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被保险收益型保险人的名字都错了投保信息是理财经理隐瞒填写虚假要退保遭行长等人辱骂自杀该怎么办?谢谢!

少儿平安福想退保需要什么流程【中国平安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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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平安福想退保需要什么流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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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想退乘早,晚了就没必要退了
如果是业务员做投保人,犹豫期是15天
我已经交了第二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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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经第二年了,不可能退保了,除非认了,赔钱,一定是你哪里有误区,影响了你,我可以再和你讲一遍
我可以帮你全额退。我总结的9个常见的保险违规销售手段1、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或者收益,或者隐瞒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等新型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2、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虚假宣传3、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保险产品4、将保险产品包装为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养老房产投资、股权投资项目等5、对保险公司股东、经营状况以及过去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宣传产品停售,实际并未停售6、隐瞒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隐瞒保险合同中途退保给客户带来的损失7、隐瞒实际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8、隐瞒健康保险产品的观察期(等待期)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隐瞒犹豫期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9、使用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混淆概念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产品等进行销售。
你碰到了一个不负责的业务员,但是我还是真诚的说平安福你值得拥有。
第二年的话肯定退不了,如果您真的要退,就比较麻烦了,不知道是哪方面造成您现在要退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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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第二年是可以退的 但只能退还现金价值(这钱很少) 平安福是目前保险市场上保障相对来说最全面的一款的保险 建议你没必要退保 是你以前的业务员不好吗?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我。我也是平安的客户经理 可以免费为你服务 电话 微信 du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如何正确购买银行里的理财保险
[导读]:其中,误导销售和理赔两类投诉占了很大一部分。不少保险业务员以银行理财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并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隐瞒退保损失等重要条款。
  孙女士表示,当时身穿制服的蔡小姐向其推荐产品时,根本没有说这是保险,只说这是理财产品,没有保险功能,生病了不能报销。
  此前,孙女士一直以为她购买的是银行理财,知道这是一份不返还本金的保险后,孙女士才从银行负责人李先生口中得知,蔡小姐是保险公司的人员。
  粗心错过退保犹豫期
  2017年4月底,孙女士与保险公司的钱先生、银行负责人李先生等一起协商退保。钱先生出示了孙女士购买分红保险的保单、人生风险提示书、保单回执等资料,并称这份分红型保险没有问题。资料上都有孙女士的签名。在保单回执中,见证代理人这一栏,有蔡小姐的签名。
  钱先生说,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工作人员会给客户打回访电话,说明产品名称、投保金额、投保期等,确认客户知道这是保险,在犹豫期内可无偿退保,过期退保则有损失。
