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社保可以两地缴纳社保保,就业地只交了4-5年想回老家,社保能转会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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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两地同时交社保吗?可以办理跨省合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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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人在外地打工,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了,然而,他们通常在老家也办理了一份,但是,可以两地同时交社保吗?各地的是不一样的,但是一般都不允许社保两地缴纳,这属于“社保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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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两地的夫妻怎样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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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是二人协商一致后共同向原登记机关登记,要么是向对方住所地法院提出诉讼。
律师:您好!我家住江苏,1999年母亲去世后,父亲在老家湖北重新找了一个老伴,可是女方总是以回老家照顾外孙为由一去就是一年多。女方这次回老家已经2年多了,每次父亲问他什么时候回来,她总说过段时间就回来,并且让父亲回老家带她回来。上个月父亲74岁的父亲只身一人回老家带她回来,可她仍然不回来。父亲对她可是不能太好,和她结婚后几乎所有的钱都花在女方家里,把女方老家的房子装修一新,还在老家给女方买了一套房子。父亲身体又不好,本来找个老伴是想相互有个照应,可是这样的老伴还不如不找。我们子女每次劝父亲离婚,重新再找一个,可父亲总是于心不忍。但这次父亲从老家回来,下定了决心,想先办理离婚手续,然后再说。可是女方不肯过来,那父亲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呢?请律师给予答复,谢谢!
问题补充:
如果女方同意离婚,但是又不肯到江苏来办理离婚事宜,可否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协议离婚?
问题补充:
要补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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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女方的老家居住地起诉离婚,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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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两地交社保如何转回户籍所在地去
我户籍所在地为新疆乌鲁木齐那边有交社保,现在上海工作单位又交了一份社保,辞职后,如何把上海的社保转会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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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各地的社保及劳动政策都不太一样,最好向当地社保及劳动部门咨询,及便得到最准确的回复
回复时间: 07:19
2条律师回答
向新疆社保局咨询,一般是交一份就可,多交部分可退还
回复时间: 09:46
去社保局办理即可
回复时间: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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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工作已经有缴纳社保,家里有房产但是都在长辈名下。目前个人无房产,以后还是想着住在苏州,想提前在苏州买房但是目前外地人苏州买房的条件之一是要先缴纳一年社保的。可以同时缴纳苏州的社保吗,缴满以后暂住证等其他条件具备,是不是能买房4个回答苏秦小哥04-赞踩去异地工作后,本地的社保怎么办?很多人都喜欢看电视剧,却不知电视剧很多都是取材于现实生活,“逃离北上广”就是一部反映生活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打工族的真是场景,很多人不远万里来到这里打拼,社保也就随之在本地缴纳,但是如果去异地工作后,本地的社保怎么办呢?今天江湖保社保代理平台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一般可以转移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大部分人转移社保的目的在于享受待遇的时候想要把以前缴的社会保险和现在的做合并。如果转移是对合并累计计算有实际影响的,那么建议在第一时间转移;如不产生直接影响的,那么不建议在第一时间转移,可在确定了退休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合并手续。养老保险:不建议在年轻时或在离退休年龄较远的时候转移,建议劳动者对最终退休地进行判断后再考虑是否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只要及时缴纳了,符合当地享受医疗保险的政策就能够享受当地待遇,与以往累计数不发生直接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建议转移?转移时对享受相关的社保待遇产生影响的,那么建议大家去办理转移手续。养老保险:转移应当根据人的职业生涯不同阶段进行判断,一般转至退休地为原则。医疗保险:转移一般跟随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参保异地工作的,不需办理医保账户转移,只需办理异地就医。失业保险:账户额度可以转移,但一般只向户籍地转移,实践中不多。社保转移的是哪些部分?养老保险:包括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每年收到的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当中的个人缴费本金和利息的部分会随之发生转移。医疗保险:办理手续时,医保部门会对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个人账户中仍有结余,那么结余资金可以发生转移。失业保险:资金可凭自己身份证、户口本、以及退工证明去失业保险部门去办理转移手续,本市具体金额是按照劳动者本人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发生的。如何转移社保?所需材料身份证、社保编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流程1.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也可由新参保单位办理),之后所有手续就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所以,异地社保转移,你只需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新参保单位就可以了。转移时限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1评论开元5304-赞踩如果你想长期到苏州工作生活了,那就可以直接在苏州缴纳社保,但有一点要注意,因你户口不在苏州,不能直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在苏州参保,必须找一家苏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给你建立苏州的社保账户,如果你想个人自己缴社保,可以在那个企业挂了一段时间后办理辞职,转成灵活就业人员,就可以一直在苏州缴纳社保了,苏州社保开始以后,外地那个社保可以停掉,在苏州缴纳社保一两年后,你就有了在苏州的买房资格了,有了房子你再问问能不能把户口给转到苏州,如果不能的话就不去管他了,在苏州缴纳社保十年以上,就可以把外地那个社保转到苏州,合并起来了,这样一直缴到退休,到年龄就在苏州办退休就行了,同一个省的社保系统都是连着网的,不管你的社保在老家还是在苏州,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地方缴,不能老家外地同时缴,将来合并的时候时间上也不能重叠。评论alsjs04-赞踩前面回答时未看你描述,现补充。关于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下面是关于多地重复缴费问题。《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有人在户口所在地缴纳社保,在工作地单位又缴纳了社保。但能否买房,建议咨询有关部门。评论04-赞踩谢谢邀请!发两个文件,未删节,以便其他有需要人看。政策我就不解释了,不然又会遭网友骂。看能否从下面两个文件找到您所需答案。如未找到,请搜索(人社部发〔号)、(人社部发〔2010〕70号)、(人社厅函〔号)再看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日至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本办法从日起施人社部发〔号、人社部发〔2010〕70号)我、人社厅函〔号与人社部规〔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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