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价怎么做

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目前,绝大部分用人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依法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与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0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以下简称&现状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现状评价目的和意义
现状评价是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在正常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效果、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价,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通过评价,为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危害申报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监管部门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提信息支撑服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流程见附件1)。
二、现状评价的范围和周期
(一)未实施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如果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和要求的,应当按照评价提出的整治要求加强整治,切实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控水平。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已经依法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取得竣工验收批复后,凡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包括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确定。
(三)其他特殊情况
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现状评价。
1.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注:用人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3年内均已依法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的,使用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代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现状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
从事现状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是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名单详见《关于公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渝卫监督〔2012〕96号),在市安监局公众信息网&职业健康处&栏目可下载。
四、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权限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本从业资质证书明确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评价工作,不得超范围从事评价工作。各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权限如下:
(一)甲级机构的执业范围
本市甲级机构在我市从事现状评价范围不受限制,外省市甲级机构必须在市安监局备案后,方可在我市从事现状评价工作。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
2.投资规模在15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
3.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
5.市安监局认为需由甲级资质机构进行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
(二)乙级机构的执业范围
1.市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
2.投资规模在150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
(三)丙级机构的执业范围
1.区、县(自治县)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
2.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
五、现状评价报告编制及评审
职业卫生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地根据《重庆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开展现状评价工作。评价机构向用人单位提交现状评价报告后,用人单位可以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现状评价报告和用人单位作业现场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一般应为单数,以3~5人为宜,指定一人担任专家组长。现状评价报告定性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专家组人数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评审专家应当从市政府安全生产专家库综合组(职业卫生专家组)或重庆市卫生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评审职业卫生(含放射)专家库中从选取,专家组成员中还可邀请有相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专家参与。(专家库名单见附件5)。
参加现状评价报告和用人单位现场评审的职业卫生专家和有关技术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用人单位及承担现状评价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现状评价报告和现场的评审工作。
六、现状评价报告的备案
现状评价报告经职业卫生专家组评审后,用人单位即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现状评价报告的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市安监局负责的备案范围
(1)有核设施或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
(2)有跨区县(自治县)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
(3) 中外合资企业并且注册资金或投资规模在3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用人单位。
以上用人单位在向市安监局备案的同时,要将备案资料与备案回执抄送给所在区县(自治县)或经济开发区安监局。
2.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的备案范围。负责除由市安监局备案之外的其它用人单位的现状评价备案工作。
(二)现状评价报告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1.现状评价备案书(见附件2);
2.现状评价报告;
3.职业卫生专家组对现状评价的评审意见(已开展了评审工作的用人单位提供);
4.现状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5.其它有关资料。
(三)有关说明
需要向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审核(备案)工作,另行规定。
七、现状评价工作有关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实施办法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后,即从其规定。
&&&&&&&&&&&&&&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职业病危害& 现状评价& 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2012年7月27日印发
国家及各省市安监局
国家安监总局
北京安监局
上海安监局
深圳安监局
青岛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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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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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通知
冀安监管职健〔2012〕142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28号)的要求,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省局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进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一)按规定进行现状评价和检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迅速行动起来,积极与安全监管部门联系,按照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整体安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价。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用人单位要明确工作负责人,保障工作所用资金,认真配合检测评价机构的工作,提供真实全面的基础资料,客观真实地介绍本单位的总体情况、生产工艺,不得隐瞒、缩小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危害程度,确保按要求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
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现状评价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测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按相关规定进行。
(二)按现状评价和检测结果严格进行整改。用人单位要针对检测和现状评价结果,按照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时限,认真完成整改。受行业技术水平和工艺条件所限,确实难以治理达标的,应加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合理安排作业制度,减少接触时间。同时持续关注行业先进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不断提高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
(三)及时上报现状评价和检测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将现状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并及时将现状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中,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以及冶金、水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用人单位上报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其它用人单位上报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涉及用人单位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二、检测评价机构要严格质量,确保实效
(一)严密部署,加强内部管理。一是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要召开内部会议,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对现状评价的工作程序、报告编制、质量控制、服务要求,特别是对企业整改效果和整改时限以及报告的提交建立严格的内部工作制度,同时不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促进知识更新,提高诚信意识,严格报告质量。二是检测机构要对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危害因素进行全面检测,严格按照《河北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冀安监管职健〔2012〕148号)的要求布点采样,做到应检必检,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在企业整改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复检。三是评价机构应按照《河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暂行)》(冀安监管职健〔2012〕143号)的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要全面、准确,对不符合项必须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的建议,督促其认真整改,并进行现场复核,确认整改完成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评价报告,整改过程应在评价报告中有所体现;对于短期内确实难以整改的,评价机构应与用人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以用人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待限期整改完成后,评价机构应进行现场复核,出具整改复核报告并按规定上报;职业病危害特别严重的,应提请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停产整改。
