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筑业发票样本后建筑企业开出发票必须确认收入吗

“营改增”后需注意
预收款项目不同纳税时点不同|试点|营业税_凤凰财经
“营改增”后需注意
预收款项目不同纳税时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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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开发公司近期有两笔预收款业务:一是为A公司提供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预收款20万元;二是为B建筑工程公司提供了施工机械的租赁服务,预收款30万元,由于收款时间没有到约定业务开始日期,该公司会计处理为预收账款,均未开具发票。这两笔业务该如何纳税?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由本案例可以看出,“营改增”之后,企业正常收取的预收款项,还要分清经营业务类别,方可正确纳税。某开发公司近期有两笔预收款业务:一是为A公司提供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预收款20万元;二是为B建筑工程公司提供了施工机械的租赁服务,预收款30万元,由于收款时间没有到约定业务开始日期,该公司会计处理为预收账款,均未开具发票。这两笔业务该如何纳税?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本案例中,该公司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收到款项不能简单地确认为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提供应税服务为前提。收讫销售款项,指在应税服务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服务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因此,该公司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至于该公司提供给B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由于上述政策特别规定了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条规定与现行营业税关于租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这里所称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由本案例可以看出,“营改增”之后,企业正常收取的预收款项,还要分清经营业务类别,方可正确纳税。朱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地税直通车》栏目将于今晚22:30播出《房土两税税收政策解读》。欢迎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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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跨区建筑业首家营改增税票开具成功
作者:秦骥&&&&&来源:&&&&
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讯(记者&秦骥)5月1日下午3时许,西安永嘉国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西安国际港务区国税局办税大厅成功开出了我省第一份跨区经营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税收缴款书。
国际港务区国税局在此次营改增工作实施过程中,针对跨区户经营占比大、需要跨区预缴税款业务比较多的特点,积极与地税局密切配合、联合办公,先后完成了户籍移交、实地核查、信息录入、系统试运行及发票代开测试等工作,做到了“基础信息翔实、录入数据准确、操作程序规范”。为顺利实施外来报验户和跨区经营户的管理奠定了扎实基础。&
(责任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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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实务处理与纳税疑难问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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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实务处理与纳税疑难问题解决方案课程大纲
(一)营改增后会计实务处理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3.营改增房地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及具体说明
4.房地产企业常见营改增业务会计核算例解
5. 营改增后,财务核算需关注的会计分录6.企业必须知道的4种减免税及会计处理办法7.例说房地产业“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的财税处理
8.不动产分期抵扣会计处理实务解答
9.案例解读营改增业务会计处理业务
(二)营改增后发票实务处理
1. 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发票2. 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到底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3. 取得专票不能抵扣是否认证
4. 开具和接受建筑服务发票必须关注的事项
5. 实施分包的工程,减除分包款项,须取得合法发票,是否指增增值税专用发票
6. 如果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开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开发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否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7. 自来水费、电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是,电费税率是17%还是13%
8.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疑难问题处理
1.企业出租房屋中提供水电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房产无偿划转到法定代表人名下如何征税3.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付款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 三流合一中的资金流问题5.“三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6. 建安企业:谨防这5种“三流不一致”引发的增值税专票“虚开”情形
7.营改增下,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如何界定与处理
8.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处、样板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这些设施如果后拆除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要转出吗
9.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老项目与新项目存在开票税率上的差异,是否老项目与新项目之间的销项与进项不能互低
10.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比如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集团公司拍地后,交给子公司开发的情况,怎么办
11. 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12.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如何界定,企业集团发债行为是否属于统借统还
13.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14.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15. 我们是一家厦门的建筑公司,营改增后在国税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我公司天津的一个项目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回厦门还需要纳税申报吗?天津已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16. 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17. 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18. 某建筑安装公司与中铁外服签署《尼日尔某安装维护合同》,合同工程标的在尼日尔,是工程劳务合同,该合同是中铁外服承接的尼日尔工程劳务再分包给该单位一部分工程。现该建筑安装公司需向中铁外服开具发票结账,企业提出能否享受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对中铁外服开具零税率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享受,需提交哪些资料作备案
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那么扣除时是否必须为同一项目
20. 除以“招拍挂”支出土地出让金以外,还要进行回迁房、配套等多种补偿形式,这部分是否可抵,用何票据抵扣
21. “营改增”后如何解决开发企业销项税与进项税不匹配问题
22. 违约后不予返还的预约金,是否界定为价外费用收入
23. 营改增实施后,房地产企业代垫的施工水电费,可否作为代收代付处理
24. 建筑企业一般存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并存,总机构或后勤管理部门的进项税额怎么抵扣
25.《实施办法》46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有关政策(七)建筑服务第4点关于外出经营的规定。是否前者指的是经过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独立申报,不存在预征,也无须再回机构地申报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总机构的名义在项目地税务按项目报备的情形
26. 分公司或项目部可以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总机构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登记缴纳增值税又是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话,税法有何障碍
27. 跨县(市、区)外的建安项目,经总公司授权并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进项发票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时,由于公司名称不一致,无法进项抵扣。对此,如何解决
28. 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由于资质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也与合同不一致,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就无法纳入增值税管征范围,而企业所得税历来是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的,如何协调分支机构?对于增值税风险责任如何分担?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
29. 是否省内外所有销售发票(含普票和专票)都必须由总部开具
30. 企业外出经营,《征管法》规定,需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建筑业外出,对于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和未设分支机构的项目部,如何处理该外管证管理范围是否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31. 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计税,其进项不能抵扣,财务上如何界定“可以准确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票是否照常进项认证?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其采购仅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吗?税局将会如何处理?
