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门权力清单有权力查处村两委贿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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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村、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问答》之十二:拉票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应由哪些部门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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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的风:查处辽宁贿选案让“资本权力化”遭受重创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日至28日召开全体会议,对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28日分别召开会议,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辞职。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12家相关法院已分别依法对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全部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宣判。相关法院综合考虑各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包括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在内的69人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等刑罚。
  2014年,十八大后中央巡视组首次巡视辽宁以及辽宁随后发布的巡视整改报告中,指出辽宁&干部任用领导打招呼、拉票跑要之风较为突出&,要求省委吸取换届选举工作的教训,坚决查处拉票贿选,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014年10月,辽宁晒出巡视整改报告中,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重点对在2013年1月省人代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中违反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自查&。
  2016年2月,十八届中央巡视首次杀出&回马枪&,首次进行巡视&回头看&的四省之一就有辽宁。辽宁省委在巡视&回头看&整改报告中坦承,&辽宁的政治生态已遭到严重破坏,有些问题积弊较深,彻底扭转仍需时日&。该份报告显示,辽宁的拉票贿选不仅涉及省委、省人大等部分高层领导,还蔓延到省发改委、省法院等部门,及大连、鞍山、朝阳等重要地市。辽宁省委在报告中称,要求省发改委、省法院和大连、鞍山、朝阳等市着力对拉票贿选等问题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回头看&巡视组进驻辽宁后,多个地市领导落马。对于辽宁系列贿选案,中央和辽宁已成立专案组调查数月,该省有多名中管干部涉及其中。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以下45名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于洪、王文良、王占柱、王守彬、王宝军、王春成、方威、包紫臣、曲宝学、朱景利、刘云文、刘芝旭、刘清莲(女)、刘福祥、齐牧、孙寿宽、李玉环(女)、李东齐、李海阳、杨敏(女)、何著胜、冷胜军、宋树新、张文成、张玉坤(女)、张占宇、张国军、张素荣(女)、张振勇、张晓芳(女)、张铁汉、金占忠、柳长庆、姜秀云(女)、姚庭财、耿洪臣、高宝玉、郭光华、常薇(女)、韩有波、惠凯、谢文彦、谭文华、燕福龙、魏立东。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辽宁省委原书记,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等高官受到党纪政纪的严厉处分并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比起之前衡阳、南充,辽宁贿选涉及的官员层级更高,波及的是省一级的选举,其危害程度或许也更严重。而此前,有关方面曾经将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等拍成电视片在选举工作开展之前反复播放,而辽宁的这次选举中仍然有人明知故犯,顶风作案。最后不但鸡飞蛋打一场空,有些人还把自己弄进了监狱。
  辽宁省全国人大代表贿选案到了什么严重的程度?请看一组数字:
  辽宁省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总数为102名,通过贿选产生的有45名,占44%;
  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的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总数为619名,涉及此案的有523名,占84%;
  作为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工作常务机关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共有常委62名,有38名涉案,占61%。
  这是什么概念?第一,按照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名额分配的惯例,辽宁省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事先就已经确定人选的,比如辽宁省的党政一把手,主要地市领导,民主党派代表,少数民族代表,科教文卫各战线,各年龄阶段,省市县乡村各级,女性代表,驻军单位,按照这个名额分配机制在选举前已经基本确定的,就已经过半。换言之,在按照惯例在选举之前已经确定的入选代表之外的需要通过选举产生、存在可操作空间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本上都是通过贿选产生的。
