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结婚时应该采取措施什么措施

婚前购房男方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本上写男方名字和写俩人名字有什么区别推荐回答: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女人啊,一切已成泡沫,奋斗吧分享 之前的法律对于离婚时的房屋产权问题是这么来规定的。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上的规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执行起来的时候,遇到了极大的麻烦,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供起来的房子,为什么离婚的时候就要分给女方一半?现在房子是一户人家的主要财产,如果要一分为二,那么唯一办法就是把房子卖了,但是卖了房子你就永远买不起了。正是因为类似的争端太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调整,下面是相关条款。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现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看谁出钱多,就支持谁。如果男方出钱买了房,那么房子就是男方个人的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房子未来的升值部分同女方也无关,有人说老婆也参与还贷了,那么你就来证明你出了多少钱,你出多少钱就补给你多少钱,你能拿到的仅此而已,不会再多了。一些女人认为,房子是有力武器,如果老公敢在外面找小三,就让他净身出户,现在这已经完全不可能了,只要房子是他买的,就算离婚与你也无关,净身出户的是你而不是他。还有人认为,男人找小三是过错方,理应进行赔偿。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要求你能证明自己毫无过错,如果你不能证明这一点,那就不支持你的意见。【新婚姻法并不针对女方,只是男方买房的情况更普遍,因此以男方为例来说明】新司法解释对于小三的规定更令人叫绝。如果男人找了个小三,几年后要求分手,小三无权要求青春赔偿,更叫绝的是,如果这男人花了不少钱给小三买房买车,他的正室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小三令其返还。看到这里,亲爱的女同胞们,你还认为“有房才能结婚”有必要么?在有房才能结婚的前提下,房子无论如何不是你的,你只是有权在这里住而已。如果男方找了小三要求离婚,那房子就和你没关系了,你如果帮忙还了贷,那就把钱退还给你,房子的升值部分也和你无关。你要想得到房子的唯一办法,就是努力攒钱,婚后两人一起交首付,一起交月供,别想着找一个有房的男人,一步从无产阶级变成有产阶级。与此同时,北京聚集着多达50万的剩女,这么多女人追逐那么少的房子,说错了,是男子,造成了严重的供求不平衡,随着时间的推移,男方的话语权将逐渐增大。岁月是女人最大的敌人,已经没有多少时间可以供她挑挑拣拣了,既然婚前的房子和自己无关,那么何必非要有房才能结婚呢?这是很现实的问题,毕竟北京上海深圳这样的大城市,离婚率已经超过了三成。 重点来了:我非常诚恳地提醒女同胞们,如果你们的男朋友或老公现在顶着新中国历史上最高的房价、历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花光所有的积蓄去买房子,那么这个行为绝不是爱你,而是爱自己。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属于共同财产吗推荐回答: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婚前贷款买房子,婚后要是离婚,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推荐回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如果有可能,在结婚前还完贷款最好。针对问题补充:没有区别,其中仍然有你的份额,处理同前,只是可以夫妻分割的份额不同而已。婚前贷款买房,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吗?推荐回答:亲,这个贷款买房是这样的!我是贷款买的房子,所以知道里面的事情。要是婚前贷款是单身,贷款超过20万就得有担保人。没有担保人银行是根本不批的。银行审核通过快的就是夫妻贷款。这样只要有单位银行就会批的。还有就是你们结婚买房,这个房子是你们共有的呢,还是他个人的?这个你得想好,要是这个房子你想共有,那就得登记然后办理,这样以后你们一起还贷款,就算将来有珐窢粹喝诔估达台惮郡个什么万一,房子你们平分也算公平。如果这个房子你想让他全出,你不出钱,那样到他名下,以后就没有你的,贷款只要他的名字,因为是婚前财产,以后房本下来也只有他的名字。你们一起贷款买房,房本是两个,一个是你的名字,共有人是他的名字,另一个本是他的名字,共有人是你。其实首付没有多少钱,还贷款钱多,还是你们共同出钱买房子合适。这是我买房子的时候银行的人向我介绍的。希望能帮到你,祝你们幸福!婚前贷款买房的问题。推荐回答:个比方,房子当时100万。那么离婚后,那么60万是你个人的,假使房子值200万了,均分,一方首付30万,其他的140万,其他是婚后共同还贷结婚前男方贷款买房,结婚后算是双方共同财产吗?推荐回答:不是!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房子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除非男方同意赠与或在房产证上加名,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房产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万一离婚,你可以得到还贷和房子增值部分的一半。婚前男方贷款买房,离婚怎么分配?推荐回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部分和房屋的增值的一半,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女方可以得到3年还款总数的一半和结婚3年中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如果达成协议的话也可以多分。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前贷款买房该注意什么?推荐回答:一旦一方不能还贷或者负担不起,在分割财产时难免会发生争执并使得这一方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利位置,婚前财产为各自所有。感情甜蜜稳定时不要充昏头脑,父母也无追回这笔出资钱款,如果不能及时控制欲望不小心刷“爆”卡而又无能力偿还就会产生不良记录,一方有不良记录不能贷款就只能依靠另外一方,基本上会想要独享两人世界感受“家”的味道,事先按份共有分好产权后双方即可以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伟家安捷 来源。 婚前买房房产证署名要协商好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在贷款买房前对于出资一方的钱款一定要划分清楚,那么贷款的这一方就得独自承担这笔庞大的“外债”,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双方都有出钱而只有一方姓名?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贷款买房双方在非配偶关系下,也好避免日后的房产纠纷,在双方还未确定夫妻关系前,在贷款买房时会受到较大影响。现在,这样也不会产生纠纷,那么一旦日后不能顺利进入下一阶段“步入婚姻殿堂”而双方反目,在无任何协议或者凭证的条件下,在这种情况下买房时如已在房产证上同时写明两个人的名字、外界物质诱惑刺激较大。“伟嘉安捷”专业按揭顾问建议,社交活动频繁,越来越多的都市年青人在恋爱期间。 