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权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一样吗 是先申请制

可以(或不宜)申请专利权的发明以及注意事项
可以(或不宜)申请专利权的发明以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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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或不宜)申请专利权的发明以及注意事项
一. 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保护的客体(可以申请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申请“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申请的是“外观设计专利”。
以上可以申请专利的客体技术包括非常多的技术内容;如产品本身(如构造、形状和新方法获得的产品等等)、产品的制备方法、产品的新用途、农产品培育、加工方法等等的新方法技术;除以下的技术内容专利法规定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保护的客体以外,其它的技术都可以作为专利保护客体。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专利的技术并不一定是已经在生产中应用的技术,只要有比较成熟的发明构想,有具体的技术方案就可以申请专利(具体咨询福州元创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本校鼓励教职工踊跃申请发明专利;根据专利应用价值,学校原则上不支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 不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保护的客体(不能申请专利)
(一)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举例解释:
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不能用来申请专利)。 但是: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可以用来申请专利。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
(二)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是指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是指对遗传功能单位进行分离、分析、处理等,以完成发明创造,实现其遗传资源的价值。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是指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未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向境外输出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某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中国向境外出口的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某畜禽遗传资源,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该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三)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科学发现(不能申请专利)
解释: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又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该自然的天然物质不能申请专利,但是采用人工技术方案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该物质(如微生物等)和提取的技术方案可以作为专利申请)。
1.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申请专利)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举例解释: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如果是一种新的设备,结合设备本身则可以申请专利);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速算法或口诀;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心理测验方法;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等等。
2.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申请专利)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
(2) 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
但是,以下几类方法不属于诊断方法,因此,可以申请专利:
&(1) 在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病理解剖方法;
(2) 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形体参数、生理参数或其他参数)的方法;
(3) 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或检测以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的方法。
3. 治疗方法(不能申请专利)
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1)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不能申请专利)
(1) 外科手术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方法、心理疗法。
&(2) 以治疗为目的的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药浴、空气浴、阳光浴、森林浴和护理方法。
(3) 以治疗为目的,利用电、磁、声、光、热等辐射刺激或照射人体或动物体的方法。
(4) 以治疗为目的采用涂覆、冷冻、透热等方式的治疗方法。
(5) 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
&(6) 为实施外科手术治疗方法和/或药物治疗方法采用的辅助方法,例如返回同一主体的细胞、组织或器官的处理方法、血液透析方法、麻醉深度监控方法、药物内服方法、药物注射方法、药物外敷方法等。
(7) 以治疗为目的的受孕、避孕、增加精子数量、体外受精、胚胎转移等方法。