  第二,辽宁省84%的省人大代表收受了贿选财物,这意味着一个地方的省级权力机关的绝大部分成员都烂掉了。
  在有关方面提供的45人的姓名、职务的名单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姜秀云(女,辽宁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调研员)、常薇(女,辽宁日报编辑)、惠凯(大连市旅顺口区区长)3人外,其他42人全为企业家。
  一句话,基本上是拥有资本的老板通过贿赂的办法实现&资本权力化&。
  这些年来,自由派人士大肆鼓吹所谓的&宪政&,一人一票,除了有配合外部势力改变我国的政治体制的考虑以外,也有希望把美国的金钱政治那一套弄到中国来,以有利于他们通过金钱控制权力,最终实现&资本权力化&。当他们的图谋由于高层不接受也由于得不到广大民众的支持无法马上实现的时候,他们就把金钱政治这一天套首先使用于地方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上面。
  地方人大代表尤其是地方选举出来的全国人大代表虽然不一定是官员,但是对地方的政策甚至国家政策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力,他们甚至可以控制一个地方的政治、经济,如果放任贿选之风蔓延,势必毒害政治生态,跟买官卖官一样同样属于严重的腐败现象。自由派公知也反对买官卖官,但是他们不反对贿选,因为这是他们爬上权力金字塔顶尖的最有利的途径,在他们还不能实现所谓的&宪政&梦之前,通过贿赂的方法当选各级人大代表就是一个最佳选择,从这次因拉票贿选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当选无效的45名全国人大代表中绝大多数是老板这一点就很说明问题。
  企业家就不能当选人大代表?并非是这样。企业家里面也有很多德才兼备并且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各级人大里面都应该有他们的一席之地。但是我坚持认为,&权力&绝对不能像美国那样关进&资本&的&笼子&里面。&权力&、&资本&和&民众&之间应该有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民众&要遵纪守法,&权力&和&资本&都应该关进法律的笼子里面,不能让&权力&为所欲为,不能让&权力&和&资本&勾结坑害&民众&,也不能像&普大嘴&所说的美国那样&政客都是资本家的狗&&&&权力&只是关进&资本&的&笼子&里面。
  所以,对无论是&权力&还是&资本&的为所欲为都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并且依法加以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对辽宁贿选案的严肃查处,是对&资本权力化&的一次重创,我们为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的这次严肃处理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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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农村选举中的贿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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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4名村民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被处分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13:05 来源:澎湃新闻
大连市纪委将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开辟换届纪律问题线索绿色通道,对换届纪律问题线索优先受理,对违反换届纪律的案件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东方IC 资料今年以来,大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严肃换届纪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村“两委”换届选举中的拉票贿选问题。现将4起违纪问题通报如下:1.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碧流河社区温屯村民温吉玉为他人拉票助选问题。温吉玉为他人能够当选社区副主任,在换届选举期间用手机群发短信的方式搞拉票助选。温吉玉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大河沿村村民赫全运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问题。赫全运为竞选大河沿村党总支委员和村委会主任,先后以打电话等方式进行拉票。赫全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当选资格。3.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大河沿村村民嵇永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问题。嵇永升为竞选大河沿村党总支委员和村委会主任,先后以打电话、送慰问金等方式进行拉票。嵇永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当选资格。4.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大河沿村村民郭晓坤拉票、贿选问题。郭晓坤为竞选大河沿村党总支委员,先后以打电话、送慰问金、让他人帮忙等方式拉选票。郭晓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当选资格。温吉玉等人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及组织工作原则,严重干扰了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上述违纪人员作出严肃处理是完全必要的。当前,市和区(市)县党委、纪委换届工作全面启动,各级党组织务必认真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抓纪律建设,严整不良风气,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拉票贿选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换届工作风清气正。市纪委将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开辟换届纪律问题线索绿色通道,对换届纪律问题线索优先受理,对违反换届纪律的案件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同时,将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对查处的违反换届纪律案例及时进行通报曝光。(大连市纪委)
