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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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差补助标准
过几天老公就要出差了,我就想知道河北省出差补助标准是怎样算的?他个大男人不会去算这些,我会。哈哈。
关于河北省出差补助标准,在这个文件里有详细的说明: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省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开支标准。  河北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 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目等级标准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般地区    特殊地区    城市    县城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副省级及以上人员    软席车    一等舱位    一等舱位    按实报销    100    60    140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省级机关的厅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60    40    80    其余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40    30    60     二、表列“其他交能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受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到省外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省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超标准的,须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凭据报销。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 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省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而必须乘坐飞机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四、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赁车船票据,每人每天发布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中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德语 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 下列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下乡下厂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 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该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其中有一段买了卧铺的,不能再按照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只能对未坐卧铺的路段,夜间乘车超过6小时的,加发1天伙食补助费;超过4小时,不足6小时的,加发半天伙食补助费。  二、 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以及乘车、船押运人员夜间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超过4小时,不足6小时的,按半天发给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在本省境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  二、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下乡下厂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 到农村工作,必须 农民家吃饭的,每人每天补助2.5元,向农民交伙食费不低于3元。  四、 工作人员在本市(包括郊区)临时外出工作,不能在所到单位、回家或本单位就餐而必须在外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发给误餐补助。午、晚误餐的每餐补助2元,误早餐的不予补助,对误餐补助不得形成定期的固定补助。  五、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到省外出差在途期间,连续乘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六、 出差人员在收音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省直部门一般不得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协助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的,外地人员,每人补助3元;本地人员,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八、各单位驻外地常设机构(如办事处等),其工作人员不得按出差补助。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凡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领先间加班工作到二十三时以后的,每人每天可发给2.5元的夜餐补助费。会议工作人员必须在夜间工作的,经会议领导批准,可开支夜餐费,但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成形式发给个人。工作人员因公各部门差期间,不报销夜餐费。  第十条 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到各级党、团校和干部训练学习并在食堂就餐的,以及到外地学习、进修、培训的(包括大、中专学鹇干部专修科、培训班),其学习、进修、培训时间在半年(含半年)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2元;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一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元。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有关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凭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二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总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计算;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计算;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般票按实报销。不发绕道和在有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家具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萁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调入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七。 工作人员调动时,不应长期租用宾馆、招待处(所)。经单位领导批准,必须临时租住的,不得超过15天,超过后的租住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五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因病经卫生部门批准需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候诊期间的住宿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未经卫生部门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患者病重,经医院建议,单位领导同意,派本单位工作人员护送的,护送人员按因公出差办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规定标准和伙食补助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省直各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也按照本规定执行。  省直驻石家庄市以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直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企业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实行。省财政厅(92)冀财事字第61号印发的《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和其他同本规定有抵触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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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原告于凤珍,女,汉族,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律师。被告张立,男,回族,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被告,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刘庆臣。被告,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商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于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律师。被告,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8号楼5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靳祖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振江,男,汉族,日生,住,系该公司职员。原告于凤珍与被告张立、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迎宾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凤珍的委托代理人刘跃先、被告张立、人保财险迎宾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延敏、被告人寿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振江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凤珍诉称,日,被告张立驾驶冀J×××××号中型专项作业车与推行人力三轮车的原告在永济东路鞠官屯村路段发生相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日,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沧公交认字(2015)第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7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人保财险迎宾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请法庭依法核实事故情况以及驾驶人的各类证件,以确定我公司是否需要追偿。我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经为原告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在赔付金额中应将其扣除,其他意见在质证时发表。被告人寿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三者险一份,保险金额1000000元,我公司同意在扣除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后,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不承担诉讼费。被告张立辩称,对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日4时许,被告张立驾驶冀J×××××号中型专项作业车沿永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济东路鞠官屯村与推行三轮车横过道路的于凤珍相撞,致于凤珍受伤,车辆损坏。经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张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凤珍无责任。被告张立为冀J×××××号车的驾驶人,被告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系冀J×××××号车的车主,冀J×××××号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迎宾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寿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原告受伤后自日至日住院治疗41天。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9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于凤珍损伤评定为十级、十级伤残。营养期限60日、护理期限60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一人护理。被告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元,被告人保财险迎宾支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沧公交认字(2015)第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恰当,本院予以采信。因本案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迎宾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迎宾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足部分,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张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于交强险不足赔偿的部分,应由被告人寿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31707元,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核实原告实际的医疗费为29823.88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沧县爱德医院出具的1050元中药费收据及825元的防褥疮床垫发票,原告无证据证明该费用与本案具有关联,对此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3000元。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9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于凤珍营养期限60日。根据原告的伤情,原告主张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营养费,本院予以认定。因此原告的营养费为50元/天×60天=3000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4100元。本院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照100元/天计算,原告共住院41天,故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41天(原告住院天数)=4100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定。以上费用合计为36923.88元,由被告人保财险迎宾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部分赔偿10000元,剩余26923.88元,由被告人寿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被告人保财险迎宾支公司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故人保财险迎宾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无需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因被告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元,故被告人寿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24923.88元,返还被告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垫付原告的医疗费2000元。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11783元。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9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于凤珍护理期限60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一人护理。原告主张护理人员为女儿马俊红和孙媳张敬,并提交马俊红和张敬二人所在单位沧州市新华区宏升精密铸件厂的劳动合同、误工证明、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二护理人月收入均为3500元。因此原告的护理费为3500元÷30天×41天(住院期间)×2(人)+3500元÷30天×19天(出院后护理时间)×1(人)=11783.34元,原告主张11783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6112元。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9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于凤珍损伤评定为十级、十级伤残。原告为农村户籍,定残时79周岁,根据GB1标准中多等级伤残计算标准,伤残者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伤残等级最高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为10186元/年(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5(年)×100%×(10%+2%)=6111.6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8000元,综合考虑原告的伤情及其受到精神损害的大小,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600元,并提供交通费票据予以证明,根据原告的住院情况及护理情况,对此本院予以认定。以上费用合计为26494.6元,由被告人保财险迎宾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赔偿。关于车辆损失费,原告主张280元,并提交修车费票据予以证明。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沧公交认字(2015)第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损坏,对该项费用本院予以认定。此项费用由被告人保财险迎宾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部分赔偿。关于鉴定费,原告主张1400元,并提交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该项费用是为查明保险事故中保险责任的大小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由被告人保财险迎宾支公司承担700元,被告人寿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700元。综上,被告人保财险迎宾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774.6元(死亡伤残费用26494.6元+财产损失280元),被告人寿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24923.88元,返还被告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垫付原告的医疗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774.6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923.88元,返还被告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垫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三、被告张立、沧州市运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478元,由原告承担29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承担59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593元;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承担承担7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策人民陪审员张健人民陪审员孙宏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贾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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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司法局干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干警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沧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沧市财行〔2015〕9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市戒毒所、市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副处级干警出差报经局长批准;科级以下干警到沧州市区以外学习、考察、参观、调研等活动出差报经局长批准。上级领导机关发文通知参加的会议、活动,陪同上级机关领导到各县(市、区)指导工作由分管领导批准。(1);市戒毒所、市公证处人员出差报经单位相应领导批准(审批表可参照1)。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开支标准按《沧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沧市财行〔2015〕9号)执行。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住宿标准按照处级及以下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 &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市内各县(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不含新华区、运河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到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市内各县(市)出差,每人每天按40元(不含新华区、运河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到市外出差,每人每天按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计财装备审计科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自觉接受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四)转嫁差旅费;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市民调协会、市司法鉴定协会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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