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买了工伤工作了一天,离职工伤保险生效时间还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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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轻重选择是否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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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一家物流公司,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流动性比较大。我们一直被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问题所困扰,公司给工人买的是进城务工险,工人受伤,公司出钱看病,但是看完病有的人员就马上离职回家了,工伤鉴定程序还没有走完,而社保局的规定是没有做工伤鉴定不给医疗费报销,所以造成了不少医疗费烂账。老板说这是我们人事的事情,让我们出方法规避这种情况。  求指点,我们能采取些什么方法,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啊?
& &对于易发生工伤事故的岗位,自员工入职第一天就及时购买社保——工伤保险,当员工不幸受到伤害后,企业可能可以根据员工伤势情况选择申报工伤还是按门诊进行治疗,如果员工伤势较严重的,则申报工伤,安排工伤流程为员工进行治疗。若员工只是轻微的小伤,就直接到社保指定医疗机构看门诊即可,门诊同样可以报销。但门诊得看地方规定,有的地方需要参保三个月后才能报销,有的是参保生效后就可以报销。
& 员工工伤事故,只能从源头开始控制,避免伤害事故发生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也是企业最佳结果。如果无法避免的伤害事故,则可以可以根据员工所受伤情况选择性进治疗,比如大工伤就直接送到镇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直接按工伤流程进行,企业出钱看也不需要多太多,多半是社保报销。而小工伤则不需要这么麻烦,企业自行出钱或是选择社保基本医疗——门诊,门诊也可以按60%左右的报销,减少了申报工伤的一切程序工作,虽然工伤会多报销一些费用,但是对于小型工伤事故,总的费用也不会太多,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
& 1)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培训教育工作,减少或是避免工伤事故发生;大家对喜鹊的故事应该不陌生(是不是叫喜鹊我不太记得,管他是喜鹊还是扁鹊,只要知道这个故事的道理就行),故事中的主角是一个能治百病的医生,而且是在病人病危的时候治愈。但是他的哥哥则是在病人发病前就开始预防,他的哥哥的病人就没有到病危的情况。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安全事故是需要提前预防,最后的紧急措施是到事故发生后才派上用场的。
& &员工的安全工作是靠平时管理人员不断的要求与提醒,定期做好安全教育,哪 怕是一百遍一千遍也不能嫌多,在企业中的安全生产不能忽视,也不能忽略,企业安全未做好,就谈不上发展。员工在企业也就不能全力发挥,原因是他们的生命都得不到保障,谈何发展。案例是一定物流公司,对于物流行业不是很了解,估计送货人员及上下货物人员容易受伤,送货人员的受伤危险性较大些,所以这类员工特别注意安全教育。
& 2)与员工约定工伤事故的处理方法,拟定工伤处理办法,企业与员工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按流程办事;企业的义务是全力配合医生为员工进行治疗,而员工的义务除了配合治疗之外还要配合工伤申报后的审核。企业员工都是来自五湖四海,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当结合医疗期后,员工则选择自离或是不与企业主动联系,导致企业的工伤账目成了烂账。自员工入职后就工伤事故方式告知,员工在工作中不幸发生伤害事故,企业帮员工进行治疗,但员工也需要配合企业进行工伤申报与接受社保局的审核,员工必须配合。
& 3)评估员工伤势情况放弃小工伤申报;员工伤势较小的事故,就几百块钱的医疗费用,企业选择自费算了,省得报工伤后还要走复杂的流程,而报销的费用也不多。当然,放弃工伤申报还得要老板同意才行,因为要拿钱出来的是老板,而不是我们做HR的工作人员,所以HR可以给老板建议下,将工伤进行分等级,经过受伤员工部门负责人及HR部门的负责人确认后,可以不申报工伤的,就由企业出医疗费用。
& 4)工伤事故烂账处理;这是前端的工作未到好,而导致后面大堆烂账,就这么挂在公司的账上也不是一会事,总要解决的。员工离职后,估计也不会为了公司处理烂账而回到公司,如果他们真想回来的,估计也不会选择工伤治疗结束后就选择消失。如果他们能回来当然是最好的解决,凡事都要作最坏的打算,就当员工不回到企业进行处理 ,对于金额过大的工伤事故,尽量把员工找回来,将工伤事故进行了结。医疗费用不是很大的,企业主动放弃工伤申报,将烂账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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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以后继续上班,3个月后自己主动离职,公司还应该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03-18 10:51&&悬赏 0&&发布者:su_xin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3)
员工工伤(定级10级),在停工留薪期没有满的情况下就上班了(停工留薪期3个月,不到3个月就上班了),一直公司都在给他安排适合的岗位上班,但是上班3个月后,员工自己提出离职,原因是因为回家照顾母亲,现在又来找公司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应该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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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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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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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该给吗?您回答我可以的是什么意思?
[河南-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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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给。
追问:不给的理由是什么?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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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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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在获得意外险赔偿后,能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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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或者员工个人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的条件下,员工在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呢?
操作机器挤伤手
赔偿问题引争议
孙某系某纺织公司职工,公司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6月,孙某操作机器时不慎挤伤右手。公司对孙某工伤赔偿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3万元。
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
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第一种观点认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担用工风险,职工获得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应当在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否则违背了单位参加保险的初衷,挫伤了单位为职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积极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身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不相同,职工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不影响工伤保险赔偿,二者可以兼得。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意外伤害险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二者并不相同。
首先,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其次,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强制性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其规范调整属于商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金额可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不同,体现缔约自由性。
再次,从缴费标准看,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定统一的缴费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最后,从承担责任的主体看,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调动社会力量以保证用人单位损失减少,因此,用人单位在缴纳一定数额保险金后,最后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赔偿是由保险公司从收取的保费中支付。
意外伤害险
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综上,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本案中,孙某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后,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且纺织公司不能从中扣除。
(据《人民法院报》)(来源:法制时报)
本文来源:南海网-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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