责任编辑:张珺澎湃新闻报料:9 &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关键词 >> 大连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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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APP下载防止和解决村民委换届选举拉票贿选问题研究
作者:洪流是故乡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对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起着良好的推动作用,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但是,在村委会选举中也出现了拉票贿选这种影响正常民主选举、破坏选举规则的现象。可以说,在全国各地,贿选丑闻是不绝于耳,在一些地方,拉票贿选现象更有了蔓延的趋势,日益严重地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显然,如何有效防止和及时解决村民委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问题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根据调研结果,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如何防止和解决村民委换届选举拉票贿选问题作了初步的思考和探索。
一、贿选的定义及主要形式
200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发办[2009]20号)(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贿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指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用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村级换届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已经由以往的偶发现象变成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并且从“暗箱操作”向“公开活动”发展,从个别单独行动向有组织的活动发展,从请吃请喝向直接送现金发展,从送钱送物的单一手段向多种手段发展。可以说,目前村级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的形式可谓种类繁多、五花八门、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实物贿选,主要包括钱财在内的诸多物品交易,如烟、酒、油之类,同时也包括宴请。这种贿选较为直接且相当普遍,主要由候选人及亲友直接或间接负责实施。二是口头许诺贿选,主要由候选人或亲友私下向某选举人承诺,如果能够获得对方投票,那么获胜后将帮助对方实现某些利益,投票人得到的许诺只是一个可能获利的预期,所以竞选者用得较少,只有在一些特殊场合和关系中实施。显然,无论哪种贿选方式,实质上都是候选人与投票人的一种物质交易。
二、贿选的危害性
贿选用非强迫的利益方式影响选民的意愿,其行为是违背民主规则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其危害是明显的。我们随机调查了我区148名群众、党员、干部等各类型代表,结果显示:认为“贿选危害性极大”的有138人,占93.3%;认为“贿选危害性不大”的有9人,占6.1%;认为“贿选没有危害性”的有1人,占0.6%。数据表明,我区绝大部分的干部群众认为贿选是有害的,对贿选行为是坚决反对的。实践证明,贿选是“民主肌体上的毒瘤”
,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理,势必危害整个农村选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阻碍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从贿选的定义我们就知道,贿选就是通过利益关系收买选票进而影响选举结果、获取权力的途径。贿选使候选人以不平等的方式进行竞争,竞争行为的不公平必然导致竞争的不公正。显然,拉票贿选破坏了公平、公开、公正的民主政治法则,不仅是对民主规则的践踏,也是对法治尊严的亵渎。
2、侵犯了群众的民主权利。贿选既侵犯了选民的选举权,又侵犯了候选人的被选举权。对选民而言,由于碍于情面和受物质的诱惑,不得不违心出卖选票;对候选人而言,所有的能力、素质、治村方法在金钱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谁花的钱多谁就当选已然成为很多村庄选举中的潜规则,严重侵犯了候选人的被选举权。众所周知的陕西省韩城市龙门村富商王文选就是给每位选民两万元的现金,打败了曾经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的原主任杨青军。