  对此,孙女士表示的确有回访电话,但对方太过啰嗦,孙女士跟对方说按银行流程办。孙女士认为回访电话并没有录完,对方也称会再打电话核实,但孙女士并未接到第二次回访。
  退保只退6.7万元
  目前,钱先生认为回访电话没问题,孙女士此时退保属违约,只能取回6.7万元。但当孙女士要求出示电话记录时,钱先生则推脱说&需通过法律途径。&此外,李先生也介绍,只有在银行理财经理面前签署合同才符合销售流程,合同才生效。然而孙女士购买产品时全程只与蔡小姐对接,未在理财经理面前签署合同,合同有效性存疑。
  因为孙女士与保险公司均有过错,最终在银行协调下,双方各让一步,保险公司将退还孙女士9.9万元。(来自:吾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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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广东省李小姐向投诉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员工可代理销售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理财产品的允许下,被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江南大道中支行银行职员以虚假宣传、误导销售、夸大收益、隐瞒条款及未尽详细解释条款内容的手法销售&太平盈盛两全保险C(分红型)&保险(保险合同号:306),致使我母亲自始至终被误导认为所购买的为银行发行高息&存款&理财产品而不知道其是一份保险。现就此&重大误导购买保单&致函贵司并要求全额退保处理。
  投诉全文如下:
  我母亲,张燕琼女士,在2008年11月底,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江南大道中支行,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员工可代理销售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理财产品的允许下,被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江南大道中支行银行职员以虚假宣传、误导销售、夸大收益、隐瞒条款及未尽详细解释条款内容的手法销售&太平盈盛两全保险C(分红型)&保险(保险合同号:306),致使我母亲自始至终被误导认为所购买的为银行发行高息&存款&理财产品而不知道其是一份保险。现就此&重大误导购买保单&致函贵司并要求全额退保处理。
  事件经过如下:
  我母亲于2008年12月去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江南大道中支行存钱,在柜台时被该银行职员忽悠指现在定期利息不高,银行正推出一项理财产品,收益要高得多,并指示其找当时大堂内某大堂客户经理进行咨询。该银行客户经理向我母亲介绍:&银行现在推出一种很好的理财产品,利息高于定期存款,连存十年,每年&存入&一万,每年按10%返还利息,还有高分红及送一份意外保险;如果存够10年后不拿回本金,到第15年不但可以全额拿回本金而且还有高分红。&当时银行一年定期利率是2.52%,我母亲觉得这个&银行理财产&的回报不错,同时她也提出疑问:&如果说中途不想存了,可以拿回钱吗?&当时大堂经理回答:&可以&。同时,又不断游说:&阿姨,你想想每年存一万,有10%的利息,拿来平时出去饮茶也不错。&
  过程中,销售此份合同的人员没有提及任何风险及损失,并反复强调&和存入定期一样,但收益更高的理财产品&, 把保险说成是保险储蓄、类似零存整取存款并附送保险,但是根本不说这是&保险&, 张冠李戴掩盖保险的实质,让本人自始至终以为自己办理的是银行的正规金融理财业务且可随时中断业务并全额取回自己的存款。而且在提及高收益高分红时并没有解释及演算高分红是如何计算所的,只强调每年存一万元有一千利息。同时,该人员并没有出示任何关于保险的介绍说明及风险说明,只模糊带过附送一份意外保险。
  基于对银行的绝对信任,我母亲在该银行客户经理的指示下,在一叠未清楚详尽解释内容的单据上签名,及指示其在什么地方签名,什么地方照抄句子即可,期间没有解释所签单据性质及需承担的风险。本着对银行的信任及由于该销售人员不作为不解释,直接误导我母亲始终认为所签单据是办理银行高息存款理财产品所需签署的文件。同时他对我母亲说:&您可能会接到公司电话核对一下资料,到时候您只要答&是,知道&就可以了。这只是公司的形式而已。&从始至终,该银行人员除了向她游说有高额收益外,中间不曾有任何产品介绍及风险,犹豫期等提示。
  去柜台存钱后,我母亲获得一份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盖单的保险单,此份保险单只打印了本人的身份证信息,受益人姓名,及此保险单为盈成C险种,保险单没有任何关于投保险种的保障条款,免责条款,权利等,只在后面印有一数字表格(投保利益摘要表),上面没有任何解释。我母亲被要求在此保险单最后一页,上部为业务收费凭证,下部为回执单的页面签名,同时回执单被撕走。此页上部业务收费凭证只有投保单号,转帐帐号,网点号,而代理单位盖章及经办人签名栏均为空白,且没有任何盖章。直至撕走签名的保险回执单,该银行人员才给我母亲一份印有&太平盈盛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的印刷文本。此前没有出示任何关于保险条款的说明文本给我母亲阅读。
  而我母亲所被要求填的另一份当时称为&送的&保险投保单,没有银行分行代码、网点代码、经办人代码、业务员代码的保险投保单。
