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窍门能记住我国财政支出规模模增长的5个理论吗

我国财政当前有哪些问题怎么解决
我国财政当前有哪些问题怎么解决
09-01-10 &匿名提问
按照公共财政的框架和原则,改革和规范财政收支活动    党的十五大已明确提出了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目标。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表现为:    一是财政运行目标的公共性,即把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组织国家财政活动的主要目标或基本出发点。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运行的基本取向,也是国家财政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边界或指导性原则。因为市场经济是由多元化市场主体、经济实体,或者说是由多元化投资者、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组成的竞争性社会。政府包括国家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责,就是面向全社会并为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便为全国不同地区、多种经济成分、多元市场主体和经济实体,提供必要的社会投资及生产经营的公共性基础条件,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与协调发展。国家还应通过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或再分配,建立和健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为促进全社会的公平分配,为社会公众福利的增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发挥应有的职责和积极的作用。    二是财政收支活动的公共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收入模式或财政收入来源,是以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为主体的,涉及的社会面比较有限,广大城乡居民几乎与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与税收无缘。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收入,则主要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各市场主体、法人实体和城乡居民依法缴纳的各种税收,因此我国的财政收入来源同过去相比较,显然就具有更大的广泛性和公共性。既然广大纳税人是新时期国家财政收入的提供者,那么,国家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其提供必要的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就理所当然了。与此相关联,国家财政支出的安排,也就主要集中于国家政权机构的运转、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国防和科教文卫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以及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社会公共需要或公共性支出方面。而且,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或发展时期,还应把满足这些公共支出需要的适应性程度或水平,作为组织国家财政收支活动的重要边界,以及衡量财政收支规模适当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是财政行为的规范性和法治性。财政是国家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政权活动的物质或财力基础。从本质上说,财政职能是由国家职能、政府的事权范围所决定的。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各项事权则往往是通过立法程序来规定,通过相关的法律来加以明确界定的。因此,由国家职能特别是政府事权所决定的财政行为或财政活动,往往也具有法制性、规范性和公开性的特点。财政法规的制定不仅要通过一定的民意机构来确认,而且财政法规的实施也要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制约。    由此可见,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既是转变政府和财政职能的客观需要及其有机组成部分,又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和内在要求,因此也是与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wto规则相适应的一种必要的财政体制与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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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论:借鉴  西方财政理论的代表是“公共财政论”,该理论产生于市场经济环境,着重研究在确保市场发挥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政府如何通过自身的经济活动,对市场体系存在的种种不足与缺陷,即“市场失灵”问题进行克服与矫正,以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等问题。也即西方财政理论是以市场经济为立足点,把市场失灵作为财政存在的根本理由,把提供公共产品作为财政活动的基本任务,把满足社会大众的公共需要作为财政活动的目的,把公共财政作为财政运行的模式,把公共选择作为财政决策的政治过程,从而建立起来一套关于财政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可见,产生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公共财政论”与市场经济是相适应的,其理论内容为我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类型提供了思路,我国应吸收、借鉴“公共财政论”的合理因素,充实、发展我国的财政理论。具体来讲,“公共财政论”中以下内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借鉴“市场失效准则”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机制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并非在任何场合它都能有效地发挥这种作用,比如在公共产品、外溢性(外部性)、规模报酬递增、风险与不确定、分配不公等现象存在的领域,市场机制这一“看不见的手”就失去了作用,“市场失效”便产生了。市场失效是与市场经济相伴随而产生和存在的,许多市场失效的领域对于市场领域的正常有效运行和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是必不可少的,这就需要对市场失效进行弥补,通过非市场的手段,依靠公共活动,依靠政府力量的介入,才能纠正市场失效的状态。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需有公共财政的存在。  公共财政之所以能够解决上述市场失效的问题,在于它具有非市场性的本质特征。公共财政的非市场性是指:非市场价格性、非市场分配性、非市场失效性、非市场盈利性等。作为政权组织的政府与私人和企业等经济组织不同,它可以凭借政治权力,以非市场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活动,达到弥补市场失效的目的。因此,从根本上讲,公共财政是以通过非市场的方式,按非市场的程序,在非市场的领域,基于非市场的目的来开展活动的。这样,当市场本身无能为力,只能依靠非市场的方式去克服市场失效时,具有非市场性的公共财政不仅必须存在,而且能够发挥强有力的弥补市场失效的作用。  所谓“市场失效准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及公共财政只能以弥补市场失效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只有市场失效的领域才是公共财政可以介入的领域,只有市场所要求而其本身又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的活动,才是公共财政必须开展的活动,公共财政不应进入市场有效运行的领域,或者即使存在市场失效状态,但对市场运行没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场失效活动,公共财政也不应介入。这样,“市场失效准则”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市场要求公共财政为其提供必不可少的服务,二是要避免公共财政活动对市场活动的侵犯和危害,公共财政不应超越市场的要求行事。因为,公共财政直接表现为是市场的对立物和异己力量,具有对市场的直接危害作用,这决定了公共财政只能活动于市场失效的领域内,这点对处于转轨时期的我国来讲特别重  遵循“市场失效准则”是解决财政“越位”与“缺位”问题的关键。“越位”是指相对于公共财政的要求来说,财政活动的范围太大了,不该政府做的事,政府做了,不该财政介入的事,财政介入了,从而干扰了市场的正常活动。“缺位”是指相对于公共财政的要求来说,财政在一些该活动的领域没有活动,造成公共产品的供应不足,从而影响了市场的有效运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直接管理经济,政府配置全部社会资源,财政包揽了一切大小事物,国有经济遍及各种行业,许多本该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财政也涉足了,造成国有经济占线拉得过长,有限的国有资本无法支撑的局面。加上国有企业亏损面大,反过来又加重了财政的负担。同时,在许多领域,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财政投入的力度还不够,使这些领域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要解决上述财政“越位”与“缺位”的问题,必须重新界定财政的职能范围,明确公共财政的活动是以“市场失效”为界限,必须重新界定财政的职能范围,明确公共财政的活动是以“市场失效”为界限,财政所要解决的是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只有社会共同需要的事务,财政才能提供奖金支持。为此,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使其充分体现政府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特点,强化财政宏观调控的职能,建立规范的政府公共预算管理体系,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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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供给“越位”和“缺位”并存。2.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3.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4.财政分配秩序不规范。5.财政预算管理不科学。我国公共财政管理探析[摘要] 公共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它具有公共性、调控性、非盈利性及法治性等特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又是转变财政职能的内在需要,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取向。  [关键词] 公共财政、公平、效率、公共财政管理  公共财政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分配活动或分配关系的政府收支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以弥补市场失效,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综合考虑当代西方市场经济的成熟经验和我国的经济实践,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转变财政职能的内在需要,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取向。自1998年底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以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将建立公共财政初步框架作为“十五”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目标。  一、公共财政的特征  一般而言,公共财政具有公共性、非盈利性、调控性和法治性等特征。  1.公共性。从公共财政的分配主体上看,政府作为分配主体,使得公共财政与其他类型的财政一样,都是政府的分配行为,进行的都是财政分配活动。然而,公共财政又不同于自然经济时期的家计财政,也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建设财政,它是仅以政权组织身份、而不是处于或兼有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的政府分配行为。公共财政把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作为组织国家财政活动的主要目标或基本出发点。这个基本出发点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运行的基本取向,也是国家财政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边界或指导性原则。从财政收入的来源上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各市场主体、法人实体和城乡居民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赋,它比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收入来源主体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具有更大的广泛性和公共性。