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合同怎么申请撤销

重大误解申请法院撤销
&重大误解申请法院撤销案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本案是围绕一份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其争议焦点为该协议是否系重大误解并可依法撤销。代理人认为:该协议是在原告重大误解的情形下签订并造成原告28万元的重大损失。
代理人现围绕重大误解四个构成要件,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最高法民通意见的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构成要件有四:
一、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误解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010年12月3日,被告单方出具《关于对“12.2”重伤事故的调查报告》,该份报告认定事故是因原告塔吊质量造成,导致原告误解。为了救治伤者才与被告于2011年1月15日签订《协议》。后经合肥市蜀山区及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无事故责任。致使该协议合法基础丧失,原告为救人签订的协议,系因误解而为之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二、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原告基于自己存在事故责任的错误认为,是对行为性质的重大误解,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原告的错误认识被法院依法更正,使得原告签订合同的基础和目的丧失。
三、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是由表意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对外表现为自愿行为,并且这种“自愿”行为是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产生的。
重大误解行为对外表现均为“自愿”,这也是重大误解与胁迫等其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区别之一。
本案中,在未查明事故原因的情况下,原告误认为有过错,故“自愿”签订了协议,此行为是基于错误认识和依责任承担赔偿目的而产生的。现原告的“自愿”基础已被法院依法更正。
四、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是因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如果表意人故意追求误解的结果,则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本案原告正是基于错误认识才签订的协议,“自愿”承担36万元的赔偿,并支付了28万元。原告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责任,并在该协议中未获得任何利益,且造成自身重大损失。显然,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并无故意追求误解的结果。
综上,原告签订协议的行为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使得原、被告之间权利严重失衡,造成原告巨大损失。敬请贵院依法撤销该协议,支持原告诉求。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敬请采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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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合同履行完发现是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吗;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一、合同履行;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规定为完成合同的行为,或当事;当合同规定的义务被执行时,就是合同当事人正在履行;执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但是,合同义务的执行有
合同履行完发现是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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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规定为完成合同的行为,或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从合同成立的目的来看,任何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能够实现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内容的实现,有赖于合同义务的执行。
当合同规定的义务被执行时,就是合同当事人正在履行合同;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都被执行完毕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得以实现,合同也就因目的实现而消灭。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的原因。由此可见,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
执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等。
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密义务的执行即是。执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合同义务都应执行,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
但是,合同义务的执行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项地执行,这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可能合同的部分义务无法执行,这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非一致,实际中有的当事人不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也是合同的不履行。
二、合同履行完发现是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吗
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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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上诉人杨??称,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系撤销权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保中民二终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肖韵华;吕思成;任茂;张继斯
原始文档:无&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保中民二终字第?号
上诉人(起诉人)杨??。上诉人杨??不服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二初字第84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称,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系撤销权纠纷。而梁其钊起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支付股权转让金,系股权转让纠纷,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指定腾冲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日杨??与梁其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文书还有51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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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称,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系撤销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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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标的物),也可以是...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标的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那么误解要满足什么条件才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呢?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经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造成了误传。而误解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例如误将标签上标明的涤纶西装当作毛涤纶西装购买,这属于误解。但如果销售者故意将涤纶西装写成毛涤纶西装出售,则构成欺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发生了误解,对方明知其误解而沉默不宣,是否构成欺诈?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毕竟误解的发生并不是沉默不宣的结果,因此不构成欺诈。当然,一方如果有义务向另一方在出售某种商品时告知商品的性能、质量瑕疵等情况却沉默不宣导致对方发生误解,则可以构成欺诈。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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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在合同法领域中,是可撤销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么重大误解具体有什么内容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那么何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那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规则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那么,重大误解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俗话说,爱美是女人的天性。前不久,家住南京铁心桥春江新城的余女士也成了“爱美队伍”中的一员,只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不但没有实现美白效果,而且还被美容院一步步诱导,陷入被宰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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