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共产主义理论党宣传的理论是宗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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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共产党认识宗教的社会作用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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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共产党认识宗教的社会作用的理论意义
官方公共微信正确理解和宣传宗教信仰自由
对其“信仰”进行“揭露”,对其邪教本质进行大肆“批判”,不但没有使“信徒”产生任何“罪恶感”,反而还提升了他们的“神圣感”,因为“批判的武器”已经失去了“真理的绝对性。有人说,“有人选择吃屎,政府管他干什么?”公民个人信邪教,是他的自由,政府不应过问。
“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恩格斯这段话从理论上对宗教的本质规定性作了界定,把宗教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一切宗教一切宗教有神论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各种神灵)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只不过是人们在认识客观世界时“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这种对客观上不存在的神灵的信仰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世界观。
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说公民个人信仰还是不信仰宗教有神论,是公民个人的私事,是公民个人的思想认识问题,只能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毛泽东同志说:“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
指出:“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但是我们同时应当懂得,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对待和处理公民个人信仰的唯一正确的方法和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也同其他自由一样,是具体的相对的有条件的。宗教信仰对于某些信仰者来说会是一种精神寄托,但它并不是人生来俱有的,不是人本能的“需求”,不能和人的“食欲”、“性欲”相提并论。宗教信仰对公民个人来说,实质上只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只是因为公民个人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人的思维还不能科学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幻想的反映”,特别是家庭、宗教组织、社会灌输的结果,是后天得到的。随着科学文化知识的丰富,科学世界观的确立,公民个人的宗教信仰是可以改变的。
宗教信仰自由,绝不能被用来否定政府对信教公民进行科学世界观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任何社会组织和公民也都有权利和义务接受这样的教育。有人用公民个人“吃屎”来比喻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把宗教信仰自由绝对化的一种典型说法。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是党的理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 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时指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都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都要大力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的工作。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尤其要努力把我国广大青少年教育和培养成为具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理想、掌握丰富科学文化知识的一代新人。这是关系我国未来发展的大事,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注意。在做这些工作时,要注意把握好政策讲求方式方法,不要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不要伤害他们的宗教感情。”
有人说,因为“宗教问题具有群众性”,所以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宗教信仰自由绝不是以“信教”人数多少为依据。只要是涉及公民个人的宗教信仰问题,不管信教或者不信教,不管信教或者不信教的人数多少,不管是否具有“群众性”,都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用“群众性”解释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是一种不合逻辑的错误,而且还必然导致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容忍各种各样宗教信仰自由”的后果。
宗教信仰自由包含有公民个人在一定场合一定条件下表达宗教感情、举行宗教仪式、建立宗教组织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能超越社会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即不能妨碍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能影响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但是,宗教教职人员、信仰宗教的公民不能不分场合、不顾条件,任意举行宗教仪式、进行宗教活动,不能未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任意建立宗教组织、宣传宗教有神论,因为这类事务涉及到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涉及社会公共事务,涉及国家利益。