财政收入的公共性也就决定了财政支出安排主要集中于社会公共需要和公共性支出方面。而公共性的具体化则体现了财政服务职能对社会全体成员整体覆盖的公共性:体现了财税调节分配的公平性;体现了社会全体成员监督透明的公开性。  2.调控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市场机制能够较好地发挥其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但还是会出现表现为自然垄断、风险与不确定性、社会分配不公和宏观经济失衡等市场失效的现象。此时就只能依靠市场之外的力量,依靠公共活动,特别是依靠政府力量的介入,才能纠正市场失效状态。弥补市场失效也就成为了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公共财政通过其资源配置职能的行使,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财力等支出分配,引导各种资源的合理流向,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最终实现经济结构的合理布局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3.非盈利性。公共财政应追求公共利益的极大化,通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活动,为市场的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财政支出的安排,要始终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宗旨,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不应也不能带有盈利色彩。公共财政弥补市场失灵时追求的不能是市场收益,而只能是以社会的共同利益为目标,从而决定了公共财政进行的只能是非盈利性活动。只有当市场和资本依靠自身的力量,从根本上否定了政府追逐市场盈利的可能性时,政府职能才能从根本上转变,政府官员就只能通过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来实现自己的存在与价值,只能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来衡量其政绩。  4.法治性。公共财政以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政府是公共财政的分配主体,作为政权组织者,本身不具备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因此,需凭借政治权力经由非市场性的渠道进行分配,这便要求并决定了公共财政收支行为的规范性和法制化。无论哪一种形式的公共收入,都必须先立法征收;无论哪一种项目的公共支出,都必须依据既有的制度安排,不允许有不受监督、游离于公共预算之外的公共收支,从这一点上看,由国家职能和政府事权所决定的财政行为和财政活动也就具有了法治性。  综上所述,公共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具有公共性、调控性、非营利性和法治性等特征。但是公共财政并没有一种固定的模式,它是由市场经济的类型、所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经济发展阶段决定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并非西方国家那样是逐步发展起来的,而是脱胎于计划经济,需要政府来培育、引导和组织市场、维护市场,因而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也是以政府为主导推行的。相应地,中国公共财政目标模式是构建在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  二、目前我国公共财政存在的问题  借鉴西方公共财政实践,分析中国财政运行状况,我们能够发现中国转轨时期的公共财政体系还存在两方面主要问题:  1.财政职能定位不清,相对于市场经济“公共性”的要求而言,“缺位”与“越位”并存。公共财政本身即意味着应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公共设施几乎都是政府公共财政必须重点投入的领域;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的,政府就不应介入,任何超越“公共性”范围而介入经营性、竞争性的活动都是对市场有效竞争的损害。但一些本该由市场调节、自我发展的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财政没有及时退出;而本应由财政供给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又得不到充足的资金保证,这就导致财政职能不清,“缺位”与“越位”现象同时存在。  2.财政运行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约束,对财政的监督力度不足。对财政进行监督的关键在于制度的透明、明确和健全。如果制度本身有问题,那么监督就缺乏依据。我国财政监督在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虽然近年来我国财政监督的力度有所增强,在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小金库”清理、预算外资金收支清查、“收支两条线”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财政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仍然不够,其覆盖范围仍不能适应公共财政发展形势的要求。监督的方式方法也相对单一,从监督环节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看,表现为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对某一事项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重复投资、损失浪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现象一直较为严重。同时,由于财政监督往往偏重于事后监督,使很多违法违纪问题都在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税收等经济领域的违法违纪现象屡查屡犯,给国家造成了很大损失。因此,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构建公共财政体系,实现有效的公共财政管理势在必行三、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实现有效的公共财政管理  财政管理的公共化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制度性公共物品的提供路径是由社会规则中的政治规则决定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们走向经济发展的道路也是国家走向政治民主的道路。财政管理由单边决定向公共决定的转变是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更确切地说是社会管理民主化的要求。财政决策机制的类型是公共财政管理的关键所在。财政管理由政府单边决定的最大优势在于减少了委托代理的成本,但是却对社会福利造成的更大损失,加大了制度的不稳定性,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财政管理的公共化尽管在表而上可能会增加决策成本,减低决策效率,加大了合约执行中的成本,但这种成本在信息进一步充分的条件下是可以减少的,而且在较长时间内有助于规则的形成和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升财政决策的正确性。有助于在总体上提高财政分配效率。  进行有效的公共财政管理,也就是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公共财政框架作为一个包括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在内的系统,由收入、支出、管理和宏观调控四个主要部分组成,每一个部分又有相对独立的基本理论、制度与政策,形成一个完整的公共财政框架。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框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转变财政职能的内在需要,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取向。基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因素、体制因素、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类型等具体国情,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进行有效的公共财政管理的总体思路为:  1.界定以保证公共需要为核心的公共财政管理的目标。这就需要我们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依据,重新界定并转变政府职能,科学界定社会共同需要和公共产品级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要退出微观经济的经营管理领域,弱化其市场性的生产建设和经营职能,强化其在社会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节和宏观经济调控等方面的职能,充分体现国家财政社会性和公共性。但我们必须注意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之上,国家仍然掌握着大部分生产资料,具有组织经济建设和国有资产经济管理的职能。在社会需要的各种公益事业、基础产业、风险性产业需要国家财政进行投资的较长时期内,财政应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旧的财政运行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刚性。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机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惯性对财政运行模式造成各种压力和阻力,使得现阶段的财政运行模式具有浓厚的经济转型期特征,新旧制度的各种磨擦和碰撞在所难免。这就需要我们在明确目标的同时,充分考虑原有体制向目标模式转换的可行性,采取有效措施顺利实现其转行。  2.进行有效的财政收入管理。我们应以保证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为基础,确定公共财政收入的规模、形式和结构,建立健全以各项税收收入为主,以必要的政府规费为辅的财政收入管理体制,相机灵活地运用政府融资手段,建立规范透明的国家财政收入体系框架。在具体的财政收入管理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继续完善和优化税收制度,全面实行“费改税”。将政府行使职能所必需的收人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严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为各类企业开展竞争创造更为公平的税收环境,积极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二是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农民、企业和社会的负担,全面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和村财务管理制度改革,这样才能做到在维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一套有效的公共财政收入管理体系。  3.进行有效的财政支出管理。财政支出管理主要是规定财政分配中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通过对财政资金的有计划分配,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实现国家的各种职能。财政支出管理的核心是确定财政支出规模的结构和范围。我们应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严格界定公共财政支出范围,规范公共财政支出的方向和规模,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首先保证国家安全、政权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减少财政对应由市场调节的项目和可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投资,优化支出结构,建立起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前提,以维持党政机关正常运行为基础,以加强科学、教育、社会保障等为重点,以基础设施建设为补充的具有鲜明国情特征和时代特征的财政支出管理体系。具体而言,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改革,同时,应结合政府财政收入的管理,取消预算外政府收支,将预算外政府收支纳入预算内管理,形成一个覆盖政府所有收支、不存在任何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项目的完整、统一的公共预算,改革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使财政管理更加规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这样才能真正完善公共服务、保证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  4.应建立起配套的预算监督体系。在明确公共财政管理的目标,并对公共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完善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审计监督由于其区别于财政监督、税务监督、社会监督等显著的专职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愈加重要。通过审计监督,加强对财政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促进公共财政体制规范化建立。