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权益受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后,选择自认倒霉的原因是什么

袁晶 | 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的建构
袁晶,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生,主要从事教育政策学、教育法学研究。
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大学治理主体作用于治理对象时,展现出具有制度化、科学化、民主性和标准化等现代性特征的行为素质。而基于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责任人不明确、责任人关系不清晰等原因,构建以大学治理体系自身为依托的具备安全普及教育、信息跟踪、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基本功能的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对于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具有独特的价值。这个内部保障体系的构建运行由校团委、学生处、各院系、学生会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形成联动机制和治理共同体,从而有效保障从事兼职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实现大学的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教育部和统计总局的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当大学生遇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不能依法维权。由于在立法层面把兼职大学生置于一个尴尬的局面,作为劳动者身份不明确,不受劳动法调整,从而导致了在执法层面和司法及仲裁等层面也面临着一系列障碍。本研究以自行在校外从事兼职的A校学生为研究对象,对A校六个二级学院3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配合调查结果,对学工部、团委、学生会、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进一步的实地调研,对各个部门职责范围及其处理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等问题进行了了解。基于大学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而构建一个高校内部劳动权益保障体系,为保障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一定的支持与帮助。
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的缺失与需求
一、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的缺失与需求
一、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的缺失与需求
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的缺失
调研发现大学生兼职过程发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人会自己想办法解决或者自认倒霉、不了了之,仅有4%的人在兼职中遇到权益侵害时向学校寻求过帮助,而有31.5%的学生表示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通过对学校的相关职权部门调研发现,在学校内部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完善的保障从事兼职的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体系和机制。学校各个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是否有责任保障学生校外兼职中的合法权益或者可以为他们提供帮助并不清楚,各个部门关于谁应该来为从事兼职的大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也不明确,各个部门之间常常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学生保障自身权益的微观需求
调查发现,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普遍存在。对被试298名学生进行调查显示:88.9%的学生表示曾做过兼职,有7.4%的学生表示兼职中经常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有57%的学生表示偶尔遇到过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只有32.2%的学生在兼职中从未遇到过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另外有34.9%的学生表示在兼职中发生过纠纷。
通过调查发现在上述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类型中,主要的是劳动时间问题和工资问题,共占在兼职中发生过纠纷案例的74.2%。当被问到在兼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希望怎么办时,回答多是自行解决或找老师及学校相关部门帮忙,占总比例的70.5%,而很少有人选择找相关执法部门解决。但是通过对相关学生的访谈了解到,在实际中大多数学生遇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从大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调查来看,表示与用工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仅占调查总人数的4%,而表示愿意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30.9%,可见并不是大学生兼职时不愿签劳动合同,而是许多用工单位利用法律的漏洞,不跟兼职的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从而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学生兼职过程中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有人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就是因为我国现阶段法律机制并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在1994年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1]。但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保障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所以当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发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就是求诉无门。其次,当大学生兼职中发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学生无法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并且大多数大学生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并不了解[2]。所以大学生要想走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几乎是不可能的。
调查数据显示,希望学校为其兼职提供帮助的学生占91.3%,持无所谓态度的仅占8.7%,由此可见,学生是希望学校能够为其兼职提供帮助的。学生对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与是否会签订劳动合同明显持有不同的答案,学生对是否希望学校为大学生兼职提供更多帮助的回答持肯定态度的人也是占大多数。通过对现实状态和理想状态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学生对构建大学生内部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期望值是很高的。在外部法律保障以及学校内部保障从事兼职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当大学生在从事兼职工作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他们找不到适合他们的求诉路径,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从事兼职的大学生渴望学校能够给他们提供相关帮助。
推进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需求
