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通常是指有关国 家立法权限的划分和国家立法 机构设置的制度。它主要说明 \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分别有权 制定哪些规范性文件。) 13.法的实现 ( 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所 包含的立法意图, 通过法律实施 转化为社会现实,把抽象的、概 括的 、 “应然性”的法,转化为 “已然性”的现实、具体的社会 关系和主体的行为。 \即法的实现 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 转化为现实。) 14.法律机构 ( 法律机构,即法律职业机 构, 是法律职业主体从事法律职 业工作的组织。 它是社会分工和 进步的产物。) 15.语法解释 (语法解释, 又称文法、 文义、 文理解释, 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 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 以说 明其内容。) 1. 法律调整 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 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 系施加的有结果的、 规范组织的 作用。 2. 法的历史类型 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 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3. 法律事件 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 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4. 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 保证其实施的, 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 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 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它通过规定人们 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 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 会秩序。 5. 法律责任( 狭义) 就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 必须承担的责任。 6. 法理学 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 的理论学科, 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 法律观, 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 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 发展等基本问题, 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 一般理论, 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 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7. 法规清理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 对 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 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8. 法律意识 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 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9. 法的价值 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 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0.法的体系 是指对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 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11 法的实施 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 获得实现的活动。 12 法律权利 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为为了满足自 己的利益而采取的、 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 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 13 法的部门 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 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 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 法的实现 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 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 被遵守。 15 法律关系 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 以主体之间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 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 体三个要素构成。 16 法律制裁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 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 性强制措施。 17 法系 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 对法进行的分类。 18 法学 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 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19 法的创制 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 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0 法制 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 的简称 21 法的(形式)渊源 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 即一个行 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 具有何种外部 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 具有法律规范 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 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22 法律规范的效力 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 即法律规范 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 律上的约束力。 23 法律事实 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能够引起法律关 内制定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 件有效的文件。 1. 命令性规范 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 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 一 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1. 相对法律关系 是指有具体的权利主体和义 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1. 大陆法系 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 1 9 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 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 称。 1.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有具体的权利主体而没 有具体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1. 合法行为 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 则要求的, 对社会有益或者至 少无害的, 从而为法律所保护 的行为。 1. 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 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 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 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 一国两制 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 国 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香 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 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按照这个原 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 完成。 1. 狭义的法律监督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 权限和法定程序, 对法的创制和 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 察和督促。 1、法学所谓法学,也称法律学,法律科学,就是 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 是以特定的概 念、原理来探索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学的职业性 就是法学的专业性, 即通过系统的法学专 业学习培养职业素养, 而所有从事法律专 业的人员是在统一的法学语言中对话。或 者说, 要把社会现实中的问题转化为法律 专业问题进行思考。 3、法学体系 也叫法学的分科体系, 是指法学各分支学 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比较法学 是指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法 律文化为研究对象、 以比较为其基本研究 方法的法学学科。 2、法系 是指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 具有某种 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法系 不是一个国家法律的总称, 而是一些国家 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3、英美法系 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 特别是以普通法 (习惯法) 为基础和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 来的法律的总称,因此又叫做普通法法 系。 1、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 依法享有的行为自由和行为控制,它的实 用性和有效性是由他人的法律义务和国 家的强制力加以保障的权利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 律、 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它事由而依 法承担的不利后果。从性质上说,民事责 任是补偿性的财产责任。 责任的承担者是 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3、归责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 是指国家机关或 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 依照法定程 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 动。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 分或要素来组成的, 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 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2、行为模式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 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 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3、法律后果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 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 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 是法律规则对人 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3、法律原则 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 的原理和准则。其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 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 也没有规定具 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法律体系 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 是指由一国现行 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 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 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关系 是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形式, 法律主体基 于一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 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 2、保护性法律关系 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 旨在恢复被破 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 它执行的是 法的保护功能,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法律 后果部分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 式。 3、双向法律关系 是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 存在着两 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关系。例如买卖合同关系。 4、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 够现实地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行为 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 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2、单方法律行为 即一方法律行为, 是指由法律主 体一方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 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 为。 