&(8) 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肢体拉伸、减肥、增高方法。
(9) 处置人体或动物体伤口的方法,例如伤口消毒方法、包扎方法。
(10) 以治疗为目的的其他方法,例如人工呼吸方法、输氧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使用药物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药物本身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2)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 (可以申请专利)
(1) 制造假肢或者假体的方法,以及为制造该假肢或者假体而实施的测量方法。
(2) 通过非外科手术方式处置动物体以改变其生长特性的畜牧业生产方法。例如,通过对活羊施加一定的电磁刺激促进其增长、提高羊肉质量或增加羊毛产量的方法。
(3) 动物屠宰方法。
(4) 对于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采取的处置方法。例如解剖、整理遗容、尸体防腐、制作标本的方法。
(5) 单纯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的美容方法,包括在皮肤、毛发、指甲、牙齿外部可为人们所视的部位局部实施的、非治疗目的的身体除臭、保护、装饰或者修饰方法。
(6) 为使处于非病态的人或者动物感觉舒适、愉快或者在诸如潜水、防毒等特殊情况下输送氧气、负氧离子、水分的方法。
(7) 杀灭人体或者动物体外部(皮肤或毛发上,但不包括伤口和感染部位)的细菌、病毒、虱子、跳蚤的方法。
4. 外科手术方法(不能申请专利)
外科手术方法,是指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者介入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
但是,对于已经死亡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处置方法,则可以申请专利。
5.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申请专利)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
但是,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例如,一种提高甘蔗愈伤组织繁殖系数的方法;水稻广保型细胞质雄性不育系及恢复系定向育种方法;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改进饲养方法生产瘦肉型猪的方法等可以申请专利。
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等的发明。
&&& (编者注:以上法规摘要摘自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仅供本校教职工申请专利时参考,若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规有偏差,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规全文为准)。
版权所有:福建农林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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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昂山素季”玫瑰能做专利申请吗?——关于动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小建议
“昂山素季”玫瑰能做专利申请吗?——关于动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小建议
   热爱玫瑰的人士可以有新的选择了,从5月17日开始,世界上多了一种玫瑰花,由缅甸国务资政昂山素季亲自参加命名仪式的玫瑰——“昂山素季”玫瑰。“昂山素季”玫瑰优雅高贵,是爱、友谊、勇气和献身精神的化身。
   据了解,“昂山素季”玫瑰由两个玫瑰品种“香淡粉”与“花房”杂交,是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花卉研究所经4年精心培育出来的新品种。
   那么问题来了,类似于“昂山素季”玫瑰这样的动物和植物新品种能进行吗?
   对此,小编查了查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很遗憾的是,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在传统生物学的繁殖往往难以保持可重复性,即不具备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也都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首先很确定的是自然界生长的玫瑰本身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不能通过专利申请进行保护的。
   然而对于通过生物技术突变或杂交获得的动植物新品种呢?
   小编继续检索中国专利数据库,目前还没有发现直接以动植物新品种作为保护主题授权专利。也就是说,当下中国专利法动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依然还是持否定态度的。
   难道精心培育出来的动植物新品种就不能获得保护,任由他人无偿使用了吗?当然不是滴,下面小编就给您支几招有用的:
   1、采用直接保护遗传物质的方式来进行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法不直接保护动植物品种,假如专利申请直接保护“昂山素季”玫瑰新品种估计有点困难。但是如“昂山素季”玫瑰的杂交后的基因片段或突变的序列等,其特定的DNA、RNA以及染色体本质上是属于化学物质的,当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因而这些特定的遗传物质也可以像其他化学物质一样被授予专利权滴。
   2、通过“方法延及产品”的形式,间接保护新的动植物新品种。
   杂交的“昂山素季”玫瑰新品种本身比较难获得专利权,但是“昂山素季”玫瑰育种的方法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如果培育“昂山素季”玫瑰时技术的介入是决定性的,如采取一定温度控制、把握其日照时间和生长周期、施以某种特定的肥料等就可以批量杂交生长出“昂山素季”玫瑰,育种的方法基于技术的介入是决定性的,应当是可专利性的。
   在专利中,对方法的保护也是相当重要的,当生产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时,用该方法直接生产的新品种本身,也可以间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培育“昂山素季”玫瑰的方法获得的专利权,则用该方法直接生产的“昂山素季”玫瑰也可以获得间接保护。如他人未经方法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该育种方法生产、销售“昂山素季”玫瑰,同样是侵权的。通过“方法延及产品”的保护形式也是目前较常见的杂交或突变动植物的保护形式。