众所周之,大学“治理”与传统的大学“管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它们其中的一个根本不同之处就在于大学内部行政管理部门作用于大学的诸多要素时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和它们在发挥权责作用时所使用的方式方法也不同。在大学治理中,大学的行政管理部门只是众多的管理主体之一,作用的行为往往以引导和咨询等服务性的工作方式为主;而在大学的管理中,大学行政管理部门是大学的唯一权威性的管理主体,作用的行为一般以强制式发布行政命令的工作方式为主。而在本研究中所涉及的地方性本科高校是我国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重点类型学校,这类高校所处的城市经济并不发达,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往往是拖欠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等,还不涉及到刑法等法律层面,在外部法律保障体系缺失的状态下,学校自身的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推进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当从事兼职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学的管理部门不能仅仅是简单粗暴的按照规章制度去发布行政命令,而应该以人文关怀为主,发挥学校对学生的咨询和引导作用,当大学生从事兼职之前学校就做好安全教育等引导工作,在大学生兼职的过程中做好信息追踪的相关工作,在侵犯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事件发生后做好维权的相关咨询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构建一个由学校多个职权部门联合作用,以引导、咨询、援助为主要手段的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对推进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显得分外重要。反过来说,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需要大学自身建立一个这样的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
内部保障体系缺失的归因探析
权益保障责任人不明确
通过调研发现,A校各个职能部门负责人从来没听说过学校出台过保障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相关政策文件。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是否有责任保障学生校外兼职中的合法权益或者可以为从事兼职的大学生提供帮助并不清楚。各个部门对自己的权责范围并不是十分明确,往往会相互推诿,出现部门间踢皮球的现象。
虽然高校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去保障从事兼职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但是高校基于道义上的和在推进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大学的治理需要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的因素就是有效的使用教育资源的能力,这些资源包括人、财、物等各个方面,其中第一资源就是“人”,而大学生正是学校重要的“人”方面的资源,因此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大学须要为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调查发现,有80.5%的学生表示学校从未向学生进行过校外兼职方面的安全教育,进行过相关教育的仅占调查人数的19.5%;有53.7%学生表示学校针对学生兼职过程中的出现的心理问题未进行过行辅导,对学生兼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也没有进行追踪调查,表示进行过相关活动的仅占30.9%,不清楚的占15.4%;而表示学校向学生提供过校外兼职方面的法律援助的占8.7%,而表示没有提供过的占91.3%;有21%的学生表示学校会定期对学生校外兼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而有76.5%的表示不了解学校是否做过此类工作。由此可见,高校在保障学生兼职中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大的空间。
权益保障责任人的关系不清晰
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既有本质区别又互相联系,一同构建大学治理的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外显功能,是治理体系现代化具体功能的细节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载体,它是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因此,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大学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密不可分,要推进大学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必须以大学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基础,而大学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推进,就是要用完善的制度管理整个大学、以系统的规章制度管理学校的人、财、物等各方面的资源,而不是以某个领导的个人行政命令来管理这些资源。这就要求全面系统的梳理目前高校内部的各种规章制度,必须保证学校的每项规章制度都是合理性的和有效的,当学校出现人、财、物等方面的任何问题时,都是有规章制度可依的。因此,高校内部的各个二级学院、学生会、团委、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保卫处、辅导员等与学生管理相关的部门需要建立一个系统的工作网,共同构建一个保障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内部体系。
那么,这些高校内部的这些部门之间到底是否存在着相关的各种联系,他们之间存在着怎样的联系。调研发现,A校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关系并不明确,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过程中如果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们该哪个部门寻求帮助,各个部门均表示不太清楚。当发生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哪个部门可以为学生提供帮助就成了难题,因为各部门之间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责任关系,他们不知道该部门是否可以为学生提供帮助或者到底哪个部门可以为学生提供帮助。在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时,各二级学院、学生会或团委、学生处等各部门各自能够做些什么,怎样把这些部门的工作联系起来共同服务于学生,这在高校内部也是不明确的,要么只有极个别部门做一些这方面的工作,要么各个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从而造成学校保障不力的局面。
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的建构
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的建构
明晰权益保障责任人
目前学界所说的“治理”是指“各种私人的或公共的机构或个人在管理其共同事务时的诸多方式方法的总和,使得原本不同的或者互相冲突的利益主体得到调和并采取相关的联合行动的一个持续的过程。而根据调查显示在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过程中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得到帮助的方面主要有:提供心理辅导、提供相关的调解、提供法律援助,另外在大学生从事校外兼职活动时学校可以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的职位、普及就业方面的相关知识等,学校还可以定期对学生校外从事兼职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3],不同的工作需要分工不同的部门进行配合。因此,要构建一个大学生内部劳动保障体系,就需要不同的职能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形成一个严密的联动机制。如此一来学校各个职能部门就明确了各自能否为保障从事兼职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提供一定的帮助,以及在保障从事兼职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方面的责任范围是什么,明确了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责任者后构建学校内部的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就向前推进了重要一步。
