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集团的挪用客户资金司法解释会被应用挪用吗?

第三方支付机构频现挪用丑闻 违规不断暴露监管更严格
2014年以来,预付卡行业步入转型之年,特别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预付卡行业依托的企业福利与礼品等传统发展模式受到限制,预付卡发行数量逐渐萎缩,预付卡行业沉淀资金减少,这使得许多预付卡企业无奈开始转型、投靠大企业或直接被收购。
在这种背景下,预付卡机构只能转型。增添互联网支付业务、增加地域等方式丰富业务场景,根据机构的资源优势以及企业特色推出一系列特色卡产品来优化业务格局,只有这样,预付卡公司才能生存下去。可以预见,未来监管方面更加严厉,预付卡行业运营更加困难。在愈演愈烈的支付竞争中,这一举措让第三方支付更加聚焦于支付场景的开发,对各种违规行为有一定的心理遏制作用,行业洗牌来临。
第三方支付监管趋于严格,市场开始正视预付卡乱象。
今年5月中旬,白领林琳来到上海黄浦区一家日式美发中心,经不住店员推销,充值5000元办理了一员卡,可享受剪发五折及其他增值服务。结果两个月后再度光临,却发现这个曾经人气颇高的理发店早已人去楼空。
记者通过梳理各地典型案例发现,预付卡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服务业,特别是在美容美发、健身、餐饮等领域,这其中,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及个体户逐渐成为跑路、纠纷的重灾区。
“小店往往都是借款开业,走在资金链上。”南通某连锁健身会所负责人徐旭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对于刚起步的个体户,发放预付卡可以带来相对大额收益和固定客源,还省去了同等款项的借贷利息。
去年初,徐旭在南通最繁华的商业区经营起一家健身会所,百余平方米的店面加上器械总投资在120万元,然而开业不到三个月,会所通过一系列优惠酬宾活动就吸引了近400位会员加盟,入会均储值元不等的费用,“光是这一项,我大概挣了80多万元,很快就回本了”。
而林琳遭遇“店跑跑”后,曾试着拨打12315投诉,但被告知这家店未进行任何预付卡备案登记,更没有存管资金,“考虑到维权难度很大,想想还是算了。”林琳无奈地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2014年以来,第三方支付企业频频曝出危机。原先低调的预付卡行业2014年下半年以来也显得不太平静,知名养生机构康骏养生会馆因资金链问题导致上海部分门店关闭、畅购卡突然被停用事件便折射出单用途预付卡的一些问题。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随着监管趋严,预计部分支付企业面临转型。从去年开始,随着经济增速下滑,预付卡行业传统发展模式受到限制,预付卡行业沉淀资金减少,一些企业不得不裁员缩减团队,开始考虑转型,“抱腿”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甚至直接被收购。
易观智库分析师郝竹婧进一步指出,小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因此面临巨大压力。在受到支付宝、财付通和银联等大企业的竞争下,它们的支付业务利润有限;他们曾一度以为可以当作救命稻草的P2P资金托管的业务,也已经渐行渐远。
第三方机构频现挪用丑闻
8月28日晚间,央行表示,依法注销了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由此,易士成为首家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其实,易士在去年下半年就出了问题,目前已经进入司法兑付阶段。易士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注册资本为1亿元。
央行称,易士于2011年12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浙江省开展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央行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易士公司存在以下严重违规问题:一是通过直接挪用、向客户赊销预付卡、虚构后台交易等方式,大量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资金链断裂,预付卡无法使用,持卡人权益严重受损;二是伪造、变造支付业务、财务报表和资料,欺骗、掩饰资金流向;三是超范围违规发行网络支付产品。
浙江易士公司本质上是一家商业企业,与商业银行不同。预付卡发行本身是企业行为,是企业代客户保管预付资金,是一种零售支付工具。消费者购买易士卡,是在认可易士公司商业信用以及其代为保管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向其转移了一定的预付价值。这与银行存款有本质区别,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易士公司应当向消费者进行相关风险提示,这也是央行对易士公司的要求。发生资金损失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定赔付责任。
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巨大的资金沉淀,很容易被挪用投资以获取额外收益,这就存在风险,影响客户资金结算的安全,进而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而且在发现风向不对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存在卷款潜逃的风险。
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根据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日,央行公布了首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共颁给27家单位。
数据显示,2015年第一季度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规模约为2.4万亿元,同比增长29.8%,环比增长3.4%。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规模约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39.2%,环比增长11.7%。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方支付行业迅猛扩张的同时,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将许可证认作“毕业证”或者“保证书”,一味追求规模的扩张,而逐渐忽视了对资金流的风险控制,导致盘子过大、资金周转出现了较大问题,挪用客户备付金、伪造财务报表、打起了监管的“擦边球”等现象开始出现,最终将自身推向了违法违规的不归路。
易士的案例表明,央行此番“敲山震虎”的举动,第三方支付行业势必迎来一轮洗牌,优质的平台将加强风险控制,劣质的平台则将被市场淘汰。
大资金沉淀易被挪用
“融360”CEO叶大清向记者介绍,第三方支付盈利模式主要包括收单手续费、备付金利息收入、预付卡利息收入、平台搭建利润。网络支付佣金水平和银行卡收单业务差不多。但是,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直接收益很少,会产生大量的沉淀资金,这些资金的协议存款利息是其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在近年的监管中,央行明确表示,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规范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资金要全额专户实施银行存管并封闭运行和使用;要求存管银行监督备付金使用情况,拒绝违规使用。
但事实上,发卡机构的赚钱野心远不在这些手续费上。有业内人士透露,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备付金来理财或者做其他经营项目已成为业界的“潜规则”。虽然央行要求支付机构必须将客户资金交由商业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但是各家银行为了吸引存款,并未完全履责对资金流向进行监控。而支付企业的资金根本也未能合规进入备付金专户,不乏同时拿到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双牌照的企业隐瞒了预付卡销售真实记录,多售少存。
近日央行的一份内部报告,列举了近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案例和支付系统漏洞。这份报告称,支付机构普遍未落实账户实名制、挪用客户资金事件时有发生、风险意识薄弱、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等。
宏观经济分析师陈宇炎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预付卡公司出现问题,一般是托管银行管控不力导致备付金被挪用;或是通过代理渠道绕过了备付金监管,而资金基本被挪作了投资、放贷之用。
消费者的资金之所以会被挪用,与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管理漏洞不无关系。陈宇炎告诉记者,按央行备付金监管办法,每一家预付卡公司都对应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托管行。预付卡公司多通过商业代理和异地代理模式开展业务。不过,异地代理没有被纳入备付金监管中去,通过异地销售获得的资金可直接进入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其他结算账户。这就存在消费者资金被挪用的可能。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资金链断裂这种情况一般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建了资金池,进行短期借贷式的挪用,例如过桥借贷,但是过桥资金如果没及时回笼就会出现问题。
