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筋膜水肿,车祸后需再查做核磁共振需空腹吗保险公司理赔时怎么界定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渤海人寿附加恒顺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阅读
下载积分:2000
内容提示:渤海人寿附加恒顺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阅读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5|
上传日期: 18:01:18|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20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渤海人寿附加恒顺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阅读
关注微信公众号下载费用:1 皮蛋 &
当前资源信息
编号: 12436
类型: 共享资源
格式: PDF
大小: 426.35KB
上传时间:
附件3《泰康附加乐福201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乐福 2014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 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 费 .........................................................................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 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 附加合同对轻症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同构成 同成立及生效 保年龄 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险金额 险期间 险责任 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益人 险事故通知 险金申请 险金给付 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险费的交纳 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金价值 险费自动垫交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力中止 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力终止 用主合同条款 9. 重大疾病定义 10. 轻症疾病定义 11. 释义 法有效 单年度 险费约定交纳日 岁 效身份证件 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院 次确诊 外伤害 定重大疾病 品 后驾驶 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合法有效行驶证 动车 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传性疾病 天性畸形、 金价值 科医生 息 体机能完全丧失 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 丧失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久不可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乐福 2014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乐福 2014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乐福 2014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见 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 (见 算。 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 (见 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办理减少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须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相同比例减少,并领取 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见 减保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附加合同第 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经 医院 (见 初次确诊 (见 因 意外伤害 (见 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05%,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05%,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 可选责任 1、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特定重大疾病(见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0%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者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 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者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 毒品 (见 (4) 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见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或者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见 机动车 (见 (5) 被保险人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见 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 (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见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 (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 专科医生 (见 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仅承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主合同约定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如果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如果在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仅依主合同承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 利息 (见 如果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则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重大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 42 种,其中第 1 至 25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26至 42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期为 T 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见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见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见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 异体移植手术 。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 异体移植手术 。 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 开胸 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 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s 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 永久不可逆 (见 丧失,在 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 开胸 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 开胸 或 开腹 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重多发性硬化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天。 末期肺病 指被保险人因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肺功能测试其一秒用力呼气容积(续低于 ;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 脑手术 指被保险人确已实施 全麻下的开颅手术 (以切开硬脑膜为准)(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因外伤而实施的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重I型糖尿病 指因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导致的一组糖、脂肪、蛋白质代谢异常综合症,且须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本病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肽测定检查证实, 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持续的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3) 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实施手术切除。 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 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指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因输血而感染;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的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 或法院确认被保险人因输血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为医疗责任事故的生效判决;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并发狼疮性肾炎而影响和损害肾脏功能。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临床表现须具备以下至少四项条件: ①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 光敏感; ③ 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 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 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 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 血象异常 (白细胞小于 4000/μl 或血小板小于 100000/μl 或溶血性贫血)。 (2) 检查结果须具备以下至少两项条件: ① 抗 体阳性; ② 抗 体阳性; ③ 抗核抗体阳性; ④ 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 于正常值。 (3) 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 30 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续植物人状态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躯体反射和自主反射全部丧失的深昏迷,但呼吸和心跳是正常的,此时完全依赖支持疗法(如流质食物、静脉注射营养液等)维持生命的临床状态。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诊断为植物人状态后并继续维持治疗 30 天以上; (2) 治疗 30 天前后的脑电图检查均为等电位(完全平坦)。 重心肌病 指由任何病因引起的心室功能损伤(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永久不可逆性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且经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 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 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功能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统性硬皮病 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 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重克隆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10. 轻症疾病定义 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1 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微脑中风后遗症 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并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者脑梗塞,在确诊 180 天后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后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虽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但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 其肢体肌力为Ⅲ级, 或者小于Ⅲ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轻微脑中风后遗症和轻度颅脑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 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者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1 皮蛋 &&0人已下载
还剩页未读,继续阅读
<a href="UserManage/CopyrightAppeal.aspx?bid=122531" title="版权申诉" class="fLeft works-manage-item works-manage-report" target="_blank"
关&键&词: PDF 附加险《泰康附加乐福2014重大疾病保险》 泰康附加乐福2014重大疾病保险
资源描述:
泰康附加乐福 2014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 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 费 .........................................................................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 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 附加合同对轻症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同构成 同成立及生效 保年龄 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险金额 险期间 险责任 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益人 险事故通知 险金申请 险金给付 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险费的交纳 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金价值 险费自动垫交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力中止 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力终止 用主合同条款 9. 重大疾病定义 10. 轻症疾病定义 11. 释义 法有效 单年度 险费约定交纳日 岁 效身份证件 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院 次确诊 外伤害 定重大疾病 品 后驾驶 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合法有效行驶证 动车 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传性疾病 天性畸形、 金价值 科医生 息 体机能完全丧失 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 丧失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久不可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乐福 2014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乐福 2014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乐福 2014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见 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 (见 算。 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 (见 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办理减少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须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相同比例减少,并领取 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见 减保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附加合同第 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经 医院 (见 初次确诊 (见 因 意外伤害 (见 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05%,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我们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05%,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2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 可选责任 1、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特定重大疾病(见 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50%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者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 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者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 毒品 (见 (4) 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见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或者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见 机动车 (见 (5) 被保险人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见 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 (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见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 (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 专科医生 (见 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仅承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主合同约定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如果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如果在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仅依主合同承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 利息 (见 如果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则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重大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 42 种,其中第 1 至 25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26至 42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期为 T 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见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见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见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 异体移植手术 。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 异体移植手术 。 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 开胸 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 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s 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 永久不可逆 (见 丧失,在 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 开胸 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 开胸 或 开腹 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重多发性硬化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天。 末期肺病 指被保险人因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肺功能测试其一秒用力呼气容积(续低于 ;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 脑手术 指被保险人确已实施 全麻下的开颅手术 (以切开硬脑膜为准)(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因外伤而实施的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重I型糖尿病 指因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导致的一组糖、脂肪、蛋白质代谢异常综合症,且须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本病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肽测定检查证实, 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持续的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3) 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实施手术切除。 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 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指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因输血而感染;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的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 或法院确认被保险人因输血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为医疗责任事故的生效判决;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并发狼疮性肾炎而影响和损害肾脏功能。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临床表现须具备以下至少四项条件: ①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 光敏感; ③ 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 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 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 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 血象异常 (白细胞小于 4000/μl 或血小板小于 100000/μl 或溶血性贫血)。 (2) 检查结果须具备以下至少两项条件: ① 抗 体阳性; ② 抗 体阳性; ③ 抗核抗体阳性; ④ 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 于正常值。 (3) 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 30 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续植物人状态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躯体反射和自主反射全部丧失的深昏迷,但呼吸和心跳是正常的,此时完全依赖支持疗法(如流质食物、静脉注射营养液等)维持生命的临床状态。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诊断为植物人状态后并继续维持治疗 30 天以上; (2) 治疗 30 天前后的脑电图检查均为等电位(完全平坦)。 重心肌病 指由任何病因引起的心室功能损伤(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永久不可逆性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且经包括超声心动图在内的相关检查证实。 酗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 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功能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统性硬皮病 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 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 120%,且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 40%;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重克隆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10. 轻症疾病定义 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1 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微脑中风后遗症 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并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者脑梗塞,在确诊 180 天后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后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虽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但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 其肢体肌力为Ⅲ级, 或者小于Ⅲ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轻微脑中风后遗症和轻度颅脑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 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者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
& 三个皮匠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MBA硕士论文】T物业企业薪酬体系设计研究(78页)DOC
【MBA硕士论文】T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74页)DOC
【MBA硕士论文】T汽车零部件公司产品研发项目管理的改进研究(83页)DOC
【MBA硕士论文】T公司战略实施问题研究(56页)DOC
【MBA硕士论文】T公司以绩效为导向的薪酬体系优化研究(58页)DOC
【MBA硕士论文】T公司研发人员绩效考核体系优化研究(56页)DOC
【MBA硕士论文】T公司薪酬体系优化研究(62页)DOC
【MBA硕士论文】T公司销售人员薪酬体系优化研究(53页)DOC
【MBA硕士论文】T公司绩效管理方案优化设计(53页)DOC
【MBA硕士论文】TY钢铁公司培训系统构建研究(75页)DOC
【MBA硕士论文】TYZ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策略研究(38页)DOC
【MBA硕士论文】TYY公司技术人员满意度调查研究(55页)DOC
【MBA硕士论文】TYD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设计(76页)DOC
【MBA硕士论文】TX公司融资困境及对策(41页)DOC
【MBA硕士论文】TX公司绩效管理和薪酬管理改进策略(85页)DOC
【MBA硕士论文】TT公司中干-组织配对对工作绩效的影响研究与应用(40页)DOC
【MBA硕士论文】TS大学教师绩效考核体系构建的研究(66页)DOC
【MBA硕士论文】TSZ公司销售人员薪酬激励体系改进研究(52页)DOC
【MBA硕士论文】TSL医药公司的薪酬制度改革研究(63页)DOC
【MBA硕士论文】TQ区基层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研究(65页)DOC
【MBA硕士论文】TnPM理论在冲压设备管理中的研究与应用(79页)DOC
【MBA硕士论文】TMW公司薪酬体系优化设计(65页)DOC
【MBA硕士论文】TMT企业海外并购财务绩效分析——以金亚科技并购哈佛国际为例(48页)DOC
【MBA硕士论文】TL公司营销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研究(43页)DOC
【MBA硕士论文】TL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方案设计(43页)DOC
【MBA硕士论文】TK公司XX项目团队管理优化研究(52页)DOC
【MBA硕士论文】TH商贸有限公司薪酬激励体系优化研究(51页)DOC
【MBA硕士论文】TH科技公司宽带薪酬管理研究(47页)DOC
【MBA硕士论文】The Impact of Reward Packages on Employees Performance a CASE Study of Agogo Presbyterian College of Education(50页)DOC
【MBA硕士论文】The Impact of Foreign Aid on Economic Growth(80页)DOC
【MBA硕士论文】TG集团薪酬体系优化研究(52页)DOC
【MBA硕士论文】TD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模式研究(52页)DOC
本文标题:附件3《泰康附加乐福201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链接地址:
copyright@
三个皮匠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ICP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核磁共振需要多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