   3、别忘了还有植物育种者特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如果实在不能通过专利的形式保护,还可以考虑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它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保护的品种同样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4、为了国外优先权而进行申请。
   虽然中国专利法不直接保护动植物品种,但是有些国家如美国等对部分植物新品种是采取专利制度进行保护。然而由于语言等因素的影响,一般向美国撰写申请文本到提交专利阶段花费的时间会较长,因此如果为了在向美国提出植物新品种的专利申请时有一个较早的申请日,有时申请人也可以考虑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植物新品种的专利申请,以便按照巴黎公约获得优先权的基础。在向中国提出植物新品种申请后的12个月内,再向美国提出植物品种的专利申请,并要求中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获得较早的申请日。
   5、专利法中所说的动物和植物品种并不包括微生物。
   微生物和生产微生物的方法均不属于动物和植物品种范畴内,这在审查指南中有明确规定,所谓微生物的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产化学物质(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的发明。即微生物及其方法的发明是可以获得专利申请保护的,不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的限制,因此微生物类的发明创造是可不必考虑这一条规定,放心大胆的申请吧。
   以上为小编在实际工作中的遇到该问题的一些小小的见解,您都看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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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登录、审定及品种权十问
访北京隆林恒大品种权事务所郁书君博士
编者按:国内花卉园艺界的同行们经常会遇到三个概念的困扰,即到底什么是确切意义上的品种(国际)登录、品种审定及植物新品种权。表面上看起来,这三个概念似乎差别不大,有些人认为它们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事实上,它们的差异还是相当大的,存在学术认可度、行政管理以及法律意义等方面的不同。其各自概念、价值有何不同?近日记者采访了专门从事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商标注册代理的北京隆林恒大品种权事务所郁书君博士。
1.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报道,国内一家企业或者是科研机构研发的花卉新品种获得国际权威机构登录,比如广东省农科院花卉所等单位已向国际园艺学会授权的英国皇家园艺学会申请登录了若干个蝴蝶兰、大花蕙兰和石斛等的新品种。
那么,到底什么是品种国际登录?
品种国际登录其实就是育种者将自育的花卉植物新品种向国际园艺学会(ISHS)授权的各单项花卉作物所属不同国家的园艺学会提交申请,请求进行新品种的国际登录。除了国际登录之外,国内已有中国花协兰花分会试行的兰花新品种登录,不定期在专业媒体如《中国花卉报》上发布。这些都是由专业学会或协会进行的登记,目前,政府部门如农业部也在考虑实施非主要农作物包括花卉新品种登记的可行性,而有很多省市区也已正式推出“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和“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登记制度”,两者并行这应当是未来政府管理各类作物新品种的发展方向。
2.申请品种国际登录具有哪些意义?
一般来说,品种国际登录是加强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前提,其学术意义较大、专业影响较为深远,同时对于育种者的权益保护可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1999年,陈俊愉院士曾经指出,品种国际登录主要有5点意义:一是让不同的植物新品种各有其统一、合法的名称,这大大有利于国际交流;二是由于品种登录时要求上报正式的性状特征、系谱来源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这就等于建立了国际统一的品种档案材料,有利于研究、推广与交流、生产;三是植物新品种的命名必须严格遵守最新版本的《国际栽培植物命名规则》的规定,从而使得各国的园艺植物品种名称趋于规范化、标准化;四是减少并可避免目前大量存在的品种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现象,有助于最终根除品种的名称混乱;五是将不同的植物品种纳入国际登录体系的统一管理之下,可以促进全球各国间,科研教学单位、专业协会(学会)以及种子种苗公司和生产者之间在园艺植物品种名称上的统一一致和交流合作。
3.如果一个获得国际登录的新品种被非法扩繁,是否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品种国际登录相当于在国际范围内对一个新品种给予权威的学术上的认可,其授权单位是国际园艺学会,具有无可争辩的学术权威性。但在法律层面上没有任何效力,发生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时无法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即打不了官司。申请登录时,无需专门检测或验证机构对该新品种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检验,全凭育种人的自述资料进行书面申报,因而个人的学术诚信和职业道德显得尤其重要。
4.泉州市林业局选送的蝴蝶兰新品种‘巨无霸’被福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林木良种,可以进行推广种植。里面提到了“品种审定”,这又有何含义和价值。
品种审定是由国家级、省市区级以及部分由省级授权的地市级农作物品种或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新育成的或者新引进的农林植物品种通过试验、示范进行区域化鉴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应用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品种审定委员会一般挂靠在种子种苗管理机关,如各省市区的农业种子管理站和林木种苗工作站,国家级的设在农业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其目的是为防止盲目引进和任意推广不适宜本地种植或劣质、低效的品种,给农林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也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农林业发展把好重要一关。你所提案例的准确表述或许应该去掉‘可以进行推广种植’,因为此类花卉作物属于非强制性的审定对象,所谓‘审定’实际上是品种登记,作为获得农林业行政部门的官方认可和登记,与科技主管部门的成果鉴定和登记类似。即便没有这样的‘审定’也是完全可以直接推广应用的。
5.品种审定具有哪些意义?