通过审计监督,人民群众能够获得政府使用和管理公共资源的效率和效果方面的真实信息,维护公共利益免受侵害,保证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在政府财政部门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监督和信任的桥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政府政治清明,行为规范。到2002年底,全国审计部门查处并上缴的财政资金约 1500多亿元,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500多亿元,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1300多亿元,挽回了巨额的损失,制止了浪费改革以来,我国财政统收的局面被打破,但国家大包大揽的传统分配思想和财政统支的局面依然存在,财政职能范围及其支出责任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许多应由市场提供的商品和由社会负担的支出仍然背在财政身上。这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同时也不利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目前国有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已经确立,但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财政仍需弥补企业的亏损补贴,“八五”期间国家财政累计支付企业亏损补贴2060.48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的 7.1%.年,财政负担的企业亏损补贴更大,累计额为3455亿元,这是造成这一时期财政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改革中,我国有相当比重的事业单位已走向市场,收入规模相当可观。但财政供应的经费仍需增加,难以核减。这一方面造成事业单位之间收入和财力分配苦乐不均,另一方面加剧了国家财力紧张的矛盾。就国家和个人的分配关系而言,随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国民生产总值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初次分配比例已由1978年的34:16:50演变为2000年的13:19:68,即是说,在每年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中,有愈来愈多的收入转化为个人收入,但国家财政通过“明补”和“暗补”的形式仍然保留了对居民个人的大量财政补贴及其各种福利性照顾。财政供养人员与财政支出呈正相关关系,当前我国财政运行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就是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失控,规模庞大,增长迅猛,财政不堪重负,这是导致各级财政困境日益加深、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的一个关键因素。资料表明,截止到1996年底,我国财政供养人员总数已达3673万人,比1978年增长82.3%,大大高于同期我国总人口的27.1%的增长幅度,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由2.1%上升到1996年的3.0%.这意味着在改革初期,全国总人口中,大约50个人养一位“吃皇粮的人”,到 1996年已演变为约30个养一位“吃皇粮的人”。近年来财政供养人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相反仍在不断增长。据有关资料,到目前为止,我国财政供养人员已超过3800万人。由于财政供养人员的膨胀,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导致财政支出的相当部分被“人头费”吃掉了,若按平均每人每年一万元人员经费标准计算,财政供养人口一年就需要财政供给经费3800多亿元,在国家总财力支出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另外,增人增加的财政压力远不止这些,还需提供办公设施、个人住房、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若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政府部门每增加一个人,一年至少需增加财政支出2万元以上,由此增加的财政负担就更为沉重。因此,当前国家财力增长的大头只能用于满足“吃饭”和“养人”。近些年,国家财政收入每年增幅较大,但同期财政供养人口每年增加100多万人,加之工资制度改革的因素,近年来财政每年需要增加的工资性支出就占国家新增财力的60%以上,在不少地区新增财政收入约有80%以上用于人员经费。这表明,由于“养人”太多,我国财政正在日益向“吃饭型财政”发展,财政调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能力受到严重限制。政府预算本是规范支出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支出管理的基本依据,但预算执行中的随意性与长官意志太大,预算约束软化的状况相当严重。我国自1995年起已正式颁布了《预算法》,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有的地方未按法定程序随意调整预算,支出预算追加频繁;有的地方随意开减收增支的口子,以人代法的现象屡屡发生;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支出用途。  此外,多年来预算支出分配一直沿用“基数加增长”的办法,这已被实践证明是不科学的,存在很多弊端:一是以往年支出实绩为依据确定支出指标,以承认既得利益为前提,固化了原有利益分配格局,因而固化了原有财政供给范围和支出结构,不利于财政供给范围的科学界定和支出结构的调整优化。二是“基数加增长”缺乏科学依据,忽视了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使该支的无法支,影响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同时往往出现事后被迫调整支出预算的现象,使支出预算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三是“基数加增长”不能客观、公正、公平地对待各个预算单位,使原来厉行节约的单位少支,大手大脚的单位多支。  还有一点需要引起注意,即财政支出中法定支出膨胀,“以法压法”、法与法“打架”的现象十分突出,财政无所适从,平衡压力加大,这实质上也是财政支出管理和控制机制不健全的一个突出表现。《预算法》是财政部门的一个“根本大法”,但国家同时以法律、法规形式,确立了不少法定支出项目,如农业、教育、科技、计生、文化宣传等,要求财政对这些法定支出项目必须保证一定的数量和增长水平。法定支出的设立,对保证一些重点事业的发展,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法定支出过多和过乱,也使有限的财政资金被瓜分和肢解,为切实贯彻“预算法”设置了障碍。公共财政分配是政府的经济行为,因此,界定和规范公共支出的供应范围,其实质就是要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哪些事项应该由政府负责,哪些事项应该由市场负责,以此作为公共支出分配的依据。我国现有的财政供给范围和公共支出格局是从建国初期的大财政、供给制发展而来的,是建立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上的,它的最大特征是国家包揽的面过大,财政支出范围过宽,一些本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被纳入财政分配范畴,而应由财政供应的事业却得不到应有的资金保障。这种供给制的状况滞后于当前宏观分配格局形势的变化,也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论,政府的负责事项和活动范围主要是通过介入“市场失效”领域,运用财政分配手段,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不属于社会共同需要的事务和领域则一般应由市场去调节和供给。那么,什么是社会共同需要?从理论上分析,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由政府出面组织和实施才能实现的事务;二是私人部门和企业部门不愿干而又是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事务;三是只有政府举办才能有效协调各方面利益的事务。可见,社会共同需要是指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必须由政府集中供给的事务,这是确定政府和财政职能的基本依据,也是界定公共支出供给范围的重要标准。  由此出发,今后我国公共财政支出供给的范围需要结合改革的进程和财政职能的转变进行相应调整,有的支出需要强化,有的支出需要弱化,有的支出需要取消。首先,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责是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提供财力保障,但这纯属消费性的开支,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财政需要着力强化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社会公共性开支(如科技、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但传统的“由国家包下来”的方式也需要改变,这些社会公共性开支在总体上应以财政供给为主渠道,同时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适当开辟一些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再次,在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投资范围也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投资,财政要逐步退出,以集中有限财力着力强化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要产业的投资。在不同财政级次,公共财政投资还应根据投资规模和受益范围由各级财政分别供应。此外,有的公共支出如补贴等,则应进行清理、控制、逐步削减。 当前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旧体制下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新体制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出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经济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必定要反映到预算执行中。因此,解决原有体制下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密切关注体制变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将是预算执行审计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其次,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是现阶段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逐步加大:部门预算的实行使预算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大为增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从源头上治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政府采购制度则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预算资金支出过程的透明度,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加强会计监管和整顿会计秩序的工作也将进一步深入,这些变革也将给预算执行审计带来新的挑战。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因此,预算执行审计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适应形势发展,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建立;要将审计的立足点放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使审计工作为市政府宏观决策服务。譬如,今年处预算执行审计在依法规范预算执行行为,强化税收征管的基础上,从七个方面积极探索促进本市公共财政框架建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新思路:第一、结合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为主要框架的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促进政府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第二、结合上海“十五”发展规划,促进财政收支结构优化,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结合所得税制度改革,促进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第四、结合税收部门建立健全税源监督和控制机制,促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行为;第五、结合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促进财政部门规范预算执行与资金拨付,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第六、参照国民经济有关指标和预算收支考核指标,运用辨证分析方法,探索对预算执行与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方法;第七、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和综合分析,从源头上监督和控制财政资金的运行,完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积极和各专业处室配合,提高综合财政审计质量。