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给合伙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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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公司的股东中有一个股东为合伙企业,本年该合伙企业将持有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3名个人股东,那这个合伙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还是“股息、红利”项目缴纳?谢谢
要交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印花税依照合同价款乘以万分之五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额计税依据为售价减除原始投入成本后再按20%缴纳
合伙企业所得税较复杂,应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将所得在各合伙人之间分配,如合伙人是法人单位应纳企业所得税,如合伙人是自然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本案例应属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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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额计税依据为售 ...
谢谢您,工作第一次遇到了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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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是20%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应该是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啊。
为何是20%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
税务局是这样以20%执行的。
税务局是这样以20%执行的。
是的,我们这也这样执行。但就怕哪天任务紧了,翻脸不认
请问上海税务局是按照20%规定吗?谢谢!
一个和尚念一本经。还是咨询主管税务部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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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王 震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一、案例实况 某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A公司(系在中国上海设立的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出资1000万元;B公司(系中国上海的一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出资2000万元;C企业......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一、案例实况
某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A公司(系在中国上海设立的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出资1000万元;B公司(系中国上海的一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出资2000万元;C企业(系某有限合伙型基金)出资4000万元;D(系浙江宁波人,主要从事风险投资)出资3000万元;E(系香港特区人,在国内没有住所也不居住,非中国居民纳税人)出资10000万元。A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均为有限合伙人。
日,该基金公司根据托管人的基金决算报告,获取被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4000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000万元,取得管理顾问收入2000万元,某项投资损失3000万元,基金年度所得5000万元。按照合伙协议,将2012年基金所得的80%按照出资比例向各位合伙人分配收益:A 为200万元;B为400万元;C为800万元;D为600万元;E为2000万元。该合伙基金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基金履行对D、E两个有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D和E究竟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基金公司困惑了。
二、涉税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财税[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主管税务局机关和涉税企业对于不同的合伙人分别进行税务处理,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在对有限合伙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适用应税项目的认定及基金公司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上产生重大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仅就有限合伙人当期取得的收益,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由有限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公司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仅是合伙人的投资管道和税收管道。有限合伙人取得的基金收益在所得性质上,应和合伙企业层面取得所得性质保持一致。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有限合伙人应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基金公司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基金公司的年度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的分派比例确定有限合伙人的应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分别计缴个人所得税,基金公司在分派收益时必需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合伙企业是一个独立纳税实体,&先分后税&原则的适用并不改变其独立纳税的税收地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0]91号文&)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国税函[2001]84号文只是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规定了例外处理,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对于合伙企业的其他经营性所得应该正常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5]65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所以基金公司理应在分派收益时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应由基金公司根据国税发[1995]65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扣未扣的税金、滞纳金和罚款。
三、案例实况分析
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1995]65号文、财税[2000]91号文、国税函[2001]84号文、财税[号文对合伙人的税收征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择取重点省市简述如下。
1.北京。根据《北京市金融工作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上海。根据《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第五条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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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九大纳税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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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税务梳理(以有限合伙为例)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有所不同。
同时,基于我国税种的复杂化和多样化,不同纳税主体依据收入来源的不同,所涉税种及税率也不尽相同。本文将从基金产品、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等不同主体层面出发,以有限合伙型为例对私募股权基金所涉相关税收进行梳理。
一、基金产品层面的税收
众所周知,作为基金产品的PE主要收入来源于两个方面:(1)存续期间投资于目标公司所产生的利息、股息、红利;(2)PE股权转让退出时产生的收益。
作为基金产品的PE,其所涉及到的基本税种为:
1、企业所得税: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就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不收取所得税。
2、增值税:单纯的股权转让应不缴纳增值税
纯股权转让,营改增之前在征收营业税时,财税[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目前,营改增之后对于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减轻税负的改革方向来看,单纯的股权转让应该不缴纳增值税。
若转让的股权系通过新三板进行转让,具有了金融商品的属性,则可能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比如股权基金在退出的时候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各个地方是有不同的做法)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缴纳税费;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缴纳税费。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作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作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营改增的私募基金可能是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如果达到这个标准,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方面会有相应处罚。如果基金公司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可以自主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就可以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应按照对外提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服务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征收,但&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将取消。
二、投资者层面的税收
1、LP投资者为自然人
(1)来源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2)来源于股权退出收益的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其主要规定为:从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 年9 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 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 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可见,针对个人投资者收益的不同来源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但目前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统一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上海则修订了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仅规定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由此可见,以自然人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人,应以支付其所得的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2、LP投资者为企业
(1)来源于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
(2)来源于股权退出收益的所得税
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项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先分后税&的&分&并不是宣告分配股息,而是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一定原则算到每个合伙人头上,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税(自然人需要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目前,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只具有代为申报义务(区分意义在于,合伙企业代为申报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代扣代缴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务当中,部分地区税务局建议合伙企业代扣代缴,许多合伙企业也实际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
3、LP投资者为信托、券商资管等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不是纳税主体,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
三、基金管理人层面的税收
1、收入来源于管理费、咨询收入
基金管理人一般按照募集基金总额每年收取2%左右的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有一些咨询收入,就管理费收入和咨询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2、收入来源于投资收益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实现预期的盈利目标后,对有限合伙基金取得收入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分红,一般为20%收取。
对于收益的定性上,就这个收益根据定性为投资收益还是提供劳务所得的服务收入,将会导致涉税的不同。如果说是投资收益,则不缴纳增值税的,只缴纳所得税。如果是类似于服务、劳务的一个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在签订合伙协议或者委托管理协议的时候,建议明确是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收益。
最后提一点,在国内,基金管理人一般为公司组织形式,由于公司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可能将导致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税负较高,而国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多为合伙企业。网传的鼎晖一期的股权架构如下,鼎晖一期的GP是有限合伙担任,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最终投资者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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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政策热点问答
来源:市地税局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支出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公司分割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的200%或300%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的补贴、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税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条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税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税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对扣缴义务人不报送或虚假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行为有何处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汇总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实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反映扣除。”&
二、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内”。&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汇总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的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契税的亿家能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原因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额累转增股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将原盈余积额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第一条的规定:“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发生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新股东以下对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积累己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对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收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对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7、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问题通知》 (国税发【2005】9号)规定:“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内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X适用税率-适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8、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其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9、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第八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10、个人转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规定:“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号) 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 财产赁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11、企业雇用的兼职人员,应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果上述兼职人员与您公司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管理关系,那么为您公司工作所取得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范畴;如果仅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您公司工作,那么所得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范畴。&
1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款,多退少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了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款。”&
13、房屋转租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76号)规定;“五。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14、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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