除了挪用备付金,根据央行的报告显示,支付账户还普遍未落实账户实名制。据公安部反映,不少机构为“黄赌毒”、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某支付机构通过开立大量假名支付账户,为境外赌博机构提供支付交易高达数千亿元,非法跨境转移资金风险巨大。
另外,部分支付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机制缺失,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对消费者的信息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可能将相关风险引导至消费者的银行账户。今年1月,某支付机构泄露了上千万张银行卡信息,涉及全国16家银行,截至7月31日由于伪卡形成的损失已达3900多万元。
预付卡行业自被央行“正名”以来,已经走过了5个年头。2010年,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作为三大非金融机构服务之一后,预付卡行业逐渐迈向“正规”化,并出现快速发展。在2013年央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后,预付卡行业野蛮生长正式结束,开始步入“自律”时代。
而另一方面,种种迹象也表明,预付卡市场出现发展瓶颈。记者注意到,2014年以来,预付卡行业步入转型之年,特别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预付卡行业依托的企业福利与礼品等传统发展模式受到限制,预付卡发行数量逐渐萎缩,预付卡行业沉淀资金减少,这使得许多预付卡企业无奈开始转型、投靠大企业或直接被收购。
违规不断暴露监管更严格
事实上,对第三方支付市场来说,8月简直就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劫难”。
自2011年开始,央行开始放开牌照限制,但从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节奏来看,近年来明显呈现出了收紧的趋势。自从2013年7月份发放第七批支付牌照以来,到15年4月份最近一次公布的第八批支付牌照,仅有广东一家国企背景的平台获批,也就是说发放牌照这个关口以后基本上不会再轻易放开了,因为目前市场上的牌照已经够多了,有270张,剩下的就是如何做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了。
而继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出台后,央行又于7月31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再次进一步规范监管,重点是对网络支付平台账户体系的监管。
这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到落实账户实名制、限制转账额度、对非支付功能的限制等内容,直指网贷行业的命脉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重点——资金存管。同时,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再次重申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是支付结算的通道业务,而非资金账户业务,让第三方支付更多地体现金融中介服务商的性质。
对此,知名财经评论家叶檀以“尾大不掉,痛加管理”来形容意见稿。叶檀指出,这是“互联网金融暗黑日”,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管不好自己,于是央行开始管,可惜了好机构因此受到拖累。
事实上,央行这次强势注销了易士这家业务比较单一,影响力较小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一方面是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内起到一定的规范化整治作用,另一方面也是通过这种从严的举动给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个醒:第三方支付的管理日后会更加趋于严格,想要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手段来实现一些业务和管理上的便利,降低平台安全性和风控流程严谨性,很有可能只是一厢情愿,进入银行层次的更为安全和守规矩的账户管理,才是“上策”。
的确,在央行透露出这种意图后,一些行业内排名靠前,实力较强的平台已经纷纷开始找银行合作方,希望进行账户托管。
有支付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第一批支付牌照的“大限”还不到9个月的时间就要到期了。随着违规现象的不断暴露,监管日益严格,首批获得牌照的27家支付企业能否顺利通过年检存疑。
针对此次央行出台的新规,国内知名第三方理财机构嘉丰瑞德的理财师认为一是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吸收客户存款;其次不允许第三方支付体系内转账,否则金融市场就乱套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倒成标准的银行了;同时,央行新规出台后,不少第三方支付的大公司可能将采取多元化经营策略,对于一些小公司可能因压力而退出市场,或者被大公司并购。
陈宇炎认为,在这种背景下,预付卡机构只能转型。增添互联网支付业务、增加地域等方式丰富业务场景,根据机构的资源优势以及企业特色推出一系列特色卡产品来优化业务格局,只有这样,预付卡公司才能生存下去。
而此次新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位,对各种违规行为也有一定的心理遏制作用,行业洗牌来临。同时,让第三方支付更加聚焦于支付场景的开发,让其发展空间和业务模式创新有了清晰的方向,使第三方支付市场更趋理性。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虽然在金融政策创新的鼓励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但随着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文件陆续出台,始终走在制度之前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在面临一次行业清洗以及方向的调整。
“未来互联网金融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和阳光化。”央行金融研究所综合部主任伍旭川指出,一是互联网金融将告别野蛮生长,进入优胜劣汰的过程;第二,从业机构和人员将逐渐摆脱非正规、无监管这样的标签;第三,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良性竞合将是主旋律。
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地,从监管层表态来看,传统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节奏或将加快。事实上,在互联网+的浪潮中,券商、银行、保险等融合理财服务正涌现更多创新。
对此,腾讯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表示,“我们看到了一个既开放又审慎的监管部门对创新的高支持、对风险的低容忍。我们会和央行保持紧密沟通,为正式的管理办法建言献策。”
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规模超过10万亿元,预计2015年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用户将达到4.89亿人。
在一些人眼中,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门槛低,利润高的行业,巨大的市场空间吸引了各路资本纷纷布局,例如“宝宝”类的理财产品和众多的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地进入行业,但由于组织结构、人员储备、技术开发等短板,造成传统金融的互联网之旅举步维艰,发展速度缓慢。
君和永道国际控股集团董事兼首席合伙人冯锦榕预测,的互联网金融将迎来一场行业洗牌,能够生存下来的将是那些深耕细分领域,注重金融属性的,专业化的企业。
许多业内人士都曾指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在“金融”,而不在“互联网”,控制风险恰恰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可以预见的是,在这个行业里,最终会存活下来并根深叶茂的,将会是用金融风控保证资金安全,定位信息中介维持轻资产运行,拥有创新意识和大数据分析能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而在如何创新上,各家互联网金融公司也使出浑身解数,务求在这场看不见硝烟的战斗中获得一席之地。
陈宇炎对记者表示,互联网可以让一些金融产品实现标准化、透明化、流水化作业,最大限度减少人工因素的干预。比如投资领域的信托、基金、证券二级市场,还有保险领域的意外险、车险等,都是标准化产品或者有标准化的基础,这一新兴业态,也是适合通过互联网发展的产品。
“创新走在制度之前,这是金融发展的特点,这也是很正常的,就只能通过市场不断地磨合。监管太严会压抑创新,弱化产品。”盈科律师事务所金融衍生与创新法律事务部主任高清指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不断提升产品品质及创新产品差异化发展,这不仅是企业自身成长的需要,也是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行业阳光化、规范化地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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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5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0
