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咨询工资发放标准

2016年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上海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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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上海市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社会保险法》;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上海市工伤保险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上海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上海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四)上海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六)上海市工伤保险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上海市工伤保险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八)上海市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九)上海市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上海市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一)上海市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上海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上海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4、上海市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5、上海市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上海市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7、上海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附:2016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维权特别推荐:熟读《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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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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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7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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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上海市编辑的《工伤保险条例手册》的简称,《手册》中载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经日上海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日颁布施行的地方法规。2013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
根据上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海工伤职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可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有人问,工伤复发治疗费用也可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吗?答案是可以的。那么如何申领呢?申领需提供哪些资料呢?三思教育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  【受理机构】:上海社保局、区县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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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自日起施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并根据20..…
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答:2012年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工伤医疗费用由原来的报销制调整为以结算制为主、报销制为辅的模式。为做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工伤人员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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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本市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管辖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单位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办法》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社..…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1-4级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二)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
    日印发  沪高法行[2004]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各区、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本院有关庭、处、室: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该《条例》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与原相关规定不尽一致,经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沟通,现将《关于审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日印发  沪高法行[2004]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各区、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本院有关庭、处、室: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该《条例》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与原相关规定不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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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条件及流程  申办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工伤医疗..…
  解读上海工伤保险新规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该意见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统一了实践中疑难问题的操作口径。意见从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意见首先对不同参保类型用人单位提交工伤..…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本..…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5〕 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上海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上海工伤赔偿项目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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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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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或在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死亡,劳动者或其供养亲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补偿和医疗救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又可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管理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   上述工伤人员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后伤情发生变化的,不再作工伤复发确认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其停工留薪期待遇按《实施办法》和沪劳保福发(2004)38号文件执行。   三、工伤认定申请有没有时效限制?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有效时限。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本市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按下列规定执行:   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超出30日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等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2.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我今年4月在车间修机器时受伤。在我工伤医疗期间,厂里把我工伤医疗期的工资按病假处理。我问厂里这种做法有依据吗?请问本是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在接受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其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这里所指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可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按此计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病假工资标准计发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是不对的。   五、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发放标准按该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停工留薪期内发放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实施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制定的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确定?   停工留薪是指从业人员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抢救和治疗的时间。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工商人员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停工留薪的时间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确定。工伤治愈或伤情稳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终止。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停工留薪期开以适度延长并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如何解释?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可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统计口径)计算。按此计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八、今年1至6月份,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市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在6月底颁布,7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部分用人单位因为对政策规定不够了解,在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此市劳动保障局明确,今年1至6月份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视作正常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九、日起到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待遇如何兑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日起征收工伤保险费,但日起到办法实施之前,符合办法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待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予以追溯。   十、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老工伤人员如何处理?   答: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未纳入工伤保险之前,老工伤人员的有关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执行。   十一、本市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国务院《条例》已经规定了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标准,本市在贯彻实施时为简化操作并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规定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等,按照工伤人员发生工伤前一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不同的致残等级支付。另外,为了保证低工资收人群的待遇水平,本市又规定,对于本人缴费工次低于上年度全市月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提高了低工资收人群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十二、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发生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三、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四、上下班途中遇车祸能算工伤吗?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上下班途中、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意外伤害等七种情形将明确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但由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因此上海的施行时间可追溯到今年1月1日,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都适用该《办法》。   工伤保险制度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也将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办法》规定凡工伤保险享受的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即每月1847元),一律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并将情况公示,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种属于工伤的情形: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4、工伤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5、患职业病;6、工伤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等三种情形也视同为工伤。   十五、工伤医疗期待遇该如何确定?   问:我1999年9月工伤,从当年12月至2002年11月一直以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支付我的工伤津贴。2000年6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8级。前不久,单位以超过最长医疗期为由,把我的待遇由最低工资改为最低病假工资,同时还不给我报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请问编辑,有关工伤待遇问题,政策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沪劳保发(96)104文件号文件规定,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按照伤害程度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职工因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沪劳保福发(2001)35号文件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若干医疗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执行,即因工负伤职工门急诊医疗费和住院治疗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蓁医疗费由单位报销。在住院治疗期间,还可享受一定的伙食补助费。如在工伤医疗期内,职工基本生活待遇改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性收入。   104号文件同时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或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致残等级的,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致残一至十级,发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伤残职工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一般来讲,因工负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了伤残等级,医疗期就暂告段落,除非旧伤复发。当然,旧伤复发也是有严格定义的。凡因工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或致残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发给一次性伤残等级,仍在病休且又不属于旧伤复发,此时,就不属于工伤医疗期,所发生的医疗费按35号文件处理,病休待遇按职工病假处理。   十六、计发职工伤津贴的工资性收入怎么算?   问:目前,企业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常常会因工伤待遇与单位发生争执。一些企业的领导往往以职工的基本工资(很低的生活费)作为工伤职工的工伤津贴,职工对此并不服气,但又很无奈。他们不知道自己该如何据理力争。   我本人也为此走访过有关部门。据了解,国家规定,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基本生活待遇改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性收入。现在许多企业的领导对职工负伤前工资性收都有自己的解释。而职工一般不遇到问题是不会主动关心相关政策的。因此,对什么叫工资性收入?它包括哪些内容?根本搞不清。政策不清楚,还怎么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恳请编辑同志能解答我的问题。   答:工伤待遇是国家对工伤职工实施的一种基本保障,企业克扣职工的工伤待遇不仅有悖法规,有违道义,同时也是企业缺乏诚信的具体表现之一。据我们所知,不列入工资性收入的项目是否有呢?回答也是肯定的。国家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等;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可不作为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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