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欠债法院说是夫妻共同债务人死亡的欠债案由我不同意还也能执行拍买我的房产所以当时我也签字了同意执行完前夫的房产剩

当前位置:
《今日女报》:前夫欠债,她们不再跟着当“百万负婆”
&&发布时间: 14:56:39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旦
  今天我们的话题,要从一年以前我们的一篇报道说起。日,本报推出策划报道《夫债妻还,她们卸下婚姻背上巨债》,讲述了数名湖南女性总计背负夫妻共同债务1500万元的辛酸故事。
  巨额债务,让几个女人的生活变得举步维艰。而在她们看来,自己之所以要扛下这些“飞来横债”,均源于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为此,她们成立了“长沙反‘24条’同盟”,不断向湖南省人大、政协、法院等机构上访申诉,找媒体诉说自己的无奈……她们迫切地希望能够摆脱这些在自己看来并不应该承担的债务。其实,不止在湖南,放眼全国,因“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而引发的争议一直不曾停歇。今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国家对法治的重视,让这些为“24条”所苦的女人有了新的期待:“希望国家能够对‘24条’中不合理的地方做出修改。”
  如今,湖南的一些法院已经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上做出了更细致灵活的尝试。11月4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已经对类似案件予以复查纠错,“夫债,不一定要妻还”。
前夫的债,还不还?
  走出法院,36岁的黄萍(化名)终于能松一口气了。
  今年5月8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再审支持她无需承担前夫的债务。这意味着,黄萍的“债务单”上少了30万元——但除了天心区法院,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和雨花区法院依旧判决黄萍必须承担前夫的债务,共计50万元。如何将前夫留给她的这笔糊涂债彻底放下,黄萍虽然心里没底,但天心区法院的判决,至少让她看到了一点希望。
忧:前夫欠债,我成了债务人
  卸下婚姻背上债,这是黄萍的无奈。
  黄萍和前夫邓志(化名)刚结婚时,她有一份收入颇丰的工作,邓志则做厨房设备生意,家里的经济条件还算宽裕。但从2006年开始,两人的婚姻出现危机。“那个时候开始,我们的财务就分开了。孩子2006年出生后就一直由我和我父母带着,所有的开销也都是花的我和我父母的钱。”黄萍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自从和丈夫感情不和后,她就很少过问邓志的财务情况,她也不清楚他在外面做了什么工程,是亏了还是赚了。
  日,黄萍和邓志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4岁的女儿归黄萍抚养,在长沙星城世家用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一处房产以及一辆现代牌轿车归黄萍所有,邓志的一切债务和黄萍没有关系。
  婚离了,正准备重新过日子的黄萍还没来得及安下心来,就被接踵而来的起诉书弄了个措手不及。
  原来,就在两人离婚后不久,邓志的债主便开始找上门来,并向长沙市天心区、雨花区、芙蓉区法院起诉,要求黄萍和邓志共同归还欠款。
  李姓债主在天心区法院的起诉书上称,自己和邓志系朋友关系,日,邓志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借款20万元,约定2个月归还,月息为5分。借款到期后,邓志却以种种理由推诿,并再次于日借款30万元,两人口头约定月息为2分。逾期后,他多次找邓志要求归还欠款,但邓志在2008年归还了10万元后,便拒绝归还余款。李姓债主认为,黄萍与邓志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对外债务,故请求法院判令由两人共同归还欠款本金和利息。
  其他债主在雨花区和芙蓉区法院的起诉情况也差不多,都称邓志在婚姻存续期间借了钱,要求法院判决黄萍和邓志一起还款。
  “真的是搞笑,这跟我有什么关系?离婚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邓志的一切债务跟我无关。”在接到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时,黄萍觉得很荒唐,她认为法院不可能会支持这样的起诉。
  起初,黄萍压根就没把这事放在心上。甚至连法庭开庭、宣判的时候,她有些都没有出席。
  后来,天心区法院在一审判决时认为黄萍作为邓志的配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邓志的欠款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虽然邓志在借款时向原告李姓债主明确表明其借款是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部分,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黄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日,天心区法院判决黄萍须承担连带责任,偿还30万元。
  类似的判决也在芙蓉区和雨花区法院继续上演。就这样,在短短几个月内,黄萍就莫名其妙的成了欠债近百万的“负婆”。
  为了要债,债主们开始频繁骚扰黄萍,堵在家门口,去黄萍的办公室闹事,跟踪、恐吓甚至是威胁……最严重的一次,黄萍还和要债的人闹到了派出所。黄萍所在单位的领导还因此找她谈话,委婉地提醒黄萍别让私事影响工作。更让黄萍崩溃的是,法院开始申请强制执行她的财产用以抵债。
  至此,黄萍意识到事情已经非常严重,远远不是自己一句“搞笑”就能解决的了。  
喜:法院不再一味支持“夫债妻还”