婚前财产公证或协议十分必要 婚前情侣买房要慎重,可以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共同签署一份协议,另外一方仍需要对银行承担还贷义务,银行在为个人办理购房贷款按揭时审批的格外严格。 各方出资赞助买房钱款分清楚 年青人买房可能积蓄不足需要借助父母的力量来达成,以免不能结婚分手时反目成仇,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予两人归双方共有,大都会提出共同买房以兑现“双宿双飞”的爱情誓言,明天会发生什么事谁也无法预料,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明确双方的贷款权利与义务。因为当房产证上同时出现两个业主名称时是要分大,他们中的多数人手中有几张信用卡已不足为奇,只不过双方要事先协商好房产份额配比,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如果双方分手。如果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找出证据来证明,房产证上都可以体现出两个人的名字。“伟嘉安捷”专业按揭顾问解释,那么还要再另外签署一份协议,财产公证或者签署协议是共同买房的必要前提、水乳交融的阶段。 其实在买房时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 、小产权的,应该签署一个协议。 贷款买房后还贷月供务要忽视 现在银根紧缩,岂非不公平,无论是父母出资还是其它亲友赞助。所以 当男女朋友关系确立后。“伟嘉安捷”专家认为,两个人的关系发展到如胶似漆。未婚情侣贷款买房。对于未婚年青人来说,另一方因为不好意思或者怕影响两个人的感情而未在房产证或者相关证件中体现自已的房屋所有权利,万一最后婚没结成怎么办,在爱的承诺前加上一份法律保护会更加牢固,如果日后感情不合分手的话展开全部下一篇:住房公积金的一个很大的用途就是用来买房,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那么,如何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呢?公积金买房要注意哪些问题呢?目前很多人都会选择贷款买房,那么贷款买房需要什么证件,有哪些手续呢?贷款买房是一般人买房的一种常见的途径,很多人对于房贷首付的情况可能还不是非常的清楚,下面我们就来和您一起具体的分享下吧~2017年贷款买房首2017年按揭贷款买房需要哪些材料,用贷款的方式买房的人不少,下面我们就来和您一起具体的分享下银行贷款买房的情况吧~2017年按揭贷款买房材贷款买房首付一般是多少呢?房子首付计算方式是什么呢?如果我们要用公积金贷款,还要了解下2017年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情况。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准备什么呢?公积金贷款买房条件是什么呢?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是什么呢?贷款买房需要注意什么?贷款买房流程具体都有哪些呢?我们在选择贷款买房的时候需要准备哪些东西呢?在下面的内容中您将找到答案。在如今房价居高不下的形势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贷款买房。现在的房价越来越高,很多人不能一次性付款买房,大多数人会选择贷款买房。那么不同类型的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手续呢?责任编辑:吟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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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 离婚诉讼中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诉讼官司,不仅意味着爱情的崩溃和婚姻关系的解体,还包括了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其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财产分歧当属房产分割。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及婚姻观念变化的需要,确保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可以更为公平地对离婚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之后出台了三部婚姻法的。
  但现有仍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分割的法律纠纷。由于不能在现有法律中找到明确的规定,各地方法院只能因地制宜、个案各判,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致使法律无法服众,故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该问题进行研究论述。
  婚前按揭购房的特性
  对于婚前按揭贷款购房,虽然婚姻法解释(三)在权属认定及分割等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有效地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仍使得其作为离婚诉讼中最重要的房产分割形式被热议和讨论。
  按揭购房具有以下特性:第一,购房程序繁琐,时间跨度长,购买方式复杂。其间,购房的进度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比例会有一定影响。第二,按揭贷款购房的房产价值组成复杂,估价困难。相比较一次性全款购房,按揭贷款购房的房产价值组成相对复杂,包括首付款、贷款及贷款利息和房产本身的增值款。在离婚诉讼中对这类房产进行分割时,首先要判断该房产处于哪个阶段,然后才能对其进行估价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除另有约定外,双方结婚后按揭贷款购房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很少存在纠纷和争议。但对于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却因为存在的法律关系复杂、所有权登记时间和登记内容多变,极难进行权属认定和房产分割,是司法实践中较难处理的问题。
  产权登记影响权属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规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分割案件的法律依据,但该条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该条规定中包含了两个条件,只有满足一方以婚前按揭贷款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同时还需要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对于其他相关离婚诉讼中对婚前按揭贷款购房的分割案件均不适用。
  目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离婚诉讼分割婚前按揭贷款购房的纠纷,较常见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方式有三种情况。
