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复员兵没有当兵安置卡卡能当兵安置卡工作吗

退伍军人安置办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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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安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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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中心,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军人、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和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和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培训中心中国政通教育,为退伍军人退伍之后培训服务中心,也是为退伍军人实现公职梦想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与服务保障。退伍军人安置具体工作可以直接咨询政通政法干警培训学校专家,相关事宜,有具体人员给予回复。
退伍军人安置办安置原则
根据《》、《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1]
》,“从哪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指:入伍时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都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原是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按政策作就业安置;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国家制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从哪里来,回哪里去”这个原则,主要是以我国国情、兵役制度和农村政策及任务为依据的。目前,政府提倡自谋职业。未来自谋职业将是安置工作的发展趋势,并逐步取代政府安置。 自谋职业是指自愿放弃政府的统一安置,自己寻找职业,政府对自谋职业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是按安置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2计算得出。
退伍军人安置办安置流程
1、军队审批确定转业人数和对象  2、国家召开军转安置工作会议,制订安置政策  3、根据安置去向将档案分发到各省、市(自治区)军区转业移交办公室  4、由移交办会同所在省、市(自治区)军转办,根据安置去向再将安置 对象档案分发到各省辖 市(地区)和直属单位  5、各省、市(自治区)召开军转安置工作会议并制订相关细则  6、市(地区)审查档案并根据安置政策确定安置去向  7、将军转干部档案分发到县(区)  8、召开全市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省会议精神并下达安置任务  9、对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进行安置并按 时发出报到通知  10、对报到的军转干部、家属进行关系接转 11、对当年度的军转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
退伍军人安置办工作内容
一、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本县“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二、城镇退役士兵报到时需提供的材料 1、入伍前注销户口本非农通知书; 2、非农优待安置证; 3、退伍证; 4、行政介绍信和其它有关手续; 5、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军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立功证书和证章,立功通知书档案中应有立功奖励表; 6、符合安置条件的八级伤残军人,除提供上述1—4材料外,还需提供残疾证,档案中应有评申请报告表,医务证明书或评残批准表。  三、服务时限 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四、符合统一安置分配工作的条件 1、以城镇户口并占城镇户口指标入伍的,且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的退役士兵,或因特殊原因(非个人因素)服现役未期满的; 2、转业士官(原志愿兵); 3、从农村应征入伍的女兵; 4、农村户口,在部队立二等功以上的; 5、农村户口,在部队因公伤残八级以上的;  五、安置原则: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 。
退伍军人安置办条令
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2]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退伍义务兵,以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退伍义务兵,其安置工作均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 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置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 区、乡、镇不设安置办公室,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热情欢迎,亲切接待。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商业、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在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粮油关系手续。 退伍义务兵的档案,须由部队派人送达或邮寄到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凡个人携带档案的,安置办公室不予接收。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靠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和建筑材料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或获得中央军委[3]、大军区分别授予的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退伍后可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本人愿意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应当允许。 (三)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服役期间其父母双方转为城镇户口,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城镇,另一方在其服役期间由农村迁入城镇,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准,由其父母所在地接收,与当地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 (四)当年退伍的女性义务兵,可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 (五)革命烈士的兄弟姐妹,经烈士生前所在部队批准入伍的,退伍后可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 (六)对有一定专长的退伍义务兵,各地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应向有关单位依荐。 (七)城镇各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或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八条 原是城镇户口、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根据表现,区别对待”的原则,按系统包干安置,统一分配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对分配的安置任务必须落实,不得拒绝。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在报到后的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应当允许。  第九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1],企业[2]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条 因残、因病退伍的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因战、因公致残的农村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安排确有困难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由部队与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落实有关事宜后再办理退伍手续。