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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简化资质标准条件,减少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注册人员要求。2004年第12号(总第33号)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编辑出版《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编辑部编辑部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38电话010-传真 010-
国际统一刊号ISSN671-7015国内统一刊号CN11-4849/D
2004年第12号(总第33号) &日出版
总局令[2004]10号
&&公通字[2004]83号
&&银监发[200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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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报
2004年第12号(总第33号)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推进税收事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FONT color=#dd]号
同志们:   这次税务工作会议是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形势下召开的。开好这次会议,对于全国税务系统落实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进税收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今年税收工作,部署明年税收工作。下面,我根据家宝总理审阅同意的讲稿,讲几点意见。    一、今年税收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团结拼搏,锐意进取,积极推进各项税收工作。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截至11月底,全国共完成税收收入23693亿元(不含关税和农业税收),同比增长26.9%。预计全年税收收入将超过25500亿元,增收超过5000亿元,实现新的历史性突破。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约19%,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前11个月,全国农税机关组织农业税收(包括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771亿元。全国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19个省一级地税局组织社保费1776亿元,增长26.5%,增收372亿元。全国办理出口退税3883亿元,增长134.7%,增加2228亿元。今年税收收入增长较快,是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企业效益大幅提高的反映。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全国税务系统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保证了收入增长。广大纳税人为国家税收收入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在税收收入较快增长的同时,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制度不断完善,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其他各方面工作也都取得显著成绩。   今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今年总局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44项,下放6项,保留54项。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管理,并加强了对取消和下放项目的后续管理。加强缓税审批管理,加大清缴欠税力度。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推行执法责任制,强化了责任追究。纠正了部分地区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适用范围的问题。针对审计署专项审计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时、负责地开展整改工作,有关问题已基本纠正,得到国务院领导的肯定。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查处了一批重大涉税案件,对个别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进行了专项整治,开展了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货物运输业、房地产业、医药企业、汽车市场等税收专项检查,会同公安部门开展了以打击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治理。加强税法宣传普及工作,发挥了税务报刊图书的积极作用,开展了第13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二)积极深化税收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得到全面落实。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加快退税进度,前11个月办理2003年前累计欠退税2002亿元,老账已全部还清;办理当年出口货物退税和免抵调库1881亿元,其中退税1198亿元,免抵调库683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外贸出口,受到国务院领导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一些地区免征了农业税,其他地区降低了农业税税率,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预计全年可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约280亿元。启动了东北老工业基地增值税转型试点。开展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案研究工作。完善税收征管体制,落实34字征管模式,进一步规范内外部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了征管各环节之间的业务衔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和交流轮岗,完善了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探索劳动分配制度改革,一些地方推进了能级管理试点。   (三)认真落实税收调控措施和优惠政策。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纠正违规涉税文件99份,追缴违规少缴税款4.8亿元。大力规范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税收秩序。配合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调整了部分省区煤炭资源税税额,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性开采。贯彻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实施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取得显著成效,有8个地方的税务机关和15名税务干部受到国家表彰。应对禽流感疫情,及时出台了扶持家禽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认真落实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西部大开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政策,积极实施深化教育、农村信用社改革等方面优惠政策,发挥了税收的调节作用。深入开展减免税普查,基本摸清去年全国减免税收底数,初步掌握了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四)全面强化税收征管。召开了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部署和落实加强征管的各项措施。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进纳税评估工作,加强了税源管理。强化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分析,建立税收分析档案,提高了收入分析水平。积极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前期准备。加强发票管理,推进了有奖发票工作。各级国、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取得新进展,形成了加强税收征管的合力。针对薄弱环节强化各税种管理。完善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一窗一人一机”模式推行到位,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实行清单管理,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稽核比对。建立了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实行纳税辅导期制度,加强了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完善了汇总合并纳税、房地产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办法,搞好汇算清缴,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认真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以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为重点,强化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了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征管。加大反避税力度,开展联合税务审计,加强非居民税收控管,强化了涉外税收管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效能明显提高。推进车购税费改革,搞好人员划转和财产、业务交接工作。社保费征管得到进一步规范。加强了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步伐,实行了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储存,提高了信息应用水平。金税工程三期立项已通过专家组评估。改进纳税服务,加强咨询辅导,实行首问责任制,推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取消生产性一般纳税人销售出口供货预缴税款政策,切实方便了纳税人。深入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分设的体制。   (五)不断规范内部行政管理。切实推进机关内部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修订总局工作规则,完善了公文处理办法。不断加强财务管理,推动财务工作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推进基层财务管理体系建设,强化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改进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实行基建项目库管理制度,清理系统基建项目。进一步完善制度程序,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切实加大了内部审计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信访工作格局,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认真落实各项保密规定,切实加强了各级税务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后勤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发挥了保障和服务税收工作的作用。税收国际交流与合作范围不断拓宽,水平不断提高。积极实施税收科研精品战略,推出了一批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完成了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换届工作。   (六)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全面加强税务系统人事人才工作。强化理论学习,提高了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调整、充实部分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在国税系统公开选拔任用了一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副厅级领导干部,集中补充调整了后备干部队伍。