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许多城市有杭州回族公墓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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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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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中山市民政局
许可事项编码
通用事项名称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单位、个人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单位
非垂直系统
支持网上办理
关于同意建设XXXXXX[经营性公墓名称]的批复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C3区C8-C12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支持物流快递
窗口办理信息
中山市民政局
搭乘公交:B10、035、091、003、36、 024、030
关于同意建设XXXXXX[经营性公墓名称]的批复.pdf
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3)符合《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年)》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应当增加所列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4)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
5)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1)、《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年)》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年):为规范公墓建设,优化殡葬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规定和国家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公墓作为殡葬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对解决滥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倡导移风易俗具有重要作用。自1992年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我省公墓建设发展步伐加快。特别是《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年)》实施后,通过统筹规划,控制发展,加强管理,有效地促进公墓建设规范有序发展。  全省现有经批准开业的经营性公墓91座,累计安葬(放)骨灰(遗体、骸骨)约50万具;经批准兴建但未获批准开业的经营性公墓12座。多数经营性公墓进一步加大建设改造和绿化美化力度,改善墓区环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加强业务建设,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倡导鲜花祭扫,树立文明殡葬新风。现有公益性公墓1229座,公益性骨灰楼(堂)916座,公益性公墓建设在山区农村不断推开,并逐步向生态化方向发展。  但是,我省公墓建设仍存在发展不平衡,区域分布不合理等问题。个别地区公墓滥批乱建,无序发展,造成环境破坏、资源浪费。一些地区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滞后,未能满足群众殡葬需求,或以公益性之名行经营性之实,违规开展经营活动;一些地区经营性公墓和回民公墓因未列入建设规划或选址困难而无法建设。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殡葬权益,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广东省年公墓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是:至2020年,全省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墓设施,基本满足群众殡葬需求,降低骨灰占地墓葬比例,逐步普及生态葬法、节地葬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发展。至2020年,全省新建经营性公墓42座(附件),每座新建经营性公墓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现有的经营性公墓要规范墓穴续租,提高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循环利用,适当预留殡葬发展用地,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发展。  2.因地制宜促进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在山区,推进镇、村级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在珠江三角洲和平原地区,推进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以村级为主,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以镇级为主。至2020年,各县(市、区)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实现全覆盖,墓位(骨灰存放格位)数量基本满足当地户籍人口的殡葬需要。  3.积极做好回民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级以上市,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回民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公墓建设规划指导,完善公墓建设体系,积极引导公墓健康发展,为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控制发展。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为基础,优化和集约用地,节约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公墓建设,对经营性公墓数量和占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  ——公益优先,合理布局。建立和强化政府投入机制,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逐步优化公墓布局,扩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覆盖面。现有经营性公墓数量较多、公墓穴位存量较大或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区,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  ——节约用地,保护生态。坚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严格执行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周期的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规划和建设公墓。  ——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公墓建设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公墓管理行政许可,规范公墓管理,促进公墓健康发展。  ——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不断提高公墓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保障困难群众殡葬需求。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全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精神,由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城乡规划)、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政府要将公墓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预留公墓建设用地,优化公墓建设布局。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级以上市,要把回民公墓的规划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建设。  (二)加大殡葬事业投入。各地政府要加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的公共投入力度,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要加快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三)理顺经营性公墓管理体制。各地民政行政机关要逐步与经营性公墓脱钩。民政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四)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建设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林业部门要依法从严审批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加强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严防水源污染。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公墓建设纳入相关城乡规划,并加强审批和监督。民族工作部门要协调建立回民公墓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已经批准建设的公墓,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五)依法实施公墓审批。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墓建设规划审批公墓。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要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属市辖区的,要经区级民政部门和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益性生态公墓的建设,由各地民政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审批。  (六)加强公墓经营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制定骨灰寄存和公墓服务的收费标准,从严查处涉及骨灰存放和墓穴的价格违法行为。民政、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公墓年检,取缔非法公墓,及时纠正或处理公墓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公墓经营单位,要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公墓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提取护墓管理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必须坚持公益原则,按照政府定价收取骨灰存放费用,禁止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企业、自然人经营,禁止从事经营活动。  (七)限制墓穴占地面积。严格执行民政部关于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周期的规定,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政策允许土葬的遗体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超过6平方米;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公墓经营单位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积极推行生态葬法。新建经营性公墓要按照园林化、生态化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积极推广墓碑小型化、墓区艺术化、葬法多样化。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绿化率不得低于该公墓总面积的50%,骨灰寄存格位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墓穴数量,不得低于其墓穴总量的30%;既有的经营性公墓要进行生态化改造。  (九)积极倡导殡葬新风。要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引导群众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自觉进行殡葬习俗改革,不断探索文明的祭奠方式,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深入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殡葬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性。