病情较重需住院治疗的,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应及时安排住院治疗;病情较轻的,回家休养,并妥善安排其生活。城镇户口的退伍精神病员,治愈后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城镇退伍义务兵在待安排期间患病的,其医药费自理。患病住院医药费用较大,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其父母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父母无工作单位,经所在街道居民委员 会证明,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军事院校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不能继续学习的,由军事院校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安置。  第十二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或配偶所在地落户的,应当允许。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从省外入伍的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其父母或配偶的户口迁入我省,原征集地已无直系亲属,本人要求来我省落户的,经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但不负责安排工作,由中央军委[3]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除《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被部队作提前退役处理的; (二)在部队或者在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三)从一九八九年春季征兵起,没有《退伍安置卡》的城镇退伍义务兵; (四)退伍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或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逾期半年的。 第十四条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军事院校入学新生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被取消入学资格的;被军事院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军事院校学生无正当理由退学或拒不服从毕业分配以及擅自离校的,由原征集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接收,准予落户。其中家住城镇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
.人民网[引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引用日期]金桥网-B2B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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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转)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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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赵大伟
〖主要内容摘要〗
主要介绍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全面回顾退伍安置工作的发展历程;二是总体分析退伍安置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三是具体介绍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政策;四是简要概述我省退伍安置工作的现状及改革。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对退伍安置工作发展历程的梳理,了解我国退伍安置工作发展过程中初始时期、稳定时期和探索改革时期的基本情况;通过对退伍安置工作地位和作用的分析,把握我国退伍安置工作的特色;通过对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政策的学习,掌握我国现阶段退伍安置工作的指导原则、具体政策及有关规定和标准;通过对我省退伍安置工作的现状及改革的了解,把握退伍安置工作的发展方向。
〖教学重点〗
本课重点掌握我国现阶段对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政策的有关规定。主要政策法规2部汇编,约30万字。后面还要讲到具体一些主要法律法规。
〖教学难点〗
一是安置工作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二是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三是安置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一、退伍安置工作发展过程
(一)退伍安置工作初始时期(1949—1955)。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从1950年开始的,主要依据是人民革命军事委会、政务院1950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人民解放军一九五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这个决定拉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大幕,这项工作一直延续至今。这个决定确立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总原则和基本方针。总原则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使二者联系起来。”基本方针是“必须妥为安置,使之各得其所”。第一次安置工作之所以能圆满完成,主要是因为有坚强的组织保证。当时成立了从中央、大区、省(行署)到县、区、乡都成立了复员委员会,各级复员委员的主任、副主任都由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级复员委员会从民政、财政、交通、兵役等部门抽调干部成立办公室,集中办公。这种从上而下建立的统一领导机关和办公机构,为顺利完成安置任务提供了根本保证。从1951年12月1日始,各级复委会改名为转业建设委员会,安置对象的名称也由复员军人改为复员建设军人。
(二)退伍安置工作稳定时期(1956—1997)。
1955年,我国按照宪法的规定,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8年第一批实行义务兵制的义务兵开始退伍。为了做好这批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国务院在1957年初和年未发布了《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暂行规定》和《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在此基础上,1958年5月3日,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这个新规定为今后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法规奠定了基础,从此,我国的退伍安置工作开始走上了制度化的道路。这个规定对退伍安置工作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1.确定了“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什么是哪来哪去呢?①入伍时原是家居农村或者城市郊区的农民,退伍后都应回到原居住地区参加农业生产。当地人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对他们做好生产上的安排,帮助他们熟悉农业生产技术,给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便利。因城市扩建或工业建设等原因征用了农村耕地,退伍义务兵已不能在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②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正式职员或者工人,退伍后要求恢复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安排他们的工作;在没有安排好工作以前,原工作单位应当负责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对于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处理原则予以妥善处理。退伍义务兵的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的,应当由该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安置。③入伍时原是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年龄上应适当放宽)的,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个学期开始时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当的学校学习。
2.明确了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3.提出了退伍军人是保卫祖国的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批可贵力量的思想。