3、恶化了农村的治理环境。一个通过贿赂当选的村委会干部,由于“先天不足”,缺乏政治上的公信力,必然导致其日后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底气不足,难以治理好村庄。对于接受了贿选的村民而言,“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既然接受了村委会干部的贿赂,那么就很难再真正参与村民自治了,只能将自治的权力拱手相让给贿选者,村民自治也就沦为村官自治了。另一方面,尽管贿选上台的村官缺乏公信力,但一旦拥有了权力,他们必定千方百计将贿选的成本通过不同的形式连本带利收回。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的11名村干部在4年间“抱团”腐败,涉案金额竟达上千万元。如此的疯狂掠夺,如此的恶性循环,必定导致村庄治理环境日益恶化,村民自治日益陷进“越治越乱、越治越穷”的怪圈。
4、挫伤了选民的选举热情。拉票贿选严重打击了选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积极性,使他们往往不得不在利益诱惑、人情得失与真实意愿之间作出违心的选择,致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对选举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丧失了信心,并导致一些村民以消极的方式对待选举。近两届选举中,就有不少选民或认为“选谁都一样”随便选,或干脆弃权不参选。
5、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由于贿选的不正当性,竞争中失败的一方自然不服气,要么是告,要么是闹,而当选的一方往往也会采取要么是挤,要么是压的手段,结果双方斗来斗去,矛盾越搞越大,事故越搞越多。可以说,贿选选坏了邻里关系,选出了矛盾纠纷,选出了打架斗殴,甚至是群体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类似于山西运城付富贵雇用杀手杀害竞争对手、山东淄博的王家奎枪杀选民、北京通州的白金福聚众封堵村委会等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
产生贿选的主要原因
我们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贿选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外部的因素,也有内部的成分;有历史的反映,也有现实的体现;有人为的影响,也有制度的制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点:
1、相关法规、程序不够完善。在接受调查的148人中,有70%以上受访者认为目前我国村民委选举相关法规、程序“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健全”。事实上也是如此,特别是在《通知》出台之前,《选举法》、《刑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对涉及关于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规定相当简单,对贿选概念的界定、贿选行为的具体认定、相关涉及人员的处罚原则和具体处分规定等,都缺乏可操作性,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如此一来,不仅造成了对贿选行为的认定难度大、争议多,而且即使发现也无法可依,不能给予及时、应有的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助长了贿选之风。如我区在以前的村民委选举中,有一些选民向民政部门反映个别参选人有贿选行为,但由于认定难度较大、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加以界定和及时进行处理。同时,有关选举程序的设定也不够规范,如无记名投票和秘密划票等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没能按要求落实等,这些也给拉票贿选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2、对贿选行为的监督不力、查处不严。目前,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监督主体有两个,一个是乡镇政府,另一个是村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指导机关的乡镇政府,由于长期以来与村一级形成了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在选举监督过程中往往过多地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难以公平、公正地发挥监督作用。而村选举委员会既是选举的组织者,又是选举的监督者,对选民和候选人的监督尚不能充分顾及,对自己则更难以进行监督。另外,对贿选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当乏力。在《通知》出台之前,对贿选的查处可以说是无法可依,因为村民委选举既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范畴,更不能归入国家机关领导人的范畴,所以无法按《刑法》的规定对贿选行为进行处罚,而作为村民自治基本法律的《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只有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以威胁利诱、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干部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但未对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程序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依法处理”却无法可依,再加上负责处理的机关多,容易出现“政出多门”、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相关机关对一些贿选行为往往采取不告不究的态度。另外,对行贿者的处理除了宣布当选无效以外,几乎没有其它惩处措施,客观上导致贿选者更加有恃无恐;而对接受贿赂者的处理更是存在空白,这就放纵了他们毫无忌讳地出卖自己的选票,甚至与行贿者讨价还价,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贿选行为的发生。
