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为我缴纳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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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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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文义上理解,存在三种情形:情形一,用人单位从来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二,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三,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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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定有经济补偿吗?
【案例】鲁某于日进入上海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电焊岗位工作,每日工资170元。日,鲁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后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庭审中查明鲁某2015年1月、2月确实未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其他月份均由公司为其正常缴纳。公司称未缴纳的原因是2014年1月公司进行人事变动,由于人事专员工作交接产生失误,导致一部分员工漏缴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于2015年4月发放通知要求漏缴社保的员工进行登记为其补缴,并提交该通知以及其他员工补缴记录为证。而鲁某自己未向公司反映漏缴的情况,由于公司员工人数较多,公司对于鲁某漏缴的情况也不知情,现公司愿意为鲁某补缴2015年1月、2月的社会保险费,不同意支付鲁某经济补偿。而鲁某认为,公司人事工作的交接失误客观上造成了本人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存在,本人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支付本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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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企业没有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
来源:无忧劳动法
作者:无忧劳动法
发布时间: 11: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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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
2008年夏,刘阳大学毕业后便来到上海找工作,7月,其便在上海某计算机公司觅得一份工作。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日起至日止,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另加每月500元的岗位津贴以及每月500元的全勤奖。刘阳进入公司后,公司便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但是以2500元的基本工资为标准购买的。
专家律师解析:
2008年夏,刘阳大学毕业后便来到上海找工作,7月,其便在上海某计算机公司觅得一份工作。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另加每月500元的岗位津贴以及每月500元的全勤奖。刘阳进入公司后,公司便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但是以2500元的基本工资为标准购买的。2008年12月,刘阳在与别人的闲聊中得知,企业应当按照员工的标准工资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就刘阳而言,计算机公司应当按照3500元的工资标准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刘阳遂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公司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则认为,公司按照2500元的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低于最低工资待遇标准,便不答应刘阳的要求。双方经协商不成,刘阳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解除其与计算机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计算机公司依法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中的差额部分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元。
【法律分析】
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简要说明。
(一)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各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因此,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高于20%的地区,可暂时维持不变。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例如,深圳2008年的养老保险缴纳标准便确定在18%-19%,其中单位负担10%-11%,个人负担8%。
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6%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职工缴纳的比例可以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对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则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是差别费率,此差别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确定,各个地方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工伤保险的费率一般确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例如深圳市根据行业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危险程度将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0.5%、1%和1.5%。对于实行第二、三档次的用人单位,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情况(事故率和收支率),下年缴费可上下浮动两个档次,即可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20%、150%或下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80%、50%。
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为计算社会保险费在引用所依据的计算基数时一般要遵循以下几种原则:
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准;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
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前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上述是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时应注意的一般规定,但由于各地方政府都会根据本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前述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范围内出台准确的适用费率以及规定。故此,用人单位要准确的缴纳社会保险,还应了解当地的规定与政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的标准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当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情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计算机公司没有足额为刘阳缴纳社会保险,应当补缴其未缴部分,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刘阳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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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既包括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也应包括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实践中主要是,用人单位拒不按照劳动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行使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这里应分区间进行讨论:
&&&&第一个区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劳动法》并未就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劳动法》只是在该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里的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是否包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这里的劳动条件,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35条的规定实际也印证了笔者的观点,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个区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取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注:这里法律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通知义务,但并未要求劳动者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也可以口头通知用人单位,但应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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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单位没有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法院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单位没有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法院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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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给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经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仲裁委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并明确了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各自应承担的数额。用工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用工单位称: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鲁高法〔号)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问题的有关规定,该情况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依据是该文件规定“(二)因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引发纠纷的处理问题。会议纪要认为,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税务机构的法定职责,因此,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如果不能按时足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税务机构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这属于行政管理行为,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范围,所以凡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还是起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发放社会保险金,均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关系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法院可以受理,但根据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用人单位必须整体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社会保险机构不允许劳动者个人开立帐户,法院在判决中也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数额,这就造成法院对社会保险费的案件难以执行,因此这类案件目前以暂不受理为宜。”个人认为,用工单位的所持理由不能成立。该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与最高法院和劳动法的规定相悖,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其他高院的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该文件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相抵触。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有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这一点与山东省高院的相一致。但是对于要求用工单位交纳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规定,最高院无规定也不能说山东省高院规定就合法。因为用工单位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杨先旺 聊城优秀律师,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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