4.对义务兵退伍、途中运输的安置等项工作作出了原则规定。
5.强调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伍安置工作。
这些内容无论是当时和现在,对退伍义务兵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都具有很重的作用。
从1958年—1997年中,除文革十年退伍安置工作受到了干扰,其余年份退伍安置工作基本上是按照1958年的规定执行的。在这三十年间,出台的重要法规是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该《条例》至今仍是退伍安置工作的主要依据。这段时期的重要法规还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三)退伍安置工作探索改革时期(1998—至今)。
这时期,主要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改革。一是围绕适应国家劳动用工和人事制度改革,明确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后实行劳动合同制;二是引进市场调节机制,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办法;三是对确实安排不了退伍士兵的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四是在贯彻现行安置政策的同时,鼓励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根据1998年修改后的《兵役法》“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的规定,在试点的基础上,2004年,国务须院批转了9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在全国推行鼓励城镇义务兵、士官自谋职业。
二、退伍安置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复员退伍安置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它随着国家、军队的存在而存在,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历史进步、兵役制度的变革而变化发展。简而言之,是影响国家机器运作的大事。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这项工作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关怀,把这项工作确定为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一项长期的、光荣的政治任务。1950年至1958年的那次大规模复员安置工作,就是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由周恩来总理亲任中央复员委员会主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直接组织下完成的。新的历史时期,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每年都要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退伍安置工作。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12月14日接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代表和各地复员退伍安置部门负责人时强调:“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起来,继续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好,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安置工作的作用主要在于:
(一)直接为国防建设和抢险救灾服务。
1.稳定现役人员。退役士兵的今天,就是现役士兵的明天,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就能使现役军人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在部队服役,有利于稳定军心,鼓舞士气。
2.激励应征人员。使适龄青年直接体验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验到国家政策的优待,对激励他们踊跃应征入伍,保家卫国起到重要作用。
3.加强预备役队伍。退伍兵大多掌握了一项或多项军事专业技能,是预备役的主要力量。做好退伍安置工作,能够促使他们积极、愉快地按规定要求加入预备役,对于积蓄强大的训练有素的后备力量,建立和完善战时快速动员体制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4.抢险救灾的主力军。每当发生灾害特别是特大灾害,都是现役军人冲锋在前,战斗在抢险救灾的第一线,无论是1998年的特大洪水灾害,还是今年的雨雪冰冻低温、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如果没有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现役军人,是不可能取得抢险救灾决定性胜利的。
(二)与国家经济建设密切相关。
复员退伍军人应征入伍时是经过挑选的优秀青年,现在一般都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今年开始对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提出了15%以上的征兵比例。经过军队培养和锻炼后,绝大多数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有开拓创新精神,有的还具有专门技能。通过安置工作,使这批生产力转向国家经济建设,为他们施展才华提供广阔天地,使他们成为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生力军。多年来,复员退伍军人中涌现了许许多多有辉煌业绩,有巨大成就的企业家、文艺家和专业人才,复员退伍军人走上地方工作岗位以后,绝大多数都成为行业和单位工作、生产的骨干力量。那种把复员退伍军人当作是包袱和累赘的看法是偏面的、错误的。
(三)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
我国我省每年的复员退伍军人,人员多、数量大,对他们及其家庭来说,复员退伍安置工作是关系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影响他们今后相当长时间生产、生活的大事。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复员退伍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如果安置工作做不好,城镇退伍兵因得不到安置而长期滞留在社会上,伤残军人、农村退伍军人如生活、生产困难得不到解决,就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一定要如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文件中所要求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帮助复员退伍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复员退伍安置工作的社会稳定作用。
三、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政策
复员退伍安置工作不仅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而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政策规定很多,也很严格。因此,了解掌握安置方面的政策,对我们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分几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
(一)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安置条例》,是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政策依据。《条例》规定了“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安置分两种类型:家在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家在城镇的,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两种情况可以接收:
1.服现役期限满的
2.服现役未满,但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役的:
①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残情达到二等乙级以上等级,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②经驻军医院(驻地团以上级别的部队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治疗一年未愈的;
③军队编制总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④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面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本人成为家庭唯一劳动力,非其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武部证明);
⑤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成编制或成批转业的)。
(1)入伍前系非农户口的。