  为了摆脱这些“从天而降”的债务,黄萍四处咨询求教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但得到的答案却也不尽相同。有人劝她上诉,但更多的人劝她放弃,因为,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黄萍没有放弃。工作之余,她就查看全国各地关于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还通过网络认识了一批有相同遭遇的人。大家一同学习法律,都在湖南的,还一起去湖南省妇联、长沙市妇联、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反映情况。
  功夫不负有心人。日,天心区法院决定对黄萍的案件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天心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邓志所借款项虽然是在和黄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这些钱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鉴于此,天心区法院于日做出判决,对李姓债主要求黄萍承担共同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感觉整个人都解脱了,终于可以安心地睡觉了。”黄萍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天心区法院再审推翻了原来的判决,让她终于又看到了希望。
  于是,黄萍又向雨花区、芙蓉区法院递交材料,希望能够再审。但几个月过去了,黄萍至今没有得到再审的消息。剩下的50万元债务依旧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高高悬在她的头顶。如今她天天接送8岁的女儿上学,从不敢让女儿离开自己的视线,“我怕那些债主哪天又盯上我的女儿”。
■记者回访
一年后,她们放下了“糊涂债”
  针对那些离婚后莫名背上“糊涂债”的女性,本报曾推出大型策划报道《夫债妻还,她们卸下婚姻背上巨债》(日A05-A07版)。文中的几名湖南女性,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总计背负了高达1500万元的债务。
  一年过去,11月4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再次回访了其中的几名当事人,看看她们是否也如黄萍这般,能够依靠法院的支持摆脱这些“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
  ●喻萍,57岁的她于2009年被天心区法院判决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她因此被迫“欠债”120万元。为免唯一的住所被查封、拍卖,喻萍曾站在法院门前高举申诉书抗议。如今,她激动地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我的问题已经解决了,我终于可以安心带孙子了”。原来,日,天心区法院决定对喻萍的案件进行重审,并于日再审判决撤销原判,这也意味着喻萍终于“无债一身轻”。
  ●陈琳(化名),2011年8月陆续收到雨花区法院和芙蓉区法院的9张传票,这些起诉状称前夫欠下债务高达337万元。陈琳供职的企业原本效益极好,但在法院判决后,她的工资被强制执行至每月1000元,仅能勉强度日。2014年8月,雨花区法院通知她进行案件再审,具体开庭时间可能要等到2015年1月。“不管怎样,我不会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琳说。
  ●于莉(化名),2012年天心区法院判决她与前夫共同承担70万元的债务;2013年,又有一笔307万元的“共同债务”诉至天心区法院,而长沙县法院一笔500万元的债务则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可喜的是,天心区法院在2013年底启动了对涉及70万元债务案件的再审,目前,该案还在审理当中;另一笔涉及307万元债务的案件也在天心区法院以及各方的努力下,原告已于今年6月撤诉。且500万元的案件长沙县检察院也已受理了于莉的监督申请。
■专家视角
  妇联:不机械套用“24条”令人振奋
  彭迪 (湖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
  “24条”的适用,不仅直接危及家庭中妇女儿童的基本生活,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也强化了“夫债妻还”、“嫁夫随夫”的传统封建观念,从而导致许多妇女屈服于丈夫在经济上的束缚和胁迫,严重影响到男女平等的实现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发展。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无疑是令人鼓舞和振奋的。法官突破了“24条”的规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现实状况,直接适用《婚姻法》判决此案,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让黄萍在此案审理中充分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也让其他姐妹从中看到了希望。
  在实践中,“24条”确有不合理之处,我们也一直在积极反映和呼吁。我们希望,有更多的法院和法官能够向天心区法院一样,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避免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客观公正地审理与判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法院:“24条”违背《婚姻法》立法原意