结合上述审计思路的调整,今年在同级审中,们在审计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着力抓住资金与政策两大要素,强化财政支出和税收征管的监督力度,规范收支行为,促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们围绕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从支出结构、预算管理、政策效应、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5个方面进行全面审计、综合分析。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目标要求,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公益性、基础性领域的投入,加快推进以部门预算、国库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为重点的财政支出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公共财政支出方向的预算管理机制;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全面实行各单位预算与预算外收入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同步编报、审批,努力做到部门预算在编制好的基础上执行好;要继续扩展国库直接拨付的范围,改革财政资金多头开户、分级拨付的运作方式,从制度上防范财政资金的滞留、挪用等问题;要强化预算约束和预算支出监管的职能,把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时纳入预算管理,统筹有限财力,尽最大可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要进一步抓好“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监管;要试行财政资金分配的评审制度,以公共性评判为核心,切实解决专项资金分配权分散和预算内容不够细化等问题,建立和健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有效机制等审计建议。与此同时,们还积极和财政部门形成合力,分析评价近两年来本市财政政策的执行结果及政策效应,以提高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么冬梅 邵铁柱 《商业研究》 2006年第8期     摘要:随着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换,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他们要求政府财务报告能够反映出政府全部的财务活动和受托责任。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应借鉴国外的经验,进行改进和完善。这样就必须从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原因,并从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财务报告目标、财务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内容及会计监督机制等方面来改进。  关键词:政府会计;政府会计信息;政府会计财务报告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b下,对具体政府会计业务的处理作出的规定,应包括会计要素准则、会计报表准则和特殊行业会计准则等。  (三)建立健全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政府财务报告是一种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财务状况的信息载体,也是披露政府会计综合信息的一种规范化途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应的理论予以指导,在确立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质量特征、报告主体等基本理论问题,从而构建一套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理论框架。 希望对你有帮助信息公开、透明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相对上市公司而言,我国银行业上市银行除外,以下所讨论的均为非上市银行这一特殊行业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对此,本文拟从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入手,借鉴我国上市公司及国外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经验,对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问题略陈管窥之见。  一、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对银行业而言,目前无论是作为监管当局的人民银行,还是其他方面的利害关系人如存款人都没有明确要求其披露经营状况,更谈不上对所披露会计信息的具体要求。因此,银行业在会计信息披露上只是按照有关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生成会计报表,记录会计核算的结果。会计信息披露表现出内容不全面、形式不规范、质量不高、可比性差等特点。  一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由于受利润指标即是考核经营管理者经营成效思想的影响,目前,银行业以财务成果信息的披露为主,而对于反映其经营质量、效率、状况和经营风险程度的有关会计信息的披露则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仅靠几张财务报表,是远不能全面地反映银行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的。  二是披露的形式不规范。目前,银行业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面向其上级管理行和中央银行,而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则未能提供其会计信息。其披露的方式主要是会计报表的报送。同时,就各商业银行目前公布的年报看,多以宣传、广告的性质为主,未能深入地涉及会计信息。  三是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由于现有的会计法规不够完善,会计制度的制定又带有浓厚的行政与计划经济色彩,因而银行业在执行时对经济业务的反映难免存在不准确的现象。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虽然是银行业所执行的相对统一的会计制度,但并不十分完善,主要表现在一些会计科目不够细化,特别是对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尚无相应的量化指标。又如,对于信贷资产的分类反映上,缺乏更明晰的描述等。  四是不同银行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由于会计标准的建设不充分,对会计信息的生成与解释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银行披露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二、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与社会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已显得不太适应,给中央银行加强金融监管,以及存款人实施自我保护和对银行实行社会监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研究和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要求信息公开透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迫切需要我们对有关信息的公开透明进行规范和约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应在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上有高的要求和高的标准。同时,有效的市场纪律要求可靠而及时的信息。银行业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对于银行业之间实现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  管理水平与技术的提高是建立在充分掌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的。会计信息作为重要的信息资源,理所当然应当成为经营管理者首要掌握的信息。因此,建立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充分揭示银行业的经营质量、效率、状况和经营风险,对于银行业改善和加强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央银行实施和强化金融监管的需要  我国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基础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是否全面、真实,亦即会计信息是否对称,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央银行监管的效率。正如前所述,建立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充分揭示银行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也正是在此基础上,中央银行就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各银行的经营风险,预警系统得以建立,有关管理措施就可以及时到位。可以说,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为中央银行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  (四)存款人实施自我保护和对银行实行社会监督的需要  存款人在将自己的资金存入银行时,有权知道银行的经营状况,以此作为判断存款风险的因素。但在未建立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存款人根本无法了解其在银行存款的风险大小多年来此状况也使得存款人无此意识,他们往往以距离远近、窗口服务质量的好坏来选择存款银行。随着存款人风险意识的增强,则会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予以充分的关注,以此判断存款的风险性,存款人自我保护便能得以实现。同时,也可通过此方式对银行实行监督,有助于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和经营服务。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国外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现代证券市场是建立在信息披露制度之上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因此,各方十分重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市场的主管部门,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等。这些法规与《公司法》、《会计法》及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一起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在此框架的规范和约束下,上市公司每年都要在指定的报刊上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格式披露其会计信息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同时还有临时报告等,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等情况进行充分的揭示。披露的内容不仅包括会计信息,还包括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其他方面的信息。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信息都是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可靠性较高。  (二)国外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国外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除了来自于上市规范外,还有着金融监管当局的强烈要求。其披露会计信息都受到法律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与规范,除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外,对于风险的披露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业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看,对于保障资本的充足性、资产的流动性有着特别的要求。  (三)对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鉴意义  1.会计信息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  2.要有一整套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以此强制规范有关企业的会计信息的披露。  3.会计标准的制定是十分重要的。  4.强调经营风险信息的披露。  5.强调非会计信息的披露。  四、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设计  (一)设计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设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满足各有关方面对银行业会计信息的需要。因此,设计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  统一性原则主要体现为:第一,对不同银行来说,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口径应一致,会计信息间应具有可比性。