宗教还与道德、文化、政治有着密切联系,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宗教信仰自由本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产阶级提出的一个反封建、反政教(政权与神权)合一、反神权统治的口号和原则,它的实质是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也就是说使国家政权摆脱神权控制,国家政权也不得利用神权。公民信仰还是不信仰宗教有神论完全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不受国家政权强制力的干预。在社会主义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仍然是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包括司法、教育)的分离。中国已经从制度上解决了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的问题。政府依法管理宗教社会公共事务,不仅不是干涉公民个人宗教信仰自由,而且正是公民个人宗教信仰自由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和基本保证,是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相分离的真谛所在,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宗教信仰与否而享有任何特权的原则。
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信仰者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宗教组织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社会组织,都要有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教职人员、宗教组织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得干预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任何宗教活动都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1979,这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宪法》序言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同样也不例外,必须以宪法作为自己的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法律,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19945“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罚款或者警告”。20041130国务院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
1997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正式将惩罚邪教犯罪活动写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邪教组织做了这样的界定: 。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为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制定了更为明确的具体的法律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有神论、迷信、巫术、邪教思潮和活动泛滥,固然有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社会的诸多客观原因,需要认真研究对待,但是从主观上讲,我以为主要还是放任自流、疏于管理的结果。
三、“宗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是不同概念
宗教信仰是指公民个人的思想信仰问题,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享有宪法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宗教问题,则远远超出公民个人的思想信仰范围,涉及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必然要受社会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的制约。“宗教自由”不能与宗教信仰自由相提并论。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一般过程。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宗教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必然要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同时又对社会经济基础产生重要的反作用,但最终必须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制度化的宗教曾是政教合一的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社会制度、上层建筑,是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工具,是国内反动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反帝爱国运动、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中国宗教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统治阶级的控制和利用,由维护阶级统治的精神工具、意识形态、上层建筑变为中国宗教信徒自办的宗教事业,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组织。
10宗教社会团体4000多个,宗教院校80多所,宗教教职人员30多万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作。
有人提出“中国宗教的三色市场”论
。所谓“宗教三色市场”:“红市——合法的宗教组织、信众及活动;黑市——政府禁止或取缔的宗教组织、信众及活动;灰市——既不合法也不非法,既合法又非法的宗教组织、信众及活动。”“宗教三色市场”中的宗教概念包括了宗教、邪教、民间信仰、具有信仰特质的气功团体、非组织化的松散信仰现象如风水、算命等等。他认为美国“宗教市场非常发达完善”,“公平的自由竞争给宗教市场带来宗教的理性化发展,带来社会的和谐、稳定、秩序。”他要求中国政府放开“宗教大市场”,实现包括宗教、迷信、巫术、邪教在内的所谓“宗教自由”,“优胜劣汰”,“为人们提供丰富健康的精神产品”。试想,中国成了“宗教自由市场”,只要冠以“宗教”名义,不管什么人、什么组织、什么居心、什么样的有神论、迷信、巫术、邪教,也不管什么“价值判断”、什么社会危害,都可以放开手脚一展身手,自由竞争。这样的“宗教自由市场”能给人民群众提供什么样“丰富健康的精神产品”?很明显,这种论调是要把中国变成一个“非常发达完善”的“宗教自由市场”,是要让中国回到中世纪神权高于政权、政权听任神权摆布黑暗时代。这样的“宗教自由”、“宗教自由市场”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背道而驰。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于曲解信仰自由的各种言论,都曾多次进行过严厉批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指出:“‘信仰自由’!如果现在,在进行‘文化斗争’的时候,要想提醒自由主义者记住他们的旧口号,那么只有采用下面这样的形式才能做到这一点: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满足自己的宗教需要,就象满足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1891年发表时这里是“满足自己的宗教需要”——原编者注),不受警察干涉。但是工人党本来应当乘此机会说出自己的看法:资产阶级的‘信仰自由’不过是容忍各种各样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已,工人党则力求把信仰从宗教的妖术中解脱出来。”