(2)入伍前系农业户口,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服现役期间,父母转为商品粮户口并由农村迁入城镇居住落户的;
②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③服现役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被征用,全家转为商品粮户口的;
④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⑤95年以后直接征集进藏服役的;
⑥革命烈士遗孤。
非安置对象
1.经部队师(旅)以上机关批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过失除外);
2.被勒令退学并办理退伍手续的学员;
3.缺少、伪造、涂改主要档案材料、骗取伤残、功臣荣誉的;
4.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以农代商,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
5.服役期间受记大过以上处分(过失除外)或被劳动教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待分配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7.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无故不服从政府安排的。
近几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凡档案材料不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假功假残假学历的,一律不得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
(二)伤病残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伤病残退役义务兵的接收安置,是退伍安置工作中的难点,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80年以来,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有关部门接连发了十多个文件,2000年底,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和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做好这一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归纳起来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分四种基型:
1.特、一等伤残义务兵,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由国家供养终身;
2.精神病的接收安置,实行集中治疗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病情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和看护的,送精神病院接收治疗;病情较轻的,由入伍地或父母居住地人民政府接收,实行分散安置。精神病员安置后的待遇按在乡二等甲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中由央财政专项安排。
3.慢性病员的接收安置。&&&&&&&&&
慢性病员经驻军医院及其上级医院确认基本治愈后,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办理退役,其中符合评定病残条件的,部队要在其医疗机构终结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评残;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回乡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助。对一些确认濒临死亡的疑难病患者,部队不再作退伍处理。
二、三等革命伤残义务兵退伍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接收。家居城镇的,由安置部门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三)退役士官的接收安置。
8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99年实行士官制度改革后,国务院、中央军委于99年12月13日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暂行办法》,这是我们接收安置退役士官的政策依据。
目前部队实行的士官制度是三级六期制,即初级(一、二期各三年)、中级(三、四期,各四年)、高级(五、六期,五期五年,六期五年以上)。
退役士官分为复员士官(一般是初级)、转业士官(一般是中、高级)、退休士官(一般是六期以上)。
复员士官的条件:
1.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2.符合转业或退休条件,经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转业士官条件: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未满10年,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3.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的。
退休士官条件:
1.年满55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士官退出现役的接收方法:
复员士官,退出现役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直接回入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到。
转业士官,第三、四期的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六期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档案实行集中交接,经省安置办审核同意后,按接收通知书到指定的安置部门报到。
不同的退役士官按不同的办法安置
复员士官按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即农村入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城镇入伍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转业士官按城镇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安置,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变动的;
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安置部门批准的;
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只允许落户,但不负责安排工作。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不安置工作,但允许落城镇户口。
(四)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
1.自愿复员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到其他地区安置的,由省退伍办审批。
2.自愿复员干部,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刑满释放干部,从农村入伍的,复员后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从城镇入伍的,复员后原则上由政府分配适当工作,分配工作确有困难的,也可由本人自谋职业。
3.自愿回农村和刑满释放后安置农村的复员干部,落农业户口,此外均落非农业户口。
4.对自愿复员回农村的和刑满释放安置到农村的,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安排其地生产经营项目。
5.复员干部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可随同干部一同调动,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分配工作,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可同前往,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介绍就业。
6.复员干部的接收审批由省退伍办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和要求统一办理,经审查后,向接收地安置部门和部队发《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复员干部持通知书和部队的有关手续,直接到指定的接收地退伍办报到,市、县、退伍安置部门不能自行接收复员干部。
四、我省退伍安置工作的现状及改革
(一)安置工作现状
1.规模:近些年来,我省每年接收退役士兵一般为2万人左右,其中需要政府安置工作的约占45%(城镇义务兵、伤残士兵、转业士官等)。
2.安置环境:
目前,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处于两难境地。
一方面,安置渠道严重萎缩。机关事业单位定编定岗,国有企业改制基本完成,劳动用工自主权有了法律保障,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政策,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用工制度面前,指令性安置计划的作用越来越小。
另一方面,新《兵役法》尚未出台,未安置退役士兵逐年增加,岗位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在加剧。特别是一些单位实行内部考试择优录用,产生了新的矛盾。