第二,对不同银行来说,披露会计信息的标准和要求是相同的,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不同的银行而言都是平等的、一视同仁的,不存在例外的情形。  2.规范化原则。  遵循规范化原则,主要应在四个方面努力。第一,银行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要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符合质量要求是会计信息最基本的特征,对此《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了七条要求,即真实、相关、可比、一贯、及时、明晰、重要。第二,披露会计信息时要尽量体现银行业的经营特点,充分披露银行业经营风险。第三,由于某些会计信息是夹杂于非会计信息中的,因此,对于非会计信息的披露也应高度重视。第四,必须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供银行业执行。  3.成本与效益原则。  一般来说,会计上是否提供某一信息受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只有这些信息带来的效益,超过为提供它们所支出的成本,这些信息才值得提供。这条原则,对任何经济行为都适用,也同样适用于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  (二)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  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层面。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会计法》等法律规范组成。其中,《商业银行法》对信息披露要有更高的法律规定。  第二层次:原则层面。通过“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实施细则”,从大的方面入手对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主要规范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层次:操作层面。包括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格式。  上述三个层次由粗到细构成较为系统的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框架体系。  从时间上看,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市场准入时应披露的会计信息和在正常营运中应披露的会计信息。  1.市场准入时应披露的会计信息。  从总体上说,市场准入时披露的会计信息主要针对资本金的有关情况。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资本金的真实性;二是发起人的经营状况、经济实力。  另外,还涉及到银行业的会计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情况。银行在市场准入时应向中央银行提交其会计工作管理规定及会计核算制度与办法。  2.正常经营期间应披露的会计信息。  (1)定期的会计信息披露。  定期披露主要包括两个时间概念。一是每月终了或季度终了,二是会计年度终了。  就定期披露的会计信息而言,应使有关各方得以判断银行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和业务发展能力。一般来说,银行定期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其为防范损失而持有的资本信息,以及可能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银行财务状况与业绩、业务经营、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的定量与定性信息。  (2)临时的会计信息披露。  主要指:①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是动态的,因此其在监管过程中对银行会计信息可能会有一些临时性的要求,银行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监管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的信息。②银行在发生重大活动足以影响其经营状况时,必须及时公布的有关信息。  (三)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会计信息的披露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与其他非会计信息的披露交织在一起的。根据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反映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的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反映经营风险的辅助信息。  1.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会计报告。  要转变过去以经营业绩经营成果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的思想,将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重点。主要通过以下财务会计报表予以披露: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6)业务状况报告表。  (7)报表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  (8)会计报表附注。  2.反映经营风险的辅助信息。  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因而必须披露反映经营风险的信息。主要包括:(1)应收、应付利息信息;(2)各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信息;(3)各种预提和待摊项目信息;(4)暂收暂付款项信息;(5)单一贷款大户贷款信息;(6)其他信息。  3.其他会计信息。  其他会计信息主要指:(1)有价证券信息;(2)现金及存放同业款项信息;(3)拆出及拆入资金信息;(4)不良资产信息;(5)会计内部控制状况信息,等等。  五、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当前应做的主要工作  建立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的。当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法律层面的建设  法律层面的建设主要是指在《商业银行法》及有关会计法规如《公司法》里,要对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予以规范,要针对银行业这一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制定相应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条文。法律是最高层面的,它的强制性、规范性都是不容置疑的,是必须遵守的。要规范披露的对象和披露的内容。从对象上讲,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为社会公众;一类为监管机构。从披露的内容上讲,则也应建立在划分两种不同对象的基础上。在规范该如何做的同时,要规范不这样做的法律责任,以增强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特别是对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或者在披露上有重大遗漏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要有明确规定。  (二)会计标准的建设  会计标准是会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建立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会计标准的建设是重要的工作。在制定会计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与国际会计标准的接轨,从而使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地反映银行业的资产负债、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要把经营活动过程中所有能够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科目产生影响的交易事项,准确、及时地记录下来。会计报表能够提供充分的用于衡量风险的信息。对于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择要体现银行业高负债的特点,对风险的披露要认真研究每一种金融工具内在的风险,确保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尽可能地增加信息的披露量,从而达到对这些风险的最有效的管理。要合理和充分地运用审慎会计原则,全面反映经营中潜在的风险。银行业的会计制度必须坚持客观、严谨、审慎、保守的原则,必须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经营中的潜在风险。  (三)监管者监督管理手段的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负有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职责,因此,对于银行业披露会计信息而言,其主管部门理所当然是人民银行。  在现有的《会计法》等法律条文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标准,中央银行应制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具体规定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标准、对象,以及通过何种渠道披露等问题,以指导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实际操作。在制定披露准则时应考虑到:1.支持商业银行的发展,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树立社会公众的信心;2.在此前提下区分不同的披露对象,规定不同范围的披露内容。  (四)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对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评价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大量社会中介机构的组织和协调。要开放社会中介机构市场,让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起对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审计的责任。这是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走向规范化的重要一步。而开放社会中介机构市场、参与银行业会计信息真实性审计的前提是:1.要加强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建设和发展。2.要制定社会中介机构对银行业会计信息的审计标准,界定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责任。3.银行在市场准入和正常经营中,都需要向中央银行或社会提供经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对有关信息真实性的报告书,如银行的年度财务报告要经过外部审计师的审计之后才可以对外公布。当前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旧体制下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新体制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出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经济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必定要反映到预算执行中。因此,解决原有体制下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密切关注体制变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将是预算执行审计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其次,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是现阶段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逐步加大:部门预算的实行使预算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大为增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从源头上治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政府采购制度则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预算资金支出过程的透明度,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加强会计监管和整顿会计秩序的工作也将进一步深入,这些变革也将给预算执行审计带来新的挑战。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因此,预算执行审计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适应形势发展,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和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建立;要将审计的立足点放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使审计工作为市政府宏观决策服务。