3、现实利益的诱惑。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没有三分利,不起五更早”,白花花的银子也是贿选现象产生和存在的一大诱因。一方面,集体资产的诱惑让一些心存贪念的候选人走上拉票贿选道路。现行的法律和法规赋予了村委会相当大的权力,尤其是对农村集体资源的支配权力,包括宅基地的分配、土地的承包及出让、其它集体资产的处置、集体经营项目的承包、工程招标、村办企业的经营和利润分配等等。在赋予村民委对集体资源的“生杀大权”的同时,目前却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易于操作的具体制衡制约机制,群众的民主监督无法落实,乡镇党委和政府的监督作用没有有效发挥。于是,属于村民的集体资产在一些人看来就是村干部的“囊中之物”,一旦当上“村官”,“囊中取物”就易如反掌了。目前,全国贿选最高金额记录保持者河北涉县的王急义就是看重村里煤汽厂的诱人财富,才不惜本钱大肆贿选的。我区也出现过一些参选人看中村里开发建设,认为有利可图而参选的现象。现实表明,村集体利益的监督不严、现实利益的巨大诱惑,是村民自治中滋生贿选的经济土壤,这也是一些集体经济较好、地处经济开发建设的村庄贿选现象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眼前利益的诱惑使一些生活拮据、民主意识淡薄的选民接受贿赂财物。尽管我区的农村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村民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农村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是不高,一些农民生活水平还是偏低,因而也不能排除少数选民在金钱面前违背意愿出卖选票的情况。
4、“官本位”和宗族势力的驱动。“光宗耀祖”一直是海陆丰地区的民众推崇的文化情结,尤其是在一些宗族意识较浓的村庄,是否担任村委会干部特别是村委会主任往往成为显示一个家族势力的标志。于是,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各宗族为竞选村委会主任,常常会兴师动众、四处奔走、上下打点、不遗余力。我区一些村庄在选举过程中,也不乏姓氏、房届之争。而作为宗族“精英人物”的候选人,由于受权力的诱惑想让自己“过把瘾”,背负耀祖荣宗的重托想为家族“争口气”,不得不绞尽脑汁,甚至不择手段搞歪门邪道进行拉票贿选。
5、跟风现象的蔓延。现实中,外地少数通过贿选当上“村官”的现实事例,成为村民委选举中跟风、模仿的对象。我区也曾经有个别参选人认为,“别人可以通过拉票贿选当上‘官’,自己为什么不能依样画葫芦呢?”由此产生了也来“试一回”、“赌一把”的念头。而竞争者则认为,“如果对方都这样干了,自己不干肯定吃亏”。于是,也自然“磨刀霍霍”、“蓄势以待”。
6、一些乡镇政府的指导不到位。由于我国的村委会选举工作开展的时间比较短,村民的认识还不高、选举工作人员的经验也不足,因此,在选举过程中,作为指导机关的乡镇政府的作用就显得相当重要了。但是在实践中,一些乡镇政府却往往指导不到位。一是“缺位”现象。特别是在第一、二届的村民委选举中,部分乡镇领导没有认真领会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对村委会选举工作重视不够,存在应付了事的思想,再加上少数乡镇政府领导自身对选举工作不够熟悉,在选举工作中,他们往往不能正确认定和及时发现贿选行为。另一方面,由于体制缺陷的原因,大多数乡镇领导害怕群众上访,因为一旦群众上访,上级就会给你在“帐本”上记上一笔,年终政绩给你扣上一分,所以,乡镇对贿选等问题,大多是采取压、盖、捂、拖等办法,而对村民的举报也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装聋作哑,导致对选举工作的指导缺位,在一定程度上给贿选现象的发生以可乘之机。二是“越位”现象。少数乡镇政府担心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与乡镇不配合、“不听话”,往往会在不知不觉中由“后台”走到“前台”,变“指导”为“指派”,在选举之前就早早“定好调子”、“画好圈子”,使群众对民主选举产生了质疑,甚至失望。由于选举本身的不民主,滋生贿选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7、村民的民主素质偏低。由于受千百年来“人治”思想的影响,我区农村的民众跟全国其他地方的民众一样,形成了浓厚的“权威崇拜”、“与世无争”等以小农思想为主体的政治意识,民主素质偏低。在接受调查的148人中,认为拒绝贿选“会得失情面,影响邻里关系”的有85人,占57.4%;认为“会得罪权势,怕遭报复”的有26人,占17.6%;认为“会失去现实利益,得不偿失”的有22人,占14.9%;认为“是捍卫民主的行为,值得提倡”的有15人,占10.1%。以上数据表明,目前我区的农民普遍存在安分守己、息事宁人、胆小怕事的思想,缺乏必要的政治参与素质,当家作主的意愿和能力都不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民主、自由的重要意义,对民主、政治存在冷漠情绪,从众心理和“老好人”思想较为严重,这些是贿选现象得到默认、容忍、甚至接受的重要原因。
四、防止和解决拉票贿选的对策
  贿选的成因是复杂的,贿选的危害是严重的,治理贿选已成为村委会选举中的当务之急,处理得好,可以使村民自治制度顺利实施;处理得不好,很可能使农村民主政治、村民自治走上歧途,甚至影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因此,治理贿选刻不容缓。同时,也正因贿选产生的原因是多元的,所以防止和解决贿选就不能简单地依靠说服教育、加大打击力度等单一的方式,而应该采取法律规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对症下药”,多管齐下,全面进行综合治理。
  1、完善相关选举法规、程序,堵塞贿选漏洞。我国目前有关村委会选举的制度、法规还不够健全,仅靠不足4000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规范长达几千年封建传统、关系错综复杂的农村选举行为,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现有选举法规的不完善、选举程序的不科学,是贿选现象滋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及时完善相关选举法规、程序,尽快填补法规、程序上给贿选留下的空白和漏洞,使贿选者不能也不敢拉票贿选,使候选人不愿也不必拉票贿选,使选民不用操如何拒绝贿选之心,也不敢动接收贿选之念。中央对村民委的选举是高度重视的,《通知》的出台,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是对选举法规、程序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措施。我们认为,各地应该在不折不扣执行《通知》的同时,还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对贿选行为的认定、处罚等加以细化。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调查的情况,我们认为完善村民委选举法规、程序,应该做到“四个进一步”:
(1)进一步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农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村委会选举中,村党组织应该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严格把好选举前、中、后三大环节。在选举前,要加强对选民和候选人的教育引导,对广大选民要向他们讲明“怎样选好自己的‘当家人’”和“要选什么样的‘当家人’”的问题;对候选人要引导他们明白“为什么要参选”和“怎样参选”的问题。在选举中,要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引导,大力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确保村民选举委员会推荐、选民登记、村民代表选举、候选人产生、投票选举等程序按规范、不走样、没偏差。在选举后,要强化监督引导,督一督新老村民委员会是否及时顺利交接,督一督村民委员会是否正确履行竞职承诺、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行为等等。通过强化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地防止拉票贿选行为的发生。
(2)进一步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调查中我们发现,贿选行为基本上都发生在选举的进行过程中和投票选举的现场,因此,在选举的准备阶段通过一定的方式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相当重要。当然,这种规范既不能限制候选人的民主权利,又要把竞选行为纳入规范化的轨道。我们认为,候选人在得到提名后,要求候选人提交书面的“竞选纲领”,内容包括个人简历、竞选优势、本村发展规划、竞选支出、助选人员和竞选方式等。这些内容经选举委员会严格审核之后,如没有违法违纪的内容,就可以向选民张榜公布,接受选举委员会和选民的共同监督。通过这样的途径,使候选人在事前就约定竞选支出、助选人员和竞选方式,对候选人在其后的选举过程中具有公开的约束力,使候选人的竞争行为不得超出
“竞选纲领”中确定的范围。如果候选人在选举中违反“竞选纲领”中的约定,出了格、违了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出现拉票贿选等违法选举行为的,选举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参选资格。
  (3)进一步确立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主体。贿选现象的发生,一定程度上要归咎于选举程序中监督主体的缺位。前面提到,目前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充当监督角色的乡镇政府和村选举委员会都难以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对此,我们认为,可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村民委换届选举前成立村委会选举监督小组,同时吸纳各乡镇人大代表、新闻工作者、民政和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专门负责监督村委会选举工作,在选举之日,由监督小组对整个选举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有效地防止贿选的发生。
(4)进一步规范投票行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秘密划票制度没有很好执行、委托投票没有严格要求、设立流动票箱没有严格控制是选举过程中最容易引发争议和发生拉票贿选违法行为的环节。因此,我们认为必须从这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规范投票行为。一是认真落实秘密投票工作。切实维护好选举大会现场秩序,严格按照“一人、一桌、一椅、一笔、一票”五个一的方式秘密写票,保证选民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不给贿选者可乘之机。二是严格规范委托投票行为。考虑到目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如果取消委托投票,部分村可能出现参选人数不过半数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可以保留委托投票,但应当采用更为严格的限制,如明确将“外出”界定为“省外”,即只有投票期间在省外的选民,才可以书面委托投票。同时,适当限制同一个人接受委托的人数,将贿选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三是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对流动票箱的使用,应当明确限定于老弱病残确实不能到现场投票的人,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同时,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对有异议的选票,应当由村委会选举监督小组当场作出判定,以免“节外生枝”。