要探索建立政府奖励扶持制度,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引导社会公众选择骨灰树葬、海葬和骨灰寄存等生态、节地葬法,减少骨灰入墓安葬率。:2)、《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经营性公墓审批 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经营性公墓审批 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一、改革事项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原属省民政部门实施的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包括经营性公墓建设、开业以及地址、面积、经营范围、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变更)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二、实施机关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作出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三、申请条件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三)符合《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年)》和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四)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五)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四、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人应当向公墓拟选址行政区域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可行性研究报告;2、该公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涉及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许可证》;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设计图;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有关资格证明;9、建设公墓资金信用证明;10、公司章程(合作协议);11、公墓选址邻近村庄的,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意见书;12、其他有关材料。申请经营性公墓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工程竣工、消防、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报告,内部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及人员配置,墓位(格位)使用书面合同范本等材料。申请变更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事项的,参照申请经营性公墓建设、开业材料要求,根据变更事项提供相应材料。(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三)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验收。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五、监督方法(一)公开审批信息。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作出经营性公墓审批的书面决定应当抄送省民政厅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二)实行电子监察。经营性公墓审批已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管范围,各市、县民政部门从受理到办结的每一个环节应当按时录入“广东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民政业务统一软件”。(三)加强日常监管。各市、县民政部门要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及时纠正和处理经营性公墓违规建设经营行为,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四)完善年检制度。各市、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实施办法》规定,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开展年度检查。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负责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告,对年检优良、合格的颁发《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全省统一式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自行印制、编号、盖章),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复检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各市年检情况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厅并抄送省国土资源、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厅每年将在厅公众网站上汇总公告各地经营性公墓年检结果,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公墓审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依法纠正经营性违规建设经营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六、有关要求(一)本规定自日起实施。今后如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二)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以上规定及《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做好审批和服务工作。(三)此前民政部、省民政厅已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公墓,自日后申请开业或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四)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审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有必要的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确保依法行政。: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全文条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编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减少经济管理、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加强审批监督,进一步健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明确方向,全面清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全面清理各领域、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切实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过度管制和限制,最大限度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  2.依法依规,分类改革。坚持依法和科学分类改革,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事项,坚决取消审批;凡是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凡是下级政府能够承担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下放。将依法改革与先行先试有机结合起来,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主动做好请示汇报和衔接工作;属于地方事权的,立足省情,率先改革,勇于突破。  3.创新机制,规范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强化审批监督,推动审批职能配置科学化、合理化,审批事项设立实施程序化、法制化,审批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  4.全面履职,强化监管。在减少对微观事务直接干预和管制的同时,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改进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和“重管制、轻服务”的状况。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审批事项明显减少,审批环节明显优化,审批行为明显规范;使行政效能更加高效,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保障更加坚实;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更加充分,人民群众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作用发挥更加充分,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作用发挥更加充分,政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的主导作用发挥更加充分。到2015年,力争成为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透明的先行区。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1.加大力度清理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解决的事项,取消政府管制;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被实践证明无效的审批,依法先行先试予以停止。对没有行政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以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律取消。对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大力清理减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本省各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经严格论证,确有需要在本地区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的,依法报设定机关批准;对国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在本地区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的,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国家部门批准。到2015年,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压减40%以上,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  2.加大力度推进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取消省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建立高效便捷的“并联”办理流程,实行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强化规划体系的指引作用,深化用地审批流程改革,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流程,改进环评制度,改革各类报建及验收事项管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建立“指导、服务、监管”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力争投资项目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压减70%左右。2015年实现地级市以上投资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达90%。   3.