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型基金不进行托管有多少人同意

东吴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网易财经
东吴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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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1、召开事由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2、会议召集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在上述第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3、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4、会议的召开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第一,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第二,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第一,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第二,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第三,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第四,上述第三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第五,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5、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第一,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二,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议事程序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6、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7、计票现场开会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8、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八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2、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基金费用的种类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到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1、投资方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7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类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2、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本基金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7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3、投资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8、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2、基金资产清算: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基金资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按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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