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江苏林洋新能源能源783222发债可否赚钱

空仓顶格申购机会又来 机会就在明天(附详细攻略)|可转债|证监会|投资者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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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只空仓也可顶格申购的可转债明日申购!上一只中签者首日卖出轻松赚20%
  首只实行信用申购的虽然中签率低,但在上市首日,中签投资者可以轻松赚到20%的收益。可别小瞧了这个打新收益,因为完全是零成本、无需市值还能顶格申购的情况下,敲敲键盘就能赚到一顿酒钱。
  这种几乎无风险套利的机会又出现了,10月25日晚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发行30亿元可转债,这是继可转债后国内第二只可信用申购的可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林洋转债”,债券代码为“113014”,发行规模为30亿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3000 万张(300 万手)。
  发行时间表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手中是否持有林洋能源的股票,不仅影响到参与申购的方式,申购代码也不同。
  对于手中持有林洋能源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优先配售。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上限总额为299.9万手,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56%,余额部分将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
  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代码为“764222”,配售简称为“林洋配债”,还要记得在明天缴付足额资金。
  这里再说一下,原股东最少持有600股林洋能源,才有资格参与配售。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网下认购的方式,在主承销商处进行,正确填写《网下优先认购表》。
  手中没有林洋能源股票的投资者参与可转债打新,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783222”,申购简称为“林洋发债”, 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 1 手(10张,1,000 元),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 5 千手(5万张,500 万元)。网上投资者在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这里有两个代码,一个是原股东的配售代码,一个是社会投资者网上申购代码,可别弄错了哦。
  对于绝大多数投资者来说,主要是参与信用申购,具体申购方式很简单:打开炒股软件,登陆账号,进入买入菜单,然后输入申购代码“783222”,申购简称显示“林洋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每个账户可顶格申购5000手(50000张,500万元),在无需额度、资金、市值情况下,当然是顶格申购啦。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申购可转债,以下几点务必需要注意:
  A、 这些时间节点要牢记!& &T日:申购日
  此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在10月27日(本周五),这一天普通投资者可以顶格申购,而原股东也需在当天进行申购,并需缴付足额资金;
  T+1日: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具体到此次申购,T+1日即为下周一,网上申购摇号抽签,晚间公布网上申购中签号;
  T+2日:中签缴款日
  具体到此次申购,T+2日即为下周二,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上申购的投资者需要留心注意看是否中签,确定中签后,那么恭喜你,大概率事件可以赚一顿饭钱,记得在当日备好足额资金缴款。
  B、 中签后万一忘记缴款怎么办?& &
  如果中签没有缴款,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将在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
  C、 如何提高中签率?& &
  策略一:如申购新股一样,增加“打新”账户,用多个账户参与申购。
  策略二:购买可转债相对应的股票,抢权配售。(不过对于林洋转债来说,抢权配售的机会已经没有了。)
  D、申购5万张,大概率中几张?& &
  正常情况下,只能中一签(10张),这种情况下缴款就是1000元,以此类推。
  该不该抢权配售?需考虑多项因素,不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信用申购可转债基本看作一项无风险买卖,如果中签,首日即卖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据时报君统计,首日卖出的历史平均收益率接近20%,最近上市的雨虹转债按照首日收盘价卖出,收益率达到20.12%。不过,信用申购中签率太低,即便顶格申购中签概率也很小。
  在当前新规下,投资者如果想在信用申购“撞大运”之外获得确定性获配可转债的机会,可以考虑抢权配售。
  比如对于林洋能源,由于对原股东优先配售,是按每股配售1.70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的数量,因此想稳妥地获配1手(1000元)可转债,至少需要在股权登记日(T-1日,即10月26日)持有600股林洋能源的股票(提醒:明天买林洋能源无法获配林洋转债)。
  不过,可转债是否值得抢权配售,需要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股票的质地、当前的股价水平等多种因素,需要防止不计成本地抢权后,所购入的正股出现亏损,甚至正股的亏损超过获配可转债产生的收益,导致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比如你获配一手可转债,取得20%的收益,赚了200块钱,但为了获配可转债买入正股的价格过高,如果买卖正股亏损超过200元,这样的抢权就没有必要。
  另外,投资者如果想抢权参与配售,还需要考虑这期间的时间成本,对可转债的发行进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还有哪些公司有望开启可转债申购?
