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出现此商户违规支付显示该商户存在违规风险,超出当日限额

新规后微信支付未执行限额交易验证
自7月1日起,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新规已实施,近半个月以来仍有部分支付机构并未按照新规进行整改。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微信支付存在未落实实名认证、未执行限额规定、未按照相关交易验证要素等规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王豫甲昨日向记者表示,他已经向央行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提交了书面行政举报书,实名举报微信支付业务涉嫌违规。
  实名认证与否用户不知情
  北京商报记者采访多位微信用户,他们表示并没有收到实名认证的通知。腾讯官方公众号曾在7月1日发布《七个问题,带你了解微信支付、QQ钱包实名认证&》,其中提到,“微信支付添加过银行卡的用户都是实名用户。若以前绑定过银行卡,后来解绑,也已经完成实名。用户可以打开微信钱包右上角查看‘支付管理’了解实名认证情况”。
  齐女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她之前在微信上绑定了两张银行卡,但在“支付管理”一页并没有看到实名认证的信息,在7月1日之后,微信也没有进行任何提示进行实名认证操作,因此她也不清楚自己有没有真正完成实名认证。在记者调查过程中发现,关于微信支付未实名认证的并不鲜见。
  据了解,央行7月1日开始实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第六条显示,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王豫甲实名举报了微信支付,称微信支付存有五类典型的违规行为:包括未依法安排客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未依法对支付账户进行实名认证;处理交易超出法定的支付类型和金额限制;可能在不具备豁免条件下,为不同客户的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安全验证的有效要素不足,超额准许交易金额。
  比如在实名认证中,王豫甲在材料中提到,开通微信和微信支付均不需要实名注册。对于未经身份认证或虽经身份认证但程度不充分的个人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均允许使用支付账户功能,起码赋予I类待遇,甚至越级赋予III类待遇。
  未执行限额交易验证等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根据客户身份认证的不同程度,对个人支付账户划分为I、II、III三类管理。Ⅰ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比如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支付额度不超过1000元;Ⅱ类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支付额度为10万元/年;Ⅲ类账户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余额支付额度为20万元/年。
  但是微信并没有严格执行限额、交易验证要素等规定。齐女士表示,在未完成实名认证的情况下,她在转账、购买理财产品时并没有受到任何限制。
  某支付行业人士表示,微信支付这一做法肯定是不合规的。齐女士能够购买理财产品说明她应该为Ⅲ类账户,虽然以往大家都认为绑定银行卡就可以属于实名认证用户,但7月1日开始执行的支付新规要求Ⅲ类账户必须是五个不同的实名认证渠道,包括身份信息认证、银行卡认证、电话号码认证等,即便是使用银行卡进行认证,也必须是五个不同银行的卡相互认证。而且无论是否验证成功,微信也应当在相关页面进行显示,提示剩余支付限额。
  另外,齐女士表示,她在给别的微信用户转账金额超过1000元的情况下,仅仅通过指纹便支付成功。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应根据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微信在限额、交易验证要素等方面确实不太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估计是产品还没来得及修改。针对上述多项违规指责,腾讯方面昨日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暂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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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明起支付新规实施 你真知道微信支付宝单日转账上限多少次吗?
近年来,电信诈骗,账户盗刷事件时有发生。为遏制此类风险事件,12月1日起,央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开支付账户转账将限制笔数,部分支付机构的个人支付账户受到约束。那么,你真知道微信支付宝单日转账上限多少次吗?请看记者对两大巨头的采访!
每经记者 朱丹丹
近年来,电信诈骗,账户盗刷事件时有发生。为遏制此类风险事件,12月1日起,央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开支付账户转账将限制笔数,部分支付机构的个人支付账户受到约束。
9月30日,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自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对于支付账户单日转账笔数,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方面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限调整为100笔(次),而单日的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执行。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总监赵宇亦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支付体系中重要的一个角色,不能成为安全短板。
微信支付宝单日转账上限均为100笔
一直以来,支付账户安全问题备受监管重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通知》加强了支付账户的管理,12月1日起,新开支付账户转账限制笔数和额度。
《通知》要求,&自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通过限定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最大限度防止居民的财产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的威胁,减少损失。&赵宇坦言。
丰瑞祥&祥付宝营销总裁李紫建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指出,支付机构近两年发展迅猛,各种支付手段层出不穷,对资金流的查询和跟踪非常困难,如果不加限制,任其自由生长,无疑是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温床。所以《通知》是为了进一步引导相关第三方支付机构规范管理,把控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也有不少人士认为,转账笔数限制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部分支付机构的个人支付账户受到约束。
对此,腾讯方面有关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自12月1日起,微信支付账户单日转账笔数上限调整为100次,同时也将根据用户交易风险情况进行调整。此外,微信支付账户单日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
支付宝方面人士则回应称,目前正积极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落实工作。同时,支付宝会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不断完善风控体系,共筑安全防线,全力阻断电信诈骗分子的犯罪通道。该人士透露,从12月起,支付宝账户单日转账笔数的上限为100笔。此外,支付宝账户单日的余额付款限额将继续按照《办法》的要求执行。
不过,也有支付机构人士坦言,新规出台对其没有多大影响。
额度方面,早在去年12月,监管部门下发了上述《办法》,对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
&《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各支付机构按规定应该完成了支付账号的监管改造工作。由于《办法》规定了支付账户的日累计限额和全年累计限额,因此新开立的支付账户和已有的客户都应该重新约定额度。&赵宇坦言。
易观方面此前分析认为,从限额来说,短期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益会受到一定影响。但长期来看,行业监管加强,使其流量、数据、入口等优势更加凸显,实际上变成受益者。
业内:须加强业内黑名单共享交流
来自易观的数据显示,2016年二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46500亿元,环比增加6.5%;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75037亿元,环比增长25.68%。
&第三方支付市场已经步入应用成熟期。&易观方面指出。
不过,由于电信诈骗,账户盗刷等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2015年起,监管层加强了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管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监管层不仅出台了上述《通知》与《办法》,还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二维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亦对多家支付机构开出罚单。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日前表示,由于互联网的虚拟化、支付服务的移动化、参与主体的多样化,支付风险呈现蔓延速度快、隐蔽性强、潜伏期长、外溢效应明显的特点,支付行业在敏感信息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业务连续性等方面面临较大压力等等。&部分从业机构对信息泄露与电信网络欺诈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估计不足,防范措施不到位。风险意识错位、缺位,已成为导致支付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
&支付机构业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比如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等等。& 赵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指出,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支付体系中重要的一个角色,不能成为安全短板。
对此,乐富支付相关业务人士亦表示,具体来说,首先,要加强与人行、银联、支付机构黑名单共享交流,坚决不受理任何涉案人员相关业务;其次,全面加强在网商户的可疑交易监测和拦截,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商户实行严格额度限制,包括单笔交易限额及单日结算限额,限制虚假交易;第三,全面禁止服务商代理商网络销售POS机具的行为;第四加强服务商和商户群体风险防范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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