32. 《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
33. 施工企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一经选择36个月不变”的规定有何关系?能否理解成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属于过渡政策,与前述规定无关,仅属于经营多种税率的情形,因此,仅需要在会计核算中分开核算。
34. 如何认定“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3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存在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以根据规定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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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开课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预收账款,这四个方面一定要注意,否则损失很大!
本文由肖太寿博士的授课内容整理而成,转载必须注明作者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到目前为止,根据文件的变化,2017年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账款,又有一些新的调整。
本文以建筑企业实际出发,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预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预收账款的账务处理、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等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具体请看下文!
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或收取业主开工保证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处理
1、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自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结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以下两个方面:
(1)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
(2)如果业主或发包方支付预付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签订进度结算书,在财务上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当天。
二、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
①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②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
①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②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1、预收账款预交增值税的地点
建筑企业无论是否发生总分包业务,都要预交增值税,具体的预交地点分两种情况。
(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建筑企业都要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进行预交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企业都要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预交增值税。
2、具体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在发生总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11%)×2%;
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3%;
(2)在没有发生总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税率11%)×2%;
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征收率3%)×3%;
3、预缴增值税的抵扣管理
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建筑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建筑企业一个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时,不能抵减另外一个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只能在建筑企业注册地申报增值税时,且都是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之间,每个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在建筑企业注册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4、异地预缴增值税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如果存在总分包业务,该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5、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一般计税项目)按照(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异地预交增值税额)×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机构所在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财税处理
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付工程款及预缴增值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要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而发包方强行要求开具发票情况下的财务处理;
二是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而未开具发票的财务处理。
具体账务处理分别处理如下:
1、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而开具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财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收到预收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业主预收款/(1+11%) ×11%]
(2)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收到预收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付款/(1+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收到业主预收款/(1+3%) ×3%]
(3)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通过建筑企业自身银行账户向国税局划转预交增值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2、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而未开具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财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无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收到预收款的会计处理 。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局通过建筑企业自身银行账户向国税局划转预交增值税及附加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3)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税附加的两种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税附加,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建筑企业没有设立临时银行结算户,在预交增值税及附加时,往往通过项目部的主管会计,向总公司总部申请税款数额,审批后,总公司把税款转让主管会计个人卡,然后主管会计通过个人银行卡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纳税大厅刷卡,缴纳税款。
第二种是:建筑挂靠行为中的预缴增值税及附加。一般是挂靠人先垫资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缴纳税款及附加,然后,挂靠人凭缴税凭证回被挂靠方进行报销。
通过以上分析,如果出现第一种情况,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内部往来——项目部预缴增值税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贷:内部往来——项目部预缴增值税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内部往来——项目部预缴增值税及附加
如果出现第二种情况,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贷:内部往来——项目负责人(实质上是挂靠人)
借:税金及附加
贷:内部往来——项目负责人(实质上是挂靠人)
项目负责人(实质上是挂靠人)凭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缴税凭证回被挂靠方财务报销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内部往来——项目负责人(实质上是挂靠人)
贷:银行存款
(4)建筑企业月末结转时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月末,建筑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缴增值税,在预缴增值税所在月的月末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四、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
1、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的税收风险
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
这就造成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税收风险的控制措施
以上分析可知,建筑企业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款,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1)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
(2)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采用以下个规避措施:
第一,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已经有正在施工的项目,但是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建筑企业为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该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已经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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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涉税疑难问题处理与财税管理体系构建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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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11日(9日报到,报名截止8月4日)在兰州举办“第十三期建筑企业营改增专题暨涉税疑难问题处理与财税管理体系构建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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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班由经济学博士、研究员、国内知名财税筹划专家肖太寿老师亲临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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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度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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