譬如,今年处预算执行审计在依法规范预算执行行为,强化税收征管的基础上,从七个方面积极探索促进本市公共财政框架建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新思路:第一、结合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为主要框架的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促进政府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第二、结合上海“十五”发展规划,促进财政收支结构优化,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结合所得税制度改革,促进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第四、结合税收部门建立健全税源监督和控制机制,促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行为;第五、结合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促进财政部门规范预算执行与资金拨付,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第六、参照国民经济有关指标和预算收支考核指标,运用辨证分析方法,探索对预算执行与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方法;第七、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和综合分析,从源头上监督和控制财政资金的运行,完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积极和各专业处室配合,提高综合财政审计质量。结合上述审计思路的调整,今年在同级审中,们在审计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着力抓住资金与政策两大要素,强化财政支出和税收征管的监督力度,规范收支行为,促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们围绕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从支出结构、预算管理、政策效应、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5个方面进行全面审计、综合分析。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目标要求,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公益性、基础性领域的投入,加快推进以部门预算、国库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为重点的财政支出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公共财政支出方向的预算管理机制;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全面实行各单位预算与预算外收入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同步编报、审批,努力做到部门预算在编制好的基础上执行好;要继续扩展国库直接拨付的范围,改革财政资金多头开户、分级拨付的运作方式,从制度上防范财政资金的滞留、挪用等问题;要强化预算约束和预算支出监管的职能,把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时纳入预算管理,统筹有限财力,尽最大可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要进一步抓好“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监管;要试行财政资金分配的评审制度,以公共性评判为核心,切实解决专项资金分配权分散和预算内容不够细化等问题,建立和健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有效机制等审计建议。与此同时,们还积极和财政部门形成合力,分析评价近两年来本市财政政策的执行结果及政策效应,以提高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一、公共财政体制是政府经济行为符合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制度安排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不断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是人们永远追求的目标。要实现经济效率,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效率装置。实现经济效率要求的效率装置需要两类制度安排:一类是效率市场的制度构建,另一类是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政治行政制度构建,两者统一于同一社会经济制度之中,共同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要求。因此社会经济制度是由效率市场制度和政治行政制度共同组成的。但是,迄今为止,人们发现市场是效率的基本装置,要使政治行政制度安排符合效率市场的要求,必然要求政治行政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模拟市场的制度安排。而这种确保政治行政制度符合效率市场要求的模拟市场的制度安排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共财政体制。  由于效率的基本装置是市场,因此效率资源配置的基础也就是市场,即是说市场体制在资源配置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市场体制的核心制度是充分竞争基础上形成的价格制度安排。这个制度安排的基本特征是:(1)消费者主权和生产者主权的制度保证;(2)消费品和经济资源的获得由出价竞争制度保证。前一特征保证了消费者和生产者各自根据自身的偏好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自动实现了双方各自的利益极大化。后一个特征保证了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帕累托均衡价格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得以形成。因此,市场体制下的价格制度安排确保了资源配置的帕累托优化状态。无数生产者和消费者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下,通过价格竞争的方式得到了资源配置帕累托优化状态这个意外的结果。但是这个意外结果的获得是以产权明晰为前提的,这就是说,只要某个主体能够为市场提供有效的产权保护,市场体制就能够通过价格制度的调节自动地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由于国家天然就具有“暴力潜能”方面的绝对优势,因此,由拥有“暴力潜能” 优势的国家为市场提供产权保护就比单个的市场主体分别保护自已的产权效率高,这就是说,国家存在基本作用就是保护产权。“离开了产权,人们很难对国家作出有产的分析”。  国家保护产权就是要相应地制定界定产权的一系列基本规则,并保证这些规则得以执行。这便要建立起制定规则并保证规则得以执行公共部门,通过公共部门的活动为市场提供最基本的公共商品——产权保护。现代国家的作用当然不仅仅限于基本的产权保护,除此之外,现代国家还要弥补市场陷以及市场不可能做到而社会公众又共同需要的服务。这包括消除垄断,克服经济外部性,保护弱势群体,消除贫困等。如果我们把社会公众共同需要而市场体制又不可能有效提供的需求都称为公共商品的话,那么现代国家的作用就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商品。国家提供公共商品要消耗相应的资源,因此,国家提供公共商品的决策也就是资源配置的选择。要使国家提供公共商品的资源配置也产生帕累托优化状态,本质上就要求国家在提供公共商品决策过程中,采取模拟市场制度,即模拟市场体制配置资源时的充分自由竞价制度。这样一种制度我们称之为公共财政制度。由此可见,公共财政体制就是国家(政府)经济行为(提供公共商品)符合效率资源配置要求的一套制度安排。  公共商品具有与私人商品相比不同的特征。一是公共商品的生产者是唯一的,即公共商品的生产是垄断的。国家设立的公共部门是公共商品唯一的垄断生产者,因此,国家对公共商品的出价实际上就是决定公共商品的价格,没有其它生产者与之竞争。二是公共商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表明公共商品一旦由国家生产出来以后,社会公众即可共同消费公共商品,国家无法把不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外。同时,公共商品一旦生产出来,多增加一个消费者边际成本为零,这表明要使公共商品资源配置优化,公共商品应为零价格,即由社会公众免费消费公共商品。但公共商品的生产是消耗了资源的,这消耗的资源却是有价格的。政府生产公共商品消耗的资源从根本上说只能来自社会公众创造的各种收入,那么到政府对社会公众征收各种收入实质上就是在向社会公众收取消费公共商品的价格。因此,公共商品消费并不是“免费”的政府对社会公众征收的收入构成了社会公众消费公共商品的成本。要使公共商品的资源配置符合效率要求,就要做到政府向社会公众个人征收的收入等于社会公众消费公共商品得到的效用。由于社会公众个人对公共商品的偏好强度不同,个人从公共商品消费中得到的效用不同,这就要求政府要根据社会公众对公共商品的偏好强度分别征收不同数量的收入。因此,政府如果能够设计一套装置,让社会公众个人充分真实地表达对公共商品的偏好强度,政府然后据此对社会公众个人征收收入,则从理论上说,公共商品资源配置存在着与效率市场机制提供私人商品效率一致的可能性。但是公共商品的非排他性,抑制了社会公众个人偏好的充分真实表达,从而公共商品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出价也不存在。这就是说,公共商品生产者的出价实际上是在决定价格,消费者之间的竞价也不存在,公共商品充分竞争基础上的帕累托均衡价格难以自动形成。这样需要有相应的政治行政制度安排,让社会公众个人充分真实地表达他们对公共商品的偏好,以及把分散的社会公众个人的偏好集合成社会公众全体的集体偏好(政府偏好),政府然后据此向社会公众征收收入为公共商品的生产提价资源。  二、公共财政体制制度安排的基本思路公共财政体制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是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生产什么公共商品,二是如何生产公共商品。  生产什么公共商品,涉及到社会公众对公共商品的需求,关键是政府提供的公共商品要符合社会公众的集体偏好,实现公共商品资源配置帕累托优化状态。但公共商品的需求偏好不可能像私人商品一样通过货币投票来决定 .因为公共商品的生产成本只和社会公众个人支付的价格发生间接的联系——政府征收的收入和对公共商品生产的拨款是分开进行的,社会公众搞不清自己缴纳的收入中间有多少用于国防,有多少用于政府行政管理,又有多少用于司法设施等,社会公众所能感受到的只是自己的财政负担和政府提供的公共商品的满意程度。因此,实际中,如果社会公众感受到财政负担是合理的,对政府提供的公共商品是满意的,那么公共商品的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  政府征收收入(财政收入)和政府为公共商品生产拨款(财政支出)的决定是通过政治体制实现的。因此,只有政治体制能保证社会公众对公共商品的真实意愿充分表达,并且据此提供公共商品,公共商品的资源配置才是效率的。而这取决于两个条件:(1)公众要有对公共部门信息的充分了解权;(2)公众的选择要有决策权。前一个条件要求必须向社会公众(至少是社会公众的代表)公布详细完整的政府收入和支出计划,以便社会公众据此作出公共商品需求的决策。后一个条件要求社会公众对公共商品的选择必须成为政治家作出公共商品资源配置决策的硬约束。这两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如果没有前一个条件,社会公众无法作出正确的选择,如果没有后一个条件,社会公众也就不会去对公共商品的需求作出选择(这可能正是我国公民对政府公共部门提供公共商品决策缺乏起码的兴趣去关注了)。这就要求有当政治家的决策严重失误,提供的公共商品严重偏离社会公众集体偏好时,政治家就要落选的效率装置。  总之,生产什么公共商品的决定与民主政治制度的构建密切相关。民主政治制度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其中的许多方面属于技术性的,不反映意识形态,属于制度中性。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非常重要的。公共财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分配活动或分配关系,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政府收支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财政体制和财政制度。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一是公共性。即公共财政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的,凡不属于或不能纳入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财政就不去介入;凡属于或可以纳入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财政就必须涉足。二是非盈利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其行动的动机不是、也不能是取得相应的报偿或盈利,而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己任。其职责只能是通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活动,为市场的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即便有时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活动也会附带产生数额不等的收益,但其基本出发点或归宿仍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不是盈利。表现在财政收支上,财政收入的取得,要建立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筹集资金的基础上;财政支出的安排,要始终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宗旨。三是法制性。即收支行为规范化。