  从介绍产品到办理完所有业务,过程不到30分钟,期间该人员始终没有告知这是一份带人寿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理财产品,而非银行理财产品;同时,也没有出示任何证明其有销售保险资格的证件以提示储户其正在进行的是购买保险行谓,同时没有告知&投保&有十天犹豫期,十天内可提出终止合同并全额退还所交款项。办理所有手续后,该销售人员对我母亲说:附送的保险会有保险公司的人打电话进行身份确认,你核对一下身份证号资料和保险名字就可以。到时候您只要答&是,知道&就可以了。这只是公司的形式而已。
  我母亲最后手上只持有一份没有银行分行代码、网点代码、经办人代码、业务员代码的保险投保单,以及一份只打印个人信息、受益人名字及投保险种,没有附带任何保险条款的保险单,附在这份保险单后的业务收费凭证没有任何盖章。投保三年多,我母亲没有收到任何正式保险缴费收费发票和红利单。而存折帐户显示每年存入一万元后,即有一笔一千元的入帐,更令我母亲相信当时办理的是银行高收益理财产品,保险只是附送产品。
  直至2011年11月,我母亲想取消&存款&理财业务,才被告知这是一份带有人寿险的分红保险,不能中途取消,否则只能退还&现金现值&,非而当时被误导&可随时取消存款拿回本金&银行高息存款理财业务,要退款只能找保险公司。
  母亲回来后翻出资料让我看。这合同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别说年事已高眼神不好的母亲看不明白,连我这个大学毕业的年轻人都看不懂。什么是现金现值,什么是生存返还金,都解释得很模糊。而回访录音更是形式主义。母亲基于客服人员说话语速过快及之前业务员的误导,并没有明白自己买的是保险而不是存款。而回访电话只字不提退保风险犹豫期等。
  在日,我和母亲到太平人寿广州公司进行投诉,要求以重大误会撤消合同,全额退还三年的保费。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期间不断要求我提供立体证据,例如录音等。我不得不反问一句:&如果我母亲当时若懂录音取证还会上当受骗吗?& 我们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对此单合同与银行进行查证并给予解决办法。我们的理由如下:
  1、我母亲在办理正规储蓄业务时,由银行人员是推荐此办理业务的,从头到尾整个操作流程都是由该员工完成,但办理的并非银行本身的储蓄业务而是代办保险公司业务,办理人员并未出示任何保险公司授权办理保险业务的授权书或保险代理人资质证明,无论此办理人员是银行员工或保险公司派驻银行业务人员,均已违反保险销售的正规流程,违规操作。使本人无法分清是银行员工还是保险代理人。
  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二节 第十一条(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太平人寿授权工商银行授卖其保险的场所并没有挂出任何标识及资质证明。
  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二节 第十二条(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销售太平人寿险种的工商银行人员并未出示任何具资质证明的可从事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证书,太平人寿在管理及指引上明显违反规定。
  2、 销售该保险人员在介绍此保险时含糊其辞,绝口不提&保险&二字,以和定期一样但收益更高的理财产品为借口将&保险&混同为&存款& ,误导&返还金&为存入款项的10%返还利息,同时,避而不谈金钱的时间价值,造成收益率高的假象。反复强调&和定期一样,但收益更高的理财产品&, 把保险说成是保险储蓄、类似零存整取存款送保险,但是根本不说这是&保险&, 张冠李戴掩盖保险的实质,让投保人自始至终以为自己办理的是银行的正规金融业务并可随时中断业务全额取回自己的存款。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中明确确定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不得以抽奖、送实物送保险方式进行误导销售。投连险等复杂品种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专属区域内销售,禁止直接在柜台向客户推介。而保险公司负有监督检查及培训代理销售人员的主责任。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销售保险时,要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说明。内容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发生哪些事情负责赔偿),除外责任(也就是保险公司对哪些事故不负责赔偿),现金价值(保险解约退还金),万能险初始费用的扣除、中途退保的费用、保单管理费等。 - 销售保险人员没有如实向投保说明这些内容,即属违反《保险法》,即使投保人签定投保合同也存在由于销售一方误导而错理解合同条款,合同无效。
  3、 卖15年期保险说成10年期存款 ,自始至终都说是10年取款时的收益,没有说一句是15年期的,并以高收益作诱导,回避保险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保险夸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来诱导客户购买产品。同时,在销售过程,也未就如何计算分红进行演算或解释,模糊投保人视线。
  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前,向客户出具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用非专业性语言表述的产品说明书。同时向客户演算收益说明风险。