认真开展巡视工作,总局对12个省国税局进行了巡视。全面实施五年教育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加强了高层次人才培养。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表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税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促进了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提高了为老同志服务的水平。   今年税收工作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辛勤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总局党组向全国税务干部职工表示崇高的敬意!向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税收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一是有些地方依法治税观念还不够强,执法不规范、违规减免缓税或收过头税的现象依然存在,依法征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税收制度、政策和征管体制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管理基础工作尤其是税源管理比较薄弱,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纳税服务工作尚待改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四是有些干部的素质与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作风漂浮,工作不落实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少数干部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还比较严重。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明年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   明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入分析了明年的经济形势。从国际上看,世界经济将持续增长,国际贸易继续扩大,国际投资依然活跃,外部环境总体上对我国发展比较有利,但不确定因素也不少。从国内看,今年经济较快发展为明年打下了较好基础,各方面发展的积极性很高,市场、资金和其他生产要素还有潜力,经济发展有利条件较多,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也不少。中央强调,做好明年的经济工作,最根本的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经济发展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中心;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切实加强薄弱环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资源约束矛盾;抓住有利时机,着力推进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中央决定,明年适当调整财政政策取向,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适当减少财政赤字,优化支出结构,深化财税改革,大力开展增收节支。我们要按照这些要求部署明年税收工作。   分析明年的税收形势,收入增长具备不少有利条件。国民经济继续稳定较快增长,将为收入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今年实施的加强征管措施会继续发挥作用,明年还将采取一些新的措施,进一步挖掘增收潜力。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随着部分行业经济过热因素的消除,增速降低,相关收入增幅将放缓。已经采取的加强征管措施的增收空间会逐渐缩小。分步实施税制改革,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政策,将形成一定减收。今年收入总量较大,其中有一些是清理缓税等一次性收入,明年收入增幅会低一些。此外,价格等不确定因素,也将影响明年收入增长。总的看来,明年税收收入仍将保持稳定增长,但也面临不少困难。我们要充分发挥有利条件,积极克服各种困难,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   根据上述形势,明年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明年税收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协调增长,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有所提高。二是通过深化税收改革,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三是加强税务系统执政能力建设,使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高,税务部门形象有新的改善。   贯彻上述总体要求,实现基本目标,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在税收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把握指针,明确方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做好税收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武装广大税务干部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的成效。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明确税收工作宗旨,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事业发展全局,并切实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要大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做好税收工作的能力。   第二,服务大局,发挥作用。税务部门是国家的重要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着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税收作用,积极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进程。要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财力保证。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围绕主题,抓住重点。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是税务部门必须长期抓好的四方面重点工作,也是做好新时期税收工作这篇大文章必须牢牢抓住的主题。依法治税是灵魂,税收改革是动力,科学管理是基础,队伍建设是保证。四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要扎实推进四方面重点工作,依法治税、规范行政,深化改革、健全机制,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以人为本、从严治队,全面提高税收工作水平。   第四,抓好两基,打牢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工作和管理基础建设的极端重要性,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大力加强基层建设,立足基层狠抓管理基础,推动税收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要牢固树立大局、法治、创新、效率、服务、责任观念,认真落实34字征管模式,做到专业化与信息化结合、征管查结合、管理与服务结合、“人机”结合,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要切实加强基层和干部队伍“五个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   第五,改进作风,狠抓落实。作风好则事业兴,作风差则事业衰。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齐心协力,真抓实干。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要坚决防止抓而不紧、浮而不深、粗而不细、华而不实,做到抓紧、深入、细致、务实。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要加强协调配合,特别是处理好机关内部综合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上级税务机关与基层税务机关之间、国地税局之间的关系,形成税收工作合力。   全国税务系统要按照明年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三、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依法治税不动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规范税收执法,努力提高依法征管水平。   (一)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通用法律法规及各项税法,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要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组织收入、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规范执法与支持发展的关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也是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与促进,绝不能以支持发展、优化服务为名越权减免税。对地方政府和部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报告。要积极主动地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以利于他们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工作。要坚持依法征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要改进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增强计划的科学性,使其更贴近经济发展和税源实际,更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要认真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办法,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要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确保正确实施各项税务行政许可。抓好对非许可审批项目的管理,进一步依法简化审批手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审批项目,尽可能减少审批。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总局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加强后续管理的办法,各地要认真执行,确保管理不松懈、力度不减弱。明年上半年,国务院将对贯彻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检查,总局将组织抽查,各地要认真开展自查。   (二)切实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要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以涉税文件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适当、执法行为是否公正、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被查出的问题是否纠正等为重点,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结合开展执法检查,抓住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切实加强执法监察。要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总局正在部分地区进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试点地区要认真开展业务操作和技术培训。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要在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基础上,辅之以必要的人工考核,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切实防止再发生类似问题。