品种审定是针对重要的农作物品种和主要的林木品种而言,《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列入的油菜、马铃薯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这些作物的新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花卉作物等其他的农作物和林木品种均不属于上述范畴,即非强制性审定要求,申请人既可申请各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鉴评、认定,又能通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或经科技成果鉴定。目前,国内有一些单位将花卉新品种申请审定,这无论从市场管理还是由法律层面来看意义都不大。当然,经过政府部门作为非主要农作物进行非强制性的审定或认定,可以被行政部门视为科技成果,等同于科技成果鉴定,在科研项目的申请和资金筹措等方面可以获得优先支持。
6.经常有报道说经过审定的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这种提法从法律上看是不准确的。因为审定仅对品种本身的品质、产量和抗性进行检测、试验、确认,而对其作为财产(无形资产)属性的所有权或归属没有确认,被审定的品种也有不少是引进使用别人的,这就无从谈起自主知识产权了。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就提到“自主知识产权”是“本国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等”,由此可见,准确的自主知识产权应当是发明人或育种者或所有人提出申请,相应审查机关依据相关法律经过审查、测试、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无形财产权。
7.最近几年,有不少业内人士都在呼吁从业人员要有新品种保护权意识,提高申请新品种保护权的积极性,如何全面理解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ProtectionforNewVarietiesofPlants,PVP)历史上作为专利保护制度的一个分支,是农牧业和林业领域内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一,它是由立法机构(我国的全国人大)制定法令规章,授权政府对口部门包括审批、测试和执法机关等来实施完成的。具体来说,新品种保护是由审批机关(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新品种,依据授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以决定该新品种能否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农林植物的新品种权(相当于发明专利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林业生产的发展;其载体就是植物品种权(PlantVarietyRights,PVR)或称育种家权益(PlantBreeders’Rights,PBR),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品种专利”。全世界只有美国把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归属于植物专利。
8.品种权具有哪些法律特点?
与其它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首先具备无形性,这是品种权的首要特点。品种权作为智力劳动成果,人们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同时又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品种权的价值是要通过实施和使用才能得到体现,实施和使用品种权的范围越大,其所实现的价值往往也越大。
二是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排他性或垄断性。世界上,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国家都对品种权的专有性作出了规定,如果没有品种权专有性的规定,就不能说建立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三是地域性,是指依据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产生或者取得的品种权,只在该国法律效力范围内有效,在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不会自动受到同样的保护。如在中国申请获得的品种权,只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是时间性,权利人对其品种权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了这一期限,该项品种权就会过期失效,随后将进入公用领域,人人可用,原权利人不再享有专有权利。这也等同于我们所熟知的‘无效专利’。目前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及各成员国都对品种权设置了保护期限,一般为15年至20年,有的国家规定达到25年至30年,超过了时限的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9.申请了新品种保护的品种权人具有哪些权利?
一是生产权,属于品种权人拥有的一种排他权利,根据这种权利,品种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生产相同的品种。
二是销售权,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其他部分是品种权人享有的另一种排他的独占权利,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许可擅自销售授权品种的,无论其来源如何均属于侵权行为。
三是使用权,也是一种品种权人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权利人所具有的对授权品种的使用、支配与处置权。
四是标记权,品种权人有在自己生产的授权品种包装上标明任何与品种权信息有关内容的标记的权利,这将有助于区别其他同类品种,使得权利人的授权品种在竞争激烈的种子、种苗和种球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五是被奖励权,某些品种权所有单位或个人可以获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它相关单位给予的物质和精神奖励。通常,获得奖励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所培育并获授权的品种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二是该品种具有重大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前景。
六是许可权,品种权人可以通过独占许可(排除自身)、独家许可(包括自身)和一般许可三种方式将自己独占拥有的植物新品种权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这就是品种权人的实施许可权。
七是转让权,我国《条例》第九条规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权是品种权人对自己依法拥有的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处分权。
八是放弃权,品种权申请人或品种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在申请阶段或授权后,以各种方式撤回品种权申请或者放弃品种权。
10.农林作物的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园艺作物品种国际登录三者的差别何在?
