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2016事业单位缓刑人员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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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判处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以来,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以下简称&缓刑&)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等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公务员法施行前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一)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期满、仍安排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登记为公务员,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
(二)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公务员法施行后缓刑期满的人员,以及日公务员法施行后至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没有开除公职且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如调整安排或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按缓刑前降低两个以上原任职务等次,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如调整安排或聘用到工勤岗位的,按本文第三条所确定的原则处理。
(三)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被判处缓刑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一)日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其中:
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与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原来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再聘岗位要低于缓刑前两个以上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原来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再聘岗位要低于缓刑前1个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共5个级别)或3个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1级至13级,共13个级别),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
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原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按缓刑前降低两个以上原职务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聘任对应的管理职务;原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按降低1个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聘任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接收单位也可以不按判缓人员判缓前的岗位(职务)类别、等级,参照同类岗位降级降薪标准,就近就低聘用或安排不同类别的岗位(职务)。
(二)日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根据《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号),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不作开除处分,处理办法按照上(一)点的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安排在原单位工作,其技术等级确定及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现岗位与原从事的岗位相同的人员,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共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予以核发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现岗位与原从事的岗位不同的,应参加现岗位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试合格后核发给岗位初级岗位证书。取得证书后,如所在单位已开展评聘分开工作,可申请聘任初级工岗位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满五年后,对于表现良好的,可申报原所在等级的技术岗位考核,考试合格的,核发相应的等级岗位证书并可申请聘任。如所在单位未开展评聘分开工作,应按初级工岗位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的标准兑现工资。满五年后,对于表现良好的,可申报参加原所在等级的技术岗位考核,考试合格的,核发相应的等级岗位证书并兑现工资。
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参照上述意见处理。
四、上述三类人员中,无职务或岗位等级可降的,其薪级工资应再降低两级。根据规定可以收回安排工作的人员,缓刑期满超过6个月无单位接收的,予以辞退。
五、在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人事部人核发〔1989〕2号文件规定,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缓刑期满后,符合政策规定且单位同意收回的,按本文上述条款原则精神先确定其相应职级及工资待遇,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处理意见办理。
&&&&&&&&&&&&&&&&&&&&&&&&&&&&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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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ms-repeat="list" ms-if-loop="$inde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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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规〔201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颁布施行以来,部分地方和单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五、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六、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八、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十、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处分期满后,由所在事业单位商原处分决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处分决定。
  十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十二、按照《处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7年后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被判处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7年后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被判处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09-09-15 &匿名提问
各市人事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160;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处理办法予以明确。现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对其予以辞退。二、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与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应予以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则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对其予以辞退。三、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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