加大力度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或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在深圳、珠海、东莞、顺德等地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创新商事登记制度,实现新设企业申办营业执照4个工作日内办结。试点推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与许可经营项目审批分离制、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制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商事经营资格审批。创新商事登记方式,推动建立健全与商事登记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在其他地区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精简企业审批项目,优化登记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推行审批许可“告知承诺制”,实行“筹建”制企业登记,放宽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条件。  4.加大力度向社会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在社会自治可覆盖的领域,原则上取消行政审批,改为政府制定规范、标准和加强日常监管,具体事务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或公民个人自主决定。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外,取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审批,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各类评优、评级、评比项目,对确需保留的,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并依法加强监管。将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制定、行业准入审查、资产项目评估、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检行评、行业调查等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事项,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将环境影响评估、卫生评价、审计、验资等涉及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进行认定、评估的事项,逐步转移给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在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  5.加大力度向基层政府下放审批权限。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可由上级政府部门实施也可由下级政府部门实施的,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依法下放或委托给下级政府部门实施,努力提供离民众最近、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进一步扩大县、镇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市抓紧研究可进一步直接放权或委托下级审批管理的事项,重点在企业投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外经贸、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农林水利、教科文卫、人力资源、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方面下放事权。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时要考虑对整个审批链条的影响,不能降低审批业务链条的运行效率。  (二)严格设定和规范实施行政审批。  1.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最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法律、规章或国务院决定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不得以政府“红头文件”等形式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增加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设定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审批对象的意见,严格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要依法进行公开听证、论证、咨询,完善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予以清理、调整,确需长期实行审批管理的,要完善相关法规依据。严禁各地各部门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  2.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对已公布取消、转移、下放或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实施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对国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广东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的,及时跟进做好衔接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时限实施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审批的方式和条件,充分保障行政审批实施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监督权。严禁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凡实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批事项,要向社会公告,并按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  3.清理整顿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要予以调整或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规范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机关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未按规定公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审批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对与审批相关,涉及收费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等事宜,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承担机构。禁止变相收费、搭车收费。争取尽快实现珠三角地区行政审批零收费并逐步向全省推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企业运作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三)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1.优化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配置。科学合理配置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整合归并重复、相近的审批事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审批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并联审批制度,防止推诿扯皮,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审批环节,法律、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由下一级政府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为下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同一审批事项在同级政府部门存在多个审批环节的,原则上取消中间环节,改为终审部门同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政府部门内部率先实行行政审批统一、集中办理制度,推进政府部门的审批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负责行政审批的机构向审批服务平台集中。  2.全面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细化工作标准,提高服务效能。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健全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告知、救济、监督、投诉等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制度规范,实行标准化运作。对企业登记、企业投资、建设工程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全面推行并联审批。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制定操作性强、便于评估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把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作为公开承诺的重要内容。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即来即办”,对仅需形式审查的,政府部门应逐步做到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3.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省、市、县、乡镇四级联动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并向村(居)、社区延伸,打造管理规范、办事公开、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系统联网,办好各级网上办事大厅,完善网上审批服务平台,推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全省统一互联的集信息公开、网上办理、便民服务、电子监察于一体的全天候网上办事大厅。有效整合跨部门、跨层级网上办理事项,优化办事流程,推进全流程网上办事,推动各级实体性行政办事大厅功能向网上办事大厅迁移。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公开,对多部门审批的事项,推行网上并联办理。到2015年,实现各级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率达90%以上、社会事务网上办理率达80%以上。  (四)强化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1.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针对权力比较集中、违纪违法多发易发的重点审批项目及关键岗位和人员,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政府层级监督、审计和监察机关专门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进行外部监督,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确保各职能主体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过程的动态监督,完善监督程序,加强绩效管理,严格落实问责。对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  2.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在推动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系统联网的同时,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加快推行三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联网,对行政审批项目从受理到办结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实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行政审批网上举报投诉系统,健全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受理、处理和结果公开制度。把行政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落实经费保障。  