调查发现,在学生处、团委和学生会、保卫处等几个职能部门中,学生认为学生处和团委、学生会更能为其解决校外兼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分别占32.2%和32.9%,而表示不知道的占26.2%。因此,构建的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中明确权益保障责任者就是不仅要让相关部门明确其自身的责任、做好其工作,还要学生了解权益保障的责任者,明确发生劳动权益纠纷时,可以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4]另外,为了更好的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我们可以利用学校自身的资源,如法律学专业的老师、同学组成学校法律援助中心,为大学生提供直接的法律援助。
确立权益保障责任人间的关系
权益保障责任者明确了以后,需要建立权益责任者之间的关系,即把这些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责任者有机统一起来,形成联动机制,针对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基本需求,分别在大学生兼职前、大学生兼职中、大学生兼职发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后给予不同的帮助。
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在大学内部的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在科学理性化的思维引导下,由大学内部的领导者、管理者、教职工以及学生等人员作用于大学的日常事务管理及具体的办学活动时所体现出的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和民主化等现代社会特征的权力结构安排及权力实施方式的一系列安排,所以在保障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合法劳动权益时,需要这个体系内部各部门之间紧密联系,互相配合,共同服务于从事兼职的学生,只有这样,这个保障体系才能真正有效的发挥其作用。[5]从而为大学生校外兼职提供更好的保障,弥补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漏洞。
目前高校发生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虽然以是劳动时间和工资方面的问题居多。但是随着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大学生在校外从事兼职的人数会越来越多,那么在兼职的过程中发生侵权的案例也会随之水涨船高。加之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机制仍不健全,在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建立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基于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下的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的呈现
关于大学治理能力的内涵在某种意义下可以认为是大学内外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基于一个共同的目标或理想,以完善的大学内部制度和相关机制对大学内部各项事务进行综合性管理的整体能力。所谓的“现代化”指的是人类在探索大自然、改变大自然和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能力不断地提高的一个向前发展的过程,这是一个是从“传统”的人类社会转向“现代”性的社会的过程,以及基于此点而导致人类社会在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产生的深刻而广泛的各种变革,这个过程的最终目标是创造出更高更完善的物质和精神文明。[6]所以,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大学内外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努力。而规章制度的现代化是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大学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是否直接体现着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水平。[7]
因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属于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背景下大学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建设的一部分。调查表明,有80.5%的学生表示学校从未向学生进行过校外兼职方面的安全教育,进行过相关教育的仅占调查人数的19.5%;有53.7%学生表示学校针对学生兼职过程中的出现的心理问题未进行过行辅导,对学生兼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也没有进行追踪调查,表示进行过相关活动的仅占30.9%,不清楚的占15.4%;而表示学校向学生提供过校外兼职方面的法律援助的占8.7%,而表示没有提供过的占到了91.3%;有21%的学生表示学校会定期对学生校外兼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而有76.5%的表示不了解学校是否做过此类工作。由此可见,高校在保障学生兼职中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大的空间。因此构建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的第一步就是要明确权益保障的责任人,也就是说哪些部门哪些人去为保障从事兼职为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提供帮助,通过调查和分析已经明确在高校内部团委、辅导员、学生处、各院系、学生会、保卫处、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和个人可以为保障从事兼职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提供一定的帮助。下一步需要明确的就是这些权益保障责任人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高校内部的这些部门之间到底是否存在着相关的各种联系,他们之间存在着怎样的联系。一旦学校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关系非常明确,当大学生在校外兼职的过程中遇到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就会明白该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各个部门均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每个部门都可以提供那些帮助。如果各个部门对其职责间的关系不明了,一个部门与另一个部门之间的联系很少,当发生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就难以为学校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通过实际调查和相关分析表明:在上面所提到的为保障兼职大学劳动权益提供帮助的部门和个人中可以有明确的分工。因此可以构建由大学内部不同部门和个人联动运作所构建的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
虽然高校没有保障从事兼职的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义务,但基于人道主义救助和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大背景,构建一个依托于高校自身的大学生劳动权益内部保障体系是很有必要的,这个内部保障体系明确了权益保障责任者和责任者之间的关系,为学生提供普及教育、信息跟踪、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服务和支持。与此同时,高校发动法律专业教师和专业人员组建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直接的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劳动权益。这样的一个内部保障体系是大学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必不可缺的一部分。
[1]杨晓,谭和平.高校学生兼职权益法律保障路径探究[J].法治与社会,2008,(4):59-60.
[2]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25.
[3]郭凌辉,张阳春.大学生的就业历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4]崔旭.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分析[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1:20.
[5]陈福萍.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17.
[6]顾明远.教育与需求现代教育发展中的主要矛(上)[J].比较教育研究,1995,(3):1-4.
[7]龙献忠,周晶,董树军.制度逻辑下的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探析[J].江苏高教,200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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