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工伤认定为外伤合理吗新规:什么叫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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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政策出台 工伤新规9月起施行
来源:中国日报网站-环球在线&&&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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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政策出台,下班途中顺路去菜市场买菜,或者顺路去学校接孩子受伤算工伤吗?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没错!这些都算工伤!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择其要点对这个更合理更人性化的工伤新规
  进行解读。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关键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关键,实践中有“时间论”和“路线论”两种观点。即按上班时间时段和上班路线路段来划分和认定。从时间角度出发,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而最新的司法解释显然扩大了这个规定的外延。司法解释界定的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非常人性化。公众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有时候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应该属于合理时间。法律认同的这些情况,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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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工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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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宋智慧:如何让工伤新规不在成为“权利的画饼”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规定》自今日起实施。(9月1日 中国新闻网)   9月1日,“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开始正式实施,不得不说此举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温情,也为司法解释工作注入更加丰富的内涵,对此我们应该为新规拍手称好。一直以来,工伤认定过程总是喜忧参半,“工作原因”、“工作时间”等认定因素一直是工伤认定的必要环节,而认定的过程也是十分繁琐。虽然日起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这一条例的概念始终显得那么无关痛痒,因其界限模糊导致不少受伤职工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出于这样、那样的细节原因无法及时确定工伤,甚至使不少受伤者如今还在工伤认定的道路上艰难前行。   而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无疑对工伤做了更加合理细化的规定,不得不说确实是中国体制进步的一面,也是规定的一大亮点。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 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以上四种规定进一步缩小了工伤的范围,为受伤者挣得更多的主动权,也可算是对劳动弱势群体的一种法律保护。   但在为新规的各项规定拍手称好的同时,笔者也存在一些隐忧,就是新出台的工伤新规在职工维权道路上能否真正落到实处,让受伤职工体会到真真正正的实惠?毕竟在工伤认定道路上认定程序较为复杂,而此过程中用人单位与个人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整个认定过程困难重重,弄不好可能新规又再次成为维权道路上的镜中花、水中月。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有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受聘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但众所周知,在中国大中型企业暂且不谈,就单小企业、小作坊将工伤保险落实处的似乎少的可怜,企业为了增收、增加市场竞争力很少为职工购买保险,有的企业甚至连一份像样的保障合同都没有,造成劳动者失去了最起码的工伤待遇。甚至不少职工因为工伤程序繁琐而放弃上报工伤,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社会体制的悲哀。   其实,不管多好的制度都需要强有力的程序推动,《工伤新规》也是如此,既然已经正式实施就需要不断提高法律制度,作为起强劲的推动力,对因工伤未按规定给予及时处理的单位以法律手段来制裁是很有必要的。同时进一步受理举报切实将制度落实处,为工伤职工打好援助牌也是必要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让《工伤新规》落实处,让职工得到真实惠。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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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工伤新规释疑:上下班途中时间路线怎么算“合理”
  红网长沙8月22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刘颖 实习生 曾雨田)8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经发布,便引起广泛关注,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也热闹起来,关于工伤仲裁的咨询多了起来。
  8月21日,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律师们就《规定》带来的变化为市民作出详细解读。律师们介绍在市民的法律咨询电话中,“工伤”类别从来没有间断过,很多在以前存在争议的案件,在9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后都将被明确,劳动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更大的保障。
  层层转包致工伤明确“债主”
  [案例]2011年5月,夏师傅在施工过程中被落石砸伤头部。当时,叫夏师傅去做事的是包工头周某,但周某没有相关资质,是从长沙A公司承接的项目。包工头周某垫付一万元后跑路了,剩下的几万元住院费没了着落。
  [解读]“此前,这类案件一般按雇佣关系起诉包工头和A公司,但9月1日之后,就可以按工伤流程来操作了。”廖格平律师表示,《规定》之前,夏师傅如按雇佣关系去法院直接起诉,结果很可能是包工头进行赔偿,A公司负连带责任;而按照《规定》要求,夏师傅可先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请求劳动部门确认工伤,就工伤待遇的赔偿与A公司协商,协商失败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仍不能解决再由法院裁决。
  看起来申请工伤会更麻烦,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包工头跑路屡见不鲜,有资质的公司则相对可靠,而工伤的赔偿标准也往往比按雇佣关系起诉较多。此外,工伤认定、劳动仲裁都是免费的。
  《规定》条例: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三人原因致工伤可以两边追赔
  [案例]张成(化名)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失去劳动能力。家中妻小皆没有经济收入,出事后张成家难以为继。张妻向12348致电咨询,能否同时争取到肇事方的民事赔偿和单位的工伤保险金。
  [解读]李玉琴律师介绍,企业职工由于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引起的工伤该如何赔付,《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按照《新规》“张成的案件如果放在9月1日以后,可以争取到两边的赔偿。只是如果肇事方已经支付了医疗费,那么工伤赔偿时就要扣除医疗费用。但可以享受其他工伤待遇。”李玉琴说。
  《规定》条例 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工伤认定申请期不计算被耽误的时间
  [案例]小张在一家餐饮店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天餐馆进了一批大米,小张在搬运过程中不幸摔成骨折, 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餐饮店拒不承认小张是其员工。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张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未受理,而是告知小张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小张担心,如果因为劳动仲裁错过了工伤申请期限怎么办。
  [解读]刘恺恺律师介绍,《规定》中的新条款可让小张安心——劳动者对因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所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规定》条例: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因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耽误申请时间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劳务派遣工伤由派遣单位担责
  [案例]2013年,小王通过劳务派遣进入一家机械设备厂工作,在工作中受伤住院花费近2万元。
  出院后,小王要求单位为自己申请认定工伤,但单位却说小王不属于其单位的员工,应找劳务派遣方索赔,派遣方则表示,虽然小王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但派遣人员的五险一金由用工单位负责缴纳,工伤赔偿也自然由用工单位承担。
  [解读]刘思敏律师介绍,此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务派遣工伤并没有做明确规定,一般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遭受损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向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连带赔偿责任。而《规定》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小王可以直接要求派遣单位来承担因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带来的损失,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再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去追偿。
  《规定》条例: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延伸阅读] 对“合理”二字的判断存在讨论空间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在实践中一直是争议不断。《规定》阐述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明确为工伤时多次提及“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这个“合理”如何理解?
  姜黎青律师认为,“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但如果是下班后和朋友聚餐,或是K歌等娱乐活动,则不是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也不是法定的义务,应该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每一个案例,在具体操作中都是要根据细节情况具体分析的,合理二字的判断也可能存在讨论的空间。”姜黎青说。
  此外,律师们也提醒大家注意,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上下班途中非自身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可认定工伤,如果是其他意外,则可能无法认定工伤。
( 00:01:36) ( 09:26:06) ( 11:03:34) ( 09: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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