  马贤兴(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4条”作出“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硬性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机械司法,不分情况一律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外单独举债作为共同债务处理,违背了《婚姻法》对妇女权益倾斜保护的立法原意,损害的往往是作为家庭妇女的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24条”的这一规定注重了债权保护,却忽视了对婚姻关系中不知情非举债人一方权益的保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大额举债,并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为夫妻共同利益”这一本质特点,也违背了对重要家庭事务处理的夫妻平等原则。这种只注重于偏向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解释,破坏了法律平等保护各类社会主体权益的均衡性。
  因此,在长期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从2013年到2014年,天心区法院已经对类似案件予以复查纠错,对当事人反映的此类案件一律复查,错误一起就纠正一起。此外,浙江省、广东省等部分省高院出台了专门的《指导意见》,对“24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补充,并对如何认定夫妻的共同债务做了一些界定。
  女性应重视规避婚姻中的共同债务风险
  朱波杰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作为律师,朱波杰经常接触到有类似情况的当事人,且大多数为女性。
  “一旦夫妻双方被债主告上法庭,女方要举证前夫的债务和自己无关是非常困难的,也就是说,女方相对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朱波杰表示,这跟中国的国情有关,因为大多数人的家庭财产和工作上的财务是混同在一起的。
  “虽然说关于这类问题的判决存在较大的争议,但从目前全国各个法院判决的案件来看,大多还是倾向于支持‘24条’,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归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朱波杰表示,也正因如此,那些在婚姻生活中,尤其是容易受到此类共同债务问题困扰的女性就更应当注意规避风险。
  对此,朱波杰建议,首先,女性不要在对外大额债务上签署连带担保责任书;其次,日常生活开销要注意保留开支明细,以便在日后可能遇到的类似法律纠纷中作为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后,可以考虑实现家庭合法财产的债务隔离,比如说适当购买信托和保险产品,因为这些产品即使遭遇了债务问题也不会被法院执行。
转于《今日女报》日A05版。
报纸电子阅览/new/Html//3591.html
来源:今日女报
责任编辑:何鑫我的位置:&>&&>&
前妻欠债后离婚 前夫被追加偿还
日期:来源:
摘要:[案情]2007年1月,被执行人董某向申请人彭某借款7万元用于购房,后彭某多次向董某催收未果。彭某遂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董某偿还彭某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
奥麦律师援助网是中国领先的律师咨询服务类网站,我们秉承做专业型法律网站的理念,一直以来走在为广大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及律师咨询的道路上。下面就让奥麦小编为大家介绍有关前妻欠债后离婚 前夫被追加偿还的内容,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资讯,可以参考栏目的文章内容。
[案情]2007年1月,被执行人董某向申请人彭某借款7万元用于购房,后彭某多次向董某催收未果。彭某遂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董某偿还彭某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由于董某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07年9月,彭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董某下落不明,且董某与丈夫李某在2007年6月已经离婚。彭某遂向法院申请追加董某前夫李某为被执行人。[判决]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董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且其前夫李某并不能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被执行人董某的个人债务。依据《》及有关司法解释,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直接裁定追加债务人的前夫李某为被执行人。[管析]《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又规定,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关键是要查清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董某向彭某借款时,虽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其原配偶李某并不能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被执行人董某的个人债务,因此,可认定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确定后,当然应以共同财产承担,即使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亦不受影响。综上所述,法院遂可直接裁定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罗俊谋您还可以点击阅读的内容,提供免费在线和事务所信息,帮助公民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经过小编详细地介绍了一下,相信您一定对前妻欠债后离婚 前夫被追加偿还有了初步的了解了吧,如果想继续了解更多的相关法律资讯,可以点击学习更多哦。如果觉得不错,欢迎大家积极地分享!