张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案---诱骗客户投资后挪用客户资金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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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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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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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焕祥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职派出董监
事。 1984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目前兼任工银亚洲董事、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资深专家、工银金融租赁公
司董事长及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工银亚洲董事。
N H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 现任香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
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行部的各项业务。他目前还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
委员会成员。 H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27年,在亚太区工作达15年,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
富知识和深入了解。 H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13年,曾在多个地区工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
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市场部主管。Harvey先生还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Harvey先
生是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高管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
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
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信用审批部
信贷风险审查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
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
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I Auditor);资格证书。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
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
经济系A F.;Chalk讲席教授。 首批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
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
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
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V.; Starr冠名教授。
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 在《经济研
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过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
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
府委任委员。 2003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吴敏敏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 1996年入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2007年调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办公室战略引资与上市处副处长、战
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战略发展与合作处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 S G (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
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 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任科员。 2005年7月加入工银瑞信,
2005年7月至2006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综合,2007年至2012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年至2014年9月任职
于机构客户部,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年9月至今,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 2014年11月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 ACCA;非执业会员。 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
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及稽核业务主管。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
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 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
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年中国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库三七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刘天任先生,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埃森哲咨询公司资深分析员。 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基金经理。 2013
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基金基金
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王烁杰先生,5年证券从业经验。 先后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担任行业分析经理, 在中邮创业基金担任行业研究员;
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
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担任
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日至今,
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日至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总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日至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 先后在东方汇理担任结构基金和亚太股票基金经理,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QFII基金投资经理;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联席总经理,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日至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担任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担任工银主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担任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监。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4年《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9位,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217位。2014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截至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6.27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658.5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刘先生2014年4月至今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1年10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年一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24只。此外,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信托计划、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金库宝资产保管、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QDLP资金、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传真:010-