  很多投资者由于对可转债信用申购新规不太了解,错过了雨虹转债的申购机会,这次林洋转债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此外,如果能提前知道哪些公司可转债的申购时间,则无论对于信用申购还是抢权配售来说,都有很大的意义。
  据时报君了解,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从预案的提出,到最终开始申购,中间的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中间会经历证监会反馈意见、证监会审核通过,收到正式批复等诸多阶段。
  以东方雨虹为例,公司公布发行可转债预案的时间是去年10月底,今年4月底获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6月收到证监会正式核准批复文件,9月才刊登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并正式开启申购,申购时间离预案公告将近一年的时间。又如林洋能源,去年11月下旬公司就公告发行可转债预案,到10月27日开启申购,时间间隔也差不多一年。
  据Wind数据,2016年以来,有130家公司提出发行可转债预案,拟发行规模超过3000亿元,多数还未到证监会审核的阶段。
  数据显示,、、等公司发行可转债申请已被证监会审核通过,而、、等10余家公司已收到证监会正式核准批复文件,有望成为最新一批正式开启申购的公司。这其中收到正式批文的时间越早,公司可转债率先开始申购的概率也会越大。
责任编辑:白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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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it.question$$
老师回复:@@=it.answer$$||||||||||||||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7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
《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上市 公 司可 转 换公 司债券 发 行实 施 细则 》( 上证 发 [2017]54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上
证发〔2017〕55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
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发行。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交所网站
(.cn)公布的《实施细则》。
本次可转债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和缴款、投资者弃购处理等方面有重大
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日(T日),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原股东参与优先
配售的部分,应当在日(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
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
购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则该投资者的
申购无效。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
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进行申购。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
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
3、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日(T+2日)日终有足额认
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
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4、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
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
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可转债发行,并就中止发
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0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根据网上
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发
行总额的30%,即最大包销金额为9亿元。
5、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
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林洋转债”,债券代码为
“113014”。
2、本次发行人民币30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3,000
万张(300万手),按面值发行。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
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林洋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
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
配售1.70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数量,并按1,000元/手的
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
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1,764,091,819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
东可优先认购林洋转债上限总额为2,998,956手,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65%。其中,原无限售条件股东持有1,742,531,819股,可优先配售的可转
债上限总额为2,962,304手;原有限售条件股东持有21,560,000股,可优先认
购林洋转债上限总额为 36,652 手。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2017
年10月27日(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认购资金。
5、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
“764222”,配售简称为“林洋配债”。
6、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网下认购的方式,在保荐人(主承销
商)处进行。拟参与网下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应按本公告的要求,正确
填写《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优先认购
表》(以下简称“《网下优先认购表》”,具体格式见本公告附件),并将相关资
料发送至保荐人(主承销商)电子邮箱:.cn。
7、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
为“783222”,申购简称为“林洋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 1 手(10
张,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5千
手(5 万张,5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网上投资者在
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8、本次发行的林洋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林洋转债上市
首日即可交易。
9、本次发行并非上市,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
10、投资者请务必注意本公告中有关林洋转债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申购
时间、申购方式、申购规则、申购程序、申购数量、申购资金缴纳、投资者弃购
处理等具体规定。
1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
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林洋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本公告仅对发行林洋转债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进行说明,不构成本次发
行林洋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林洋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已于日(T-2日)刊登
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投资者亦可到上交所网站(.cn)
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3、投资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
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
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
率波动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14、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交所网站
(.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林洋能源、公司
指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组建的承销团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为林洋能源股票的30亿元可转换公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转债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30亿元可转债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30亿元可转债之行为
指于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普通股股东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
指于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无限售条件的股东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
指于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有限售条件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T-1日)
指日,即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优先配售日、申购日(T日)
投资者网上申购的日期
指《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限售条
网下优先认购表
件股东网下优先认购表》
指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
指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网上优先配售转债可认购数量不足
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
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
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
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
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
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
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2、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发行数量为3,000万张
(300万手)。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日至
5、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
1.8%,第六年为2.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
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
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
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
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80元/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
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
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
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
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
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
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
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
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票面面值的 106% (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
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
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
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
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1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4、信用评级
主体AA,债项AA。
15、资信评估机构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6、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7、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日(T日)。
18、发行对象
(1)公司原股东: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上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
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19、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
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林洋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日,
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1.70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数量,并按1,000元/手的比例
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1,764,091,819 股,
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2,998,956 手,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65%;其中,原无限售条件股
东持有1,742,531,819股,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2,962,304手,原有
限售条件股东持有21,560,000股,可优先认购林洋转债上限总额为36,652手。
(2)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
(3)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
“764222”,配售简称为“林洋配债”。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网上优先配售转债可
认购数量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网下认购的方式,在保荐人(主承销商)
处进行。拟参与网下认购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应按本公告的要求,正确填写《网
下优先认购表》,并将相关资料发送至保荐人(主承销商)电子邮箱:
(4)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
码为“783222”,申购简称为“林洋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 1 手(10
张,1,000 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 5千手(5
万张,5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5)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
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在T+3当日17:00前向上交所提出
申请,中止本次发行。
20、发行地点
(1)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2)有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地点: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
21、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林洋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林洋转债将于上
市首日开始交易。
22、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由主承销商对认购金额不足30亿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
23、上市安排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
间将另行公告。
24、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刊登《募集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网
上路演公告》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刊登《发行提示性公告》
原股东优先配售日(缴付足额资金)
网上申购日(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
