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资金支付的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法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甘肃省财政厅2013年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 件& 名& 称
甘肃省冬春蔬菜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甘财建[2013]7号
甘肃省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甘财建[2013]36号
甘肃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甘财社[2013]11号
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代建项目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甘财综[2013]24号
甘肃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试点工作财政奖补资金报账管理办法
甘财税[2013]3号
甘肃省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甘财农[2013]82号
甘肃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财预[2013]34号
甘肃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甘财预[2013]35号
甘肃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甘财预[2013]36号
甘肃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甘财非税[2013]11号
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评审办法
甘财会[2013]32号
甘肃省省级车辆通行费预算管理办法
甘肃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核定办法
甘财预[2013]60号
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财企[2013]69号
甘肃省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甘财综[2013]73号
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试点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甘财税[2013]33号
甘肃省贫困县通村道路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财办[2013]33号
甘肃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财企[2013]93号
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和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甘肃省2013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甘财预[2013]97号
甘肃省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地理国情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财企[20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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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政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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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的《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地方行政性资源收费,是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宜宾、泸州境内的长江干流段以外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四条 河道砂石资源的征收、解缴和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在四川省河道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防讯抗洪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六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原则上按季征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砂石开采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应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总额,并按季向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送达《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缴费通知书》。
《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缴费通知书》应载明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第九条 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或申请方式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中止或者终止采砂活动时,应当及时结缴河道砂石资源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按财务隶属关系领取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章  缴库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别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二条 省管河道(采砂管理含岷江和嘉陵江)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以下办法缴库。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缴入省分库。
委托市(州)水行政和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省20%、市(州)80%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市(州)中心支库。
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省20%、市(州)20%,县60%的分成比例,就地缴入县(市、区)支库。
第十三条 市(州)管河道,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缴入市(州)中心支库;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其河道砂石资源费由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市(州)20%、县(市、区)80%的比例分成,就地缴入县(市、区)支库。
第十四条 县(市、区)管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就地全额缴入县(市、区)支库。
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发证和收费情况按季度向委托方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已实行“银行代收”的地区和单位,按“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办理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并由财政部门按比例就地办理缴库。
第十七条 未实行“银行代收”地区和单位,其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就地办理缴库,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缴库。
第十八条 河道砂石资源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款书“财政机关”栏填写“xx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列省、市(州)、县(市、区)分成比例,“收款国库”栏填列“国家金库xx分(中心支、支)库”,“预算科目”填写“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6款“水利行政性收费收入”。
从日起,上述收入按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列缴库。
第十九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河提等水利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维修养护及履行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能所需资金纳入同级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缴纳或者少缴纳、不缴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补交河道砂石资源费。
对从事砂石资源费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河道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后,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开征河道砂石资源费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缴费通知书 川砂缴字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06]16号)的有关规定,经计算,你需缴纳  年  季度河道砂石资源费:
采区名称   采砂量   征收标准   金额  
       
       
总计金额    
金额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第一联  存根  联) 征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缴费通知书川砂缴字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06]16号)的有关规定,经计算,你需缴纳  年  季度河道砂石资源费:
采区名称   采砂量   征收标准   金额  
       
       
总计金额    
金额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第二联  存根  联) 征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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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7〕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日&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完善制度规定,现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抽查&  (一)明确抽查范围。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重大民生项目和财政政策落地,选取部分重点地区、重大项目,抽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加大对农业、扶贫、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产业转型和技术改造等领域专项资金的抽查力度,保障民生政策落实,规范公共投资领域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二)规范抽查内容。抽查的主要内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使用标准等问题;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存在滞留、延压、闲置等问题;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益,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制定抽查计划。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制定财政专项资金年度抽查计划。抽查计划应包括纳入抽查的专项资金名称、抽查分组情况、抽查组牵头和参与部门等,并明确抽查时间、地域。除年度抽查计划外,对日常监督发现的涉及专项资金问题和受理的举报,由财政部门按程序组织专项检查;问题较多或社会关注度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  (四)规范抽查程序。抽查工作按照统一规范的检查程序,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即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抽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抽查组进行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场时应向被抽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抽查时,检查人员应记录和摘录抽查内容与事项,编制工作底稿,由被抽查对象签字或盖章。检查人员向被抽查对象询问有关情况,应制作笔录,由被抽查对象签字或盖章。未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  (五)强化结果运用。抽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清理整合、完善分配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的依据。抽查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二、加强案件信息通报和移送&  (六)加强案件信息通报。建立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对相关案件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综合研判。抓好“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管理,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有效应用。财政部门在查处财经类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其他执法部门职责范围以及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或线索,应及时向检察、监察、公安、交通运输、审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单位)通报。&  (七)明确案件移送范围。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监管部门(单位)处理的案件,应依法办理案件移送。对依法依纪应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的,应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办理案件移送。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八)严格案件移送程序。财政部门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并拟定案件移送报告;应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接收人员在案件移送通知书回执上签字。&  财政部门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移送案件时,应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其他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代替案件移送。&  (九)规范案件移送材料。财政部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案件移送通知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相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  (十)全面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各级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或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若具备刷卡条件,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因无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由报销人在原始报销凭证上载明原因。&  (十一)规范公务卡支付业务。各级各部门(单位)应严格规范办卡程序和报销业务流程,依托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区分报销资金来源,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报销事项。财政部门将各部门(单位)的公务卡支付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各部门(单位)应规范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程序,严格限定现金的使用范围,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十二)加强公务卡使用监督。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财务管理日常监督,完善公务卡财务报销制度,严格现金支出审批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公务卡推广使用情况纳入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和财政监督检查范围,对公务卡使用率低的部门(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进行督导和通报。&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旅游发展资金,是为了实现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的原则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保证效益。  第四条 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宣传促销费。主要用于政府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国内促销活动费。用于在国内举办或参与国内的重大旅游主题活动的支出。  2、出国参展费。用于参加国际旅游博览会、展销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交通食宿公杂费等支出。  3、海外促销费。用于为开拓海外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宣传、产品说明会等有关支出。  4、旅游宣传品制作费。用于制作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纪念品、旅游宣传资料等的支出。  5、国内宣传费。用于宣传我省整体旅游形象或介绍新的旅游产品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旅游资源等所发生的前期规划、论证费用。  (三)信息网络费。用于四川旅游信息化建设及网络运行费用。  (四)全省旅游景区规划及重点基础设施的建设补助。  (五)旅游系统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旅游统计调查、旅游质量监督、综合治理费、大型旅游专项调研课题费、全省性的大型会议费等专项支出。  (六)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有关支出项目。  第五条 旅游发展资金的安排及拨付  旅游发展资金由省旅游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重点以及各地上报的项目情况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意见,商省财政厅后,报分管省领导审定。其中由省级直接实施的项目经费列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省财政厅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由市、州实施的项目由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各市、州财政局。  第六条 旅游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对旅游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第一季度内,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向财政和旅游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将情况逐级汇总上报。  (三)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对旅游发展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财政法规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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