  4、 在整个过程中,银行人员没有履行相应的告之或提示义务,这主要包括:犹豫期、保障功能、理赔流程等;这种行为无疑为有意欺瞒客户,根本未向投保提及&现金价值&的概念,以及中途退出的损失和风险,并且没有告知有十天犹豫期,在犹豫期间可以全额退保。同时,之后也没有保险公司的人具体向投保阐述条款,特别关于现金现值的概念、退保、红利分配等有关条约及风险。同时,在整个业务办理完毕才向投保人出示险种条款,明显带有欺诈性。
  违反《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欺骗投保人,被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以及第三十六条中&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等
  违反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并分别规定了分红、投连、万能等三类产品的回访要点。
  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各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 由银行出具的太平的合同&人寿投保单&中&银行分行代码、网点代码、经办人代码、业务员代码&全部为空;太平的合同&人寿投保单&中&投保人资料&,&被保人资料&,&身故受益人资料&,&投保事项&等4项目的资料并非由投保人亲自填写,也没有投保人签署的委托他人代为填写的授权书。正式合同中的&业务收费凭证&的代理单位签章,经办人签名都没签章,签名。同时,保险单只有保险险种信息,没有保险合同条款,没有保险保障条例,免责条款等,&格式合同显失公平&,误导及剥夺投保人的知情权。
  6、 作为一份人寿功能的分红保险,整份保险单中没有任何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资料及资质证明,当投保人发生任何事情无法进行理赔或咨询;同时投保人至今并未收到任何带有保险条款的保险合同并签字确认。对于不含保障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合法性。
  由于我母亲的保单将在日到缴款期,而对这份由误导引致购买的保险单, 我们要求在日前由保险公司与授权银行进行协商,给予详细回复及解决办法。
  而保险公司在在上周三(11月26日),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打来电话说:销售这份保险的银行职员有保险销售资格证,但要看的话必须我们上保险公司看。同时,保险公司说和银行沟通后该职员已调往其他分行,需要一段长时间查证,而且我们这次投诉主要是针对银行人员的投诉,保险公司并没责任,当然我们可以继续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保险公司试图将责任完全推托到银行。我追问需要多长时间,保险公司人员说不是太清楚。而我母亲这份保险将于12月8日到缴款期!保险公司和银行这种互相推托及拖延处理已严重损害我们的权益。
  银行业务员不曾佩戴工作牌,也不曾出示任何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用存入,比银行定期利息高,返还10%并分红等词误导利诱我母亲,用送保险的说词来掩盖卖保险的真相,让她误以为钱一直是存在银行里。关于犹豫期,退保风险,缴费期和保险期,红利的不确定,产品说明书等从未曾提醒和告知。从始至终除了让她签名以外,而给的所谓保险单上的专业术语于母亲来说更如同天书。保险公司既然授权银行进行保险销售,在签定代理协议的同时即有责任对银行销售保险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销售保险人员进行培训。而且,当天在和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对话中,客户经理明确地表述只有签了保险回执才会给保险条款投保人(我有进行谈话录音),也即是此番误导客户的行为是符合保险流程的。根据规定,购买所有公司的保险,购买之前必须给客户先看条款的,但是那是样本。然后觉得合适才决定购买,填写投保单然后公司核保,交费后核保通过以后然后公司下合同文本。而这个程序被银行人员完全倒置执行,保险公司自己的客户经理依然认为这样的流程是正常合理的。所以,在此次事件中,银行和保险公司是负连带责任。
  查阅诸多相关资料及网络新闻,发现被骗的大多都是儿女不在身边的中老年人。老人的钱来之不易,他们想通过高回报的投资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愿望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而作为金融工作者,更要帮助老人防范风险,这无论于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是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不能善待老人甚至对老人想方设法坑蒙拐骗的社会,未来在哪里?对于保险公司的振振有词,倍感气愤。