 客服电话:95533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88
 传真: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cn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于慧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cn
(8)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cn/
 (1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95
 传真:76
 客户服务电话:;
 网址:.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户服务电话: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15)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户服务电话:(010)7)1)61196
 网址:.cn/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72
 传真:62
 客户服务电话: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
 传真:022-
 客户服务电话:
 (1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
 传真:023-
 客户服务电话:
 网址:.cn
 (20)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汪尚斌
 公司网址:
 客户咨询电话:
 (2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
 传真:020-
 客户服务电话: 961303
 网址:.cn
 (2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
 电话:028-
 传真:028-
 客服电话:
 网址:.cn
 (2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电话:(027)
 传真:(027)
 联系人:刘鑫
 客服电话: (027)
 公司网址: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51
 传真:55
 客户服务电话:
 网址:.cn
 (2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沈刚
 电话:62
 传真:62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8(无锡)
 网址:.cn
 (2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5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
 联系传真:010-
 公司网址:.cn
 客服电话:010-
 (27)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
 (2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
 网址: .cn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
 传真:021-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3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
 传真:027-
 客户服务电话:-888-999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户服务电话:
 (3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38
 传真: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cn/
 (3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户服务电话:010-
 (3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
 传真: 8
 客户服务电话:
 网址: 及
 (3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
 客服电话:
 传真: 2
 (3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9
 客服电话:400-
 传真:021-
 网址:.cn
 (3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F
 电话:0,021-
 客服电话: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
 (3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
 网址: http://www./
 (4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
 网址: /
 (41)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239号8号楼4楼4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18号EAC欧美中心A座D区8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 www.
 (4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
 网址: .cn
 (4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联系电话:010-
 客服电话:010-
 传真:010-
 网址: /
 (44)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
 客服电话:
 传真:010-
 网址: www.
 (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8
 客服电话:
 (4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
 (4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
 客服电话:
 传真: 010-
 (4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4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50)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51)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
 客服电话:010-
 (52)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西井路3号3号楼7457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1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10-
 客服电话:400-650-9972
 (53)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杨涛
 联系人:周君
 联系电话:0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5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400-001-8811
 (5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冯立
 联系电话:021-
 客服电话:400-808-1016
 (56)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021-81
 客服电话:021-
 网址:.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 话:010-
 传 真:010-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明,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日证监许可【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日至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含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4、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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