2、将贿选纳入诉讼的渠道,加大对贿选行为的打击力度。目前,村委会选举还没有纳入我国选举诉讼的范围,司法监督的力度明显不足。这种现状使得大量的拉票贿选等违规违法选举行为游离于司法救济之外,不仅使得选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更使得这些行为得不到有效的规制。对此,我们建议,应建立选举纠纷的救济机构,及时解决司法救济缺位的现状,将拉票贿选等行为纳入诉讼的渠道,在选举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法院设立专门的选举纠纷审判庭,建立选举诉讼简易程序及时解决选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加强对选举行为的法律规制。其实,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各级地方党政,对村委会选举工作是极为重视的,《通知》的出台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通知》对贿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查处主体以及违法违纪应承担的责任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指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建议,应该把贿选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设“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即在村民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侮辱、诽谤、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视情节轻重,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惩罚。将贿选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对打击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为村委会选举纳入诉讼渠道铺平道路。另外,《通知》中规定:“对选举中的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按照这样的规定,贿选行为的查处主体就有五个之多,即乡人大、乡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和县民政局,结果造成五个机关职责不明,处理效率不高,要么互相推诿,要么不同机关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无法确定哪一个机关的处理决定优先。我们认为,应当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机关来处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由县级的人大常委会对基层民主选举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能比较合适,因为县人大常委会拥有较为丰富的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经验,可以为查处贿选行为提供专业知识支持,确保做出的决定具有科学性。同时,县人大常委会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更具权威性。
3、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强化村级集体资产监管。正如前文所分析,现实利益的诱惑是贿选存在的经济土壤,正是村集体资产和财务帐户长期处于没有监管或监管不力的状况,给贿选者上任后收回成本打开了方便之门。对此,必须在三方面强化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一是健全和完善监督考评制度。大力推行村干部任期公开承诺、乡镇政府和村民全程监督、全村群众参与考评等工作,通过建立完善村委会干部“公开承诺”监督考评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干部的施政行为。我省湛江市推行的村务公开“e通车”,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他们利用网络综合信息平台的形式,将各村的村务、财务公开,实现政府、群众“零距离”监督村务、财务,落实一月一考评,表扬先进,批评后进,对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二是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民主理财制度。按照“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还权于民”
的原则,落实重大村务民主决策机制,凡工程项目资金筹集、招投标方案、对外签订合同、土地征用及补偿等重大开支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同时,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基层民主听证制度,发挥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规定财务收据需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对、会签后才可报销入账。在这方面,河南省邓州农村给我们提供了借鉴的好方法。他们实行“四议两公开”的工作法,即对村级重大事务包括财物管理实行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从而大大完善了村务、财务管理。三是建立和完善村干部考核激励制度。结合实际,出台、健全相关考核制度,避免村干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对表现突出、政绩明显的村干部在物质上、政治上予以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和带动作用。