  太平人寿的保险销售流程行为严重侵犯顾客的知情权纯属欺诈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银行利用非专业老年人识别判断力及防范意识差,故意夸大收益隐瞒合同期限及犹豫期,隐瞒保险责任条款,诱导购买此产品从中获益,欺诈消费者。实事达成合谋诈骗储户,银行理应负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我母亲的保险将于12月8日到缴费期,而对保险公司和银行这种违规行为,不解决将投诉保监和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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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程中,销售此份合同的人员没有提及任何风险及损失,并反复强调&和存入定期一样,但收益更高的理财产品&, 把保险说成是保险储蓄、类似零存整取存款并附送保险,但是根本不说这是&保险&, 张冠李戴掩盖保险的实质,让本人自始至终以为自己办理的是银行的正规金融理财业务且可随时中断业务并全额取回自己的存款。而且在提及高收益高分红时并没有解释及演算高分红是如何计算所的,只强调每年存一万元有一千利息。同时,该人员并没有出示任何关于保险的介绍说明及风险说明,只模糊带过附送一份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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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我和母亲到太平人寿广州公司进行投诉,要求以重大误会撤消合同,全额退还三年的保费。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期间不断要求我提供立体证据,例如录音等。我不得不反问一句:&如果我母亲当时若懂录音取证还会上当受骗吗?& 我们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对此单合同与银行进行查证并给予解决办法。我们的理由如下:
  1、我母亲在办理正规储蓄业务时,由银行人员是推荐此办理业务的,从头到尾整个操作流程都是由该员工完成,但办理的并非银行本身的储蓄业务而是代办保险公司业务,办理人员并未出示任何保险公司授权办理保险业务的授权书或保险代理人资质证明,无论此办理人员是银行员工或保险公司派驻银行业务人员,均已违反保险销售的正规流程,违规操作。使本人无法分清是银行员工还是保险代理人。
  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二节 第十一条(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太平人寿授权工商银行授卖其保险的场所并没有挂出任何标识及资质证明。
  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二节 第十二条(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销售太平人寿险种的工商银行人员并未出示任何具资质证明的可从事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证书,太平人寿在管理及指引上明显违反规定。
  2、 销售该保险人员在介绍此保险时含糊其辞,绝口不提&保险&二字,以和定期一样但收益更高的理财产品为借口将&保险&混同为&存款& ,误导&返还金&为存入款项的10%返还利息,同时,避而不谈金钱的时间价值,造成收益率高的假象。反复强调&和定期一样,但收益更高的理财产品&, 把保险说成是保险储蓄、类似零存整取存款送保险,但是根本不说这是&保险&, 张冠李戴掩盖保险的实质,让投保人自始至终以为自己办理的是银行的正规金融业务并可随时中断业务全额取回自己的存款。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中明确确定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不得以抽奖、送实物送保险方式进行误导销售。投连险等复杂品种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专属区域内销售,禁止直接在柜台向客户推介。而保险公司负有监督检查及培训代理销售人员的主责任。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销售保险时,要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说明。内容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发生哪些事情负责赔偿),除外责任(也就是保险公司对哪些事故不负责赔偿),现金价值(保险解约退还金),万能险初始费用的扣除、中途退保的费用、保单管理费等。 - 销售保险人员没有如实向投保说明这些内容,即属违反《保险法》,即使投保人签定投保合同也存在由于销售一方误导而错理解合同条款,合同无效。
  3、 卖15年期保险说成10年期存款 ,自始至终都说是10年取款时的收益,没有说一句是15年期的,并以高收益作诱导,回避保险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保险夸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来诱导客户购买产品。同时,在销售过程,也未就如何计算分红进行演算或解释,模糊投保人视线。
  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前,向客户出具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用非专业性语言表述的产品说明书。同时向客户演算收益说明风险。
