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张阳父亲制定的规定属于法律吗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6:24:40 来源: 浏览次数: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工作,依法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现将《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以下简称军地互涉案件)工作,依法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 (一)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犯罪的;
&&& (二)军人在营区外犯罪的;
&&& (三)军人在营区侵害非军事利益犯罪的;
&&& (四)地方人员在营区犯罪的;
&&& (五)地方人员在营区外侵害军事利益犯罪的;
&&& (六)其他需要军队和地方协作办理的案件。
&&& 第三条& 办理军地互涉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及时规范、依法处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对军人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确定管辖。
&&& 对地方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五条& 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且侵害军事利益的,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与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分工共同组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管辖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 发生在营区外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管辖的,移交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处理。
&&& 第六条& 军队和地方共同使用的营房、营院、机场、码头等区域发生的案件,发生在军队管理区域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发生在地方管理区域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管理区域划分不明确的,由军队和地方主管机关协商办理。
&&& 军队在地方国家机关和单位设立的办公场所、对外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行物业化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在地方执行警戒勤务任务的部位、住处发生的案件,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第七条& 军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审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 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涉嫌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处理。
&&& 第八条& 军地互涉案件管辖不明确的,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与地方省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管辖;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总政治部保卫部与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协商确定,或者由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第九条& 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和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军地互涉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第十条& 军人在营区外作案被当场抓获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军队有关部门,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处理;地方人员在营区作案被当场抓获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 第十一条& 地方人员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军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军队公文、证件、印章,非法持有属于军队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犯罪等被军队当场查获的,军队保卫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核实身份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 第十二条& 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在营区外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通报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实施。
&&& 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在营区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通报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应当协助实施。
&&& 第十三条& 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和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相互移交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赃款赃物等随案移交。
&&& 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和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法律文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四条& 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和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经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与地方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同意后,可以凭相关法律手续相互代为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第十五条& 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和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的军人和地方人员分别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及时协调,依法处理。
&&& 第十六条& 军人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开除军籍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在军队执行刑罚的以外,移送地方执行刑罚。
&&& 地方人员被军事法院判处刑罚的,除掌握重要军事秘密的以外,移送地方执行刑罚。
&&& 军队和地方需要相互代为对罪犯执行刑罚、调整罪犯关押场所的,由总政治部保卫部与司法部监狱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所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后,凭相关法律手续办理。
&&& 第十七条& 战时发生的侵害军事利益或者危害军事行动安全的军地互涉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可先行对涉嫌犯罪的地方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 第十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和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
&&&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人身份自批准入伍之日获取,批准退出现役之日终止。
&&&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军队设立的临时驻地等。
&&&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除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外)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办理武警部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为你辩护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为你辩护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为你辩护网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你必看的50个重点刑事问题
我们的产品
我们的文化
传真:028-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总政治部印发《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若干规定》--时政--人民网
&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
总政治部印发《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若干规定》
&&&&来源:&&&&&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近日印发《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规定》,是贯彻习主席关于严格党内生活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员意识、党的意识和党性观念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明确,每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本级党委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思想、学习、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课教育或主题党日活动,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由本人按月向所在党小组交纳党费。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把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规定》要求,各级党委、纪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的指导和检查,每年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进行讲评或通报,对无故不参加的及时提醒和批评教育。
  《 人民日报 》( 日
(责编:曹昆、王吉全)
最新评论热门评论
人民日报重要言论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颁布的法规 - 法规库 - 110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颁布的法规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民政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国家物资局、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国家劳动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教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教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国家物资局、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民政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科协 日