4、加强教育宣传,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选谁或者不选谁,由村民说了算,所以教育、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权利应该是医治贿选的良方妙药。应该承认,目前我区农村民众的民主观念、参政意识还是普遍偏弱的,因此,加强教育宣传是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手段。当然,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是一件长期的工作。我们认为,抓村民的民主教育应该从正反两方面入手,着重增强选民的民主观念,提高参选人的服务意识。一是坚持正面教育。就选民而言,在平时,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以电视、报刊、广播喇叭、大小标语、宣传专栏等为载体,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和基本道德规范,重点进行民主理论和知识的普及教育,培养和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政治热情,使村民逐步转变小农意识、“老好人”思想。在选举期间,更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让广大村民认识到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全村经济发展和自身利益的重要影响,认识到投好自己手中的一票既是自己神圣的权利,也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既是对全村村民负责,也是对自身利益负责,从而使选民实现由“要我选”到“我要选”,由“随便选”到“认真选”的转变。就候选人而言,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正面的引导,让他们明白参选的目的是发挥自己的才干,更好地服务村民,团结和带领村民勤劳致富、科学发展,推进家乡的新农村建设,在这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而不是为了窥视集体财产谋私利,也不是为了“光宗耀祖”图虚名,只有清清白白、公公正正参选,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堂堂正正干事。二是开展反面教育。就选民而言,现实中有不少贿选选坏邻里关系、选坏全村经济发展的例子,我们可以用这些活生生的反面教材启蒙村民自觉抵制贿选的行为,说明贿选者根本没有把赢得选举建立在为村民服务的参选目的上,更不愿意把赢得的公共权力用于为村民服务,所有的贿选者一旦当选,就会把自己在选举期间的投入变本加厉地捞回来。只要把把贿选的害处向村民说清楚、道明白,村民们就会自己去权衡利弊、盘算得失,误选、乱选行为自然就会大大减少,贿选现象必定难以生存和蔓延。就参选人而言,我们也可以用参与贿选者的惨重教训教育他们,让他们看清楚参与贿选不外有两种结果:一是贿选失败,“偷鸡不成蚀把米”;二是侥幸当选,但为收回“成本”的掠夺最终将把自己送上不归之路。从而使他们趁早打消贿选念头,公平公正参选。
5、建立村规民约,强化村庄的内部监督。由于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彼此之间都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由此,可以利用这些关系引导村民建立完善村规民约,把村委会选举的贿选监督纳入村规民约当中,以一定的民主形式对选举行为进行规范,制定规范的主体是全体村民,规范的对象也是全体村民,其权威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普遍契约。通过村规民约,让村民互相制约、监督,以此减少候选人拉票贿选特别是宗族性质拉票贿选的现象。闽南地区的鼎美村为了防止贿选,该村的老年协会就采用了组织参选者拜关帝庙发誓不贿选的做法。对于农村来说,此举虽然带有一定的封建迷信色彩,但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当然,要使村规民约发挥作用,必须在完善相关制度建构上下功夫,一是完善村规民约的有关内容,比如执行主体的界定、执行权力来源和监督组织等等。二是加强组织建设,可以成立由村“两委”成员、各小组长和部分党员组成的村规民约执行机构,由各村民小组集体推荐作风正派、有影响力的村民组成监督机构,对执行主体执行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三是基层政府应该支持村规民约的执行,必要时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协同工作,增强执行主体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6、提高认识,强化乡镇政府的指导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说,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联系最密切、关系最直接的。在村民委选举中,作为指导部门的乡镇政府,如何“指”与“导”,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乡镇领导必须切实提高认识,着眼大局、着眼长远,充分认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重大意义,全面掌握政策,认真熟悉业务,准确区分哪些是村民自治范畴,哪些是乡镇政府职责权限,不该管的不要越位瞎操心盲指挥,该管的不要失位畏首畏脚怕这怕那,做到全程关注、悉心指导,一旦发现拉票贿选苗头,立即制止,及时处理,不给贿选者有可乘之机,有效防止和解决村民委选举中拉票和贿选问题的发生。同时,建议改进群众上访责任管理机制,不要把基层群众上访责任一股脑推在乡镇政府身上,忙于“记账”、“算账”,而是要着眼于对上访问题解决过程和效果的跟进,使乡镇政府能够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上访问题,积极介入拉票贿选问题处理。
7、促进“四个民主”协调发展,根除贿选现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者之间是互为条件、互相制约、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即使“民主选举”很完善,如果“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制没有相应建立、健全起来,就很难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也无法根除贿选。因此,民主选举之后,一定要积极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保障全体村民依法自治,防止“选时有民主,选完了没民主”现象的发生,堵塞治理结构上的漏洞。只有切实解决好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协调发展的问题,才能使村民选举、村民自治步入民主法制轨道,才能更好地治理贿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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