宗教是一切能影响群众的精神手段中最重要的手段(恩格斯语)。国内外敌对势力正是看中这一点,利用宗教从事反动政治活动。国外反华势力无视中国宪法规定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原则,以宗教为“首选武器”,千方百计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对中国进行渗透,力图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颠覆中国国家政权。这正是某些有神论群体十几倍几十倍增长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达赖集团等企图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断制造事端,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199044陈云同志在写给中共中央江泽民“最近看到几份有关宗教渗透日益严重,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披着宗教外衣从事反革命活动日益猖獗的材料,深感不安。利用宗教,同我们争夺群众尤其是青年,历来是国内外阶级敌人的一个惯用伎俩,也是某些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丢失政权的一个惨痛教训。现在是中央应该切切实实地抓一抓这件大事的时候了。在这方面务必使它不能成为新的不安定的因素。” 1990年4月24日,江泽民同志将陈云同志的信批转给中央其他几位领导同志,并指出:“陈云同志提出的问题很重要,确实需要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和警觉,千万不能麻痹大意,要及早采取有力措施,否则会酿成严重后果。”如今,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中国进行渗透的情况,比陈云同志当年所了解的情况更为严重。我们且不可以被“宗教自由”、“宗教自由市场”一类鼓噪所麻痹,放松政治警觉。
我相信:60利用宗教同中国政府争夺群众尤其是青年、在中国实现“西化”、“分化”、
“颜色革命”、“和平演变”的企图一定会彻底破灭。
1876187823666668
1957《毛泽东选集》1977年版第5卷第368页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引自《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59页
& 同上,第72页
2006813385
&187523317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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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朱维群
  原题:“我坚持认为,中共党员不能信教”
  ——专访全国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朱维群
  在今年3月转任全国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之前,朱维群曾担任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长达15年,并曾作为中共中央代表参与和达赖私人代表的接触商谈。在本次专访中,他主要阐述了对宗教和西藏问题的看法,读者从中可以了解到中共中央当前在上述问题上的大致思路
  本刊记者/王全宝
  当前,中国信仰宗教的人数在增加,宗教的社会影响力也随之上升。在此背景下,政府在宗教管理事务方面也面临越来越多的难题和挑战。
  为此,就当前中国宗教热点问题,6月10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原常务副部长、新任的全国政协民族宗教专委会主任朱维群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的专访。
  1998年,朱维群出任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后任常务副部长),在此任上就职长达15年,长期从事民族、宗教和西藏、新疆工作。从2002年开始,朱维群作为中共中央代表参与和达赖私人代表的接触商谈。
  今年3月,朱维群从中央统战部转到全国政协任职。
  中国新闻周刊:迄今中国的宗教信众数量还没有一个全面统计。据你了解,目前中国五大宗教信众人数有多少?
  朱维群:我国10个少数民族的多数人口信仰伊斯兰教,总数大约有2300万人。天主教比较容易统计,因为入教的仪式比较规范,大约是650万人。基督教历史上是从天主教中分化出来的,据有关部门科学抽查大约是2300万人,实际上可能比这个数字略高。中国信仰佛教和道教的人数很多,恰恰又最难统计,因为成为佛教和道教信徒的手续、程序比较开放。周恩来总理曾说中国信教群众有1亿多,这个说法依然适用。
  曾经有人建议在国家人口普查时加上“宗教信仰”一项,我们没有同意。因为宗教信仰对国家来说是公民的私事。其次,不少人宗教信仰会发生变化。此外,把我们的公民分别冠上由国家认定的“宗教”身份,政治上也不利。
  中国新闻周刊:目前社会上信仰宗教的人越来越多,宗教影响力越来越大,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朱维群:目前我国宗教无论在信众数量上、社会影响力上都呈现上升态势。我们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肯定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力量,自然也就为宗教提供了比过去宽松得多的环境。再加上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对人们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的影响,这种上升总体上可视为是自然的,正常的。
  我们的工作目标,不是简单地加以压制,而是承认当前宗教现象有其内在规律,将其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实现规范化、有序化的管理。
  但是,当前普遍出现的宗教不正常发展和活动混乱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这些现象背后固然有经济社会变化一般因素起作用,但也有一些人为因素在推动。
  在境外,主要是一些外国势力利用基督教对中国进行渗透,非法传教,甚至企图把基督教变成反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分裂中国的政治力量。