3、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者必 须遵守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 律行为。 4、主行为与从行为 根据行为之主从关系所作的分 类。 主行为是指无需以其他法律 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独立 存在的意义、 产生法律效果的行 为。 从行为是指其成立以另一种 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 意义的行为。 1、立法 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 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 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 可法律的活动, 是将一定阶级的 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是 对社会资源、 社会利益进行第一 次分配的活动。 2、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 使等各方面的制度, 主要为立法 权限的划分。 3、立法程序 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修改和 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 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 式。 4、司法 又称法的适用, 是指国家司法机 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具 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 动。司法是法的实施方式之一。 1、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 含义所做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主 体这里特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法律解释从性质上看是一 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2、文义解释 又称文法、文理等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 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 以说明其 内容。 法律解释一般都是从文义解释开始 的。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扩大解释和 限制解释。 3、历史解释 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 法机关审议情况、 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 料,来说明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 4、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 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 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1、正式法律渊源 主要指权威国家机关经常据以作为法的 来源或据以作为处理法律问题根据的法 的渊源。 2、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 设机关为保证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遵守和执行, 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 ,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 , 通过 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一般是指规定关 于本自治区实 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 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以及其他 比较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4、 “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是指法律禁止法 官借口没有制定法或制定法不明确、不完 备而拒绝受理案件的原则。 主要发生在民 法领域,刑事法上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 则。 1、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各种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 束力或拘束力的通称。 其针对的是某一个 具体的法律文件。分为对象效力、时间效 力、空间效力三种。 2、法的溯及力 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一般说法只适用于 生效后发生的行为, 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 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法律的失效时间 指法律从何时起开始消灭作用力。 一般根 据法律的规定、立法发展、客观情况变化 等因素决定。 4、法律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指 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 行为可以适用的效力。如果不能适用,则 称无溯及力。 5、法律的域外效力 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主权领域以外的效 力。域外效力是域内效力排他性的例外。 各国基于保护原则、 互利原则和国际义务 的理论,以条约、公约等形式确认一国法 律的域外效力。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 会规范,法具有的指引、评价、预测、教 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这方面的作用可以 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2、法的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 人们可以预 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 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 行动安排和计划。 1、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 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 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 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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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资料库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客服。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3
来源:  9:54:26 【】 
司法考试栏目整理了,2014年国家《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望给考生备考带来帮助!
  71 下列关于古代诉讼制度说法正确的有:(  )
  A. 唐代规定,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
  B. 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的,事关重大案情的,应上报御童台,由御吏台指定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C. 北宋注重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D. 明朝的管辖制度实行被告原则,对军民实行分诉分辖制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A项说法正确,唐律 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根据证据定罪,即“据状断之”。B项考查的是宋代翻异别勘制度,但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并不需要由御史台指定,御史台自古只是掌管监察事项的,不负责案件审理,因此B项错误。C项《洗冤集 录》产生于南宋,因此也不正确。D项说法正确, 当选。
  72 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于2010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 申请人向两个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人民法院可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问题分别在1998年和2009年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本题中简称“1998年《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本题中简称“2009年《补充规定》”),目前两个司法解释同时适用。1998年《规定》第17条规定:“嗥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而后2009年《补充规定》对之进行了修改,2009年《补充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故A项正确。2009年《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正确;1998年《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故C项错误;第9条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故D项正确。
  73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
  B.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C.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犬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参考答案:B,D 系统解析:BD。《地方组织法》第13条第l、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选项A中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含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故选项A错误。根据该法第1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故选项B正确。该法第l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可见,“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大主席团召集”并非“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大主席团主持”,因为人大会议都是由主席团主持,故选项C错误。该法第11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
  74 某村村民李某育有两女,大女儿患有精神病,经常打骂父母与妹妹,长期以来,妹妹与其父母心力交瘁。一日,妹妹再次受到姐姐殴打后,忍无可忍反击,并将姐姐打死。后妹妹自首。法庭在审判时,村民联名上诉,请求法官留情,法官在综合考量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妹妹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 .
  B. 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考虑某些道德观念
  C. 法的适用过程不能完全排除道德判断
  D. 法与道德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法官在判案时应该“德法并举”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法与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着作用虽然道德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评价法律善与恶的标准,但二者仍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如此,仍不能排除道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故本题选 A、B、C、D项。
  75 关于事先批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较大的市的经济特区法规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B.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经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违反宪法和法律,即可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D. 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不予批准不适当的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ABCD。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济特区法规不需要事先批准,故A项错误。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省级的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是地级,故B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
  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故不是说一旦违反“法律”就不予批准,所以C项错误。事先批准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而不适当是合理性,故D项错误。
  76 下列各项中属于义务性法律规则的有:
  A.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B.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C.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D.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义务性法律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本题中C项为命令性规则,旨在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定;AB两项为禁止性规则,用来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D项属于授权性规则,旨在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的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故本题答案为ABC。
  77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 甲,某市农业局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退休工资2500元
  B. 乙,中国社科院院士,每月领取院士津贴2000元
  C. 丙,经营一家熏肉店,每月靠该店平均收入2400元
  D. 丁,获得联合国卫生组织颁发的奖金5万元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埘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C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ABD项所得为免税所得,故本题答案为ABD。
  78 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哪些是有法律依据的?