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查办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一般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要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可抵扣票,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做假账、两套账和账外经营等手段偷税的违法活动。依法加大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房地产业和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各地要选择某些管理基础薄弱、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部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业整治。继续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治理。加强案例分析和专项检查总结,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办法,以查促管。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实行欠税人报告制度,建立欠税档案,落实以欠抵退、用发票管理控制欠税等办法。认真执行欠税公告制度,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好。   (四)大力开展税法宣传教育。要加大日常税法宣传咨询力度,常抓不懈,潜移默化。要规范税法公告制度,积极开展“网送税法”活动,及时将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纳税人。结合开展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试点工作,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要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对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进行曝光,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不法分子。认真开展第1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集中声势,注重实效。明年是“四五”普法教育的验收年,要积极做好工作,大力普及税法知识。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地位和作用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扩大税法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办好《中国税务报》和《中国税务》等税务报刊,多出高水平的税务图书,发挥其在税收宣传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治观念,提高税法遵从度。    四、稳步实施税收改革,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   要通过深化“三项改革”,进一步完善体制、健全机制、优化制度,激发税收工作的动力。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明年要落实好既定的各项改革措施,积极研究有关税种的改革方案。一是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要密切关注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全面掌握和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全面落实近年来推行的各项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托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加强退税申报审核,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同时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二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减征农业税的测算工作,认真核实每户农民减征和应缴的税额,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要据实核减因征占耕地而减少的农业税计税面积,确保核减的计税面积落实到户。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围绕完善农村税收制度和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清理农业税尾欠、调整农业税收征管体制等问题,做好专题调研工作。三是继续做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等工作。明年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申报、计缴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办法。税务机关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使之按规定进行申报。对设备抵扣发票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保证退税及时准确落实到位。注意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以后在全国实施积累经验。要积极落实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企业所得税政策和调整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政策。四是积极研究有关税制改革方案。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研究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实施的方案,研究适当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继续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的方案研究与准备工作,抓紧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改革物业税,在部分省市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按照最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   要认真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西部大开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加强管理,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减免税额等统计评估和信息反馈工作。要抓紧出台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税收政策,认真研究支持中部崛起和循环经济发展等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要依法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经营、农副产品加工等税收政策。   (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要落实好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文件精神。要按照加强管理、有利服务、讲求效率的要求,规范内外部机构设置。少数地方仍设有不规范的外设机构,必须尽快调整。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设置内部机构,调配人员编制。进一步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完善岗责体系,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业务衔接,做到分工不分家,避免职责不合理交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发生。明年3月底以前,各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工作要落实到位,总局将进行检查。各级国、地税局之间要进一步搞好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拓展合作领域,做好涉税信息交换和委托代征工作,切实加强所得税政策执行协调,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加强与财政、工商、金融、海关、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搞好信息交流与共享,推进协税护税工作。   (三)深化内部管理改革。要全面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5+1”文件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牢固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观,坚持在干事创业中考察识别干部、培养锻炼干部、激励约束干部。进一步建立完善后备干部管理和竞争上岗制度。稳步推进以岗位聘任制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进行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能级管理办法,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努力营造积极进取、力争上游的良好氛围。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搞好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后勤管理改革,努力提高保障作用。    五、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要全面贯彻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管理措施,强化管理手段,优化纳胺?瘢?欢咸岣咚笆展芾硭?健?  (一)积极实施税源管理的有效方法。一是加强税收分析预测。通过税收分析,及时发现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税收分析不仅要关注收入总量增减变化,更要分析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分析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变化的原因,对不同地区、行业税负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宏观分析发现问题,要追踪到税源、落实到企业进一步剖析,加强税源监控。要实行定期分析制度,建立健全税收档案,及时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相关因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要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进一步做好监控分析工作。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税收预测模型,改进收入预测方法。二是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充实基层税源管理力量,选拔懂企业生产经营、具备一定财会知识、熟悉税收业务、责任心强的干部担任税收管理员。管理人员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对管户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实地了解纳税人情况。进行检查要有计划性,并及时提出报告。既要加强税源集中地区的纳税人管理,也要做好对零星分散纳税人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税收管理员要进行定期轮岗,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廉政监督。三是加强纳税评估。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必须结合各税种情况统筹进行。总局将制定下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指导性意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要求,完善纳税评估制度,不断改进评估方法,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促进税源控管。要建立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等指标体系,为纳税评估提供科学依据。要对比分析行业总体指标与纳税人个体指标之间的差异,对比分析企业申报纳税情况与统计的增加值、实现利润等相关信息之间的差异。对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偷骗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四是切实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机具管理,大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加油机税控器的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行。