  首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婚前交首付款一方名下时,无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数额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有多大,均不能构成房屋权所有权变更的条件。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购房人在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起,即获得了该房屋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为内容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婚前按揭房贷款购房的情形,只要购房之人已经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那么,购房人是否还清银行贷款或者是否存在婚后的共同还款行为,均不会影响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取得按揭贷款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可见,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仍是将该房屋认定为婚前支付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
  笔者认为,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是对购房者最初购房意愿的表现,符合购房者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的行为,是以另一方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购房者名下状态的认可为前提的,若其想改变此状态,可以协商要求将自己的名字加入房屋所有权登记而转为夫妻共有。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无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数额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有多大,均不能构成房屋权所有权变更的条件。
  其次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时,将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合理。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方出资在婚前以另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应当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由于婚姻法解释(三)对该种情形未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双方对该财产的争议更是异常的激烈,该情形在离婚诉讼房产分割中应当如何处理,也没有参照的准则。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当区别对待。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认定所有权人仅是一种物权意义上的权利推定,若存在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法院仍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房屋所有权进行重新认定。对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应当认识到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愿意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是以双方结婚共同生活为前提和目的的,若双方未结婚或者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则法院不应当简单地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将房屋认定为登记一方所有。
  对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在离婚诉讼中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由于双方婚后的共同生活和共同还款行为,将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合理,这样既考虑了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利益,又兼顾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的权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更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再者,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时,如果是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办理按揭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形,在法律规定中规定得较为详尽,司法实践中各方的观点和做法基本相同,均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还款能力对判定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会在考虑到夫妻双方的还贷能力及照顾女方和孩子利益的基础上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定,但同时还存在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那就是按揭权人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
  我国的按揭权人大都是银行,银行在选择贷款客户时是根据个人的收入、信用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的,只有具备良好偿债能力和良好信用的人才会成为按揭人。因此,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若要将房屋裁判给非产权登记方时,应当预先考虑到非产权登记方的收入、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从而实现对按揭权人利益的保护。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分割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得到房屋的一方是否有能力继续单独偿还贷款,同时还有向无房一方支付分割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应得到的财产的能力,若该方不具备此能力,人民法院判决无房一方的利益将因对方无履行能力而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离婚后无住处的一方,另一方应当给予帮助,这是对离婚中无房方居住权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考虑到夫妻双方的还款能力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对无房一方居住权的保护,最后依法做出判决。
  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针对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到夫妻双方离婚时房屋价格已经远远高于最初购房的价格,立法中对此部分上涨价格称为房屋增值部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对此做出了进行补偿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司法实践中对增值部分是如何界定的,又该如何进行分割?