中共中央文明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日
按地域查找法规
按类别查找法规
按地域找律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中国人民解放军法律法规-法邦网
您所在位置:&&&&&&法规浏览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网友们正在搜索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92618&&
【正  文】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
    自国家恢复授予和晋升技术职称制度以来,许多军队院校、训练班(队)毕业学员或其所在单位来信来访,要求明确军队指挥院校和建国前后技术、医务院校以及训练班(队)毕业学员的学历。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院校、训练班(队)学历制度不够健全,不同院校或同一院校的不同班次、不同时期,招生条件、培养目标、学制年限、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差别较大,情况比较复杂。考虑到军事科学的特殊性,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对军队院校、训练班(队)以往培养目标是干部的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如下。    一、建国以后军队院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凡总部颁发的训练任务规划、招生通知等文件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文件已明确规定计算学历。    二、入学时未明确学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文件和其它文件中也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学历:    (一)指挥院校    1.凡增养目标为连、排职指挥干部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和初级指挥院校的机关干部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一年半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    2.1966年以前和1979年以后,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高中毕业生,以及1980年以后经全军或大单位统考入学,经过初级指挥干部培训班学习,学制满3年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3.航空学校的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1978年以前入学的为中专学历;1979年以后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满3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4.中级指挥院校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不满2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其中培养目标为连、排职指挥干部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按“指挥院校”第一款办理。    5.军事学院(含原南京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和原高等军事学院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一年半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6.指挥院校中的技术干部培训班(队)毕业学员的学历,按技术院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医务院校    1.建国以后,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其中招生条件明确规定为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培养目标不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军医等技术、医务干部的大学班,学制又满2年以上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2.1970年至1976年各技术、医务院校大学班招收的学员,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3.1980年以前各卫生(护士)学校、军医学校毕业的学员为中专学历。其中个别班次需定为大专学历的,应报总后卫生部批准。    4.机要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的学历,按中央办公厅(1982)秘函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学和提前离校学员    1.因军队需要,统一招收地方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转入军队高等院校(或大专班)学习毕业的,按其所毕业院校(或大专班)确定学历;转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指挥院校学习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学习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毕业的,为中转学历;满3年以上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2.在军队院校内部专学的学员,按其所毕业院校(或班队)同期毕业学员确定学历。对于因为工作或院校调整需要,由技术院校大学班集体转入中专班继续学习,其学习时间可连续计算,学习时间满3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习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    3.因战争或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提前离校分配工作的大学本科班学员已基本学完专业课的按毕业生确定学历;学习时间满2年以上的按大学专科计算学历;因其他原因(开除学籍者除外)提前离校的,按肄业生对待。    (四)轮训班、速成班属进修性质,不计学历。    (五)各类预备学校的学员一般不计学历。航空预备学校1959年至1961年招收的飞行学员,在校学习满2年以上的为中专学历。    (六)训练班(队)    训练班(队)不是正规院校,一般不确定学历。但1980年以前,因院校不足,为培养干部经总部或军区、军兵种批准开办的训练班(队),招收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员,学习时间满2年以上,经过考试合格毕业的,可定为中专学历,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    三、对毕业学员学历的答复和处理    (一)院校毕业学员的学历,按院校的隶属关系,由各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国防科工委、军委直属院校和总部有关军事学院、原南京军事学院和原总高级步校毕业学历,由军事学院办理答复;原汉口高级步校和原石家庄高级步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分别由武汉、北京军区办理答复;原步兵学校毕业学员学历,由驻地所在军区办理答复。    (二)各单位办理毕业学员的学历答复证明书,应以毕业学员的毕业证书为依据。对于没有毕业证书的毕业学员学历,可凭现在掌管干部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人的证明信办理。证明信应写明就学的院校和系(班、队)、学习的专业、入校前文化程度、入校和毕业时间以及是否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等内容。    (三)确定军队院校学员的学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军队院校的信誉,涉及到经过院校培养的干部本人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领导机关和院校,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力求做到合情合理,妥善解决。    四、本规定只解决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的学历问题。1983年以后招收的学员学历,一律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院校训练任务规划表的规定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法规搜索:
Copyright &2007-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76号总政治部印发新修订的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中新网
总政治部印发新修订的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Chinese army applies stricter rules in recruiting CPC members
Chinese military forces will adopt a set of revised rules, including stricter standards and procedures, in recruiting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members from soldiers and officers.
  来源:央视综合
  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总政治部日前印发新修订的《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规定》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党中央、习主席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员队伍建设新部署新要求,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强军目标对党员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注重吸纳部队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
  《规定》指出,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的先进分子入党,始终保持一支以干部和士官为主体,能够担当强军重任的高素质党员队伍,为建设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规定》强调,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注重综合素质,体现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要严格按比例有计划发展党员,禁止突击发展、超比例发展。
  《规定》对发展党员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调整完善,特别是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严格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程序、规范入党材料管理和审查、强化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等方面作出了更严格、更具体、更科学的规范,使发展党员工作更加符合部队实际。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抓好落实。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发展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同时,对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
【编辑:李雨昕】
>军事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66833 34708 30649 18963 18348 16939 12753 12482 12188 12157
 |  |  |  |  |  |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京公网安备:-1] [] 总机:86-10-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历任总政治部主任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