公共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出发点,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不仅财政收入要来自于社会成员的缴纳,财政支出要用于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事项,而且财政收支出现差额带来的成本和效益,最终仍要落到社会成员的身上。既然大家的事情大家都有份,社会成员对于公共财政的运作便有强烈的监督意识,从而要求和决定着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规范化:以法制为基础、全部政府收支进预算、财税部门总揽政府收支。参考资料:公共行政 (Public Administration)又称行政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范畴。行政即是公务的推行,举凡政府机关或公务机关的业务,如何使之有效的加以推行,即是行政。其关注重点在于如何透过公共机构在最有效地运用资源的情况下,为社会提供最具效益、最适切、且最合理的公共服务。有别于政治学,公共行政学者比较关注资源分配、社会公义、经济效益等议题,而政治学者则比较着重权力分配与取得、国际关系等议题。 国际关系等议题。负责推行公共行政而有直接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受薪人员通常称为公务员。在发展得较为成熟的政府体制中,公务员通常会秉承政治中立的原则,按照上级公务员或由具民意基础产生的政治家的指示执行政府的政策。在后者情况下,具民意基础的政治家一般拥有主导政府政策方向的权力,但同时须就政策的成败负起政治责任。但无论如何,公务员的角色都是忠实、尽力地执行政府的施政方向,故毋须就此负上任何责任。目录1 公共行政学的历史1.1 发展前时期1.2 第一代发展时期1.3 第二代发展时期1.4 第三代发展时期2 公共行政学的学科3 参见4 外部链接公共行政学的历史公共行政学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时期:一个发展前时期和三个发展阶段时期发展前时期公共行政学发展前时期的主要思想家包括了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和马基维利。直到民族国家产生后,开始重视对于道德以及政治本质问题的原则,以及公共行政的组织上。对这部分行政的运作往往是较不急迫的问题。马基维利在君主论一书中提出了给欧洲统治者们的政治指引。不只是政治组织,包括了行政的运作在内,都在这本书中被他阐述。到了16世纪,民族国家成了西欧行政组织的标准模型。这些国家都需要一个组织以执行法律和秩序、以及设立一个防卫的架构。也非常需要拥有税赋、统计学、行政、和军事单位扩展等知识的熟练公务员。在 18世纪,对于行政专家的需求进一步扩大,也因此腓特烈·威廉一世在法兰克福建立了一个名为Kameralwissenschaft的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学校,以改革普鲁士社会。其中最知名的教授是约翰·海因里希·哥特洛布·尤斯蒂(Johann Heinrich Gottlob Justi, ),他将学校里的理论和自然法的概念连结起来。这所学校的理论被称为官房主义(Kameralism),成为了现代公共行政学的先驱。第一代发展时期1855年担任维也纳教授的罗伦斯·冯·史坦(Lorenz von Stein)被视为是公共行政学的创立者。当时公共行政被当作是行政法的一种形式,但冯·史坦认为这种看法太过局限。他的看法在几个观点上是创新的:他认为公共行政学是融合了几种学科的结果,如社会学、政治学、行政法以及财政。由此冯·史坦主张公共行政学是多种学科的综合。依据冯·史坦的看法,公共行政学是政治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互动。他将公共行政学视为是实践过程的领导部分,但认为这必须先有一个理论根基。冯·史坦认为公共行政学应该尽量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在美国,伍德罗·威尔逊是第一个重视公共行政学重要性的总统。威尔逊对于公共行政学的影响比冯·史坦更大,主要是因为威尔逊在1887年写了一篇文章,当中他主张四个概念:将政治与公共行政分离以商业的角度来考虑政府的问题分析比较政治与私人企业和政治计划间的关系借由训练公务员并提升他们的素质来提高行政的有效程度对于政治与公共行政两者间的分离一直是长期以来的争论议题,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差异也是公共政治学每个时期间的差异。第二代发展时期政治与公共行政是否要分离的争论在1945年也扮演了重要角色。政治行政学家路德·古立克(Luther Gulick)和林达尔·优维克(Lyndall Urwick)是现代行政学的创始人。他们结合了早期理论家如亨利·法约尔的概念成为一个广泛的行政学理论。古立克和优维克相信法约尔的理论提出了一个有系统的行政论述,这在当时是相当独特的。他们相信这除了能应用在行政学以外,也能应用在公司的管理上。他们并不想分离两种学科,但认为一种独立于私人与公共学科界线以外的行政学科能够存在。后来行政学主要便是专注于政府的组织上。行政学的论据主要是从法约尔针对组织的14个原则里所吸纳的。第三代发展时期在1945年后第三代的发展则开始争论威尔逊和第二代发展的观点。最初第三代的发展将政治与行政间的分离相对化,但争论依然持续著。在美国,由于越战以及水门事件而使政治的声名败坏。公共行政必须从政治里分离出来。公共行政学的学科在美国学术领域里,政治学与法律的研究在1900年代分离。在欧洲,尤其是在英国和德国(马克斯·韦伯)则于1890年代开始分离学科,但早在1720年代的大学里便已开始讲授。联邦党人文集里也数次提起良好的行政的重要性。一些公共行政学家支持划清这些相关的学术间的领域界线,如政治学与社会学之间。但一般而言,各学科间的公共行政学部分被视为是一种研究的领域,而不是一种单独的学科。身为一种研究领域,公共行政学可以与企业管理学比较,而公共行政硕士(MPA)也被视为和企业管理硕士(MBA)类似,给那些希望追求政府或非利润职业的人研读。比起企业管理硕士,公共行政硕士通常较少技能取向,而包含了在商业学科不常见到的哲学和社会学的观点。也有一些与公共行政衍生和相关的公众事物的学位,如公众政策等等。之间的差异通常是在政治分析或其他议题的重点上,例如针对国际关系的研究与针对宪法议题如权力制衡、行政法、政府与权力等问题之间的差异。公共行政理论研究(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ory)则是对于政府目的、官僚、预算、政府、和公共事件的研究领域。近年来,公共行政理论研究偶尔会和大量批评的理论取向以及后现代主义对于政府、管理、权力等的哲学概念相连结,但许多公共行政学者仍支持古典的定义,也就是针对合法性、服务、组织的官僚形式、以及政府的等级制度的研究。另外还有一个较小的学科—公共管理(public management),针对普通的、例常的或典型的管理研究,但是以达成公众利益为目标。其他人视公共管理为一个新的、以经济为透视法研究政府运作的学科,后者的观点被其支持者称为“新公共管理”,可以视为是一种重新强调其专业本质的改革。参见行政法财政预算案治理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政教分离地方政府政治公共政策外部链接美国公共行政学协会香港公共行政学协会公共行政学国际协会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中享有许多特权,如命令企业履行一定的义务,对于违反命令者可以给予处罚等,而一般行政则不具有这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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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为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与各有关方面之间的分配关系。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部分。在中国,对财政这一范畴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财政是由国家分配价值所产生的分配关系,这种价值分配,在国家产生前属于生产领域的财务分配,在国家产生后属于国家财政分配;第二种观点认为,财政是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对剩余产品进行分配而产生的分配关系,它不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随着剩余产品的产生而产生的;第三种观点认为,财政是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概念当然有所延伸和发展。如果简略地概括财政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从实际工作来看,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其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也可以理解为,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但这里的“分配”应理解为广义的分配,既包括生产要素的分配,也包括个人收入的分配。  应当指出,简略的定义,并非科学的研究方法,难免有以篇概全之弊。还应指出,说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收支活动,是就财政一般而言。但任何社会和国家的财政活动,都体现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以及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这种利益关系在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国家则具有不同的性质,这是不同社会和不同国家的财政的特殊性。完整的财政概念,应是财政一般和财政特殊的统一。  财政是一种国家或政府的经济行为  财政是一种经济行为或经济现象,这种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从起源上考察,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人类社会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出现私有财产,社会分裂为阶级才产生了国家。国家一旦产生,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实现其职能,于是才产生财政这种特殊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马克思、恩格斯对财政与国家的关系都有明确的论证:“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随着文明时代的向前进展,甚至捐税也不够了,国家就发行期票,借债,即发行公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195页。“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32页。被恩格斯誉为创建了财政学的亚当o斯密所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其中专门论述财政问题的第五篇冠之以“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的标题,另一本被誉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约翰o穆勒所著〈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其中专门论述财政问题的第五篇的标题是“政府的影响”。财政首先是作为经济范畴加以研究的,所以财政学是一门经济学科,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但是,经济与政治本来就是不可分的,而财政这种经济行为或经济现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与政治的关系更为紧密,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财政是一种国家(或政府)的经济行为,财政学则是一门名副其实的政治经济学。综观当今西方国家的财政学,也都是十分重视财政与国家或政府的关系,甚至将财政学等同于“政府经济学” 或“公共部门经济学”,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将政府经济活动视为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一个特殊的经济领域加强研究力度,特别是从政治角度研究政府经济活动的特殊规律性,从而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财政是政府经济行为和财政是国家经济行为两种说法的含义是一致的,说财政是政府经济行为,并不意味着忽视财政法制化和立法监督。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企业、居民共同构成市场的经济实体,在分析政府与市场关系时,说财政是政府的经济行为,对表达财政的含义则更为明确。 财政的由来  从人类发展史来看,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所以财政活动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经济现象。综观我国几千年留存下来的古籍,可以看到“国用”、“国计 ”、“度支”、“理财”等一类用词,都是关于当今的财政即政府理财之道的记载,还有“治粟内史”、“大农令”、“大司农”一类用词,则是有关当今财政管理部门的记载。我国使用“财政”一词,如今虽已经习以为常了,但“财政”一词出现在中文词汇中至今却只有百年的历史。据考证,清朝光绪24年,即1898 年,在戊戌变法“明定国是”诏书中有“改革财政,实行国家预算”的条文,这是在政府文献中最初启用“财政”一词。“财政”一词的使用,是当时维新派在引进西洋文化思想指导下,间接从日本“进口”的,而日本则是来自英文public finance一词。孙中山先生在辛亥革命时期,宣传三民主义曾多次应用“财政”一词强调财政改革,民国政府成立时,主管国家收支的机构命名为财政部。美国政府相应机构的英文用词为&Department of Treasury&,本来的意思是金库或国库,在我国也译为财政部。  20世纪40年代中华书局出版的《辞海》对“财政”一词作如下解释:财政谓理财之政,即国家或公共团体以维持其生存发达之目的,而获得收入、支出经费之经济行为也。显然,这种解释也是从英文public finance译为中文引入的概念。因此,“财政”一词在中文词汇中的应用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在中文词汇中的含义,虽然在学术研究上还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是一个没有什么疑义的十分确定的词语,例如,管理国家收支的工作之曰财政工作,管理机关名之曰财政部、财政厅、财政局等,已经约定俗成,为社会所公认。  财政一词最早起源于西欧。