  A. 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
  B. 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
  C. 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 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A,C 系统解析:AC。《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A项正确。该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C项属于该法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应选。B项没有法律依据,参见该法第39条第2项,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公司关于结婚的规定无关劳动纪律,并且本身也不合法。D项错误,参见该法第4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9 下列哪些情形,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A.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B. 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C.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D.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根据《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因此,本题四个选项均符合题意。
  80 关于法的运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吴某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法的遵守
  B. 修改法律的活动,属于法的实施
  C. 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可以作为判断法是否实现的一个标准
  D. 我国执政党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国家监督的一种方式
  参考答案:A,C 系统解析: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既可以被看作是法律监督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法的遵守行为。因为,守法不仅指法律主体依照法律履行义务的活动,而且也指其依照法律行使权利的活动,故A项正确。其次,法韵实施只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三种活动,不包括立法活动。而修改法律的活动,也属于立法活动,B项错误。再次,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强调法实施的结果。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正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故(:项表述正确。最后,执政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它进行的法律监督不属于国家监督,而属于社会监督。
  81 天山市质量监督部门抽查了本市的食品企业,并在媒体上公布了检查结果。美滋味公司对其产品被公布为不合格产品不服,对此。黄律师提出以下意见,其中正确的有:(  )
  A. 当企业有异议时,质量监督部门应在复检之后再公布检查结果
  B. 食品质量应由卫生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质量监督部门没有管辖权
  C. 质量监督部门有管辖权
  D. 电视台播放美滋味公司食品不合格的行为,侵犯了美滋味公司的名誉权
  参考答案:A,C 系统解析:《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 质量状况公告。”可知B项错误,C项正确。电视台播放的是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结果,不具有恶意,只是报道客观事实,不侵犯该公司的名誉权,故D项错 误。《产品质量法》第l5条第4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 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故A项正确。
  82 王亮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食品包装袋的生产,拖欠税款5万元,经多次催缴仍未交纳。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采取的下列措施哪些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A.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从王亮存款中扣缴税款
  B. 扣押王亮一台单价为4500元的家用空调
  C. 扣押王亮一套3万元的机器设备
  D. 通知海关阻止王亮出境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可知A项符合题意。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五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可知B项错误,C项正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根据本条可知D项符合题意。
  83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
  B. 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C. 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
  D. 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例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掏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因此,选项A正确。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判例法;普通法的形成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故选项B正确。
  衡平法,是指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的诉讼程序相当简便、灵活;法官运用衡平法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选项C正确。
  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均是判例法,都遵循先例;衡平法的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应当选ABCD。
  84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述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
  A. 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B. 劳动者非区『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C.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D.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 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知,本题B、C项为正确答案。故A项条件不足,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也不能 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合同;D项属于用人单位随时解 除合同的情形。本题答案为B、C项。
  85 中国甲公司以DAP价格条件从美国乙公司进口精密仪器100台,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发现部分精密仪器存在问题,请根据不同情况将甲公司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选出?
  A. 如果该精密仪器的问题已构成根本违约,则甲公司方可要求乙公司交付替代物
  B. 如果该精密仪器的问题不构成根本违约,则甲公司可以要求修理或替换有瑕疵的零件
  C. 如果该精密仪器的问题并不严重,则甲公司可以要求减价
  D. 无论买方选择何种救济方式,如有必要,其仍可以行使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 ABCD。《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了交付替代物的补救办法。交付替代物是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一种补救办法,即要求卖方替代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依公约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说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故A项正确。《公约》第46条第3款对修理的补救办法进行了规定。修理是卖方对所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部分等。买方请求修理的要求须与发出的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故B正确。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故C正确。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补救制度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如买方或卖方可以既宣告解除合同,又要求损害赔偿,虽已解除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其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受此影响。因此D项也正确。&&&&&&5&&&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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