三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品种审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法律依据的强制性要求,一般情况下,通过2年至3年的预备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重点测定参试品种的农艺性状包括产量特点、品质特征与抗性(抗病、抗虫、抗逆境等)鉴定。农艺性状的测定主要通过选取或经指定对照品种进行对比试验,该对照品种通常选取生产上广泛栽培应用的主栽同类型品种。
新品种保护属于非强制性的自愿行为,品种权属于私有财产权,依据UPOV条约和我国《条例》,申请法律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的行政与司法保护。与品种审定不同,新品种保护重点考察、测试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以品种的植物学性状为主,强调植株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特征特性的观测与描述,而对该新品种的产量、品质与抗性特征不作要求,常可忽略不计;通常要求选定一个同类型的、公知共用的、与申请品种具有血缘关系且形态特征最为相近的品种作为近似(对照)品种,以说明申请的该新品种有别于原有品种的特异性状。
品种国际登录属于学术研究范畴内的自愿行为,通常是由专业学会或行业协会来组织承担的,属于上述二者的复合性要求,技术层面的要求上更接近于新品种保护的内容。
来源:中国花卉报,本版内容由本报记者 李丹玲 采写
郁书君博士,男,副教授(高级农艺师),1966年8月出生于安徽六安。1985年7月毕业于安徽农业大学园艺系园林绿化专业,同年8月分配至安徽省黄山风景区园林管理局,从事观赏植物资源调查与风景旅游管理;1988年9月,考取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攻读硕士,指导教师为我国园林专业创始人之一的陈有民教授;1991年7月毕业后在北京市园林局植物园和北京市农场局花卉服务公司工作。几年后,获得去韩国留学的机会,在汉城市立大学校(The University of Seoul)环境园艺学科攻读博士学位,并于2003年2月获得该校的理学博士学位。其间曾在韩国农村振兴厅国立园艺研究所和世人农产株式会社工作近3年,聘任客座研究员与中国部经理,主要从事杜鹃花引选育种、花卉种质资源研究以及花卉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工作。
1999年-2005年,在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从事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与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参与948、负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其间参加了由中组部和团中央组织的‘博士服务团’,在陕西省铜川市挂职市长助理一年。2005年11月,作为学术骨干被引进至华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花卉与景观系,专业从事园林花卉的科研与教学工作;担任过4年的园艺学院学术秘书一职,负责学科建设、博士后管理、研究生学位授予和职称评定等工作。
现为中国花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兼任荷兰最大百合育种公司之一的Makbreeding B.V.之中国顾问与代理,同时兼任北京隆林恒大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升威实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以及海南省三亚市南繁科技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为该院花卉科研与产业发展技术总顾问。
本人研究方向与关注重点:
杜鹃和百合的引、选、育种,栽培应用与产业化技术研究;
花卉设施栽培技术研究;
花卉贸易与植物新品种保护;
园林与景观生态学;
园林植物的配植与应用。
作为第一或唯一作者出版发表的论著论文:
1、郁书君、余树勋、杨玉勇著,芍药与牡丹,2006,中国农业出版社。
1、郁书君,黄山观赏植物资源调查,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2-27;
2、郁书君、陈有民、王玉华,北京园林引种迎红杜鹃栽培试验,园艺学报):181-186;
3、郁书君,菊花切花栽培与管理,中花园艺(中国花卉报社编)-28;
4、郁书君、汪天、金宗郁,白桦容器栽培研究(Ⅰ):最适基质配方的筛选.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4-28;
5、郁书君、汪天、金宗郁,白桦容器栽培研究(Ⅱ):营养液配方的筛选,北京林业大学学报):90-93;
6、郁书君、李贞植、俞奉植,杜鹃无土栽培基质配方的研究,园艺学报):210-214;
7、Yu, S.J., J.S. Lee., S.J. Jeong., and B.S., Yoo., Plant Growth Responses of Rhododendron indicum to pH Regimes, Journal of Korean Society for Horticultural Science, ): 819-823;
8、Yu, S.J., J.S. Lee., S.J. Jeong., and B.S., Yoo., Nutrient Uptake Patterns of Native Rhododendron Species in Korea and China under Ebb and Flow Subirrigation, Journal of Korean Society for Horticultural Science, ): 824-828.