从明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零售业、服务业、娱乐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中逐步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各级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管理,搞好推广应用工作,达到利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收征管的目的。要监督厂商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税控收款机,确保产品质量,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纳税人选择使用。要结合纳税人纳税情况认真做好税控初始化工作,并实现IC卡与申报纳税系统之间的信息衔接。要强化申报审核,实行卡表比对,按照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计税。配合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行有奖发票。要加强发票管理,纳税人缴税后才能清零解锁,允许其购买发票。   (二)切实加强各税种管理。要针对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强对税基的控管,堵塞各种漏洞。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以“一四六小”为抓手,加强增值税管理。落实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加强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认真实行清单申报制度。强化对各种抵扣发票比对异常情况的检查。各地收到总局传输的发票交叉稽核信息后,要及时检查审核,对缺联票、大头小尾票要重点检查,涉嫌偷骗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完善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失控发票骗抵税款。实施纳税辅导期制度,搞好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加强货物运输业、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管理。实行消费税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加强车购税征管,确保车购税管理职责接收后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搞好税源监控,深化纳税评估,完善汇算清缴,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继续按照“四一三”工作思路,强化全员全额管理、重点纳税人管理和税源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资料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强化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地方税种的源泉控管和代征工作。进一步加大反避税力度,积极推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管理制度,推进联合税务审计,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提高跨国税源监管能力,强化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外籍个人所得税日常管理,扩大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做好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农业税征管,严格按规定征收,禁止税费混征和白条收税。要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的支持,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税源管理。实施个体税收分类管理。此外,要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征管优势,搞好社保费征缴工作,提高征缴率。   (三)加快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和一体化建设要求,加强税收管理信息化即金税工程建设。适应不同阶段征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步伐,推进整合项目的建设,抓好应用系统集成平台设计和建设,抓紧做好税务系统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加快推广整合版综合征管软件,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先行在尚无全省统一征管软件、硬件条件许可的省国税局应用。整合地税系统征管软件并适时推荐应用。推行统一征管软件后,数据集中到省局处理的,要保证市、县税务机关能够快捷查询和应用。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扶持力度。完善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储存,做好各类信息的采集、接收和储存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信息应用水平。要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定应急预案,强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加快网上身份认证系统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继续做好金税工程三期立项、规划和部分先期启动系统的设计、试点等工作。   (四)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纳税服务的目的是要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要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税收管理。要以优化纳税环境和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要加强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熟悉办税事宜。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加强税务网站建设,更好地发挥其服务纳税人的作用。继续清理简并各种报表资料,合理简化办税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类事项统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积极推广多种申报、缴款方式,切实方便纳税人。进一步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五)大力规范内部行政管理。要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综合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的协调,搞好征收管理和税政管理。省、市以下税务局专业管理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到加强征管上。要继续搞好财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经费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实行基层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经费分配要向征管、基层、中西部地区倾斜。强化基建项目立项和开工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认真执行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落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加大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实施力度,做好税务系统分散采购工作。要加强审计监督,对下属单位每三年要审计一次,做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领导干部离任、专项资金使用和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审计。要花大力气做好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要充分认识到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认真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按照预防为主,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组织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强化对要害部门部位、涉密载体、涉密信息传输以及重要涉密会议和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制。要关心、支持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六、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要围绕提高执政能力,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为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使之成为学习型组织、创新型团队、实干型集体、廉洁型班子。要加强理论学习,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武装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组中心组学习,把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增强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不断提高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能力,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能力,提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能力,提高做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带好队伍的能力,提高拒腐防变、经得起各种诱惑和考验的能力。要全面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组织建设。大力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除少数特殊岗位外,副厅级以下领导干部原则上要通过竞争上岗的办法产生。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在交流中锻炼干部,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原则上易地任职。完善后备干部管理办法,改进选拔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将选拔、培养和使用与教育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把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与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起来,保证领导班子高效、协调运转,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探索制定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改进作风,切实负起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散漫拖沓的不良风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认真执行总局党组关于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作的规定。完善巡视制度,推进巡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每年对三分之一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方面工作情况进行巡视。积极开展创建优秀领导班子活动,促使各级领导班子不断提高素质,改进作风,增强团结。   (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完善和落实政治学习制度,切实增强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落实五年教育培训规划,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征收管理、财务会计、稽查审计、信息化等知识的学习,加大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统计分析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提倡在岗自学,鼓励干部职工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资格考试,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培养大批业务能手。