文章网址:&&
文章来源:&&
热门栏目导航前夫欠债&现法院要强制拍卖原夫妻的住房&但债务发生在离婚后&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前夫欠债&现法院要强制拍卖原夫妻的住房&但债务发生在离婚后&
上海&06-10 10:28&&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6)
前夫欠债&现法院要强制拍卖原夫妻的住房&但债务发生在离婚后&离婚协议房子女方所有&因贷款未过户&我想请问法院能强制拍卖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上海-静安区]
回复时间:
你好,诉讼是把你列为被告了吗?现在你首先需要提执行异议
他的债务在我们离婚后 我们是协议离婚
09年离婚 他的债务是09年后 但因为贷款 未更名 法院可以拍卖吗
女方在还贷
协议一般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与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是不同的,所以你不提不管不问,法院会拍卖的。提了法院也要审查
尽快去法院提执行异议
最坏的结果也可以把你的份额争取到,但你不提异议,法院有可能把房子整个拍卖,然后你就只能找你前夫主张权利了。所以我才让你尽快也管律师提执行异议
自己可以向法院提执行异议 还是需要请律师
需要先写执行异议书,再提交法院。你这种情况,最好委托律师吧,随便找个律师写份执行异议不一定直中案件要害,直接影响异议成立,异议被法院驳回的话房子还是继续被执行
提执行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联系法官 说出差半月
你好,先去交上,再设法沟通
[上海-浦东新区]
回复时间:
那要看法院判决书怎么认定你们原先夫妻协议对房屋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
[上海-虹口区]
388309积分
回复时间:
如房屋是男方还贷人,法院有权利拍卖房产。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我的补充:
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江苏-无锡]
回复时间:
那要看法院判决书怎么认定你们原先夫妻协议对房屋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
[上海-静安区]
电话:&&只接受上海本地咨询&谢谢合作
回复时间:
首先需要提执行异议
[江西-南昌市]
170108积分
回复时间: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无锡推荐律师
最佳律师解答
(范小华)()&
(陈国平)()&
(刘琬琳)()&
(李大贺)()&
最新回复律师
人气:258762
上海 闸北区
人气:81205
人气:54882
上海 长宁区
人气:42147
人气:19777
江西 南昌市
人气:51108股票/基金&
前夫欠债19万 离婚时她才得知名下房产被冻结
作者:廖明生 简伟雄
如今房子没了,母子俩只能租住在堂哥家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8月24日讯(记者 廖明生 见习记者 简伟雄 戴敏 文/图)这几天,龙岩的一位单身母亲陈冬梅满怀伤感父母倾尽所有买给她的一套房子,在经历了近两年的波折之后,上星期被龙岩中级法院拍卖。  2010年11月,陈冬梅因与前夫黄某感情不和,由漳平法院判决离婚。此时,她才被告知名下的房产已被法院判决冻结,原因是丈夫欠了别人19万元。对于法院的“缺席审判”,陈冬梅始终无法理解她从没收到过法院的传票和判决书。在失去了上诉机会后,两年来,陈冬梅为了讨回房子,花光了所有的积蓄,但如今一切“付之流水”。  对此,漳平法院称,当时曾将起诉书送到陈冬梅丈夫户籍登记的地址,但夫妻俩都不在。法院在村里开具了“两人下落不明”的证明后,缺席审判了这起民事案件。  【意外消息】离婚当天得知 房子已被冻结  如今,陈冬梅每天带着3岁的儿子上班,下班后则回到租住的堂哥家中。两年来,为了房子的事,她已筋疲力尽。  