3.工作困境:
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退伍兵观望、攀比、对峙的心态加剧;
因为安置问题上访增多;
完善政策和服务模式任重道远。
4.原因分析
A.安置渠道——急剧萎缩
我省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主要渠道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但随着单位改革、企业改制,留给退役士兵安置的空间就越来越狭窄了。
(造图)从2002年至2007年六年中,岗位安置率从90%下降到80、68、55、38%。
目前,我省县属国有企业基本上改制完成,这意味着在县一级退役士兵已经没有国有企业单位可以安置。而行政事业单位严重超编。随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凡进必考”和 “集中招考”,使这一渠道的安置更是难上加难。
(赣州往年复员士官能在行政事业单位安置,今年由于“集中招考”,重点安置对象的出路也将被封堵,拟将复员士官“一刀切”,全部实行自谋职业。)
另外,部分单位国防意识淡薄,不愿履行国防义务,而且,单位编制,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各项社会保障等费用,因此,宁愿在社会上招聘也不愿接收退役士兵,这进一步加剧了岗位安置的难度。
B.推进自谋职业——难度大办法少
2005年,国务院加大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工作力度,但是,由于法律法规没有修改,政府工作只是“鼓励”“引导”,因此,出现三种情况:“铁饭碗”心态严重、观望心态严重、攀比心态严重。
第一种情况:“铁饭碗”心态严重。受传统就业思想的影响,退役士兵认为只有进入有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国有企业,法律规定的“五保一金”会得到落实,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就业。第二种情况:观望心态严重。有相当一部分退役士兵不办理自谋职业,以为还有岗位安置的希望。第三种情况:攀比心态严重。地方向中央省属单位攀比,行业与行业之间攀比,破产倒闭企业与国有大型企业攀比,同一单位不录用与被录用的攀比。
(如南昌市、赣州市的 “一刀切”;国税地税电力石油考录制;铁路冶金系统的审批入伍关等等)
C.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国家为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出台了几个优惠政策文件。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不落实、落实不到位和难以操作的情况非常突出。
(据退役士兵反映,他们在向有关部门申请这些政策的时候,不是拖就是不理,大多不能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只有少数退役士兵在当地安置部门的帮助下经过千般争取,才拿到了个别的优惠扶持政策,这极大抑制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积极性。)
D.政策缺陷—— 关键是:“三险一金”没有文件。
E.其他不足——
江西人的自主创业意识不强;
江西就业环境不佳;
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不一;
创业培训效果不好,等等。
(二)安置工作改革
针对安置工作困难的情况,多年来,安置部门一直在努力探索改革的路子。从2002年开始试点,2003年推开,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每年都有很大进展。
(造图)自谋职业率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2条原则——
一是必须自愿(本人申请)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
二是政府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订。目前省里的标准是:二年义务兵2万元,以后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1500元,转业士官另发8000元安家费。全省县市的标准:6千至3万元等。
为了解决安置难,从中央到地方都想了很多办法,做了很多工作。
1.主要改革措施
一是实施《优待安置证》制度。国务院、中央军委在2002年冬季征兵命令中对非农征集比例进行调整的同时,批准了民政部在全国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由国家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征集数量统一编号制发。我们一定要按照部里的要求,精心组织,严肃纪律,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是加大推进自谋职业力度。
资金保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安排了资金,保证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能够及时、按标准领取一次性补助金;
优惠政策:制定、下发文件
创新办法:计划指令与市场手段兼用,实施货币转移安置办法。首先下达安置计划,如果岗位安置有困难,按照一个计划3.5万元,追缴转移安置费,增加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总量。
三是指导各地、各系统(单位)自行改革。
“一刀切”:南昌市、赣州市和大部分县市区,对义务兵安置实行“一刀切”,各大银行和改制、破产企业对退伍士兵“一刀切”,一律强制办理自谋职业。
“重点对象优先安置”:一些地方对转业士官、伤残士兵,立功人员等优先安置。
“考录制”:电力、国税等系统(单位)对退伍兵实行考试,录用安置比例逐年降低,自谋职业率逐年提高。
“严把当兵政审关”:铁路、冶金系统为了控制当兵热,严格执行当兵条件,把好政审关,对未经审查的退伍子女已经4年不予安置。
“劳务代理制”:石油系统、高等院校对退伍兵全部实行劳动关系托管,在主业上班,同工同酬。等等。
2.新的改革思路
一是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录用退役士兵
首先,实行岗位统筹。对录用退役士兵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退役士兵。
其次,要求企业对录用的退役士兵办理“三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和住房),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二是创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服务模式
首先对当年度退役士兵进行优惠政策教育。努力破除他们完全依赖政府分配工作和死盯“铁饭碗”、固定工的旧观念。
其次针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举办专场招聘会。举行专门针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专场招聘会,实行供需见面,帮助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成功就业。
第三探索教育性安置模式。运用政府部门免费培训资金,对自愿参加学历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实行免学费、免考试入学。
三是探索城乡一体化培训形式
首先,完善现有的退役士兵培训方式,继续实行集中培训,完善定点培训,引入自主培训。让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并结合自己未来的人生走向,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
其次,为贯彻17大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农村退伍兵创业,采取先期试点,然后全面推开的办法,探索一条符合省情、政府主办、城乡一体、政策衔接的退役士兵培训、安置新路。
我国退伍安置工作的发展过程主要分为三个不同时期:初始时期、稳定时期和探索改革时期。
复员退伍安置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是影响国家机器运作的大事。作用主要在于:直接为国防建设和抢险救灾服务,与国家经济建设密切相关,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方针是“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安置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士官的接收安置在国务院安置条例的基础上,有独立的安置政策。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区别对待。
我省正在大力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大胆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置难问题,只有主动衔接即将出台的新的《兵役法》和《安置条例》,才能更好地发挥安置工作的作用,促进国家稳定,国防强大,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的发展。
〖问题研讨〗
1.简述我国退伍安置工作的发展历程。
2.退伍安置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3.简述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政策。
4.试分析我国退伍安置工作的发展方向。
〖课题答疑〗(根据提问作答)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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