  根据法学理论界对结婚以后夫妻一方财产收益进行的分类,可以将其分为财产产生的孳息、用财产进行投资或经营而产生的收益以及财产的自然增值。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婚后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投资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该收益中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却仍然是个人财产。
  根据该规定,可以区分婚后一方的财产收益应当归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该司法解释对“投资收益”、“孳息”与“自然增值”几个法律术语却未进行界定,理论界对这几个概念一直争论不休,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致使该法律规定无法准确地指导司法实践。
  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有其合理之处,同时也存在着重大的不足。虽然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婚后房产的增值部分归房产所有人所有,同时也规定对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却未对适当补偿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给予明确,对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应用缺乏明确的指导性。
  如何完善房产分割
  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和立法技术的局限性,现行房产分割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如约定财产制在离婚时应该起到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未规定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包括房屋;没有设置对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一方补偿的保护措施。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继续完善:
  第一,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和发挥约定财产制度作用。在离婚诉讼对房屋进行分割时,常常会出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所有人与房屋的实际出资购买人不相同的情况,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常常会发生取证和举证困难的问题。对此,笔者建议在坚持现行房屋登记制度的同时,应当一并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并对约定财产制度进行进一步推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夫妻财产登记制度,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将各自的财产进行登记并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度,是指由夫妻双方对其婚后选择和决定如何分配夫妻财产做出约定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通过约定财产制度的建立和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作用的发挥,可以有效减少离婚诉讼时房屋分割的胶着状态,两种制度之间又可以进行配合使用,达到充分维护当事人婚姻稳定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在具体操作方法上,笔者建议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可以与婚姻登记制度一起使用,即在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同时,也将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所要采用的财产分配方式进行记载和登记,与结婚登记相关材料一并保存在婚姻登记档案中备查,这样既可有效地使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得到更好的应用,又能解决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难题,有效减少了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
  第二,将过错赔偿的范围扩大到房屋产权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向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一方要求赔偿。虽然到目前为止,法律规定的过错仅仅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没有将更多的其他致使家庭破裂的过错收入其中,但其规定的过错赔偿制度仍有较积极的意义。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一方可以根据对方的过错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赔偿,以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经济赔偿。
  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房屋产权的分割囊括到该过错赔偿的范围之中。若将该项赔偿列入其中,势必加大了过错方的离婚成本,可以有效地制约过错方不犯或少犯过错,从而达到规范婚姻双方行为,有效保护婚姻关系的社会效果。
  第三,完善对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一方补偿的保护措施。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生活和还贷压力,离婚时大多数夫妻并没有大笔存款,并且原本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贷款,在离婚后变成房屋所有人一人承担,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比,又大大加重了还款人的压力。此时,房屋所有人已经无力再向未得到房屋一方支付补偿,因此,在法律未完善相关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无房一方因离婚该得到的补偿也无法得到保护和实现,这样相比起得到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显然有失公平。(作者单位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功成 HN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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