加强公务员年度考核。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表彰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的典型,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开展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基本内容的税务干部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做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坚持贴近税务实际、贴近思想动态、贴近工作生活,不断创新思路、改进方法,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在办实事中贯穿思想教育,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引导税务干部提高思想境界。要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在政治上尊重老同志、思想上关心老同志、生活上照顾老同志。   要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力加强党建工作。中央决定,从明年1月开始,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精神,总局将结合实际对税务系统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推动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取得良好成效。要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和党员队伍建设现状,引导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影响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解决。要通过教育活动,达到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要求,切实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搞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要办好税务总局党校。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符合税务部门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核心,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两个务必”,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加大治本力度。要执行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税务干部廉洁从政。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执行好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又要敢抓敢管、认真负责,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领导责任。要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采取坚决措施,切实解决少数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做到,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许“跑官要官”,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许参与赌博,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敛钱财。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强化“两权”监督制约。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特别是要严肃查处税收管理、干部人事工作、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利用职权在硬件、软件采购开发中谋取私利。要巩固税务代理专项检查成果,坚决纠正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明脱暗不脱以及指定代理、强行收取代理费的行为,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从税务师事务所取得不正当经济利益以及投资入股。严格责任制度,加强责任追究,不仅要坚决查处税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而且要严肃追究疏于管理、失职渎职干部的责任。   同志们,明年的税收工作任务光荣而艰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推进税收事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令总局令[2004]10号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5日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以及电力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征税办法:   (一)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二)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为: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月末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或供电环节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四)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含定额税率,下同),应根据发、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具体权限如下: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预缴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和结算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共同测算,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发、供电企业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核定预征率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确定。   (五)不同投资、核算体制的机组,由于隶属于各自不同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   (六)对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级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并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如果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在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按其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发、供电企业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办理税务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其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也应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报其所属的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上网电量、电力产品销售额、其他产品销售额、价外费用、预征税额和查补税款分别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给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预征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必须将确认后的《传递单》于收到当月传递给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企业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本月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所属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结算缴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预征地税务机关的发函后,应督促发、供电企业调整申报表。对在预缴环节查补的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在结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予以抵减。   第八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发票。   第九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件:   1.《电力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略)   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发票。   第十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第十三条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第十五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第十六条 代开发票岗位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数据,及时备份。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按月对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代开专用发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自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总局决定,将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定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税地点   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免(减)税车辆纳税申报   1.免(减)税政策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2.免(减)税申报   购置以上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   ②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④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⑤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⑥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⑦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2)车辆价格证明   ①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②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   2.免税条件消失。   三、关于计税依据   (一)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   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   四、关于税款征收   车购办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五、关于免税车辆补办纳税申报   纳税人日以后购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日前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应到车购办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确定初次申报日期。初次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   六、关于退税   (一)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二)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   2.