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哪个工作工资高

微信扫一扫
关注【遇事找法】随时随地获取法律帮助与生活法律热点常识
您当前位置: &
下载()  字体: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实施工资总额计提办法的改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效挂钩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使职工的工资收入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联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在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随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增长,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各项财务制度,挂钩单位不再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统一规定的增资政策,在国家宏观控制下,赋予挂钩单位内部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分配中要打破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四)按照“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促进单位合理用工,提高效率。
第二章 工效挂钩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在具备以下条件的事业单位实施: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发给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二)单位有稳定的收入,抵偿本单位支出有盈余的;事业经费及各项资金来源,不由财政预算拨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三)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全的成本、费用核算、经济指标考核体系及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单位当年的经营收支和经营成果情况,并有财政部门对其财务执行结果的批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和统计制度健全。
第三章 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确定  第四条 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事业单位的要求,在保证国家利益和有利于单位社会化服务功能全面发展的前提下,选择能够反映事业单位综合经济效益的指标确定。  (一)一般单位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采用实现税利、实现利润、工资税利率、工资利润率等作为挂钩指标。  (二)少数经批准实行复合挂钩单位的经济效益指标,除选择实现税利、实现利润指标外,还可选择销售收入、收汇额等作为挂钩指标。  但实现税利、实现利润指标所占复合指标的比重不能低于50%和40%。
第五条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一)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本单位上年实际财务决算数为基础加以核定;对首次工效挂钩单位因特殊因素影响,上年实际财务决算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也可参照前三年情况合理核定。  (二)实现税利指标基数是指上年实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和利润总额。  (三)实现利润指标基数是指上年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后的数额。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数额。  (四)工资税利率指标基数是指上年实现税利总额同职工工资总额之比。  (五)工资利润率指标基数是指上年实现利润总额同职工工资总额之比。
第六条 社会效益考核指标要根据单位的性质和行业特点,选择反映事业发展规模或工作质量的具体量化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作为社会效益考核指标,也可作为考核的否定指标。  (一)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进行核定。  (二)社会效益指标作为考核的否定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要扣除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第七条 实现税利总额与工资总额严重倒挂的单位,可采取税利新增长部分按核定定额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办法。
第四章 工资总额基数的范围及核定
  第八条 工效挂钩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规定的全部内容。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
  (一)新挂钩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正式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扣减不合理工资支出,加上执行国家上年调整工资等政策的翘尾工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经批准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清算的应提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增(减)按国家规定应增(减)工资的各种因素后作为本年基数。
第五章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第九条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是指工效挂钩单位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增减变动而浮动的比例系数或工资含量系数。  工效挂钩总浮动比例由经济效益指标浮动比例系数和社会效益考核指标浮动比例系数或工资含量系数构成。
第十条 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浮动比例的审核,要考虑事业单位自身经济效益高低、潜力大小和人均税利等实际情况,一般控制在1:0.3
第十一条 社会效益考核指标计提新增(减)效益工资的浮动比例0.1)。
第六章 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的调整  第十二条 工效挂钩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经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挂钩年度内一般不予改变。
第十三条 如遇下列情况,可按工效挂钩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基数。  (一)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当年所需工资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连同翘尾数一并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挂钩单位合并、撤销或职工成建制划入、划出等,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相应核增(减)工资总额基数。  (三)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对工效挂钩单位影响较大时,可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四条 经济效益指标或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实际完成下降时,要同比例扣减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总额基数,为了保证职工基本生活,下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30%,并按同口径核定下一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或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
第七章 新增效益工资的结算和提取  第十五条 单位工效挂钩执行情况,应按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年度结算表(另行制发),依工资计划和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清算。主管部门要核实挂钩单位各项挂钩指标和其他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总额进行审核,于第二年一季度报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兑现新增效益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工效挂钩单位安排使用新增效益工资要留有余地,要从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金(工资增长基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欠。工资储备金累计达到当年单位正式职工工资总额时,可不再提取工资储备金。
第十七条 年终工效挂钩执行情况,作为检查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依据。超过挂钩浮动比例支取的工资总额,要在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中扣减,调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同时用工资储备金补交有关税金。
第十八条 为了保持工效挂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挂钩期限一般为三年。除特殊原因外,中途退出挂钩的单位,其累计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储备金)要相应冲回成本或费用,并按规定补交有关税金。
第八章 应提工资总额的列支渠道和计征税  第十九条 工效挂钩单位当年其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按有关财务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工效挂钩单位职工的工资水平超过一定幅度时,要按国家有关个人收入纳税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挂钩单位调出人员的标准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计发仍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九章 工效挂钩审批程序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工效挂钩单位申报的工效挂钩方案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体系、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和年终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总额,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每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工效挂钩方案,由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报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事、财政部门对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应提工资总额,要严格管理与控制。工效挂钩单位应提工资总额,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并计入基层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工效挂钩单位实提工资总量;同时接受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76-8333。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_百度百科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在由铁道部颁布。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扭亏增盈,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强铁路劳动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减员增效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道部、财政部、劳动部和国家计委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不包括运输企业中按工附业核算的单位)。