陈冬梅是龙岩新罗区人,2008年嫁给漳平市西元乡的黄某。婚后不久,她生下了一个儿子。父母看到女儿在漳平都没有像样的家,因心疼女儿、外孙,2009年4月,在漳平市和平北路北区万成家天下小区,他们拿出自己的积蓄作首付,为女儿买了一套128的房产,房屋产权注明为陈冬梅个人单独所有。  陈冬梅说,婚后丈夫长期在外赌博,在儿子出生后“只回过四次家”。由于没钱,新房一直搁置着。  2010年9月,忍无可忍的陈冬梅向漳平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1月,就在离婚判决的当天,她得知了一个“惊人的消息”:她的房子已被冻结,原因是前夫黄某欠了别人19万元。而且,她和前夫在离婚前就被告上了法庭,当年8月2日,法庭缺席审判了这起案件。在未接到上诉后,漳平法院8月23日,将此案进入60天的公告送达。  【她的质疑】从未收到法院传票和起诉书  对于法院的“缺席审判”,陈冬梅始终无法理解。她说,从前夫借款19万元,此后在漳平法院被债主林某起诉成被告,再到房产被冻结,她“一直都不知情,也没收到法院传票及电话、通知,判决后也没收到法院的判决书”。  陈冬梅说,她生完孩子后,一直居住在龙岩新罗区。此后,她在漳平法院看到此案的卷宗时,却发现漳平法院当初将寄给她的诉讼材料寄到了漳州,“为什么寄到漳州,我感到莫名其妙”。  而债主林某在起诉时,提交了陈冬梅身份证复印件,上面有能找到她的详细地址,但她却没有收到传票,也没有电话通知,“我前夫当时居无定所,根本找不到,但我一直住在龙岩,从没离开过”。更让她想不明白的是,在2010年9月,她回到漳平法院起诉离婚时,当时此案正在公告期内,却也没有被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借债纠纷案和离婚案的书记员,都是同一个人”。  由于直到判决3个月后才知道此事,陈冬梅错过了上诉的机会。两年来,她先后向龙岩中级法院、漳平法院就借债纠纷一案提请再审时,均被驳回。为了打官司,她花光所有的积蓄,直到还不起房贷按揭,也被银行告上法庭。  陈冬梅说,2011年年初,她找到债主林某,得知前夫黄某借到的钱,是用来赌博的。陈冬梅认为,这些钱是前夫黄某背着她向林某借的,且可以证明是拿去赌博的,是非法债务、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她来承担责任。此后,陈冬梅也多次到漳平法院讨说法,但都没有得到答复。  本月18日,在得到陈冬梅的签字同意后,她在漳平的房子还是被成功拍卖。但陈冬梅很不甘心,“我们母子就指望这套房子了,而且我咨询过律师,如果是唯一住房,法院是不能拍卖的”。  【法院解释】传票、判决书未送达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  针对陈冬梅“没有收到法院传票和判决书”一事,漳平法院办公室叶主任解释说,“当时我们接到原告方诉讼后,将通知寄到了陈冬梅前夫身份证上的联系地址。在无人接收通知退还后,法院派人到该地址寻找陈冬梅夫妇,但是并未找到。随后,该村村委会也证实夫妇未在此居住。在村里开具了"下落不明"的证明后,法院在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随后缺席判决”。叶主任表示,法院是依法定程序通知的,但是找不到当事人,法院也没有办法。至于陈冬梅所说的起诉书寄到了漳州,叶主任称,“绝对没有此事”。  陈冬梅一直对前夫的借款是“属于个人借债,还是共同举债”表示异议,叶主任称,院方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进行判定的,“陈冬梅认为前夫的借款是赌债,是个人借债。但是,这种认定是需要她提供证据来证明,她一直没有提供证据,所以我们也没办法认定这是个人债务”。  对于陈冬梅称“房子是母子俩唯一一套房产,法院可以冻结但是不可以进行拍卖”一事,叶主任解释说,按照规定,这种情况下,房产是可以拍卖的,“主要是拍卖后对当事人的安置,拍卖后的款项一部分,将作为当事人的安置费用”。  叶主任表示,陈冬梅曾向龙岩中级法院提请重审,“但中院认为程序上没有错,因此驳回了申请”。
房产精品推荐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不同意调解法院怎么判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