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办法法是什么时间发布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摘要:交通部颁发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号)、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工程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省政府颁发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联合颁发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计基础[号)、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号)、交通部颁发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号)、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号)、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 18号)、《国家以王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投资计划的全部资金,包括: &&& (三)地方自筹资金; &&& (四)各种基建借贷资金(包括国债转贷资金); &&& (五)社会捐资、村民出资(不含村民以劳折资)等.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相关主管部门是指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发改委、财政、交通、以工代赈办、扶贫开发办、民委(两资办)等各级相关主管部门. &&&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管理方式.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其中:除省财政资金可用于农村公路贷款贴息外,中央、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的支付,不得从中列支咨询、设计、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省以工代赈资金、省财政扶贫资金、省民族地区两项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民族地区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按全省农村公路规划和统一补助标准,分别按原规定定向用于省重点贫困村和三州民族区域的通村公路建设;社会筹集资金和受益村民出资应采取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使用公开、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 第六条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等制度,按规定筹集、拨付和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 第七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核算与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敬业爱岗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通乡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 第八条& 省政府成立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为协调小组成员.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以工代赈的有关政策规定. &&& (二)按照全省农村规划和统一补助标准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工程建设资金. &&& (三)督促地方组织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到位. &&& (四)对各地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协调小组处理. &&& (五)收集、汇总、报送各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季报及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及工程投资完成情况报表,转批各地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季报和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及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季报在次季初15日内向协调小组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及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年报在年末后60日内向协调小组报送.有关报表格式、内容和编制报送的有关要求由协调小组统一制定. &&& (六)收集、汇总、报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 (七)督促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 第九条 市(州)、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 &&& (二)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时划拨工程建设资金. &&& (三)对各地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 (四)积极筹集地方配套资金.筹集地方配套资金时,应注重引导农民依法采取民主议定的方式投入农村公路建设,不得任意增加农民负担. &&& (五)坚持“项目公告、公示”制,对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安排的所有项目,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严格的公告、公示. &&& (六)严格合同监督管理,市(州)、县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和施工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数量、建设工期、建设投资和安全责任,严禁转包,禁止非法分包.履约双方不得擅自更改,违约方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七)收集、汇总、报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 (八)收集、汇总、报送各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月报、季报及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及工程投资完成情况报表,转批各地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决算.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的基本建设月报在次月初 5日内报送,季报在次季初7日内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在年末后 40日内报送.市(州)级相关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的基本建设月报在次月初7日内报送,季报在次季初10日内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在年末后50日内报送. &&&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的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民族地区“两项资金”的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报表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县级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报送,县级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逐级 y刁口报送上级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 &&& (九)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通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 (一)对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 (二)做好通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筹集配套资金.筹集配套资金时,应注重引导农民依法采取民主议定的方式投入农村公路建设,不得任意增加农民负担. &&& (三)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项目乡(镇)、村以有线广播、公告栏(墙)、告示牌等为媒介,将通村公路项目建设的各项具体内容直接面向项目区广大农牧民,开展公告、公示. &&&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 &&& (二)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 (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据经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规模,积极筹措落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 &&& (四)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强化项目内部管理,防止建设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 (五)收集、汇总、上报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 (六)编制、收集、汇总、上报农村公路基本建设月报、季报及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基本建设月报在次月初 3日内报送,季报在次季初5日内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在年末后 30日内报送. &&&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和报送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及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及时下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得滞留. &&& (一)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市级相关主管部门. &&& (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县级相关主管部门. &&& (三)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到位后,将资金到位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通乡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根据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展情况拨付计划补助资金;对于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和资金到位情况,在项目开工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20%,项目工程进度达到50%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的30%,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资金. &&&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现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价款. &&& 通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监理报表进行结算与支付,重要设备、大宗材料价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与支付. &&&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工程价款的 5%预留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预留的质保金. &&&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 第十六条& 通乡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执行,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 第十七条& 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开设银行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包括村民委员会公章、村民代表印鉴、财务人员印鉴,并分别进行保管.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拨付给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全部拨付到村民委员会开设的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帐户进行结算和使用. &&& 财政扶贫(含以工代赈、财政扶贫、两项资金中的“发展资金”及三州开发资金均按照“县级财政报帐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但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 第十八条 通村公路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 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由村民大会民主推选组建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小组成员至少应为3人),通村公路项目建设的每笔资金必须经过监督小组集体签字审定后(不包括经手人和证明人)才能拨付使用. &&& 第十九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 (二)擅自更改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及标准的; &&&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 (四)不符合合同、协议条款规定的; &&& (五)原始凭证不合法、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 (六)开支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超预(概)算支出的; &&& (七)不合理的额外负担和摊派. &&&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 通乡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 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部、省补助资金所形成的投资额直接在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中反映,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投资完成情况向村民进行全面公示.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建设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按月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当地群众可向其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在收到群众反映后,对于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反映,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按照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2001)62号]的规定,对通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通乡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县级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县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通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束后,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村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还应及时向当地群众进行公告.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在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同时,还应认真组织开展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对竣工的工程项目设立永久性或临时性公告、公示牌,公告、公示内容应全面、真实,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项目建设起止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项目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以及工程决算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和投诉电话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第二十四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依据相关法规,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 (一)各级相关主管部门不按时拨付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缓资金拨付,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二)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会计报表、工程统计等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或失真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 (三)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建设资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变更投资计划、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工作失职等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核减本年度或扣减下年度投资计划,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四)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建设资金未经资金使用监督小组集体签字审定拨付使用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缓资金拨付,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乡镇客运站和农村渡口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牵头制定. &&& 第二十八条& 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制度.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以工代赈办、省扶贫开发办、省民族经济开发办、开行四川省分行负责解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进行反映. &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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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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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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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
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
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 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
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
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
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
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 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
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
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
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
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
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
同价的一定比例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
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
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
、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
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
工程需要。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
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交审发(2001)62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
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
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追缴建设资金;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罚款;  (六)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七)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八)核减本年度投资计划;  (九)扣减下年度投资计划;  (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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