第三条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挂钩指标为:运输收入(管内收入和直通收入分别计算)、换算周转量和劳动生产率(按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计算)。
第四条 工效挂钩比例
(一)工资总额与运输收入挂钩部分,按当年管内收入(包括电力附加费)比核定基数增加部分的10%和当年直通收入比核定基数增加部分的20%,增加效益工资。
当年管内和直通收入比核定基数减少时,按相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二)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挂钩部分,浮动比例为0.3:1;
(三)工资总额与劳动生产率挂钩部分,运输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0%,与各铁路局当年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挂钩。
第五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运输收入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调整数进行核定;
(二)换算周转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调整数进行核定;
(三)工资总额基数,以铁道部按挂钩指标结算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当年允许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第六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遇下列情况时,可相应调增(减)工效挂钩指标基数:
(一)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按部下达计划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生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基数,同时按上年挂钩效益指标的人均水平相应核增挂钩指标基数。
(二)列入部定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交付运营(临管)时,当年增人所需工资按核定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下年度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调整方法如下:
1、新建铁路(包括单线和双线)。运输收入按交付运营时核定的计划数核定;运量按交付运营(临管)第二年的计划运量并考虑实际情况核定;工资总额按核定的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对交付运营(临管)核定的运量与设计近期运量之间的差额,按每条新线的实际情况制定运量增长的比例系数,随着运量的增长按系数相应调整到设计近期水平,对运输收入基数也相应调整。
2、增建第二线和铁路电气化(包括随电气化技改项目)以及部定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按交付运营当年核定增加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运输收入和换算周转量原则上按该铁路所在分局上年运输人员全员人均运输收入额和运输人员全员劳动生产率,与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分别计算,并相应调整运输收入和换算周转量基数。
3、客运、货运、客技站以及主要为本局服务的地区性编组站投产,原则上不调整工资总额基数。路网性编组站和较大的客运、货运、客技站投产,按交付运营当年核定工资总额的30%—70%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4、新增机械保温车,按投产当年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三)对从运输企业个成建制分离的单位,区分情况,逐步核减运输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等额核增实行新工效挂钩办法的被分离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
(四)新增路外厂、矿企业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当年按铁道部批准增加人数的工资总额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批准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新增开跨局旅客列车所需人员的工资总额,由部统一调整。对变更跨局机车交路的工资清算问题,原则上由相关局之间相互清算,并将结果报部,部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结算时统一调整。
(六)路局间管界调整,由相关局按照调整后运输收入、换算周转量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七)对个别因政治、军事、国民经济总体布局需要设立,自身效益较差的项目,酌情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当年盈利的企业,按实际比计划增盈额的30%增加工资;未完成铁道部下达盈亏计划的,按实际比计划减盈额的45%扣减工资。当年亏损的企业,按实际比计划减亏额的25%增加工资;未完成铁道部下达盈亏计划的,按实际比计划增亏额的50%扣减工资。
(二)未完成国家指令性任务的单位,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比例(最多1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按铁道部铁劳 [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
第八条 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十新增效益工资十其它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当年管内收入增加额×10%十当年直通收入增加额×20%十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实际完成的换算周转量增长幅度×30%十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铁道部工效挂钩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30%×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结算,超过10%—15%(含15%)部分按80%结算,超过15%以上部分按60%结算。
其它工资包括:
(一)按考核指标增减的工资;
(二)按铁道部(92)铁劳字521号文规定应提取的各种提成奖;
(三)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
(四)当年在部下达职工人数计划内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和按部计划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实际发生的工资;
(五)部定大中型投产项目增人等实际发生的工资;
(六)部定奖励办法规定的各项奖金;
(七)当年部批准增加的路外厂、矿企业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的工资。
第九条 凡违反铁道部规定,弄虚作假,采取不合理手段多提挂钩工资者,一经查出,按部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扣回多提挂钩工资,并等额扣减新增效益工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国家实行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工效挂钩影响较大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调整。
第十一条 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对运输生产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工资总额时,经国家批准另行解决。
第十二条 部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不属工效挂钩范围,其工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但使用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时,各单位按部核定的工资基数和工效挂钩办法结算工资,除部奖励政策规定的工资支出由部负担外,其他结算工资分别列入冬有关成本中。各单位在上报决算同时,要按工效挂钩办法规定,上报工资结算,由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工资结算进行核定,部核定数与各单位上报数的差额,调整决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资基金储备制度,每年应从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部分作为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欠。各单位动用历年结余的工资储备基金,应以局文报部审批。
第十五条 实行工效挂钩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搞活企业内部分配,工资总额的发放要与本单位的效益和效率相适应。
第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并层层落实,发挥好工资分配的杠杆作用。
第十七条 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刷厂、直属通信处、直属房产建筑处和铁道部专运处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度起执行,铁道部原《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劳[1997]15号)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用户登录
自动登录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吉政发[1989]58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评论人次:
页面功能: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和最近中央领导讲话精神,为在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合理地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生产正常、经济效益好、各项考核制度健全的企业,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二、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选择如下挂钩形式:  (一)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  (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  (三)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挂钩;  (四)......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工作时间)
我来说两句 / 我来有奖纠错
25个金币奖励,非登录用户请在纠错中写下你的注册用户名字以便加分
您要为您言论的后果负责,请各位。
请在验证码框中输入
苏国税函[2009]
劳部发[1996]19
劳社部发[2000]
京劳资发字[199
渝劳社办发[200
桂财库[2000]16
国办发[1999]78
北京市人民政府
渝劳社函[2006]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 版权所有
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200号(201702)
联系电话:021-69(编辑)021-(广告)
工作时间:8:30-16:30 
传真:02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经济效益分析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