刊登《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中签缴款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
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
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向原无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
1、发行对象
在股权登记日(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无限售条件股东。
2、优先配售数量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林洋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7年
10月26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
数按每股配售1.70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数量,并按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
法原则处理。原无限售条件股东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
上限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认购数量获配林洋转债。请股东仔细查看证券账户
内“林洋配债”的可配余额。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共计持有1,742,531,819股,可优先认购林洋转债数量为
2,962,304手。原无限售条件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日(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无限售条件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
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
3、优先配售时间
(1)股权登记日:日(T-1日)。
(2)原无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时间:日(T日)
9:30-11:30,13:00-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
(3)原无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缴款时间:日(T日)。
4、优先认购方法
(1)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
“764222”,配售简称为“林洋配债”。
(2)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林洋配债”的
可配余额。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
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
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
认购所需的款项)到其指定交易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
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
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5、原无限售条件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
分的网上申购。
具体申购方法请参见本公告“四、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三、向原有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
1、发行对象
在股权登记日(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有限售条件股东。
2、优先配售数量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林洋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7年
10月26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
数按每股配售1.70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数量,并按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1 手的部分舍掉取整。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共持有 21,560,000 股,可优先认购林洋转债数量为
36,652手。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日
(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有限售条件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
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
3、优先配售时间
(1)股权登记日:日(T-1日)。
(2)原有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时间:日(T日)
9:00-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
(3)原有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缴款时间:日(T日)15:00
4、优先认购方法
(1)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网下认购的方式,在广发证券处进行。拟
参与认购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应按本公告的具体要求,正确填写《网下优先认购
表》,并准备相关资料。
(2)发送认购文件
欲参与认购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应在日(T日)9:00-15:00
期间,将认购文件发送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电子邮箱,具体情况如下:
邮箱地址:.cn
邮件标题:林洋转债限售股东+投资者全称(请务必遵守此命名规则)
全套认购文件包括(全套附件请在同一封邮件中发送,附件请勿压缩):
① 《网下优先认购表》扫描件(股东签字或盖章)及excel电子版(请确
保扫描件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② 股东身份证明扫描件
③ 上交所证券账户卡扫描件
④ 股东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如有)
⑤ 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如有)
邮件收悉以收到时间为准,若多次发送,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最后一封为准。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优先认购表》扫描件一旦发送至广发证券指定电子邮箱
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认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
(3)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必须在日(T日)
15:00前(指资金到账时间)从股东自有资金账户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
以下收款账户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未按规定及时缴纳认购资金或缴纳认购资金的
不足部分均为无效认购,请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留意款项在途时间,以免延误。汇
款时请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务必在汇款用途或备注中注明“A 林洋转
债”,其中“A”为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上海证券账户号码,请勿填写
其他任何信息。未按要求缴纳认购资金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确认其认购
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账户信息: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支行
汇款摘要及备注
(务必注明)
人行系统交换号
银行查询电话
020-370098
认购资金扣除实际的认购金额后,若有剩余,则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日(T+4日)通知收款银行将余额部分按原收款路径退回。认购
资金在认购冻结期的资金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原有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认购资
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律师见证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原有限售条件股东优先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
出具见证意见。
7、原有限售条件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
分的网上申购。
具体申购方法请参见本公告“四、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四、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发行对象
在上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林洋转债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
具体数量请参见“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19、发行方式”。
3、申购时间
2017年 10月 27 日(T 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进行。
4、申购方式
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
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经申报,
不得撤单。
5、申购规则
(1)申购代码为“783222”,申购简称为“林洋发债”。
(2)申购价格为100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
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
量上限为5千手(5万张,5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投资者申购及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
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
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
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
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
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
申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
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5)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6)投资者在日(T日)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
申购资金。
6、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尚未办
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日(T日)(含该
日)前办妥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
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其指定交易的与上交所
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
证,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
7、配售规则
日(T日)投资者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与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
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即网上发行总量确定后,发行人与保荐
人(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1)当网上申购总量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2)当网上申购总量小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后,
余额部分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确定的方式处理;
(3)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
8、配号与抽签
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
(1)申购配号确认
日(T日)上交所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申购配号,每一有
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并将配号结果
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投资者应到原委托
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日(T+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上公布《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上交所于当日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
网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日(T+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上公布《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4)确认认购数量
日(T+2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
认购林洋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手(10张,1,000元)可转债。
9、中签投资者缴款
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
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10、放弃认购可转债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
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
上交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申
购的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配号前对相应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
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
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
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 2017
年11月2日(T+4日)刊登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
券发行结果公告》。
五、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
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
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可转债发行,并就中止发行
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六、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
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0亿元的部分由主承
销商包销。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
销商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最大包销金额为9亿元。
七、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八、网上路演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17年
10月26日(T-1日)就本次发行在中国证券网(/)
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九、风险揭示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充分揭示已知范围内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
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募集说明书》。
十、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所: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联系人:崔东旭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所:广东省广州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话:020-557727
发行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优先认购表
重要提示:
1、本表一经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东完整填写,且由股东(或授权代表)签章后发送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销的正式认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2、填写本表时对任何一行与一列不要进行删减或合并。
邮箱地址:.cn
咨询电话:020-557727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身份证号
投资者承诺:确认本表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用于认购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的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汇款银行账户信息
证券账户号
持限售股份
户名(上海)
码(上海)
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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