  4、 在整个过程中,银行人员没有履行相应的告之或提示义务,这主要包括:犹豫期、保障功能、理赔流程等;这种行为无疑为有意欺瞒客户,根本未向投保提及&现金价值&的概念,以及中途退出的损失和风险,并且没有告知有十天犹豫期,在犹豫期间可以全额退保。同时,之后也没有保险公司的人具体向投保阐述条款,特别关于现金现值的概念、退保、红利分配等有关条约及风险。同时,在整个业务办理完毕才向投保人出示险种条款,明显带有欺诈性。
  违反《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欺骗投保人,被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以及第三十六条中&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等
  违反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并分别规定了分红、投连、万能等三类产品的回访要点。
  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各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 由银行出具的太平的合同&人寿投保单&中&银行分行代码、网点代码、经办人代码、业务员代码&全部为空;太平的合同&人寿投保单&中&投保人资料&,&被保人资料&,&身故受益人资料&,&投保事项&等4项目的资料并非由投保人亲自填写,也没有投保人签署的委托他人代为填写的授权书。正式合同中的&业务收费凭证&的代理单位签章,经办人签名都没签章,签名。同时,保险单只有保险险种信息,没有保险合同条款,没有保险保障条例,免责条款等,&格式合同显失公平&,误导及剥夺投保人的知情权。
  6、 作为一份人寿功能的分红保险,整份保险单中没有任何关于保险代理人的资料及资质证明,当投保人发生任何事情无法进行理赔或咨询;同时投保人至今并未收到任何带有保险条款的保险合同并签字确认。对于不含保障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合法性。
  由于我母亲的保单将在日到缴款期,而对这份由误导引致购买的保险单, 我们要求在日前由保险公司与授权银行进行协商,给予详细回复及解决办法。
  而保险公司在在上周三(11月26日),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打来电话说:销售这份保险的银行职员有保险销售资格证,但要看的话必须我们上保险公司看。同时,保险公司说和银行沟通后该职员已调往其他分行,需要一段长时间查证,而且我们这次投诉主要是针对银行人员的投诉,保险公司并没责任,当然我们可以继续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保险公司试图将责任完全推托到银行。我追问需要多长时间,保险公司人员说不是太清楚。而我母亲这份保险将于12月8日到缴款期!保险公司和银行这种互相推托及拖延处理已严重损害我们的权益。
  银行业务员不曾佩戴工作牌,也不曾出示任何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用存入,比银行定期利息高,返还10%并分红等词误导利诱我母亲,用送保险的说词来掩盖卖保险的真相,让她误以为钱一直是存在银行里。关于犹豫期,退保风险,缴费期和保险期,红利的不确定,产品说明书等从未曾提醒和告知。从始至终除了让她签名以外,而给的所谓保险单上的专业术语于母亲来说更如同天书。保险公司既然授权银行进行保险销售,在签定代理协议的同时即有责任对银行销售保险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销售保险人员进行培训。而且,当天在和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对话中,客户经理明确地表述只有签了保险回执才会给保险条款投保人(我有进行谈话录音),也即是此番误导客户的行为是符合保险流程的。根据规定,购买所有公司的保险,购买之前必须给客户先看条款的,但是那是样本。然后觉得合适才决定购买,填写投保单然后公司核保,交费后核保通过以后然后公司下合同文本。而这个程序被银行人员完全倒置执行,保险公司自己的客户经理依然认为这样的流程是正常合理的。所以,在此次事件中,银行和保险公司是负连带责任。
  查阅诸多相关资料及网络新闻,发现被骗的大多都是儿女不在身边的中老年人。老人的钱来之不易,他们想通过高回报的投资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愿望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而作为金融工作者,更要帮助老人防范风险,这无论于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是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不能善待老人甚至对老人想方设法坑蒙拐骗的社会,未来在哪里?对于保险公司的振振有词,倍感气愤。
  太平人寿的保险销售流程行为严重侵犯顾客的知情权纯属欺诈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银行利用非专业老年人识别判断力及防范意识差,故意夸大收益隐瞒合同期限及犹豫期,隐瞒保险责任条款,诱导购买此产品从中获益,欺诈消费者。实事达成合谋诈骗储户,银行理应负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我母亲的保险将于12月8日到缴费期,而对保险公司和银行这种违规行为,不解决将投诉保监和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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