13~15世纪,拉丁文finis是指结算支付期限的意思,后来演变为finare,则有支付款项、裁定款项或罚款支付的含义。到16世纪末,法国政治家波丹将法语finances作为财政一词使用,认为财政是“国家的神经”,随后逐步泛指国家及其他公共团体的理财。中国古代一般采用国用、国计、邦计、度支、理财等词语。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从西欧各国引用 finance一词,吸收中国早已分开存在使用的“财”和“政”二字的含义,创造了财政一词,并于1903年传入中国,逐步取代以前的各种名称,确立了财政的概念。 财政的发展  财政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国家产生以前,原始公社末期已经存在着从有限的剩余产品中分出一部分用于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经济现象。但这只是集体劳动成果由集体分配,属于经济分配,还没有财政分配。国家产生以后,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国家的存在,依靠政治力量,强制占有和支配一部分社会产品,以保证国家机器的运行和社会的发展,从而便从一般经济分配中分离出独立的财政分配,于是产生了财政。  由于社会生产方式及由此决定的国家类型不同,财政经历了奴隶制国家财政、封建制国家财政、资本主义国家财政和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的历史演变。资本主义国家及其以前的财政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对劳动人民进行的额外剥削,反映了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的超经济剥削关系。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消灭了剥削制度,它是服务于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财政,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分配关系。但是,不同类型的国家财政,一般具有下列共性:即财政分配的国家主体性、无偿性、强制性和社会基金性。这些特性之间相互关联,使财政分配与其他经济分配相区别。 财政的职能  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及稳定和发展职能 国家财政的职能  国家财政一般具有3个职能:  一、资源配置职能。由于市场存在失灵,市场自发形成的配置不可能实现最优的效率状态,因而需要政府介入和干预。财政的配置职能是由政府介入或干预所产生的,这的特点和作用是通过本身的收支活动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提供经费和资金,引导资源的注射,弥补市场的失灵和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率状态。财政配置的机制和手段有:(1)根据政府经济职能确定财政收入占GDP的合理比例,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总体效率。(2)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压缩一般支出,提高资源配置的结构效率。(3)合理安排政府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保证国家的重点建设。(4)通过政府投资、税收政策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带动和促进民间投资、吸引外资和对外贸易,提高经济增长率(5)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本身的效率  二、收入分配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或个人所提供的生产要素不同、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同以及受各种非竞争因素的干扰,各经济主体或俱获得的收入会出现较大的差距,甚至同要素及劳动投入不相对称,而过分的悬殊将涉及社会公平问题。因此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主要是确定显示公平分配的标准和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特殊机制和手段。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机制和主要手段有:(1)划清市场分配与财政分配的界限和范围。(2)规范工资制度。(3)加强税收调节。(4)通过转移性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救济金。补贴等,使每个社会成员得以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  三、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经济稳定包含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园陵收支平衡等多重含义。发展是通过物质生产的不断增长来全面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基本需要。财政实现稳定和发展职能的机制和主要手段有:(1)经济稳定的目标集中体现为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大体平衡。(2)在财政实践中,可以通过一种制度性安排,发挥某种“自动”稳定作用。(3)政府通过投资补贴和税收等多方面安排,加快公共设施的发展,消除经济增长的瓶颈,并支持第三产业的兴起,加快产业结构的转换,保证国民经济稳定与调整发展的最优结合。(4)财政就切实保证前面提到的那些非生产性的、社会的公共需要。 财政与经济  财政参与分配社会产品,必须正确处理财政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决定财政,财政来源于经济,它在一国经济发展和分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财政的分类  财政分为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国债,支出主要有社会消费性支出、财政投资性支出和转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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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由于财政行为而形成的财政关系可以从很多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财政收支平衡关系;内部财政关系、外部财政关系;财政实体关系、财政程序关系等。根据国家财政活动的范围,国家财政关系还可分为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在国家财政关系中,因筹集和取得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而在国家与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国家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包括财政收入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管理关系。这是财政法调整对象的主要方面。其次,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需要在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划分财政管理权限,从而形成财政管理权限关系,这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另外,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活动程序关系,也是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根据立法的实际和理解的便利,依照财政收支关系内容的不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管理体制关系。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使财政管理权限而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立法权限关系、财政收支权限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等方面。   2.预算管理关系。预算管理关系是国家各级机关在进行预算活动和预算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执行机关、中央与地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支分配关系及其预算活动程序关系。此外,与预算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和国家金库管理关系,也属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3.税收关系。税收关系是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税收管理权限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等。   4.国家信用管理关系。国家信用管理关系是国家作为政权主体在参与信用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债务管理关系和财政融资管理关系。   5.财政监督管理关系。财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活动和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制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关系。   6.财政分配的形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主要是实物和力役,而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则是货币。   与此相关的是,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仅仅是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面可归入财政法的调整范围,而财务管理关系、会计管理关系则不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编辑本段]财政法的作用  (一)财政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1.财政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税收、预算管理等方面的财政法是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重要准则。财政法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财政法是调节社会分配、规范财政收支的法律依据。在国家财政分配过程中,财政法以其确定性、稳定性、规范性为调节社会分配提供法律依据。国家依法组织财政收支,以确保实现国家职能;其他分配单位和个人,也要求财政分配法治化,以使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处于稳定和规范化的状态。同时,财政法依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公平税负、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社会分配。   3.财政法是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关系的重要条件。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关系,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财政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立法,将我国实际情况与国际惯例相结合,成为促进对外经济交往的可靠法律保证。   (二)财政法在振兴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   1.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财税管理离不开财政法的确认和引导。从某种意义上说,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财政法的废、改、立的过程。   2.健全财政职能,理顺分配关系,需要财政法的规范。财政职能的健全、完善及其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财政法的规范、确认和保障。   3.财政法是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的重要手段。财政法规定财政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有利于国家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监督,发挥财政监督的重要作用。财政法还通过其鲜明的导向性和承担责任的确定性来维护财经秩序。   4.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法的保障。财政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的焦点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没有强有力的财政法作保障,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编辑本段]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法治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准则,是财政法本质的具体体现。财政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司法、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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