9、郁书君、陈锡明、李贞植,云锦杜鹃耐碱研究,园艺学报): 715-720
& && &&&至今已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出版《芍药与牡丹》专著一本;作为副主编参加中国林业出版社组织的高等农林院校观赏园艺专业教材系列中的《鲜切花栽培理论与实践》和《花卉国际贸易》的编写,分别已于2009年和2010年度出版面世。
曾在《中国花卉报》上发表多篇有关花卉国际贸易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文章与信息;年度,在《中国花卉园艺》、《中国种业》上连续发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论文数篇。
给本科生开设《花卉学》和《景观生态学》课程,研究生新设《花卉国际贸易》和《观赏园艺研究进展》,等等。连年指导本科生参加广东省、学校和学院各级的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并作为导师带领学生参加挑战杯承担项目情况与主要学术活动:
2006年始,主持华南农大校长基金(引进人才启动项目)“几种主要花卉作物的营养液栽培技术研究”;与浙江永康江南百合育种公司合作,参加浙江省科技厅‘中国百合种遗传育种及种球扩繁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重大项目;与本校农学院一道,参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广州)分中心建设项目。
2007年,与广东升威实业有限公司一起,作为主持人承担了广州市科技攻关重大项目及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局的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广州园林引种德国杜鹃应用栽培与产业化示范研究”。该项目已于2011年春季结题验收。
2008年度,承担国家林业局、中国花卉协会《百合盆花生产技术规程》和《菊花切花生产技术规程》的编写,已交稿并公布;主持海南省三亚市重点科技项目:名优百合新品种的南繁研究。
2009年,主持广东省科技厅农业科技攻关项目‘广东东方系百合新品种选育及种球繁育关键技术研究’,主持并组织实施中山市农业局‘中山市花卉苗木产业现状调查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在三亚市南繁科技院参加海南省重点科技计划‘百合切花生产南繁试验’并主持海南省科技厅花卉重大专项‘热带木本切花引种栽培试验推广研究’项目。
2011年,主持广东省科技厅农业科技攻关项目‘亚洲系盆栽百合新品种的引进、选育与示范’。
在北京植物园工作期间,选育过一个杜鹃花新品种‘京鹃1号’;2008年度,育成2个百合新品种‘粤粉’与‘粤洁’,并申请了农业部的植物新品种权(发明专利权)。
曾主办“花卉育种与植物新品种保护”专业研讨会;2006年4月,应CIOPORA(国际无性繁殖观赏植物与果树育种家协会)秘书处邀请,为其在中国北京举办的年会上作了题为“中国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关的法律体系”;并在‘第八届中国国际花卉园艺博览会’上,联合荷兰的Plantum NL和云南省农科院花卉所于北京举办了“发展全球百合产业”的专题研讨会,在国内与荷兰的花卉园艺界引起热烈反响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数番专程赴荷兰以及欧盟进行花卉尤其是百合、月季、杜鹃花、非洲菊等进行专题调研考察,对其最大的几家专业育种公司进行过多次访问。与国际上各主要花卉公司尤其是欧美的育种公司保持紧密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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