(二)服务大局,确保实效。各检测评价机构要服从安全监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调度安排,按照时间规划,推进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要确保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实效,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对利字当头,不负责任,报告与实际差距大,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或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严格处罚。
三、安监部门要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一)广泛动员,摸清底数,制定规划。一是各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本通知迅速转发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并召开会议,认真部署,广泛动员。二是要尽快理清本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为重点,带动其他行业,深入开展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力争在3年的时间内完成首轮现状评价工作。三是要依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实施分级上报和分级监管,并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严重”后“一般”的原则,制定三年现状评价规划。规划要具体到用人单位名称、实施评价的截止时限(以报告报送时间为准)和上报回执的相关要求。原则上第一年的工作量不低于总量的20%,第二年工作量不低于总量的35%。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现状评价报告必须于2014年9月30日前上报。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将本辖区各县(市、区)规划和市本级规划于2013年3月31日前报至省局。
(二)加强督导,严格管理,动态抽查。一是要加强对工作进度的督导和调度。要以这一轮现状评价工作为切入点,充分发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和能力。要加强督导,运用下发文件、发放明白卡、现场检查等手段,敦促用人单位按要求配合检测评价机构认真组织实施。二是要实施现状评价报告和定期检测报告“上报回执”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现状评价报告和检测报告,在接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报告回执表》(见附件1)。三是要实施检查抽查制度。设区市和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本级监管的用人单位安排抽查计划,抽查率每年不低于25%,检查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重复,要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实现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的全覆盖;设区市级安监局对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的用人单位抽查率每年不低于1%,省安监局对省属及以上用人单位抽查率每年不低于10%,对其他用人单位的抽查率每年不低于1‰。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划实施现状评价和检测,是否按规定取得回执,现状评价和检测内容是否与企业实际相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等。对用人单位抽查要填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检查表》(见附件2)。
(三)严格执法,严肃处罚,分类处理。为确保这次现状评价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项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现状评价和检测报告存档、上报、公布的,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对检测评价机构违法违规的,按《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暂停业务直至吊销资质等处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现状评价和检测工作的完成率和抽检合格率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附件:1.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报告回执表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检查表
&&&&&&&&&&&&&&&&&&&&&&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2日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报告回执表
用人单位填写
评价机构名称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的危害种类
1.达标点数
2.超标点数
应检危害种类数
实检危害种类数
超标防护及治理情况
岗位(工种)
目前采取的防护措施
评价报告结论
□1.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2.按整改方案&&&
月后现场复核。
不合格项整改情况
不合格项数
完成整改项数
未整改项数
现有职业病人数
现有疑似职业病人数
安监部门意见
回执编号:
本回执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注:检测、超标防护及治理情况填写不下的可添加行。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检查表
职业卫生机构设置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
专职____人
兼职____人
主要负责人培训
管理人员培训
从业人员培训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项)
执行良好□
执行较差□
分区、隔离符合要求□
分区、隔离不符合要求□
职业病防护设施
正常运行效果良好
防噪声与振动
防暑降温、防潮防寒
防电离辐射、防生物因素等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按规定开展□
未按规定开展□
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
按规定开展□
未按规定开展□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
按规定开展□
未按规定开展□
职业健康监护
按规定开展□
未按规定开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应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
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注:检查时要注意评价报告与实际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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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监局开展2016年全省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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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十二五&期间的全省职业病危害防治总体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18号)部署,今年全省将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目标要求,通过科学评估全省各地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在2015年防治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二、评估组织
省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继续负责组织和实施全省评估工作。各地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总局和省局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三、评估范围
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全部参加评估,其中宜昌市、荆门市已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进行评估,其他地区由省局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全省统一打分定等排名。
四、评估指标
1.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3.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受有效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有效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有效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8.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五、评估方法
评估采取材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各市(州)按照用人单位名录汇总表(附件1)格式填写提交辖区内300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受审查,省局按照统计学抽样原则,从名录中随机选取一定行业和企业规模比例的用人单位,其中材料审查50家、现场抽查5家。每个直管市提交名单100家,材料审查20家,现场抽查3家。林区提交名单50家,材料审查15家,现场抽查2家。材料审查企业一般平均分布到各县(市、区),现场审查企业一般不超过两个县(市、区)。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的用人单位不重复选取。
评估小组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对各地防治工作情况评分确定分数和等级,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六、评估材料准备
(一)接受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市(州)级安监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见附件2);
3.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4.主要负责人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2015年度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需要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讲义、考核试卷等过程性文件;
7.近3年(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职工少于10人的按实际职工数提供);
8.2015年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9.近2年(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需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及告知书的原件或复印件,职工少于10人的按实际职工数提供);
10.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一览表,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的复印件资料;
11.2015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二)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除当场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将检查不少于三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调查不少于5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
七、时间安排
(一)评估准备阶段(8月上旬)。省局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计划,各地安监局于日前将用人单位名录汇总表纸质版(需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分别报送省局职业健康监管处。评估专班抽样确定各地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的用人单位名录,并向各地反馈。
(二)评估实施阶段(8月中旬至9月)。各地按名单通知用人单位提交报送相关材料。8月30日前将材料集中报送省局。9月份起,省局组织专班赴各地进行现场评估。具体现场评估日程和人员另行通知。
(三)总结阶段(10月)。评估专班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综合评估各地得分,确定评估结果,省局在此基础上以省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将评估情况向各地政府进行通报。
八、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协助配合工作。要安排辖区内评估企业认真学习掌握评估标准和要求,抓好宣传动员工作,督促企业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对拒绝参与配合评估的企业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二)提交用人单位名单中,纳入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企业应不少于2/3。各地要对企业运行经营情况认真核实,已停产或关闭企业不得纳入名单。省局抽选名单一旦确定将不再改动,如发现存在企业已停产或关闭状况则该企业所有评估指标将计做0分。
(三)各地评估情况今年继续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分值不少于2分,评估不合格地区将在年终考核时严格按标准扣分。
(四)各地应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真实有效资料,不得为应对评估而弄虚作假。一旦发现作假行为将严肃批评,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陈万海 027-(带传真);电子邮箱:。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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