3.健全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把预防腐败工作贯穿到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完善预警在先、防范在前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领域的廉政建设。深入排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点,从制度、流程、操作手段等各个层面,深入查找产生问题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完善预防措施,逐步建立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的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预防和控制体系。  (五)配套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1.全面推进大部门制改革。认真总结深圳、顺德等地试点经验,在全省29个县(市、区)已完成大部门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2012年在全省推广。2013年全面完成县级大部门制改革,并探索推进市级大部门制改革。通过大部门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大部门制改革的深化完善。根据中央部署,推进省、市、县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大部门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归并机构,优化组织结构,理顺职责关系,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提高政府整体效能。  2.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打破垄断,逐步向社会组织放开检验检测、评估、教育培训等行政辅助和技术性、事务性职能领域,鼓励竞争,增加公益服务供给。积极探索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实现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继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合理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  3.稳步推进法定机构试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授权的方式,将专业性、技术性或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由法定机构承担。逐步建立一批职责法定、运作独立、执行高效、监管到位的法定机构。重点选择企业投资政务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流域管理、公路与航道管理、疾病预防控制、资质资格评审注册等领域和广州、深圳、珠海等市开展法定机构试点。  4.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简化社会组织登记办法,放宽准入限制,降低登记门槛,落实扶持机制。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实行“一业多会”、有序竞争,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建立独立自主、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健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制度,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扩大社会监督,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自律保障机制和退出机制,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5.切实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在取消和调整相关审批事项的同时,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工作重心向制订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不断优化创新管理方法和手段,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原审批机关对相关领域的监管责任不取消,要针对取消和调整的各事项逐一制订具体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构建政府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在整合政府部门资源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全社会形成监管合力。  四、阶段安排  (一)谋划启动阶段(2012年)。制订出台《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办法》、《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修订《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研究制定专项改革方案,全面启动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3年)。抓好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推进省、市、县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或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其他专项改革。全面清理行政执法、评比表彰达标、各类年检(年审)事项及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推进省直及珠三角地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结合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完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行政审批系统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三)规范建设阶段(2014年)。推进全省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完善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的各项功能,健全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进一步建立规范行政审批的各项法规制度,并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深化改革。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5年)。按照精简高效、职能清晰、运行顺畅、监管有力的要求,从工作机制、改革内容、实施进度和效果等方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全面评估,系统总结经验,改进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改革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坚持不懈扎实推进。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工作统筹。各级政府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协调机制,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机构编制部门或相关部门牵头具体负责,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集中各方智慧和力量推进改革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配套措施。全面梳理行政审批事项设立依据,对改革中涉及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问题,由各地研究梳理修订完善,或积极向上反映争取先行先试。加快制订和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及时制订管理规范,加强后续监管。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完善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省直有关部门开放审批信息端口,支持地方建设网上办事大厅。对转移给社会主体承接的事项,加快制订法制、财政、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实施办法,促进社会自治和行业自律。  (三)搞好协调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或相关牵头部门要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联动推进改革。  (四)强化考核评估。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评估和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强化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考核,把主要任务和目标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和领导干部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表彰先进,鞭策后进。适时开展对试点实施情况的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改革。  (五)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风气,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各地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水平和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4)、《《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5)、《《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6)、《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殡葬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建设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殡葬改革,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  (一)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自日起,对全省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规范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和标准。殡葬基本服务应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  殡仪馆(火葬场)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  (三)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标准化殡葬基本服务。殡仪馆(火葬场)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选择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制订。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丧葬用品销售等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依法加强监管。  二、完善殡葬公共设施规划建设  (四)加快部分地区殡仪馆(火葬场)建设。人口较多、尚未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地区要加快殡仪馆(火葬场)建设,优化殡葬设施布局,完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应建未建殡仪馆(火葬场)的县(市),必须于2012年底前全部建成殡仪馆(火葬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殡仪馆(火葬场)选址工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省可集中现有用于殡仪馆(火葬场)建设的专项资金,加大补助力度,对上述县(市)今年9月底前申报、12月底前动工的殡仪馆(火葬场)项目予以专项补助。  (五)推进火化设施改造升级。推动殡仪馆(火葬场)节能减排,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  (六)优化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规划建设。科学规划、优先建设骨灰楼堂,加快推进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满足群众存放骨灰及拜祭需求。