完税证明。   (三)退税款的计算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   2.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四)车购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   七、关于免(减)税申请   (一)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先到车购办办理免(减)税申请。   1.国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审批表),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   2.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二)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   八、关于免(减)税依据及免(减)税审核批准程序   车购办应分别不同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批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免税申请审批表、免税车辆图册,办理免税事宜。   (一)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附照片(1套)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2.国家税务总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车辆图册。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二)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车购办依据免税车辆图册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具体免税范围,按免税车辆图册的范围执行。   (三)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四)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   1.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同时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   2.国家税务总局将审核后同意免税的批准文件下发至纳税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将免税车辆范围通知车购办。   4.车购办依据通知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五)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车购办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九、关于完税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十、关于征收管理档案   (一)车购办应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2.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登记表)及附报资料。   4.补证申请表及补发完税证明的有关资料。   5.其他资料。   (二)车购办要妥善保管、使用从交通部门移交过来的所有档案。   (三)车购办依据档案办理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手续。   十一、关于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   (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办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车辆发动机、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车辆所有者名称、车型、用途等发生了变更。   (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由车购办留存。车购办审核后,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过户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三)车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车购办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向转入地车购办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四)车主办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车购办审核后,对转籍车辆核发完税证明,收回转出地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五)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车购办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六)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转出地车购办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车购办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2.转入地车购办按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档案。   3.转籍过程中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车购办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每页加盖转出地车购办印章。   (七)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购办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变更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十二、关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   (一)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下发采集车辆价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组织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   (二)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   2.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含组装企业,下同)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车辆。   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车辆。   (三)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出厂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车辆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8,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四)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车购办到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采集。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及掌握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的有关单位或汽车交易市场采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将车辆价格信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六)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关于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能   (一)交通部财务会计司、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继续执行,作为设有固定装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依据。   (二)代征期间车购办使用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软件继续使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附件“可继续执行的车购费文件”停止执行。   (四)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过渡期车辆购置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征收管理。   (五)车购办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完税证明》工本费。   十四、关于完税证明、表证单书的印制   (一)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样式、规格、统一编号并印制。   (二)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审批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登记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样式、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十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略)   2.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填表说明(略)   3.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略)   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略)   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及填表说明(略)   6.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略)   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说明(略)   8.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凡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五、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另行制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省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国电信〔2004〕456号),经研究,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现对该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省(自治区)电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其所属的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10省(自治区)的资产评估增值81.12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10省(自治区)的资产评估减值127.93亿元部分,作为国有资本金减值,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集团公司的上述10省(自治区)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号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具体产品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出口退税率
移动通讯设备及终端
[移动通讯基地站]
[以太网络交换机]
[路由器]
[手持(车载)无线电话]
计算机及外设
[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液晶显示器]
[阴极射线显示器]
[硬盘驱动器]
[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其他存储部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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