  在境内,主要是佛教,由利益驱动导致过热,不正常活动增多。特别要指出的是,有些地方干部把宗教视为获取经济利益和提高本地知名度的工具,视为“业绩”,滥建大佛像,滥建寺庙,人为扩大宗教的影响;“承包”宗教活动的场所;利用职权同寺庙争夺“圣物”。
  这些行为实际上是把宗教变成商品,违背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宗教界的合法权利,也败坏了社会的风气。而相形之下,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对宗教团体的教育引导却很薄弱,甚至根本不上心,使得中央的三令五申和有关法规形同虚设,导致混乱现象蔓延。
  中国新闻周刊:那么,该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
  朱维群:我们实行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因为这一政策符合宗教现象发展规律,符合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而不是说我们可以赞成唯心主义,可以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持中立态度,可以放弃在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中间进行唯物主义、无神论的教育,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引导责任。
  至于该如何治理这些问题,且不说那些更复杂的事情,我们当前可以很快做起来的事至少包括:不允许任何人用行政力量推行、助长某种宗教;不允许宗教干预属于政府的各项职权;团结爱国宗教团体,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种种渗透坚决顶回去;对宗教事务实行有效管理,促进、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媒体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宗教院校除外)中,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些措施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完全不矛盾,而且恰恰是保证宗教事业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所必须的。
  如果任由一些人以宗教为名谋取金钱利益,形成、扩大势力,以至尾大不掉,越往后会越难收拾。
  中国新闻周刊:对于中共党员是否可以信教的问题,目前社会上有不少议论,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朱维群:2011年我写的《共产党员不能信教》一文,发表于《求是》杂志,就是针对我在工作中发现一些党员同志不信科学信宗教、甚至变成宗教徒而发的。
  我坚持认为,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员不能信教的原则。道理很简单:第一,从世界观上说,中国共产党的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是党的一切理论与实践的基石。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外国包括社会民主党在内的资产阶级政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党的政治纲领与世界观是高度一致的。
  正是由于拥有科学的世界观,我们党才能领导人民用自己的奋斗现实地推动中国社会的革命、进步和发展,而不是去追求虚幻的天国和来世。而宗教的世界观无一例外属于唯心主义、有神论。如果允许党员信教,那么就是允许党内两种世界观并存,这势必造成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动摇和丧失,在思想上、理论上造成党的分裂。
  第二,从组织上说,如果我们允许党员信教,就等于允许一些党员既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又皈依于宗教人士的门下,接受各类宗教组织领导。如果在藏区,就等于允许党员接受达赖的“宗教”思想影响,承认达赖的“根本上师”地位。五大宗教乃至更多宗教在党内并存,势必在组织上造成党的四分五裂。恰恰是在西藏和新疆这两个反分裂斗争极为尖锐的地方,自治区党委都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员不能信教,这不是偶然的。
  第三,党员信教,势必成为某一种宗教势力的代言人,一些地方将出现宗教徒管党的宗教工作的现象,就不可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宗教,不可能真正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也根本不能指望这些人去抵御境外渗透,党的宗教工作将从根本上塌台。
  总之,如果允许党员信教,将使我们党从思想上、组织上自我解除武装,党的先进性丧失。我认为,保持党的纯洁性,除了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的纯洁性,还应有基本的一条,就是世界观上的纯洁性。
  有人指责,强调党员不能信教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毫无道理的。当一个人自愿加入我们党的时候,实际上他就是根据宗教信仰自由原则选择了不信仰宗教;根据同一原则,他还可以重新选择信仰宗教,只是他需要退出我们这个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共同世界观的政党而已。
  当然,在一些多数人口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可以允许党员对一些从宗教礼仪转化来的民族习俗灵活对待,以避免脱离群众,但思想上的要求不能降低。
  中国新闻周刊:你怎样看待达赖喇嘛的宗教地位?怎样看待接触商谈的前景?
  朱维群:当我们称丹增嘉措先生为“达赖喇嘛”时,本身就表明我们还没有否定他的宗教地位。但是,不要忘记,他同时还有另一个更重要的身份,即他在政治上是一个以分裂祖国为目标的政治流亡者。
  近些年,达赖喇嘛作为政治流亡者的身份越来越抢眼,而越来越不像个佛教徒。比如,众所周知,珍爱生命,反对杀生,包括反对自杀,是佛教的基本教义,但达赖喇嘛不仅不制止他的手下煽动境内少数人自焚的罪恶行径,反而以各种方式予以支持,反复表示他不会对自焚行为叫停。
  又比如,众所周知,活佛转世自古以来有一套必须遵守的历史定制与宗教仪轨,包括金瓶掣签和向中国中央政府报批的制度,但达赖喇嘛不仅反对这项制度,声称“转世”只能由他个人决定,还到处宣称要转世为外国人,转世为女人,转世为蜜蜂……
  再比如,藏传佛教中,杰千修丹护法神为前任历世达赖所尊崇,而十四世达赖喇嘛无端强迫信教群众放弃杰千修丹信仰,一手挑起信教群众纷争。这哪里还有一点儿宗教上的虔诚,以及对历世前任达赖喇嘛的尊重?
  关于接触商谈,我一直把这个事情看得比较淡,因为历史充分表明,这个集团分裂主义的本质是不会变的。如果说有变化的话,就是这个集团越来越穷途末路,其行为越来越不计后果。而西藏的前途自1951年和平解放和1959年民主改革后就由西藏人民自己做主了,达赖改变不了这个历史方向。
  (实习生冯霜晴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曾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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