不鼓励以墓葬方式安放骨灰,一些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经批准可以行政村为单位规划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但必须同时在镇或行政村兴建公益性骨灰楼堂,或由若干个行政村共建一个公益性骨灰楼堂,满足群众的不同层次需求。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  (七)移风易俗,鼓励树葬、海葬等。大力加强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积极推广树葬、海葬等节地葬法,逐步改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各市、县要在地理位置适中、环境良好的生态林区设置永久性树葬区,并相应配套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定期或不定期免费为群众提供骨灰树葬服务活动。交通不便的山区可以镇或行政村等为单位划定树葬区域,免费供群众以撒散、深埋不留坟头等方式安置骨灰。树葬区一律作为生态公益林,按规定对林农给予财政补贴,并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保护,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树葬区内可提供必要的追思纪念场所,满足亲属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  沿海地区要科学规划,在适宜水域设定骨灰海葬区,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免费骨灰海葬活动,并颁发纪念证书。可在风景秀丽、交通便利的海滨地区建立海葬纪念设施,为亲属提供缅怀追思场所。没有条件建立纪念场所的,要在当地公墓、殡仪馆建立纪念碑(墙)或设立纪念册,方便亲属追思先人。  三、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  (八)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按照《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年)》,加强经营性公墓审批建设管理。列入《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年)》的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公墓经营权。每座新建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要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每座新建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公顷。申请建设公墓,必须提供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必须同时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于在殡葬改革初期批准建设,尚未办理土地、工商等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公墓,要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九)限定墓地(穴)最大面积。严格执行公墓墓地(穴)占地面积标准,杜绝超面积大墓,维护社会公平。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政策允许土葬的遗体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地(穴)使用期限按规定执行。  (十)提高生态墓地比例。经营性公墓内应划出一定区域,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新建经营性公墓实行节地葬法的比例,珠江三角洲地区应不少于50%,其他地区不少于40%。现有经营性公墓中尚未开发的墓区采用节地葬法的比例,珠江三角洲地区应不少于40%,其他地区不少于30%。  (十一)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购买)行为。经营性公墓必须凭死亡证等合法证明出租(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严禁炒买炒卖,违者民政部门不予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年检。在省民政厅等九部门《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粤民福〔2009〕4号)印发之前已租用(购买)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而未使用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并经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核准同意后,允许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去世后使用。租用(购买)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后放弃使用权的,由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有偿收回,严禁私自转让。  (十二)加强服务收费管理。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制订,其中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出租(售)收费应按年度计算,收费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租(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经营性公墓应充分考虑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骨灰存放格位出租(售)。  四、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殡葬服务工作的协调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殡葬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深化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提高殡葬服务质量。要进一步理顺殡葬职责关系,逐步实现管理与经营分离、监督与经办分开、管所分设。  (十四)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其中五保户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一安排,维持省、市、县各级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去世后,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家属向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资助,经批准后纳入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城市“三无”人员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落实殡葬事业单位经费,对殡仪馆(火葬场)按规定安排财政资金,未纳入财政供养的殡仪馆(火葬场),可采取“养事代替养人”的办法由财政安排一定费用给予补助。拓宽经费投入渠道,经营性公墓用地出让所得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  (十五)完善配套政策。由省民政厅于今年6月底前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布五保户等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并重新修订经营性公墓年检制度,完善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将强化殡葬基本服务纳入考核范围。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于6月底前制订公布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相应实施办法。  (十六)严格执法检查。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国土资源、林业、物价、工商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各类殡葬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民政部门要严肃查处违规实行土葬和出租(售)经营性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等行为;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物价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销售殡葬用品、无照从事殡葬服务等违法行为。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每年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各地强化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经验。  (十八)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结合每年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前,各地要将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情况书面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汇总报省政府。省政府将根据情况适时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全省强化殡葬基本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不能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中山市经营性公墓建设申请表》》
纸质或电子化
《可行性研究报告》
纸质或电子化
《公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纸质或电子化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纸质或电子化
《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纸质或电子化
《涉及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许可证》》
纸质或电子化
《公墓建设规划设计图》
纸质或电子化
《建设公墓资金信用证明》
纸质或电子化
《公墓选址邻近村庄的,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意见书》
纸质或电子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纸质或电子化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纸质或电子化
《公司章程(合作协议)》
纸质或电子化
《授权委托书》
纸质或电子化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申请审批表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重新进行申请。3.受理后,工作人员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4.中山市民政局在受理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窗口递交纸质材料,在窗口领取准予许可的书面意见。
1.申请人向中山市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接收申请材料。2.中山市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受理后,中山市民政局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4.中山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原因。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度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殡葬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12号
http://www./?con=xzfy_lower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http://www./
1、权责划分(省级):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外国的组织、个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及华侨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2、权责划分(市级):中山市
主办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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